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總結編寫的規定
1 總則。為提高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總結的編寫質量,規范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總結的編制,特制定本規定。
2 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總結應包括以下內容
2.1 工程概況;
2.2 項目管理組織機構、管理人員和投入的管理服務設施;
2.3 委托項目管理合同履行情況;
2.4 項目管理工作成效;
2.5 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和建議。
3 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總結編寫完成后應提交公司總工辦公室審核,公司技術負責人簽批;再提交建設單位。
4 罰則
違反本規定編寫的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總結,將對項目經理和有關人員給予批評或通報批評。
篇2:X集團企業項目建設檔案管理制度
zz集團公司項目建設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集團公司建設項目檔案管理工作,保證建設項目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項目建設與使用全過程中的檔案管理工作。
第三條項目檔案是項目建設、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二章 項目檔案管理職責
第四條集團公司成立項目檔案工作管理機構,配備項目兼職檔案人員,建立項目檔案管理網絡。落實項目檔案工作所需經費;堅持“四同時”管理,即下達項目任務的同時下達歸檔要求,檢查工程進度的同時檢查文件形成情況,項目竣工驗收的同時驗收項目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情況,上報項目評優和有關人員提職考核的同時,檔案部門出具專題檔案歸檔證明材料。
第五條項目檔案工作管理機構和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 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工作各項規章制度;
(二) 收集、整理項目檔案,確保項目檔案工作與項目建設同步進行,維護項目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
(三) 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項目檔案的收集、歸檔、整理、保管進行監督指導;
(四) 檔案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守紀律,參加檔案專業培訓,具有專業技術技能。
第六條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材料、構件及設備供應單位應根據相關要求,完成各自職責范圍與合同規定的項目文件資料的編制、整理、歸檔工作。
第三章 項目檔案的管理
第七條集團公司與各承包單位簽訂的項目承包合同,應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與標準,明確項目文件資料的歸檔、整理、移交等工作要求。
第八條實行總承包的項目,各分包單位負責收集、整理分包范圍內的項目檔案資料,項目竣工時,由項目總承包單位負責匯總整理項目全部檔案資料,并提交集團企業;分別向幾個單位發包的項目,各承包單位負責收集、整理所承包范圍內的項目檔案資料,項目竣工時,由集團企業或由集團企業委托一個承包單位負責匯總整理項目全部檔案資料。
第九條歸檔的項目文件材料要求字跡清晰、圖面整潔,載體及書寫材料符合檔案保管要求。
第十條集團企業應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將項目開發建設前后的新舊面貌和開發建設過程進行記錄,制作、形成音像檔案,及時歸檔保存。
第十一條存放項目檔案的庫房應符合《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的基本要求,采取防火、防盜、防高溫、防潮濕、防光、防塵、防鼠、防蟲、防污染等有效措施,保證項目檔案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集團公司要逐步提高檔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并切實落實相關規范、標準和規章制度,確保其真實、完整和有效。
第四章 項目檔案的登記和驗收
第十三條建立項目檔案登記制度。凡新開工、續建、收尾和竣工試生產的建設項目,應及時做好檔案登記工作。
第十四條項目檔案驗收是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組成部分。未經檔案驗收或檔案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進行或通過項目的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申請項目檔案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主體工程和輔助設施已按照設計建成,能滿足生產或使用的需要;
(二)項目試運行指標考核合格或者達到設計能力;
(三)完成了項目建設全過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與歸檔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項目檔案的分類、組卷、編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六條項目檔案驗收前,由集團企業組織項目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負責人以及有關人員進行檔案自檢工作,做出檔案專項驗收自檢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建設及項目檔案管理概況;
(二)保證項目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項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與歸檔情況,竣工圖的編制情況及質量狀況;
(四)檔案在項目建設、管理、試運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
第十七條凡檔案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應限期于項目整體竣工驗收前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負責復查工作。造成檔案損失的,應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項目檔案的移交
第十八條項目整體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建設單位與業主單位、生產使用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應辦理項目檔案移交手續,明確移交檔案的內容、數量等,并有完備的清點、簽字等交接手續;建設單位轉為生產單位的,按企業檔案管理要求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
集團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篇3:新余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聯審和竣工驗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促使房地產開發項目整體水平提高,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指按建設項目審批程序批準的,由具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組織建設的普通住宅、公寓、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及其按規劃要求配置的配套設施。
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必須進行設計聯合審批(以下簡稱聯審)。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必須進行竣工驗收。
未經設計聯審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開工。未經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初始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分戶登記。
第四條 新余市房產管理局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聯審和竣工驗收的牽頭工作,市規劃、建設、城管、國土資源、人防、消防、環保、氣象等單位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聯審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五條 參加聯審的部門(以下稱聯審部門)和竣工驗收的部門(以下稱驗收部門)應當在新余市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窗口,受理、辦理有關許可事項,送達有關文書。
第六條 建立房地產開發項目區內配套設施保證金(以下簡稱設施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