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
二ОО八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確保城市排水設施完好及正常運行,改善水環境質量,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對城市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大氣降水的接納、輸送、處理、排放、利用。
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城市排水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經營,均適用本辦法。
城市排水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的原則,堅持建設、維護、管理并重。
第四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受其委托具體負責城市排水的日常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資金,采取政府投資、單位自籌、受益者集資和市場融資等多種方式籌措。
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建設、經營城市排水設施,支持相關新技術、新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權利和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七條 城市排水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排水專項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市政行政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規劃方案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序進行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城市排水專項規劃一經審批不得擅自修改,根據城市發展和建設需要,確需修改的,需報原審批機關審查、批復。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排水專項規劃,制定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平衡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在進行城市規劃和建設時,應當控制和預留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用地。
按照城市排水專項規劃設置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九條 未按照城市排水專項規劃要求設計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節約用水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用水許可手續,供水部門不予供水。
第十條 城
篇2:本溪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2013)
本溪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20**)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68號
《本溪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業經20**年3月29日本溪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高宏彬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溪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控制城市水污染,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溪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溪城市規劃區(不含鎮和村莊)內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城市規劃區內污水、雨水、地下水的接納、輸送、排放和處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和排放生產廢水、生活污水、雨水的管網、明溝、暗渠、泵站、檢查井、雨水井等設施和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其中公共排水設施是指城市道路紅線內的市政排水設施。
本辦法所稱排水戶,是指因從事制造、建筑、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其他服務等活動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第四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排水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綜合執法部門依照法律權限,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房產、水務、環保、公安、財政、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排水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分級管理、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 鼓勵對城市排水的科學技術研究,積極推廣和支持先進技術設備用于城市排水事業,提高城市排水設施建設、改造、維護、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舉報。
市政府對維護城市排水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八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政設施發展規劃,會同水務、環保、房產、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編制城市排水設施年度建設、養護、維修和應急處置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九條 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改造、維護、運行和應急處置經費,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顚S?。
第十條 根據市政設施專項規劃劃定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用地,未經規劃和國土資源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不得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市區范圍內用于城市排水的明溝、暗渠管理范圍,由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第十一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必須按照市政設施專項規劃要求,配套建設、改造城市排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其中涉及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方案和初步設計,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應當參與審查并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管。
第十二條 城市排水應當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原則。
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排水設施,應當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設;尚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舊城區,相關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設施年度建設計劃進行排水設施改造。
第十三條 排水戶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接設戶管的,應當事前經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同意,施工過程中必須保持排水設施完好;造成城市排水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新建或者改建的排水管道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前,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符合標準的沉淀井、隔油池、化糞池等設施。
自建排水設施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主干管道的連接工程,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路由,在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現場監督下進行施工。
禁止將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將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必須符合國家建設工程質量標準,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為自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2年。
第十六條 因規劃、建設需要占用、改建城市排水設施的,必須先經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對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核同意后,并由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償或承擔重建費用。
第三章 排水設施使用管理
第十七條 在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覆蓋范圍內,凡排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要求,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第十八條 城市排水實行許可證制度。凡排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
對于在環保方面有嚴格要求的單位,需要同時向環保部門申請辦理《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發放范圍由環保部門確定后,告知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ㄒ唬┏鞘信潘S可申請表;
?。ǘ┯嘘P專用檢測井、排放口以及圖紙等說明;
?。ㄈ┚哂谐鞘信潘畽z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第二十條 經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頒發《排水許可證》。
《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因建設工程需要臨時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根據排水狀況具體確定《排水許可證》有效期,但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二十一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規定的內容排放污水。需要變更排水許可內容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重新辦理《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或者超過《排水許可證》有效期限的,禁止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重點排水戶應當每季度向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報告排放的水量、水質和檢測數據。
第二十三條 污水處理廠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不得排放未達到處理標準的污水;因特殊情況不能正常運行,須向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環保部門報告,并采取積極措施恢復正常運行。
第二十四條 排水戶和居民應當依法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四章 排水設施維護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由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負責維護。
第二十六條 自建的排水設施,由其產權人或者產權單位負責維護。
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的排水設施(包括其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點間的部分),由其產權人或者產權單位負責維護。
住宅區建筑紅線內的排水設施,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有關規定進行維修和養護。
住宅區建筑紅線外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點間的部分,無產權單位的由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負責維護,所需資金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二十七條 在建和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排水設施,由工程建設單位負責維護。
第二十八條 排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凑沼嘘P技術標準,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維護,保證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ǘ┒ㄆ谑柰?、清掏排水設施;
?。ㄈΤ鞘信潘O施進行日常巡查,發現堵塞、冒溢和損壞的,應當及時修復;
?。ㄋ模┰诿磕暄雌谇?,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修,確保安全運行;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排水搶修應急預案和城市排水防汛防洪應急預案。
實行汛期24小時防汛責任制度,排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必須按照防汛應急要求負責管轄地段排澇搶險,保證城市汛期安全度汛。
阻礙城市排水設施行洪泄汛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設置者負責在汛前清除。
第三十條 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應當設置并公開排水設施事故報告電話。在受理投訴和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通知相關維護管理單位處理。
城市排水設施發生冒溢、管道破裂等情況,維護管理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到達現場維修。維修作業時,搶修機械應設置明顯標志,維修區域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在行駛路線和時間上提供便利,保證通行。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ㄒ唬┫虺鞘信潘O施內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積雪等易堵物或者排放劇毒、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等;
?。ǘ┥米詫⒆越ㄅ潘芫W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網、溝渠或者改變排水流向;
?。ㄈ┱級?、掩埋、堵塞、拆卸、移動城市排水設施;
?。ㄋ模┐╄彸鞘信潘O施敷設工程管線;
?。ㄎ澹┥米韵虺鞘信潘O施加壓排放污水;
?。┢茐?、盜竊城市排水設施;
?。ㄆ撸┢渌麚p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新建或改建的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定設置符合標準的沉淀井、化糞池等設施,責令限期改正,每處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采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在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區域,將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將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強制分流,所需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排水戶違反《排水許可證》規定內容、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或者超過《排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水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排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未能履行對排水設施管理和維護責任、造成排水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污染城市環境的,責令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在城市排水設施設置阻礙行洪泄汛障礙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10000元罰款;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并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損害或者影響城市排水設施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逾期未修復的,由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代為修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修復和賠償費用:
?。ㄒ唬┫虺鞘信潘O施內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積雪等易堵物或者排放劇毒、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ǘ┥米詫⒆越ㄅ潘芫W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網、溝渠或者改變排水流向的,處以20000元罰款;
?。ㄈ┥米哉級?、掩埋、堵塞、拆卸、移動城市排水設施的,處以10000元罰款;
?。ㄋ模┐╄彸鞘信潘O施敷設工程管線的,處以10000元罰款;
?。ㄎ澹┥米韵虺鞘泄才潘O施加壓排放污水的,處以200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城市排水設施損壞的,應當承擔維修或者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法本辦法規定,盜竊、損壞、收購城市排水設施及附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阻礙城市排水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 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和綜合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溪、桓仁滿族自治縣城市排水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2010年)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防治洪澇災害,保護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科學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排水設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溝渠、泵站(房)及閘門、雨水口、檢查井等附屬設施,起調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處理處置設施以及其他相關設施。
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用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資建設的、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自用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供本區域專用的排水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以及相關的規劃、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等活動,但農業生產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條 市水務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級市負責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務局和區、縣級市負責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范圍內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公安、國土房管、城鄉建設、衛生、環保、規劃、物價、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排水應當遵循城鄉統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則。新建區域內的排水設施應當與供水設施同步規劃、建設。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護排水設施的義務,對違法排水、損害排水設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為有舉報的權利。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排水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現代化水平。
鼓勵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提倡在工業生產、景觀水體、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筑施工、車輛及道路沖洗等方面優先使用再生水,推廣污泥綜合利用。
單位和個人進行雨污分流改造的,可以依照本市相關優惠政策減免其污水處理費。
第二章 排水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排水總體規劃和重要地區的排水詳細規劃由市水務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國土房管、環保等部門編制或者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其他地區的排水詳細規劃由區、縣級市負責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或者調整(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排水總體規劃應當與《珠江流域綜合利用規劃》、《珠江防洪規劃》及《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20**)》、《廣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廣州市江河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廣州市水資源綜合規劃》、《廣州市防洪排澇總體規劃》等相協調。
排水詳細規劃應當與城鄉詳細規劃、防洪排澇工程規劃、水文地質和水環境的保護利用規劃等相協調。
城鄉規劃確定的排水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地面標高時,應當兼顧排水和防洪的需要,并書面征求市水務局的意見。
第十條 市水務局應當按照排水規劃,編制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與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相銜接,同步實施排水工程。
第十一條 排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和強制性標準。
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新建項目應當實行雨污分流m.airporthotelslisboa.com;改建、擴建的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實行雨污分流。
已建成的實行雨污合流的區域應當逐步進行雨污分流改造。
已實行雨污分流的區域,禁止單位或者個人混接污水管與雨水管;在污水處理單位服務范圍內,已實行雨污分流的區域,應當取消化糞池。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使用。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排水規劃、技術規范以及管線保護的要求。
公共排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建設單位應當報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因城市建設需要移動、改建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由建設單位承擔所需的費用。
第十五條 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負責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和日常管理。
公共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自用排水設施可以由設施的所有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管理。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排水設施的所有人應當與管理單位簽訂管理協議,明確管理責任。
公共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六條 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地區,排水戶應當將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不得任意排放。污水排放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
本文提要:
質標準》等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地區,排水戶應當按規劃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網接駁公共排水設施;其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不得設置排污口將處理后的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
第十七條 自建排水設施,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接駁的,應當符合排水規劃以及設計標準,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接駁手續。
依照前款規定應當辦理接駁手續未辦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知供水企業或者其他供水單位限制向其供水,并督促其辦理接駁手續。
不具備排水條件或者排水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供水企業或者其他供水單位停止向其供水。
第十八條 因從事制造、建筑、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機動車清洗等活動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本辦法統稱排水戶),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經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排水。
經處理后向江河、湖泊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
第十九條 排水戶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提出排水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接駁設施驗收的有關資料;
(三)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和說明;
(四)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資料;
(五)排放污水可能對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酸堿值、化學需氧量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資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酸堿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有關資料。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排放污水可能對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排水許可申請后,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日內作出為期1年的臨時排水許可。
第二十一條 排水戶應當在臨時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之前1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
經監測,排水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和規定,其中,經由公共排水設施后不進入污水處理廠而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同時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或者有關行業標準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作出為期5年的排水許可。
第二十二條 在公共排水管網覆蓋地區,各類施工作業排水應當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排水許可申請。
各類施工作業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公共排水設施堵塞或者損壞,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和規定,其中,經由公共排水設施后不進入污水處理廠而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同時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或者有關行業標準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作出為期不超過該工程施工期限的施工排水許可。
第二十三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水戶核發的《排水許可證》,應當記載排水戶名稱、排水的水質、水量等情況以及有效期限等。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記載的內容排水。
第二十四條 需要變更排水戶名稱或者排水的水質、水量等內容的,排水戶應當提前30日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變更。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需要延續《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的,排水戶應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二十五條 污水經污水處理單位處理后,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二十六條 污水處理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系統的正常運行。因進行設施檢修、維護需暫停污水處理系統運行,或者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污水處理單位應當提前報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取得同意后方可進行此類活動。
污水處理單位應當在指定位置安裝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并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進出水水質、水量、污泥處置情況、設施運行狀況及運行成本等資料。
污水處理單位在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報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污水排放進行監測,組織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設施中的水質、水量進行檢驗、監測和檢查。
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監測檔案應當包括排水戶基本信息、排水設施接駁材料、排水水質、水量監測結果、《排水許可證》等內容。
第四章 設施養護與安全
第二十八條 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責任由設施的所有人或者其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確定的管理單位承擔。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單位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單位具體負責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
排水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劃分以接駁井為界。
公共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委托其他單位具體負責公共排水設施養護維修業務的,應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養護維修標準、事故報告及設施搶修責任等,并在簽訂協議之日起10日內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公共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名單及其養護維修責任范圍和聯系方式。
第二十九條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標準及養護維修協議的要求,進行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保障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排水設施的巡查制度,監督養護維修責任單位的養護維修工作。
第三十條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在發現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設施損壞、丟失或者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采取圍蔽或者其他警示措施,并在3小時內著手進行疏通、維修、更換設施及清潔地面等工作。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將上述情況報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
在排水設施進行維修、疏通過程中,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作業需要中斷排水設施運行的,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臨時排水措施,保證正常排水
本文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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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突發排水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排水設施的所有人、管理單位、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突發排水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當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采取相應的緊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條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成立相應的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致使含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補救措施,同時報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施工作業有可能影響排水設施安全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排水設施保護方案,并與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協商后,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10米以內進行打樁施工的,應當事先提供樁基設計、樁基施工工藝以及控制周邊土體位移措施的有關方案;在直徑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5米以內進行打樁施工的,應當事先提供樁基設計、樁基施工工藝以及控制周邊土體位移措施的有關方案。
(二)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實施基坑開挖工程,基坑邊緣與管道外側或者泵站邊緣的距離小于基坑開挖深度4倍的,應當事先提供基坑支護設計方案;在直徑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實施基坑開挖工程,基坑邊緣與管道外側的距離小于基坑開挖深度3倍的,應當事先提供基坑支護設計方案。
(三)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10米以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載物品,地面超載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噸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在直徑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5米以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載物品,地面超載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噸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
(四)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3米以內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樁基施工、爆破、堆放超過地面限載的重物、進行深度大于管頂高程的開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點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供確保排水設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專家論證意見;在直徑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3米以內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樁基施工、爆破、堆放超過地面限載的重物、進行深度大于管頂高程的開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點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
(五)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5米以內進行灌注溶液、高壓噴射注漿等施工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在直徑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3米以內進行灌注溶液、高壓噴射注漿等施工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施工現場查看,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設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作業單位立即停止作業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堵塞排水管道,妨礙他人排水的;
(二)擅自占壓、拆卸、填埋或者穿鑿排水設施的;
(三)向排水設施傾倒垃圾、廢渣、施工泥漿水、污水處理后的污泥等廢棄物的;
(四)向排水設施傾倒、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五)損壞或者盜竊井蓋、雨水篦子等排水設施的;
(六)擅自啟動閘門的;
(七)向排水管道加壓排水的;
(八)其他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設排水設施或者在實施雨污分流的區域實行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未將公共排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報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未按照《排水許可證》記載的內容排水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未依法辦理《排水許可證》變更或者延續手續排水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未經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減量運行或者停止運行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未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移動、改建公共排水設施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未辦理接駁手續擅自接駁公共排水設施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瞞報進出水水質、水量等有關情況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公共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未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規范、標準,進行養護維修,造成設施損壞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公共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采取相應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損害公共排水設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對未造成設施實際損壞的,可以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構成治安違法行為或者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第四十一條 對阻撓、妨礙排水設施的管理、保護、養護維修或者損害排水設施行為的,排水設施的所有人、管理單位或者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告和制止,并告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