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項目建設管理月報編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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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項目建設管理月報編寫的規定

  1 總則。為使項目建設管理月報達到一定的深度,準確反映當月的項目建設管理工作實況,特制定本規定。

  2 項目建設管理月報應包括以下內容

  2.1 本月工程實際完成情況

  2.1.1 工程形象進度;

  2.1.2 工程質量;

  2.1.3 工程計量簽證;

  2.1.4 索賠。

  2.2 本月建設管理工作進展情況

  2.2.1 實際完成工作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2.2.2 向其它單位簽發的各種通知、指示、請示。

  2.3 本月參建各單位工作進展情況

  2.3.1 實際完成工作;

  2.3.2 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2.4 合同款項支付情況

  2.5 本月發生的大事。

  3 項目建設管理月報由項目經理組織編寫,經項目經理簽署后報建設單位和公司工程管理部。

  4 項目建設管理月報應按月編寫,應在次月5日前送交有關單位及部門。若特殊情況,經公司工程管理部同意后可根據實際情況編寫。

  5 罰則

  違反本規定編寫的項目建設管理月報,項目經理未認真履行檢驗職責的,將對項目經理和有關人員給予批評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并處50-1000元罰款。

篇2:審核驗工月報作業指導書

  審核驗工月報作業指導書

  1.作業目的

  根據合同規定的計價原則以及經工程監理、現場工程師確認的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計算月度工作量。

  2.作業依據

  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分層分項的拆分預算,現場簽證。

  本主辦崗位在組織編制施工圖預算前,應與投資監理和總包單位約定統一使用相同的預算編制軟件。預算確定后,主辦崗位應要求投資監理與總包方一起編制分層分項的拆分預算。

  3.主管崗位 項目經理:督促檢查主辦崗位的作業。

  主辦崗位 成本控制:在約定時限內核量審價,并與施工單位達成一致意見。

  現場工程師:在約定時限內核對已完成工作量。

  4.緊前工作條件

  總包方上報驗工月報(土建和設備分開編制)。通常在下月的3日,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內容包括本月完成的工作量清單,上月結算余額,上月的現場簽證費用,按合同約定應在本月抵扣的甲供料款,備料預付款等涉及本月應該結算支付的款項。

  5.作業描述

  5.1無異議的審批驗工月報的流轉程序為:總包,工程監理(2天),甲方土建和設備工程師(1天),投資監理(2天),成本控制(1天),甲方項目經理(1天),甲方主管領導(2天)。共9個工作日。

  5.1.1工程監理審核重點:所報工作內容,工程量是否和實際相符,剔除尚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尚在整改中的內容和數量。有異議的簽署意見后退回總包重報并重新流轉;無異議的在拆分預算的電子文件中逐項做好遞減記錄,并流轉給甲方現場土建和設備工程師。

  5.1.2甲方現場工程師經現場查勘,在1個工作日內對工作量提出復核意見,并流轉給投資監理,現場工程師對工作量的真實性承擔責任。如與工程監理意見不一致,應在上述時限內協調解決。

  5.1.3投資監理審核重點:按照合同約定的計價原則,依據工程監理和現場工程師確認的工作內容,審核定額編號,單價,費率和總價。并按總包合同的約定,計算出當月應撥工程款數額,發現總包單位有計算錯誤的,應通知總包人員前來當面校對更正。在拆分預算的電子文件中逐項做好遞減記錄。

  5.1.4成本控制崗位在1個工作日內復核投資監理的審核意見,并對其真實性承擔責任。無誤后填報撥款報告。如與投資監理意見不一致,應在上述時限內協調解決。

  5.1.5項目經理對驗工月報和撥款報告再次復核并對照撥款計劃。撥款數額在計劃額度內的,可簽發撥款報告直接向公司財務部申請撥款。撥款數額超過計劃額度的,項目經理應權衡利弊,或與總包單位協商延付和部分延付,或注明原因后請示主管領導特批。(詳見作業指導書《工程撥款》)。

  5.1.6項目經理收到財務部門實付回執后連同驗工月報一起復印3份,分發成本控制,土建工程師(設備部分給設備工程師),總包單位。原件交資料員保存。

  5.2注意事項

  5.2.1每月完成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量之和不應大于雙方所確認的施工圖預算的分部分項工程量。

  5.2.2在計算工作量時必須根據完成的工作內容對綜合定額單價進行拆分,拆分單價之和應等于綜合單價。

  5.2.3所有施工圖以外發生的工作量,必須以現場簽證的形式納入月報,不準折算成點工工資混在預算內。

篇3:市行政服務中心工商業項目審批月報制度

  市行政服務中心工商業項目審批月報制度

  根據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服務)“兩集中一代辦”改革工作的意見》(黃政辦發[20**]30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行政審批(服務)項目管理,服務我市工商業項目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1、工商業項目審批月報制度是指中心相關窗口每月填寫報表向中心上報本月工商業項目審批的辦理情況,中心根據報表進行匯總、督辦和回訪的制度。

  2、企業投資項目從注冊階段開始至竣工驗收階段過程中辦理的行政審批(服務)項目適用本制度,各相關窗口要將符合條件的項目情況填寫至《市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辦理工商業審批項目月報表》中,表格見附件。

  4、本制度所指工商業審批項目的申報對象為工商業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5、窗口在上報辦件情況時要注明辦件的受理日期、承諾日期和實際辦結日期,對于仍處于待辦狀態的辦件,在實際辦結日期一欄注明“待辦”,其他需要說明事項可以簡要文字材料進行說明。

  6、對符合“重大項目”范圍,即“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總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的新開工工業項目(含企業改擴建項目)及其配套設施項目,或投資總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高新技術產業和農業產業化及其配套設施項目”,各窗口在受理該項目申請的同時,應立即報中心檢查督辦科實施聯審。

  7、各相關窗口要認真填寫《市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辦理工商業審批項目月報表》,確保信息真實無誤,并于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工商業項目審批情況填報中心檢查督辦科。

  8、中心每月對窗口上報的月報表進行匯總,定期公布工商業項目審批辦理情況。

  9、此項制度執行情況納入中心服務窗口季度考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將在季度考核中扣分:未按時上報《市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辦理工商業審批項目月報表》的,每次扣3分;對辦理中的“重大項目”未及時報中心備案的,每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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