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消防安全獎罰制度(三)
1.總則
各單位、各部門要把消防宣傳工作納入經營管理中,每季度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一次安全檢查評比、總結。對較差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批評和處罰,對先進的集體、單位及個人給予表揚和物質獎勵。
2.先進集體條件
(1)領導重視,把消防工作真正納入議事日程,做到“五同時”。
(2)認真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3)義務消防組織健全,經常開展活動,并有記錄、有措施、有成績。
(4)嚴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從未發生火災、火警事故,成績突出。
(5)同違反消防管理的現象斗爭,避免火災和爆炸事故,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免受損失成績顯著者。
(6)能夠堅持經常性消防業務學習和訓練,為撲救火災,搶救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做出一定貢獻者。
3.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記過、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扣罰資金和開除的處分:
(1)成火災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及有關人員。
(2)用火、用電不慎或儲存保管危險品不當的。
(3)火災情況下隨意使用、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
(4)擾亂火場秩序,妨礙滅火工作,不聽勸阻的。
(5)阻礙消防車輛通過,影響滅火任務的。
(6)違章吸煙、動火的。
(7)安全管理員、消防值班人員不堅守崗位、擅離職守的。
(8)未經批準埋壓、占用、改用消防設施的。
(9)違反消防管理規章制度,阻礙消防檢查工作的。
(10)報火警或破壞火災現場,隱瞞事實真相,提供假情況以及阻撓火災調查處理的。
(11)對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的進行打擊報復的。
(12)對有關部門已提出火險隱患整改意見而拖延解決或造成火災者。
(13)違反消防規定,經消防監督員提出改進意見而拒絕執行者。
篇2:P大廈消防安全獎罰制度
消防安全獎罰制度
為促進義務消防和廣大業主(用戶)的安全防火觀念,特制定如下獎罰制度:
1.大廈保安員既是保安員又是義務消防員。當義務消防員聽到火警信號要聽從指揮,盡力盡責、奮勇搶救。主動者獎勵,疏忽職守、不聽指揮、臨陣退縮者除開除外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2.大廈各業主(用戶)都要愛護保養消防器材。非火警任何人不得動用滅火器材(消防演習除外),損壞者按時價賠償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嚴重者送公安機關處理。
3.嚴禁私接亂接,一旦發現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4.大廈各業主(用戶)及本公司駐**大廈各部門與各施工單位人員禁止使用電爐,一旦發現除沒收工具外并處以1000元罰款。
5.因用電不當引起負荷火災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并處以5000無以下罰款。
6.嚴禁大廈各業主(用戶)在大廈公共通道燒香拜佛、焚燒紙屑,一經發現處以1000元罰款。
7.每月一次由保安部牽頭協同物業公司其他部門對大廈消防安全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