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工程項目安全獎罰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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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項目安全獎罰制度(三)

  1、項目各級領導必須重視安全,全方位的加強職工安全意識,安全防護、臨電設施要標準化,現場要杜絕“三違"現象,管理資料齊全,未發生重傷和死亡事故,在確保安全生產中有突出成績的項目工地獎500一5000元,負責人除兌現責任獎外突出的可加獎1000一5000元。

  2、在上級組織檢查和日常開展安全生產達標、巡回、百日安全無事故等活動中,單項檢查成績突出的單位、工地或個人按規定給予獎勵100一1000元。

  3、對忽視安全生產、不按安全操作規程和法規施工、違章指揮、管理混亂、隱患嚴重的項目罰款500一3000元。

  4、對進入施工現場,不按規定佩戴個人防護用品或違反安全紀律的個人罰款50-100元。

  5、對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的責任者按規定處罰。

  6、對工程技術人員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措施不及時的,按規定處罰。

  7、對其它事項的獎罰,按局發有關文件執行。

篇2:某醫科大學安全工作獎罰規定

  醫科大學安全工作獎罰規定

  為進一步增強各級領導的安全責任意識,更好地落實《安全責任狀》,層層落實責任制,強化學校的安全穩定工作,現參照沈陽市相關部門獎罰辦法,特制定我校獎罰規定如下:

  一、獎勵

  1、安全責任狀落實得好,全年無重大火災事故、人員傷亡事故、惡性治安案件、群體性政治事件的,績效津貼正常如數發放。

  2、對在各種災情、事故初發期,敏感性強、警惕性高、有責任心,能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并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有效處理,對遏制災情或事故的發展做出貢獻的,視情況給予本人一個月至三個月績效津貼數額獎勵。

  3、對落實《安全責任狀》成績突出,經考評驗收為"優秀"的單位,對其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分別給予1000--5000元獎勵。

  二、處罰

  1、安全責任狀不落實,發生重大火災事故、人身傷亡事故、惡性治安案件和群體性政治事件其中任何一項的,對單位主要和分管領導,扣發三個月至六個月的績效津貼,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2、安全責任狀落實得很不好,一年內發生火險二起以上(含二起)的,扣發單位主要和分管領導二個月至四個月的績效津貼。對發生一般治安案件二起以上(含二起),或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直接經濟損失較大),影響面較大的,罰單位主要和分管領導二個月至四個月績效津貼。

  3、安全責任狀落實得不夠好,發生火險一起,或發生一般事故一起(直接經濟損失較大),或違反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在單位存放大量現金,丟失、被盜人民幣數額較大(包括公款和私款);或發生的案件和事故損失不大,但影響面較大,如公安、消防、安監部門人員到達現場的,視情況扣發單位主要和分管領導一個月至二個月的績效津貼。

  4、對造成災情、事故、案件的直接責任人和當事人,視情節和危害按其所在單位主要領導的被處罰額一至二倍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所在單位的專職安全員的處罰參照其單位分管領導被處罰額的百分之八十罰款。

  5、對違規但尚未造成險情或事故的當事人連同其管理者的處罰。擅自使用違禁電器的,發現一件次,對當事人罰款伍拾至貳佰元,對管理者罰款二十至壹佰元,并沒收用品。違規動用明火或擅自違規用電的,發現一次,對當事人和管理者各罰款五佰至壹仟元。把手機、現金、銀行卡等貴重物品隨意放在書包、寢室床鋪上、桌子上,或放在教室等公共場所,失去控制易造成丟失的,被檢查出來一次,對當事人和管理者視情節各罰款叁拾至壹佰元。對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因亂扔亂放而丟失,并產生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以及不接受處罰甚至無理取鬧的,加倍處罰,直至給予行政處分。

  6、領導工作不到位或管理不善,單位發生人員無理*(沖擊校部、政府機關或進京),處理措施不得力;或參加有政治影響的串聯、*、*;或制造有政治影響的事件;或參與非法團伙的,對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視情節扣發一個月至六個月績效津貼,并取消單位當年評優資格。

  7、對一般險情、事故、案件隱瞞不上報,擅自處理;或初期自行處理不善釀成重大災害的,事后查出來,對當事人、責任人和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視情節輕重各扣發一個月至半年績效津貼,并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8、對搞大型活動事先不請示學校,或活動中組織管理不到位出現各種事故的單位,追究其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相應責任和罰款1000--2000元。

  9、單位有施工現場和外來施工人員,因管理不善,發生險情造成影響或人身傷害事故的,視情節輕重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并罰款1000--3000元。

  三、關于獎勵和處罰的相應規定:

  根據上述"一、獎勵"和"二、處罰"的規定,視具體情況簽狀單位的校分管領導可獲得"獎勵"或接受"處罰"。

  此規定,作為我?!栋踩熑螤睢返难a充文件。其解釋權在校綜合治理委員會。

  EE 醫 科 大 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篇3:公司安全生產獎罰規定

  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罰規定(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杜絕死亡、重傷事故及各類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一般性事故,確保安全生產、社區穩定,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依照《安全生產法》及上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堅持重獎重罰。對安全生產工作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根據考核目標實現后給予重獎;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單位和個人,無論造成事故與否均給予重罰及行政處分。

  第三條根據上級下達年度輕傷控制指標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按風險程度分配到所屬單位,作為單位年度輕傷控制目標值,實行月度考核,季度兌現。

  第二章獎勵

  第四條當季全公司無死亡事故、無各類重大事故,經理、黨委書記、主管副經理各獎勵2000元,其他公司領導、安環辦正副主任(含主任助理及專職安全人員)各獎勵1500元;對直接參加安全管理的安委會成員及安委辦成員獎勵1000~1300元。

  第五條按季考核兌現單位對實現安環目標的領導及安全員給予獎勵,標準見表二。

  (一)當季未發生死亡、重傷及各類重大事故的單位及治安案件,并達到表一所列考核指標的,則按表二的獎勵數額兌現。

  (二)表一各項考核未實現的,每項扣個人當月獎金15~20%。

  第六條在生產、工作或公益事業中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獎勵600元以上。

  (一)突發性事故(事件)發生后,積極進行搶救,減少事故(事件)損失和人員傷亡的有功人員;

  (二)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有功人員;

  (三)積極提出安防環保合理化建議,經采用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在工業衛生,職業病防治和管理、環境保護、治安管理、安全培訓及教育方面有顯著成績者。

  第七條單位年內無死亡事故、無重傷各類重大事故,輕傷事故低于控制指標,安全、文明生產,環境保護工作成績顯著,單位以及有關部門和人員年終給予1~2倍季度獎勵。

  第八條公司不定期開展安環活動,在活動中取得名次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三章處罰

  第九條年內死亡或重傷事故每超過控制指標一人次,經理、黨委書記、主管副經理各罰款2000元;其他公司領導、安環辦正副主任(含主任助理、專職安全人員)各罰款1500元;同時取消年度評先資格;安委會及安委辦成員各罰款1000元(重傷人次減半處罰)。

  第十條年度超過輕傷控制指標1人次的單位罰款1000元;季度超過輕傷控制指標1人次對單位罰款6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600元。

  第十一條公司所屬各單位若發生重傷以

  上傷亡事故(含治安案件),取消當季獎勵資格,并取消年度評先資格。發生死亡(以人次計算)按表三的數額對責任單位和個人處罰。發生重傷(以人次計算),按表三的1/2對責任單位及個人罰款。同時承擔地方政府的罰款。

  第十二條重大交通事故、設備事故、質量事故、火災事故、環境污染、爆炸、醫療、治安等事故發生后,根據責任輕重,具體按表四處罰。

  第十三條凡是下列情形之一者,對單位或個人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制定安全生產考核及獎罰細則的,不按期進行安全檢查或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或拖延執行隱患整改通知書和安全指令書的。

  (三)發生事故后(含各類重大未遂事故及治安案件)不積極配合調查的單位及個人,或隱瞞不報,或不及時組織分析處理上報的。

  (四)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

  (五)每發現一次采購及發放不合格勞動保護用品,或不按規定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的單位和個人。

  (六)未經許可擅自拆除,無故停運職業安全設施和環保設施的(同時承擔地方政府罰款)。

  (七)不按規定進行勞動衛生和環境監測的。

  第十四條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有關人員,不虛心按受批評教育和處罰,且態度不好者,除按本規定相應條款處罰外,并責令停工5天進行安全教育,停工期間每天發生活費20元。對拒不參加學習的,年內累計二次以上違規人員責令解聘。

  第四章執行

  第十五條按季考核兌現控制指標之內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按以下條款執行:

  (一)附表二所列單位按季填報安全考核申報表報生產自救辦審核。

  (二)安環辦會同有關部門考核后,報主管副經理審定,由安環辦下達獎勵通知單,經人力資源部核準后,隨同當月工資一并發放。

  (三)公司領導及有關人員的獎勵兌現,由安環辦造表,經經理或主管副經理審批后發放。

  第十六條對單位和個人罰款(含地方政府的罰款)由安環辦下達罰款通知單并負責催交。被罰單位和個人收到罰款通知單一星期內將罰金交到財務部入帳,再將財務憑證交安環辦備案。

  第十七條對第十二條所列事故和第十三條所列處罰內容須由相應的主管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報主管領導同意,由安環辦依照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各單位應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獎罰實施細則,報安環辦備案;各單位對班組或個人罰款全額上交公司財務,單獨列帳,所交罰款可作為單位安全活動經費,

  由單位安全主管領導掌握使用,但要將罰款數額和使用情況報安環辦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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