駐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
關于印發駐馬店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等行為,加強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現將《駐馬店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有何建議和意見,請及時與市住房管理中心聯系。
20**年12月16日
駐馬店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河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豫建〔20**〕76號)及《駐馬店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駐政辦〔20**〕9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根據我市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參考指標,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無電梯每平方米 50元,有電梯每平方米 80 元。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參考指標根據以后實際情況再做適時調整。
新建商品住房首期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以購房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為交存計算面積;續交及補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以房屋產權登記建筑面積或購房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為交存計算面積。
第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時,應當按照下列時間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開戶:
1.商品住宅在取得預售許可證時;
2.拆遷安置住宅在辦理回遷安置手續時;
3.公有住房在辦理出售手續時;
4.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補建時。
商品住宅、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合作建房、安置房屋按小區開戶,分樓幢、單元、戶門號建立信息。已售公有住房按售房單位開戶,分樓幢建立信息。
房屋的樓幢號、單元號、戶門號、房屋面積及總層數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測繪成果登記為準。
第四條 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小區開戶時開發建設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戶登記表(附件1);
2.開發建設單位營業執照(商品住宅提交);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規劃總平面圖;
4.房屋測繪部門出具的測繪成果;
5.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住宅提交);
6.拆遷安置通知單(拆遷安置住宅提交);
7.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向當地房改部門提交的出售公有住房的請示及批復(公有住房提交);
8.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清冊(附件2);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條 出售商品住宅時,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標準、數額、時限、地點、交存方式等情況一次性告知業主,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方式,30日內由業主自行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交存手續,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否則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特殊情況下,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同意后開發建設單位代收代繳的,應當自代收之日起15日內,將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專戶,并報送業主繳存清冊和銀行出具的繳存憑證。
第六條 業主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1.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提交);
2.房屋安置通知單(拆遷安置房屋提交);
3.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房屋買賣合同(轉移登記房屋提交);
4.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向當地房改部門提交的出售公有住房批復及購買公有住房合同(購買公有住房提交);
5.購房人身份證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在辦理商品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時足額墊交未售出住宅的專項維修資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未售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交登記表(附件3);
2.住宅基本情況表、分層分戶圖;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代交的商品住宅實際出售后可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沖抵交存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買賣合同;
2.沖抵金額收據;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 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視為獨立產權,可不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獨立產權登記表(附件4);
2.證明房屋所有權的材料;
3.國有土地使用證;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初始登記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對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情況予以稽核。所有業主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后,方可出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證明。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稽核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
(二)房屋基本情況表、分層分戶圖;
(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及《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
(四)物業服務合同;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 通過下列方式發生住宅所有權轉移的,當事人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原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有效證明,該住宅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1.買賣;
2.置換;
3.贈與;
4.繼承、受遺贈;
5.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6.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7.其他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情形。
第十二條 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提交下列材料: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申請表(附件5);
2.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須攜帶房屋買賣合同及開發建設單位出具的證明);
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憑證;
4.身份證明;
5.贈與公證書、繼承權或受遺贈公證書、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等住宅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未按前款規定辦理過戶的,應當補辦。否則,產生的后果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信息變更:
1.業主名稱變更或房屋坐落名稱變更;
2.房屋買賣合同變更;
3.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住宅;
4.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退款:
1.房屋滅失;
2.重復交存;
3.面積誤差;
4.退房;
5.未售代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沖抵后的余款;
6.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退款提交下列材料: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退款申請表(附件 6 );
2.產權人身份證明;
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憑證;
4.房屋登記部門出具的房屋注銷證明(房屋滅失退款提交);
5.房屋分層分戶平面圖(面積誤差退款提交);
6.開發建設單位出具的退房證明(退房時提交);
7.房屋基本情況表、分層分戶圖(沖抵后的余款退款提交);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條 續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一次性足額續交。
業主大會做出的續交決定由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并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補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一次性足額補建。補建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由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并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續交、補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應當直接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九條 發生房屋所有權轉讓時,由買受人續交、補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制定方案。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據業主、業主委員會現場勘查結果提出維修計劃建議,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附件7)及維修預算;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查看結果提出維修計劃建議,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指導下委托相關單位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及維修預算。
使用方案應包括:維修工程施工方案及實施時間、主要材料的規格品牌、工程預算書、維修施工單位的選擇方式、施工合同、竣工驗收及決算方式、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分攤范圍和分攤方式等。
(二)業主確認《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應當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攤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關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或書面同意,并在小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以上。
(三)選擇施工單位。工程預算編制完成后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業主等通過公開招標或比選方式選擇施工企業。10萬元以下的維修工程項目,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業主可以采取簡易的比選方式選擇有資質的施工企業。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維修工程項目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有資質的施工企業。選擇施工企業主要依據施工企業的資質、業績、工程預算報價、工程質量、保修承諾等。招標、比選的過程應當有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參與和監督。招標、比選維修施工單位的結果應當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四)審核備案。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業主,持以下材料到房屋所在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維修資金使用備案: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附件 8 );
2.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及營業執照副本,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
3.確定的《維修、更新、改造方案》及維修預算,《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書面確認證明》(附件 9 ),《維修、更新、改造方案書面確認明細表》(附件 10)《維修和更新、改造公示證明》(附件 11 );
4.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征求意見表(附件12 );
5.確定的施工單位證明及公示證明;
6.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接到小區維修資金使用申請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查拍照取證,業主簽字表、工程預算、施工企業確認證明等備案資料,須在小區醒目位置公示。經現場勘查、審核并出具《現場勘察報告》(附件 13 ),3個工作日內出具維修資金使用備案通知后,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業主方可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未取得使用備案通知擅自維修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不得支付維修費用。
(五)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批準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確定后,資金劃轉可以分三次劃轉。第一次在開始施工后憑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核后的工程決算定案單劃轉核準總額30%的首付款,第二次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劃轉核準總額65%的尾款,第三次在保修期滿后劃轉核準總額5%的保修金。第一、第二次資金劃轉也可以在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合并劃轉。
(六)竣工驗收。工程竣工后,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會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施工企業、監理單位、造價機構等進行現場驗收并形成書面驗收意見。施工企業憑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核后的工程決算定案單,并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以上。
(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劃轉,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按規定劃轉資金。
申請劃轉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相關資質證明;
2、中標通知書或比選通知書及維修施工合同(劃轉首付款時提供);
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申請表(附件15);
4、竣工驗收報告;
5、維修工程決算書;
6、施工單位出具的收款憑證;
7、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攤明細表(附件16);
8、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八)質量保修。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質量保證條款。
維修工程質量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質量相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建筑區劃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工程的質量保修內容和期限,按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
第二十一條 應急維修按《駐馬店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
辦法》第二十二條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辦房(20**)52號〕文件規定及時告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并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進行現場核查。應急維修費用和列支情況應當公示。
第二十二條 應急維修完工后,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業主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核準,應急維修項目經核準后,可以按照本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劃轉資金。
第二十三條 按規定公示的內容,申請人應將有關材料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張貼公示。公示的時間不應少于7日,公示情況應當留存影像材料。
業主對公示的材料有異議的,申請人應予以解釋或澄清。業主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應當予以采納。
業主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費用清單、發票等進行核對。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管理中心會同市財政部門對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未盡之處,按照《駐馬店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
1.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戶登記表
2.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清冊
3. 未售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交登記表
4.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獨立產權登記表
5.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申請表
6.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退款申請表
7. 維修、更新、改造方案
8.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
9. 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書面確認證明
10. 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書面確認明細表
11.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證明
12.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征求意見表
13.現場勘察報告
14.維修、更新、改造工程驗收報告
15.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申請表
16.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攤明細表
附件1: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戶登記表
開戶
項目
情況
小區名稱
座 落
區 路(街) 號
應繳存
總套數
套
其中多層住宅 套,高層住宅 套。
應繳存
總面積
萬M2
其中多層住宅 萬M2,高層住宅 M2。
開發
建設
單位
情況
單 位 全 稱
營業執照號
資質證書號
法 人 代 表
聯系電話
經 辦 人
聯系電話
提供
要件
1、開發建設單位營業執照
所提供的要件均驗原件自備復印件一份留存.
2、小區開發建設的政府批件及土地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預售許可證
3、項目平面圖
4、預測繪明細表
開戶時繳存情況
開戶單位預交維修資金金額:
元
專戶銀行
審核人:
年 月 日
繳存賬號
專戶銀行地址
說明:本表格一式兩份,開戶單位,管理部門各一份
附件2 :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清冊
申報人
(蓋章)
區縣
路街
小區
子小區
院門牌
幢號
總層數
幢總套數
繳款總額
竣工日期
填報日期
序號
單元
所在起始層
所在終止層
房號
設計用途
建筑面積(m2)
資金戶主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合同日期
成交金額
繳存比例(%)
繳存金額
權屬交易房屋序號
本頁小計
附件3:
未售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交登記表
小區名稱:
幢號
應交
已交
未交代交
戶數
面積
戶數
面積
戶數
面積
金額
說明:“應交”為測繪的面積和戶數,“已交”為已存入維修資金專戶的面積和戶數。
附件4:
駐馬店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獨立產權登記表
產權人
房屋坐落
產權來源
建筑面積
維修承諾
承諾人:
年 月 日
備注
經辦人: 聯系方式:
附件5: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申請表
小 區 名 稱
房 屋 座 落
產 權 證 號
轉 讓 方
身 份 證 號
受 讓 方
身 份 證 號
繳 存 憑 證 號
維修資金金額
(大寫) ¥:
轉讓方
意見
維修資金金額 元,同意過戶給受讓方。
簽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受讓方
意見
應分擔的維修資金,同意從該余額中支出。
簽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初 審 意 見
年 月 日
審 核 意 見
年 月 日
審 批 意 見
年 月 日
說 明: 1、轉讓雙方必須到場簽章,委托他人代辦的,受托人必須有合法的委托手續。
2、過戶需攜帶房地產買賣合同、房產證、維修資金繳存憑證、轉讓雙方身份證原件(備復印件)。
附件6: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退款申請表
申請人名稱
小區名稱
經辦人
聯系方式
退款賬戶及
開戶行
退款金額
申請退款理由:
申請人:(簽章)
年 月 日
初 審 意 見
年 月 日
審 核 意 見
年 月 日
審 批 意 見
年 月 日
注: 退款時經辦人需攜帶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附件7:
維修、更新、改造方案
一、項目概況
項目由 開發建設,坐落于 ,結構為 ,共有 幢, 戶, 平方米, 年 月竣工,已超過房屋保修期。
二、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原因
據業主反映和現場查勘,項目 (樓棟號)存在
的情況,嚴重影響業主正常生活,需要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進行修繕。
三、維修和更新、改造內容及施工工藝
。
四、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經查詢,本次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 (樓棟號)共有專項維修資金余額 元。
工程預算費用為 元,涉及 戶、 平方米,每平方米分攤費用為 元/平方米,按照受益業主所擁有的商品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到戶。該方案經專有部分占相關建筑物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關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同意后,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費用從相關業主個人賬戶中核減。
五、維修和更新、改造組織方式
本次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以 招標方式確定施工企業。擬聘請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 為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全程監理。經業主大會決定 (委托、不委托)專業中介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審核。
工程竣工后,由物業服務企業組織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驗收,并共同簽署《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驗收報告》。
擬于 年 月 日起,以 方式對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進行業主書面確認。
六、決算費用約定
決算費用未超過工程預算金額的 %時,業主視為同意,最終按照決算費用進行分攤,并從相關業主個人賬戶中核減。
附件:維修和更新、改造預算書
業主委員會主任(簽字) 單位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業主會蓋章) (物業服務企業蓋章)
附件8: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
業務編號:
小區基本情況
小區名稱
地 址
開發建設單位
竣工時間
總戶數
分攤戶數
上次維修時間
資金使用情況
維修項目內容
申請使用金額
申請人意見:
年 月 日
物業服務企業意見:
年 月 日
街道辦(社區)意見:
年 月 日
初審意見:
年 月 日
審批意見:
年 月 日
審核意見:
年 月 日
附件9:
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書面確認證明
為了保障住宅的正常使用和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轉,根據實際情況, 項目擬于 年 月對已超過保修期的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 戶業主,建筑面積 平方米,工程預算 元。
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已于 年 月 日,經業主書面確認, 戶業主同意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占應確認業主戶數的 %,其擁有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米,占應確認建筑面積的 %。根據《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已有超過專有部分占相關建筑物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關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同意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書面確認明細表》等申請資料真實,如有虛假,愿承擔相應責任。
特此證明
附: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書面確認明細表原件
業主委員會主任(簽字) 單位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業主會蓋章) (物業服務企業蓋章)
附件10:
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書面確認明細表
業主在進行書面確認前,應當認真閱讀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內容并注意以下事項:1、書面確認必須由業主本人簽字;2、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建筑面積分攤,從下列相關業主個人賬戶中核減。
維修和更新、改造內容
維修資金余額
元
涉及戶數
戶
建筑面積
平方米
工程預算
元
業主分攤費用金額
元/平方米
業主姓名
房 號
建筑面積 (平方米)
維修資金余額(元)
費用分攤金額(元)
應補交金額(元)
同意業主簽字確認
合 計
附件11:
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證明
坐落于 的 項目,對已超過保修期的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其《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書面確認證明》已于 年 月 日起,采取 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期 天。
以上情況真實,如有虛假,愿承擔相應責任。
特此證明
業主委員會主任(簽字) 單位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業主會蓋章) (物業服務企業蓋章)
附件12:
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征求意見表
根據國務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河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現 小區對 等共用設
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改造),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計 元,現提請本區業主簽字確認。
業主姓名 聯系電話
居住房號: 號樓 單元 樓層 戶
產權建筑面積:
征求意見議題
業主意見
同 意
不同意
棄 權
1.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2.分攤金額 元
說明:1、業主是指房屋產權人,需房屋產權人簽署意見,無關人員不得簽署。
2、請在相應欄內填寫“同意、不同意、棄權”字樣。
以上簽字及所提供的材料,如有虛假不實, 愿承擔與之相關的一切責任。
業主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13:
現場勘察報告
小區名稱
維修項目內容
申請人及聯系電話
監督單位
勘察時間
現場勘察記錄
記錄人:
年 月 日
現場勘察意見
勘察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14:
維修、更新、改造工程驗收報告
工程名稱
保修期限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主要施工項目
施工單位意見:
簽字(蓋 章)
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業主意見:
簽字(蓋 章)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意見:
簽字(蓋 章)
其它相關單位意見:
簽字(蓋 章)
附件15: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申請表
申請人
( 蓋章 )
小區位置
維修項目合同簽訂時間
維修項目
竣工時間
劃轉資金
金額
經辦人及聯系電話
資金匯入
銀行名稱
資金匯入銀行賬戶
施工單位
初審
意見
年 月 日
審核
意見
年 月 日
審批
意見
年 月 日
篇2:南昌市城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操作細則(2015試行)
南昌市城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操作細則(20**試行)
南昌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各縣、區(開發區、新區)房管局(辦):
《南昌市城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操作細則(試行)》已經20**年3月23日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年3月31日
南昌市城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操作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確保在應急情況下及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9號)、《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建房[20**]274號)、《關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贛建房[20**]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操作細則。
第二條 本市城區內已按棟建賬房屋的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影響房屋安全使用的以下應急情況,可以采取應急維修,物業服務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需超過正常的保修期:
?。ㄒ唬╇娞?/a>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經市級以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機構出具故障檢測報告,并經所在區房產主管部門和社區居(村)委會核查屬實的,其維修部位和條件為:
1、電梯主要有主板、變頻器、曳引系統、導向系統、轎廂、門系統、電力拖動系統、安全保護系統等八個主要系統;
2、符合以下大、中修標準:
?。?)電梯正式投入使用達5年以上的應納入大修;
?。?)電梯已中修2次以上仍然出現故障的應納入大修;
?。?)電梯發生過重大事故,其主要部件嚴重受損的應納入大修;
?。?)電梯正式投入運行2年應納入中修。
?。ǘ┒喂┧?、排水系統中涉及的設施設備發生故障、影響使用,并經所在區房產主管部門或有資質的專業生產、安裝單位出具意見書的,其維修部位為:加壓水泵、電機、變頻器、總控制柜、小區供水主管道、總閥門等。
?。ㄈ┫?/a>系統中涉及的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故障,項目所在區消防部門出具《鑒定意見書》或《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認定,并經所在區房產主管部門和社區居(村)委會核查屬實的,其維修部位和條件為: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溫煙感、應急與疏導照明系統、綜合布線系統、消防泵及軟起動裝置(自偶減壓起動裝置)、消防供水管網及管線系統、消防聯動模塊;
2、符合以下大、中修標準:
?。?)中修是指對設備進行部分解體、修理或更換部分主要零件與基準件;同時要檢查整個機械系統,緊固所有機件,消除擴大的間隙,校正設備的基礎,以保證機器設備能恢復和達到應有的標準和技術要求;
?。?)大修是指對設備進行定期的,包括更換主要零部件的全面檢修工程。即通過更換、恢復其主要零部件,恢復設備原有精度、性能和運行效率而進行的全面修理;
?。ㄋ模┪蓓?、屋面、外墻面發生滲漏,或者地下室發生積水,嚴重影響業主房屋正常使用,經有資質的房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證明并經區房產主管部門和社區居(村)委會現場認定的,其維修部位和條件為:
1、外墻開裂導致室內墻滲漏的;
2、屋頂防水開裂導致滲漏面積較大或滲漏點較多的經多次補漏仍難解決的;
3、屋頂防水老化需全面翻修的;
4、屋頂排水系統損壞無法維修需全面更換的;
5、屋面伸縮縫到了維修加固期年限(5年以上)的;
6、地下室嚴重積水無法排空的。
?。ㄎ澹┓课萃鈮Υ嬖诿撀?、剝落等隱患,經有資質的房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證明并經區房產主管部門和社區居(村)委會現場認定的,其維修部位和條件為:
1、普通外墻類:
?。?)墻面裝飾大面積脫落或松動存在安全隱患的;
?。?)房屋陽臺、屋檐鼓裂存在脫落危險的;
?。?)房屋主體屋面瓦片、壓邊條、雨檐存在大面積松脫風險的;
?。?)屋檐、門頭、外墻附屬物、構筑物出現脫落的。
2、玻璃幕墻類:
?。?)幕墻自然爆裂,無法界定責任人的;
?。?)幕墻因長期使用造成封膠老化大面積漏水的(漏水面積不少于5%,交房不少于5年);
?。?)幕墻固定鋼結構腐蝕嚴重存在安全隱患的。
?。┌l生嚴重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應急情況(如嚴重沉降、傾斜、開裂等),經有資質的房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證明并經區房產主管部門和社區居(村)委會現場認定的,其維修部位和條件為:
1、小區圍墻土建實體部分發生基礎下陷,墻面傾斜,墻體出現裂縫的;
2、3米以上高度采用石材濕貼技術施工,導致后期嚴重石材脫落隱患的;
3、房屋主體出現基礎下陷,承載柱、梁、墻體等部位出現結構性裂縫的;
4、因基礎下陷,導致主排污管等隱蔽工程出現破損、松脫的。
以上六種情形經區房產主管部門核查屬實,確需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應急維修,可以不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四條 應急維修資金申請人可按以下情況確定:
?。ㄒ唬┮哑刚堄匈Y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發生應急情況時應及時組織人員采取措施,并在24小時內制訂維修、更新方案,向業主委員會通報有關情況。業主委員會核實后,由物業服務企業向所在區房產主管部門申請。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申請,社區居(村)委會核實后,向所在區房產主管部門申請。
?。ǘ┪雌刚埼飿I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申請,經社區居(村)委會核實后,向所在區房產主管部門申請。
第五條 應急維修資金申請人按以下程序申請:
?。ㄒ唬┯删S修資金使用申請人提交以下材料交所在區房產主管部門審核:
1、《應急使用商品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申請表》或《應急使用售后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申請表》;
2、應急維修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預算,申請使用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項目還需提供工程審價機構出具的審價報告;
3、相應鑒定機構出具的意見書;
4、其他必需的相關材料。
?。ǘ﹨^房產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審查核定,并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申請的決定。符合申請條件的及時向市住房資金管理部門提交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及申請材料;
?。ㄈ┦凶》抠Y金管理部門依據完備的申請材料,根據工程進度或工程施工合同分期將申請的維修資金及時出具銀行轉賬支票劃轉給維修單位。
第六條 實行房屋應急維修,應在乙級以上造價咨詢企業、三級以上建筑施工類企業中自行選擇,經業主委員會通過,報區房產主管部門同意,并應由業主委員會在小區內進行公示;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經社區居(村)委會通過,報區房產主管部門同意,并應由社區居(村)委會在小區內進行公示。
第七條 因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相互推諉造成無法實施應急維修,嚴重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由區房產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召集社區居(村)委會、公安派出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聯席會議可指定維修單位代修。
第八條 施工企業完成應急維修后應當及時申請工程驗收:
?。ㄒ唬┯晌飿I服務企業提出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申請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村)委會聯合組織驗收;
?。ǘ┯蓸I主提出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申請的,由有關業主、社區居(村)委會聯合組織驗收;
?。ㄈ┯陕撓瘯h指定維修單位代修的,由代修單位和業主代表聯合進行驗收。
第九條 應急維修工程驗收合格后,應急維修申請人或者組織代修人應將應急維修工程驗收意見、審價結果、工程實際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總額及業主分攤費用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天。
第十條 應急維修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費用,由產權人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對個人購買的房改房,分攤應支付的維修資金先使用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差額部分從個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中資金不足,應由維修項目受益業主交納現金補足此次維修應分攤的金額。
第十一條 各縣和灣里區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20**年5月1日起實施。
篇3:來賓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2014年)
來賓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和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504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20**〕165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桂建房〔20**〕1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來賓市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居民住宅、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為住宅或者整個物業區域服務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細則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為住宅或者整個物業區域服務的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電梯、給排水系統、供氣管道及設施設備、供電線路及設施設備、空調系統、避雷設施、安防監控設施、智能化系統和音樂背景系統、樹木、消防設施、天線、照明、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顚S?、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市、縣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其他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市、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為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承辦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核算、監管等工作。
管理機構的管理經費可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賬核算。
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根據來賓市實際情況,市中心城區及興賓區鎮規劃區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為:未配置電梯的房屋每平方米45元,已配置電梯的房屋每平方米60元。今后若需要調整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核算,報市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各縣(市)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由當地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委托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
第十一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以專門條款與購房人約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關事項。條款內容應包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數額、交納方式等。
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維修資金專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二條未按本細則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十三條收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出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票據。
第十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大會決定不再委托房產管理部門代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依法召開業主大會,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并確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管理責任人、有關管理辦法及應急支取預案、賬目管理單位等相關事項并形成決議。
業主委員會持業主大會的有效決議等有關材料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手續。
第十六條房產管理部門應在收到資金劃轉備案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開立業主大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分戶辦理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儲卡并發給業主。房產管理部門將有關收支情況賬目移交給業主大會委托的賬目管理單位,所委托賬目管理單位的管理費用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十七條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房產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業主續交后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得低于首期應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的50%。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十九條為維護業主的共同權益,本細則實施前,未按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本細則實施后一次性補交,補交的金額不得低于首期應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的50%。未交存或未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相關登記業務。
業主大會對前款規定另有決定的,按照業主大會決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細則實施前,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售房單位已向購房人代收維修資金的,自本細則施行后60日內,將所代收資金全額交存入房產管理部門開設的維修資金專戶,并報送相關資料。
第三章使用
第二十一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后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后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四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五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方案;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名稱、費用預算、維修時間、工期、費用分攤、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使用方案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明顯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相關業主簽字同意的書面材料、使用方案、維修合同等有關材料,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五)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六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名稱、費用預算、維修時間、工期、費用分攤、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使用方案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明顯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并報房產管理部門備案。房產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持房產管理部門的備案證明和有關材料通知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七條發生以下緊急情況,需要立即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提出書面緊急報告,管理機構核實后通知專戶管理銀行直接預撥維修資金:
(一)共用供電、供水、供氣管線及其設備出現故障,但依法應當由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維護的除外;
(二)房屋天面或者外墻嚴重滲水、漏水,但人為損壞的除外;
(三)電梯、消防、安防等設施出現嚴重故障;
(四)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
(五)其他嚴重影響業主生活安全的緊急情況,或者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必須維修的情形。
維修結束經審計,或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并在物業管理區域明顯位置公示5日后無異議的,發生的維修費用方可從維修涉及范圍內相關業主的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維修、更新、改造項目的竣工決算,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明顯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方可辦理結算。維修、更新、改造項目竣工決算超過費用預算20%或超出金額1萬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并在物業管理區域明顯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第二十九條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三十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應當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到戶。
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收益以及共用設施設備報廢的殘值收益,應當作為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可以納入全體業主的分戶賬,也可以單獨設賬,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統籌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受讓人應當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第三十二條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三十三條房產管理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并向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布下列情況:
(一)維修資金交存、使用、收益和結存情況;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分戶賬中資金交存、使用、收益和結存情況;
(四)其他有關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三十四條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房產管理部門及業主委員會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房產管理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對其分戶賬中資金使用、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三十五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細則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二)違反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
(三)未按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
第三十七條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由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縣財政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九條行政主管部門、資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一)未及時核準、撥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未履行管理職責,造成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流失;
(三)截留、挪用、侵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條違反本細則規定,采取虛假方式騙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相關責任人退回;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市場運作方式建設住房按照本細則有關商品房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