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接口施工方法
排水鑄鐵管施工方法
1)機制排水鑄鐵管卡箍連接施工方法
a.將卡箍內橡膠圈取下,先將卡箍套入前一部分管道內。
b.將橡膠圈套入前一部分管道內。
c.將后一部分管道套入膠圈套內。
d.將卡箍套入膠圈套外。
e.使用平口螺絲刀擰緊卡箍上的螺絲。
2)機制排水鑄鐵管水泥接口如下圖:
鑄鐵管柔性接口施工方法
本建筑物內雨水管道采用稀土鑄鐵管,柔性接口。
1)在插口上劃好插入深度標志線,插入端進入承口的長度應小于承口的深度,根據管道的漲縮補償原則,在承插口處要留有5-10MM 的漲縮補償余量。
2)在插口端先套入法蘭壓蓋,再套入膠圈,膠圈的邊緣應與插口的插入深度標志線齊平。
3)將插口端插入法蘭承口內,為保持橡膠圈在承口內深度相同,在推進過程中盡量保證插入管的軸線與承口線在同一軸線上。
4)從上至下放入螺絲,對角均勻擰緊法蘭壓蓋螺栓。
排水管道蔽水試驗
排水管道安裝完成后,每層排水支管和平面總干管均需做蔽水試驗,蔽水試驗工作原理圖如下:
篇2: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2010年)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防治洪澇災害,保護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科學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排水設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溝渠、泵站(房)及閘門、雨水口、檢查井等附屬設施,起調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處理處置設施以及其他相關設施。
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用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資建設的、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自用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供本區域專用的排水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以及相關的規劃、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等活動,但農業生產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條 市水務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級市負責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務局和區、縣級市負責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范圍內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公安、國土房管、城鄉建設、衛生、環保、規劃、物價、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排水應當遵循城鄉統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則。新建區域內的排水設施應當與供水設施同步規劃、建設。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護排水設施的義務,對違法排水、損害排水設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為有舉報的權利。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排水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現代化水平。
鼓勵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提倡在工業生產、景觀水體、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筑施工、車輛及道路沖洗等方面優先使用再生水,推廣污泥綜合利用。
單位和個人進行雨污分流改造的,可以依照本市相關優惠政策減免其污水處理費。
第二章 排水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排水總體規劃和重要地區的排水詳細規劃由市水務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國土房管、環保等部門編制或者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其他地區的排水詳細規劃由區、縣級市負責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或者調整(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排水總體規劃應當與《珠江流域綜合利用規劃》、《珠江防洪規劃》及《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20**)》、《廣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廣州市江河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廣州市水資源綜合規劃》、《廣州市防洪排澇總體規劃》等相協調。
排水詳細規劃應當與城鄉詳細規劃、防洪排澇工程規劃、水文地質和水環境的保護利用規劃等相協調。
城鄉規劃確定的排水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地面標高時,應當兼顧排水和防洪的需要,并書面征求市水務局的意見。
第十條 市水務局應當按照排水規劃,編制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與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相銜接,同步實施排水工程。
第十一條 排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和強制性標準。
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新建項目應當實行雨污分流m.airporthotelslisboa.com;改建、擴建的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實行雨污分流。
已建成的實行雨污合流的區域應當逐步進行雨污分流改造。
已實行雨污分流的區域,禁止單位或者個人混接污水管與雨水管;在污水處理單位服務范圍內,已實行雨污分流的區域,應當取消化糞池。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使用。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排水規劃、技術規范以及管線保護的要求。
公共排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建設單位應當報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因城市建設需要移動、改建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由建設單位承擔所需的費用。
第十五條 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負責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和日常管理。
公共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自用排水設施可以由設施的所有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管理。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排水設施的所有人應當與管理單位簽訂管理協議,明確管理責任。
公共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六條 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地區,排水戶應當將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不得任意排放。污水排放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
本文提要:
質標準》等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地區,排水戶應當按規劃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網接駁公共排水設施;其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不得設置排污口將處理后的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
第十七條 自建排水設施,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接駁的,應當符合排水規劃以及設計標準,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接駁手續。
依照前款規定應當辦理接駁手續未辦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知供水企業或者其他供水單位限制向其供水,并督促其辦理接駁手續。
不具備排水條件或者排水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供水企業或者其他供水單位停止向其供水。
第十八條 因從事制造、建筑、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機動車清洗等活動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本辦法統稱排水戶),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經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排水。
經處理后向江河、湖泊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
第十九條 排水戶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提出排水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接駁設施驗收的有關資料;
(三)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和說明;
(四)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資料;
(五)排放污水可能對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酸堿值、化學需氧量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資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酸堿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有關資料。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排放污水可能對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排水許可申請后,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日內作出為期1年的臨時排水許可。
第二十一條 排水戶應當在臨時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之前1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
經監測,排水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和規定,其中,經由公共排水設施后不進入污水處理廠而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同時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或者有關行業標準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作出為期5年的排水許可。
第二十二條 在公共排水管網覆蓋地區,各類施工作業排水應當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排水許可申請。
各類施工作業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公共排水設施堵塞或者損壞,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和規定,其中,經由公共排水設施后不進入污水處理廠而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同時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或者有關行業標準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作出為期不超過該工程施工期限的施工排水許可。
第二十三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水戶核發的《排水許可證》,應當記載排水戶名稱、排水的水質、水量等情況以及有效期限等。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記載的內容排水。
第二十四條 需要變更排水戶名稱或者排水的水質、水量等內容的,排水戶應當提前30日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變更。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需要延續《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的,排水戶應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二十五條 污水經污水處理單位處理后,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二十六條 污水處理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系統的正常運行。因進行設施檢修、維護需暫停污水處理系統運行,或者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污水處理單位應當提前報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取得同意后方可進行此類活動。
污水處理單位應當在指定位置安裝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并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進出水水質、水量、污泥處置情況、設施運行狀況及運行成本等資料。
污水處理單位在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報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污水排放進行監測,組織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設施中的水質、水量進行檢驗、監測和檢查。
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監測檔案應當包括排水戶基本信息、排水設施接駁材料、排水水質、水量監測結果、《排水許可證》等內容。
第四章 設施養護與安全
第二十八條 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責任由設施的所有人或者其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確定的管理單位承擔。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單位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單位具體負責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
排水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劃分以接駁井為界。
公共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委托其他單位具體負責公共排水設施養護維修業務的,應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養護維修標準、事故報告及設施搶修責任等,并在簽訂協議之日起10日內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公共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名單及其養護維修責任范圍和聯系方式。
第二十九條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標準及養護維修協議的要求,進行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保障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排水設施的巡查制度,監督養護維修責任單位的養護維修工作。
第三十條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在發現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設施損壞、丟失或者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采取圍蔽或者其他警示措施,并在3小時內著手進行疏通、維修、更換設施及清潔地面等工作。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將上述情況報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
在排水設施進行維修、疏通過程中,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作業需要中斷排水設施運行的,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臨時排水措施,保證正常排水
本文提要:
。
第三十二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突發排水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排水設施的所有人、管理單位、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突發排水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當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采取相應的緊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條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成立相應的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致使含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補救措施,同時報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施工作業有可能影響排水設施安全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排水設施保護方案,并與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協商后,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10米以內進行打樁施工的,應當事先提供樁基設計、樁基施工工藝以及控制周邊土體位移措施的有關方案;在直徑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5米以內進行打樁施工的,應當事先提供樁基設計、樁基施工工藝以及控制周邊土體位移措施的有關方案。
(二)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實施基坑開挖工程,基坑邊緣與管道外側或者泵站邊緣的距離小于基坑開挖深度4倍的,應當事先提供基坑支護設計方案;在直徑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實施基坑開挖工程,基坑邊緣與管道外側的距離小于基坑開挖深度3倍的,應當事先提供基坑支護設計方案。
(三)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10米以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載物品,地面超載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噸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在直徑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5米以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載物品,地面超載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噸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
(四)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3米以內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樁基施工、爆破、堆放超過地面限載的重物、進行深度大于管頂高程的開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點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供確保排水設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專家論證意見;在直徑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3米以內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樁基施工、爆破、堆放超過地面限載的重物、進行深度大于管頂高程的開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點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
(五)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5米以內進行灌注溶液、高壓噴射注漿等施工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在直徑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3米以內進行灌注溶液、高壓噴射注漿等施工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施工現場查看,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設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作業單位立即停止作業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堵塞排水管道,妨礙他人排水的;
(二)擅自占壓、拆卸、填埋或者穿鑿排水設施的;
(三)向排水設施傾倒垃圾、廢渣、施工泥漿水、污水處理后的污泥等廢棄物的;
(四)向排水設施傾倒、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五)損壞或者盜竊井蓋、雨水篦子等排水設施的;
(六)擅自啟動閘門的;
(七)向排水管道加壓排水的;
(八)其他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設排水設施或者在實施雨污分流的區域實行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未將公共排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報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未按照《排水許可證》記載的內容排水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未依法辦理《排水許可證》變更或者延續手續排水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未經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減量運行或者停止運行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未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移動、改建公共排水設施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未辦理接駁手續擅自接駁公共排水設施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瞞報進出水水質、水量等有關情況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公共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未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規范、標準,進行養護維修,造成設施損壞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公共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采取相應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損害公共排水設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對未造成設施實際損壞的,可以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構成治安違法行為或者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第四十一條 對阻撓、妨礙排水設施的管理、保護、養護維修或者損害排水設施行為的,排水設施的所有人、管理單位或者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告和制止,并告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2009年)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20**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排水行為,保障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城市內澇災害,治理和保護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城市排水設施的使用、運營、維修及其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財政物價、水利防洪、衛生防疫、質量監督等行政管理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城市排水規劃與污水處理建設、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在城市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城市總體規劃,遵循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與綜合利用相結合的原則,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市排水和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專業規劃。專業規劃應當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處置綜合利用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第七條 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規劃,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連接。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排水設施項目,應當優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統建設。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并穩定可靠、經濟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排水、污水處理
設施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排水排入水體的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確保排污口的設置符合水功能區劃(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
第九條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已覆蓋的區域內,不得新建化糞池及相關活性污泥截污池、塘。
未被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覆蓋的城市生活服務區,應當按規定配置格柵井、沉淀池或化糞池等污水處理設施。
在城市規劃控制區域內,未被城市排水設施覆蓋的居民聚居區、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度假區、機場、鐵路車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區域和經濟開發區、獨立工礦區等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立中、小型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污水處理達標排放。
第十條 承擔城市排水設施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具有相應的資質。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驗收標準和驗收程序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設檔案應當報送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城市排水設施規劃、建設、維護、管理以及補償污水處理運營成本差額所需經費。
第十二條 城市區域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溝渠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城市排水許可
第十三條 在城市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排水戶應當按照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嚴禁排水戶將污水直接排入水體。
第十四條 城市排水實行許可制度。直接或者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下列排水戶應當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
(一)排放工業污(廢)水、醫療污水的企、事業單位;
(二)排放污水的賓館、酒店、垃圾中轉站、糞便處理場、屠宰場、養殖場、農貿市場等;
(三)排放污水的機動車清洗場、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和混凝土制品場等。
前款所規定應當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由排水戶所在地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污水排放標準確定;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自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符合城市排水專業規劃,與城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連接的,應當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
第十五條 排水戶申請城市排水許可證,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水水質檢測,并如實提交下列資料:
(一)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證明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1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
報告;
(五)由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排放水污染物的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至少能夠對水量、酸堿值、化學需氧量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
(六)其他排放水污染物的工業企業,應當提供水量、酸堿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檢測數據。
第十六條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排水許可申請后,應當安排城市排水監測單位進行檢測;監測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檢測報告。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檢測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城市排水水質標準的,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對不符合城市排水標準的,不予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
第十七條 各類建筑施工作業需臨時排水的,應當在排放前申請城市施工排水許可證,提交已建預沉淀設施等預防堵塞排水管網設施和排放污水水質達標的相關資料。城市施工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八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許可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總量、期限和排放口位置排水。
第四章 城市排水水質監測
第十九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承擔城市排水水質監測職能的機構。監測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專業監測資格。
承擔城市排水水質監測的機構,不得向排水戶收取費用。
第二十條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城市排水監測機構定期對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污水水質進行監測,出具監測報告,建立城市排水監測檔案。城市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監測結果負責,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排水戶和污水處理企業,應當為監測機構提供采樣條件與必要資料。
城市排水監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監測的單位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 污水處理企業的出水水質必須符合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污水處理企業對進水、出水水質進行抽樣檢驗出具的水質檢測報表,應當報送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排放水污染物的工業企業和污水處理企業排放水質的監測結果,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每月依法向社會發布。
污水處理企業應當按國家規定報送進水量、排放水量、水質報表、監測資料。
第五章 污水處理運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應當通過協議、招標等公開方式取得。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污水處理企業進行運行評估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運營。
城市污水處理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
第二十三條 城市污水處理企業進水水質水量發生突變、出水超標、運行障礙或者發生環境污染安全事故,應當立即作出應急處理,并向城市排水、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取證核實,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污水處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停運污水處理運行設施;
(二)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
(三)擅自停用污泥處理設施或將污泥隨意棄置造成二次污染;
(四)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漏報本條例規定的各項資料。
第二十五條 污水處理企業因設施檢修、大修等,需部分停運或停運的,應當提前l5個工作日,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污水處
理企業同時應當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大修或突發事件造成污水處理停運的,必須啟動應急預案,并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城市排水、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凡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的具體征收標準,按城市供水價格管理權限審批。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戶,其城市污水處理費分類計入供水價格,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收取;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按當地城市供水價格分類標準一并計量收取。
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全額繳入同級財政,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顚S?。
已交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戶,不再交納排污費。
第二十七條 城市污水處理企業的污泥應當進行穩定化處理,指標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處理后的污泥填埋時,應當達到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污泥及其產生沼氣的開發利用和中水回用,推廣先進的經濟節能的科研成果與技術。
第六章 設施養護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的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排水管網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自建的排水設施和其連接城市公共排水管網的支管范圍內的設施由產權所有人負責。
(三)住宅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房屋所有權人負責。
第三十條 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養護、維修技術標準,定期對排水設施進行養護、維修,確保排水設施處于良好運行狀態。
汛期前,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確保汛期排水安全。
第三十一條 城市排水設施發生破損、管道堵塞等問題,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修復、疏通。
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搶修排水設施、疏通排水管道時,公安、交通、水利、環衛、電力、通訊、供水、燃氣等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不得阻撓。
第三十二條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養護、維修工程的作業現場應當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十三條 城市排水設施的安全防護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標準、規范確定。
在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埋設其他管線的,應當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按照城市管線統一規劃進行施工。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劇毒、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
(二)向城市排水設施內傾倒垃圾、渣土、泥漿、沙漿、混凝土漿等易堵塞物;
(三)在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在雨水口匯水面積區設障或堆放物品:
(四)在排水管道、溝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桿、打樁及種植高大喬木等;
(五)偷盜、損毀、穿鑿或擅自拆卸、移動、占壓城市排水設施;
(六)其他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因建設項目需要移動、臨時占用城市排水設施的,應報城市排水行政主
管部門同意。 第七章 污水再生利用及中水設施建設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狀況,在規劃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時,同步安排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設施的建設。
第三十七條 河湖景觀、城市園林綠化、環衛和車輛沖洗等行業應當使用中水。
第三十八條 中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及水質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
第三十九條 中水設施由房屋產權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負責日常維護,保證中水設施的正常運行和中水水質符合標準。禁止中水設施與城市供水管網連接。中水設施應當有明顯標識,其出口必須標注“非飲用水”字樣。
第四十條 供應中水可實行計量收費,中水水費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負責中水設施的監督檢查,發現中水水質達不到標準使用或擅自停用的,應當責令整改。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將污水管與雨水管連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直接責任人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處以責任單位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標準建立中、小型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污水處理達標排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造成污染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在城市排水設施覆蓋的區域內將污水直接排入水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處以直接責任人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處以責任單位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直接或者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處以直接責任人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處以責任單位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排放污水的水質不符合城市排水許可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達標;逾期仍不符合城市排水許可要求的,撤銷城市排水許可證,同時報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部門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考核合格進行營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l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特許經營資格;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法定代表人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自備水源用戶拒絕交納污水處理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取水許可證,并處以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
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疏通,恢復原狀,無法恢復原狀的,承擔賠償責任,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阻礙排水管理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城市”是指四川省行政區域的建制市和建制鎮。
(二)“城市排水”是指在城市生活、生產活動中產生的(達到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污水和降水徑流由城市排水系統收集、輸送、處理(凈化、利用,如中水、再生水利用等)和排放的行為。
(三)“城市排水設施”是指城市污水處理廠(站)、排水管網、中水管網、檢查井、雨水井、跌水井、計量器、加壓站等各類設施以及城市區域內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溝渠等組成的總體。
(四)“中水”是指部份生活雜排水經處理凈化后,達到國家《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可以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