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項目配套及環境工程管理規定
為加強公司配套、環境工程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一、組織管理:配套工作由專業工程師負責。熟悉并掌握所轄專業的所需手續,辦理程序及有關政策標準。認真調查了解市政設施的大配套環境現狀,并結合單體設計,提出合理專業設計方案。小區環境設計與施工要求體現特色,并考慮物業管理便利。
二、技術管理:認真學習自己主管項目的技術知識、新技術、新工藝,熟練掌握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及行業規范,嚴格按照各種規范對所負責工程進行管理。做好施工圖會審工作,提出必要時修改意見,確保施工圖設計更加科學、合理、可行。
三、質量管理:嚴格把好工程質量關,對于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施工應馬上制止,發現質量問題應堅決要求施工單位予以整改。
?。?、嚴格執行國家質量驗收標準,對工程施工前、中、竣工后嚴格認真、仔細、不留任何質量隱患的檢查,杜絕質量事故的發生。
?。?、配合質檢部門,并做好工程隱蔽質量簽證與質量檔案保管工作。
?。?、若發生質量事故,應協同有關部門查找事故原因,并商定整改措施,解決技術上的難點,做到整改措施經濟、有效、及時。
四、施工管理:
?。?、做好各種施工前的準備工作,向施工單位做好技術交底工作,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與施工組織設計,盡快辦理好各項前期手續,使各項工程得以順利進行。預算部并應及時提供合理的材料、設備限價。
?。?、對工程中各隱蔽工程量要實事求是,嚴格按實際發生量簽證,不做任何損害公司利益的事。對于不符合各工藝標準及施工規范的現象應立即勒令停止其施工,并不予簽證。
?。?、施工單位發生施工沖突,應積極協調各施工單位之間的關系,以大局為重,一切為整個工程的總目標著想,幫助解決,做到不耽誤工程進度。
五、工程檔案管理:負責發放相關工程的施工圖紙、設計變更簽。建立發放、領取各種資料的登記手續。定期檢查各施工單位進場材料、設備的合格證、型號、質量證明、證書等,做到各種進場材料、設備與設計相符。認真督促施工單位施工檔案的建立及有關資料的收集,做到施工檔案準確、完全。保證工程竣工形成完整準確的竣工檔案。
六、本規定由工程部負責解釋。
七、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篇2:開發項目配套環境工程管理規定
開發項目配套及環境工程管理規定
為加強公司配套、環境工程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一、組織管理:配套工作由專業工程師負責。熟悉并掌握所轄專業的所需手續,辦理程序及有關政策標準。認真調查了解市政設施的大配套環境現狀,并結合單體設計,提出合理專業設計方案。小區環境設計與施工要求體現特色,并考慮物業管理便利。
二、技術管理:認真學習自己主管項目的技術知識、新技術、新工藝,熟練掌握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及行業規范,嚴格按照各種規范對所負責工程進行管理。做好施工圖會審工作,提出必要時修改意見,確保施工圖設計更加科學、合理、可行。
三、質量管理:嚴格把好工程質量關,對于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施工應馬上制止,發現質量問題應堅決要求施工單位予以整改。
?。?、嚴格執行國家質量驗收標準,對工程施工前、中、竣工后嚴格認真、仔細、不留任何質量隱患的檢查,杜絕質量事故的發生。
?。?、配合質檢部門,并做好工程隱蔽質量簽證與質量檔案保管工作。
?。?、若發生質量事故,應協同有關部門查找事故原因,并商定整改措施,解決技術上的難點,做到整改措施經濟、有效、及時。
四、施工管理:
?。?、做好各種施工前的準備工作,向施工單位做好技術交底工作,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與施工組織設計,盡快辦理好各項前期手續,使各項工程得以順利進行。預算部并應及時提供合理的材料、設備限價。
?。?、對工程中各隱蔽工程量要實事求是,嚴格按實際發生量簽證,不做任何損害公司利益的事。對于不符合各工藝標準及施工規范的現象應立即勒令停止其施工,并不予簽證。
?。?、施工單位發生施工沖突,應積極協調各施工單位之間的關系,以大局為重,一切為整個工程的總目標著想,幫助解決,做到不耽誤工程進度。
五、工程檔案管理:負責發放相關工程的施工圖紙、設計變更簽。建立發放、領取各種資料的登記手續。定期檢查各施工單位進場材料、設備的合格證、型號、質量證明、證書等,做到各種進場材料、設備與設計相符。認真督促施工單位施工檔案的建立及有關資料的收集,做到施工檔案準確、完全。保證工程竣工形成完整準確的竣工檔案。
六、本規定由工程部負責解釋。
七、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篇3:什么是前期物業管理
什么是前期物業管理?有什么規定?
答:前期物業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的物業管理。它有下列規定:
(1)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單位應當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約,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并報物業所在地的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單位與住宅買售人簽訂住宅轉讓合同時,應當將住宅使用公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作為住宅轉讓合同的附件。
(3)住宅使用公約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4)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單位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不得使用物業維修基金。
(5)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單位在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住宅出售單位承擔,自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發生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住宅出售單位和買受人按照住宅轉讓合同的約定承擔。
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時,除住宅轉讓合同另有約定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向住宅買受人收取任何費用。
住宅使用公約至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業主公約生效時終止。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至業主委員會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
住宅出售單位違反上述五項條款的,由市房地局或者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