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工程質量安全獎罰管理方法
為加強企業質量,使工程質量管理規范化和制度化。樹立施工質量好、進度快、管理水平高的施工企業形象,處罰施工質量差、進度慢、管理水平低的施工企業,以好的企業形象帶動排在中間和落后的施工企業,這此項目工程部特制定工程的質量安全獎罰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一、質量安全管理機構
工程部在該項目上嚴格按照施工合同、公司有關文件及有關規定推行獎懲機制。
對違反法律、法規、施工規范、驗收規程、技術標準、施工合同和設計圖紙要求的,不按建設程序施工的各施工單位進行嚴格處罰。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工程部工程質量獎罰辦法的管理由工程部質量管理小組執行,日常事務由工程部負責。
二、獎懲辦法
1、工程部組織監理部、施工企業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施工進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進行大檢查。檢查評比實行綜合打分辦法進行。
2、檢查后對存在問題進行單樓講評。對質量問題、進度問題、安全問題進行大會通報批評,并下達工程項目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實施由監理部監督實施。
3、根據綜合打分標準,排出檢查評比名次。前兩名通報表揚并給予獎勵,后兩名通報批評并進行罰款。罰款、獎勵在大會上以現金形式支付。
(1)、通報表揚
經工程部、監理部檢查評比,對施工質量好、進度快、管理水平高的施工企業,由工程部在工地例會上通報表揚,并抄送各參建單位及開發公司。
(2)、物質獎勵
評比為本工程的先進施工企業:
A、參照公司《工程管理獎懲辦法》(暫定)中的對施工企業的獎勵標準,對單位或個人進行物質獎勵。
B、用部分罰款金額對先進的施工企業或個人進行獎勵。
(3)、設立落后企業上進獎,被罰的施工企業能夠改善管理方法,迎頭趕上,在工程質量、進度和安全上有較大進步的,給予獎勵。
C、通報批評
在檢查評比過程中發現管理混亂,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存在隱患,工程進度緩慢的施工企業進行通報批評。
D、經濟處罰
按管理細則的規定執行,罰款金額與撥付工程進度款以一并扣除。
4、獎勵資金的來源
檢查評比所罰的款項均作獎勵資金用。
5、在省、市、公司檢查過程中受表揚的施工單位加大獎勵,受批評單位加大處罰。
6、罰款由建設單位財務部代扣執行。資金管理由財務部、工程部共同實施管理。
三、對施工單位管理細則
(一)工程組織管理
1、施工單位組織機構、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保證體系不健全的;各種規章制度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各種資質和崗位資格證不全的;人證不符的每項罰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限期內未整改的加重罰款,增加50%。
2、施工單位在合同約定的開工時間前7天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報關監理部進行審批,如施工單位未按期報送,每拖延一天罰款100元。
3、施工單位應積極認真做好開工前的準備工作(資源準備、設施準備、技術組準備、監視測量準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時開工。由施工單位自身的原因推遲開工一天罰款300元。
4、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如在施工過程中考慮到工期、質量因素確需調整、修改時,必須以書面形式上報監理部,審核其調整可行性,批準后,上報工程部批準實施。否則擅自調整、修改罰款500元。
5、施工單位由于組織上的諸如:人力資源、財力資源和物資等資源滿足不了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的要求,造成工期延誤的按第五條規定加重處罰20%。
6、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必須經常在施工現場協調、解決施工中可能出現的任何問題,確保工程施工的質量、進度和安全。對現場監理工程師、工程部的工程師提出的問題和發現的隱患,必須定時、定人、定措施進行解決,不解決或限期沒有解決完的,每次罰款500-1000元。
7、工程部、監理部定期或不定期的對施工現場的質量檢查員、技術員、技術負責人進行專業技能審核、考評,第一次考評不合格的通報批評,第二次考評不合格的責令施工單位予以更換。
8、施工單位應對主要技術工程建立考核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形成本單位工程的支柱施工力量,開工前將該部分人員專業、工程、名單報項目管理部,以便考核檢查。對不合格者的限期更換,限期內未更換的罰款100元。
9、監視測量工具必須到法定的監測單位進行檢測,有檢測合格證明,如未經檢測用于工程上的罰款200元。施工機械設備如塔吊、龍門架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用于工程上的罰款500元,并責令停工。
10、施工過程中不服從工程部和監理部管理的施工管理人員,罰款100元;情節嚴重者罰施工單位1000元,并責令施工單位予以更換。
11、施工現場負責人玩忽職守,對存在的工程質量問題不制止,不匯報者罰款500元。
(二)工程質量管理
1、各分項、分部工程在施工前,施工單位技術人員必須向操作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交底應
真實、有效,有紀錄、有交底人備交底人簽字。沒進行技術交底或技術交底不清,按每分項工程罰款200元。
2、監理部、工程部每周組織召開生產例會和不定期專業例會,單位工程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其他指定人員必須按時參加。遲到一次罰款30元。無故不參加一次罰款200元。
3、參加會議人員必須認真做好記錄,將會議紀要落實到生產中去,如落實不認真或不落實一次罰款200元。
4、施工現場砼、砂漿的配合比牌上必須有理論配合比和當配合比的計量數,檢查沒有配合比牌的一次罰款100元;試塊按規范規定制作,發現少做一次(一組)罰款500元;配合比必須嚴格計量,發現不計量或計量不準的一次罰款200元。
5、砼、砂漿試塊未按規定制作,弄虛作假,不能真實反映工程質量的,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6、隱蔽工程的在施工單位質量檢查員專檢合格的基礎上,經現場監理工程師復檢合格后方可隱蔽,進行下道工序,未經報驗、復檢私自隱蔽的,罰款500元。
7、施工過程中粗制濫造、偷工減料者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8、施工單位不執行“三檢制“,不按施工程序野蠻施工的罰款500元。
9、不執行報驗制度,上道工序未經監理工程檢查驗收確認,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罰款500元。
10、主體工程存在的質量缺陷不積極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留下質量隱患,影響工程轉序者罰款5000元,不允許下道工序的施工。
11、工程竣工預驗收檢查,監理部下發的整改通知單,必須認真仔細整改,并嚴格按監理部、工程管理部指定限期內處理完畢。否則罰款1000元。影響竣工驗收的罰款5000元。
12、如在政府主管部門質量檢查過程中發現并被勒令返工一次罰款5000元,并追究監理部有關人員責任。
13、出現質量事故不按規定時間上報或瞞報者罰款1000元;出現質量事故私自處理者罰款1000元。
14、款按施工規范、規程和標準施工造成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或做偽證者罰款1000元。
15、為推卸責任而有意謊報事故的損失和事故等級者罰款1000元。
(三)工程進度管理
1、施工單位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總進度計劃和分解計劃進行實施。編制甲供材料、購配件、器具等材料進場計劃,上報監理部、工程部備案。監理部、工程部以此為依據進行進度檢查和組織材料進場,沒有備案的罰款500元。
2、未按批準的施工總進度計劃或分解進度計劃施工的,私自調整施工進度計劃未上報,延誤工期罰款500元。
3、工程進度的實施按審批的施工進度計劃進行,不得拖延。由施工單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基礎工程每拖延一天罰款1000元,主體工程按樓層計算每層工期拖延一天罰款300元,整個主體工程每拖延一天罰款2000元,裝飾工程工期每拖延一天罰款1000元,單位工程總工期拖延一天罰款5000元。
(四)工程技術、安全檔案管理
1、工程技術、安全檔案資料收集、編制與工程項目施工進度同步,從工程簽訂合約及施工準備工作開始,直到工程竣工驗收時完成工程資料的編寫、歸檔工作。若技術檔案編制未與工程同步檢查,一次罰款100元。
2、技術、安全檔案資料的填寫必須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規范、規程及有關規定,反映工程質量情況,做到內容真實可靠、數據準確、字跡清晰、簽字手續完備。否則罰款100元。
3、檢查工程技術、安全檔案過程中如發現資料不齊全、有后補的現象等每發現一項罰款50元。
(五)工程安全管理
1、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組織機構、安全管理體系和文明施工保證體系,設立安全監督機構,配備專職安全人員。否則罰款3000元,并限期整改,未限期整改的加重罰款50%。
2、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否則罰款3000元,并限期整改,未限期整改的加重罰款50%。
3、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必須持證上崗,全面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監察、安全活動、安全宣傳工作。施工現場如沒有專職安全員罰款1000元,出現安全事故罰款5000元。
4、施工區域內應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牌,安全制度牌,危險地段派專人進行監護。施工現場未設安全警未牌的罰款100元,危險地段無專人監護的罰款100元。
5、工程開工前專項施工方案必須經過審批,施工單位嚴格按照審批的方案進行安全施工,違反方案施工罰款1000-5000元。
6、塔吊、龍門架安拆必備條件:
(1)塔吊、龍門架必須有產品合格證;
(2)塔吊、龍門架安拆方案必須經過監理工程師審批;
(3)專業安裝單位必須具有法定的安裝資質;
(4)施工單位和專業安裝單位再交接手續上簽字必須齊全。
以上條件缺一不可,每缺少一項罰款1000元,并責令停止安拆作業。
7、塔吊、龍門架運行時的必備條件:
(1)按規定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修;
(2)機械操作人員、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3)建立設備技術檔案;
(4)指揮人員的指揮哨、指揮旗必須齊備;
(5)操作室安全保護措施完善;
以上條件每缺少一項罰款100元。
8、特殊工種操作證必須真實、有效,人證相符,無證上崗或人證不符的罰款200元。
9、施工單位的職工三級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必須有試卷和記錄,職工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否則每人罰款50元。
10、進入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未戴安全帽每人罰款100元,施工人員罰款50元。
11、高處作業未系安全帶的每人罰款100元。
12、豎向孔洞短邊長大于250mm均應設臨時封堵,臨邊防護均應設臨時欄桿,設置防護必須符合要求,否則一處罰款100元。
13、腳手架、模板必須按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并檢查驗收,不按規定驗收的,一次罰款1000元;出現坍塌事故(無
人員傷亡)的罰款5000元。
14、水平安全網、豎向維護網的搭設必須符合要求,并及時清理網內的雜物,搭設不符合要求的罰款1000元;網內雜物未清理一處罰款100元。
15、所有建筑用料、廢料必須用機械設備或人工搬運,不得隨意拋擲,否則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16、施工通道必須暢通,否則罰款500元;爬梯、馬道必須設置欄桿保證上下施工人員的安全,否則罰款100元。
17、總配電柜、分配電箱、電動機具等帶設備,均應懸掛安全警示牌并設置必要的防護裝置。否則每處罰款500元。
18、施工現場用電必須按《JGJ59-99》標準實施,配電按三相五線制,一箱、一漏、一機、一閘制,否則罰款100元。
19、施工過程中造成的工程污染必須及時清除。如不清除或不及時清除每次罰款100元。
20、施工現場應做到:設備、材料按規格、按型號擺放整齊,標識醒目,并做好安全、防雨工作。場地、道路清潔暢通。否則罰款200元。
21、施工現場要節約用水、用電。如工地發現長流水,長明燈一次罰款50元。
22、施工現場、施工駐地及施工單位雖管轄分擔區必須每天清掃,如區域發現有大便每處罰款100元。
23、施工單位做好駐地管理工作,不許隨意留宿他人。否則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24、施工單位每周組織一次施工現場駐地衛生清掃工作。工程部組織檢查排出名次。結合工程檢查進行表彰。
25、動力線和照明線應分別架設,滿足安全距離要求,嚴禁亂接亂架,否則罰款500元,并限期整改,若不整改加重處罰。
26、各施工單位應及時維修各自負責的施工道路,要保證路基堅實,邊溝排水暢通,路面無積水,無塌方現象,保證道路暢通,否則罰款500元。保持路面濕潤,無揚塵,路面揚塵四起則罰款200元。
27、施工現場的生活區、庫房、施工場地和易燃易爆場地必須配備滿足防火需求的消防器材,否則罰款500元,并限期整改。
28、集中宿舍的區域或其他住宿區域各施工單位必須服從統一管理,嚴禁喝酒、鬧事。對不服從管理,滋生是非,打加斗毆的進行嚴肅處理,每人罰款500元,罰所在施工單位1000元。嚴重的交送當地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29、集中住宿的區域,各施工單位所在的區域必須設置垃圾箱(池)和廁所,應定時定人進行消毒,符合公共衛生和環保要求。檢查不達標的每次罰款500元。
30、各施工單位嚴格遵守“工完料盡、場地清“的原則,做好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檢查時場地混亂、亂堆亂放,每處罰款100元。
(六)建筑材料管理
1、材料、構配件、成品、半成品的采購必須是正規廠家的產品,有產品說明書、合格證或檢驗報告等質量保證資料。如有使用無質量保證資料材料者,視該部分工程不合格并按材料總價款12倍罰款。
2、材料、構配件、成品、半成品進場自檢合格后,向監理工程師提供有關規定的證明資料,經監理工程師復檢、確認后方可使用。沒報驗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上,否則發現一次罰款1000元,用此材料施工的工程視為不合格。
3、需復試的材料、構配件、成品、半成品在監理工程師的監督下,按標準取樣,進行復試,復試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經取樣復試或復試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上,否則發現一次罰款1000元,用此材料施工的工程視為不合格。
4、對檢驗、復試合格的材料、構配件以及成品和半成品按規定碼放整齊,并做好標識。標識不清的或沒有標識的每處罰款100元。有保質期的材料進行特殊登記,與現場保持溝通,在其有效期內進行使用。過期使用材料的視為工程不合格。
5、鋼材的保管:在存放區域內用磚砌成高*寬300*240的條形基礎三道,將鋼材按不同規格型號分類擺放。在不同規格鋼材堆放處分別放置標識牌,寫明型號、規格、產地和合格、不合格、待檢品、待確定等狀態,以防用錯。否則罰款100元。
6、推行材料、成品、半成品報驗認可制度,要求供貨方提供的樣品,經設計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確認。使用未經認可的材料、成品、半成品視為工程不合格,并罰款1000元。
7、因使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原材料、構配件、成品、半成品發生質量事故,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和領導責任,視情節嚴重進行處罰。
8、不合格的地材進入工地后限24小時內運出施工現場,如果未按限期要求運出現場,每車罰款500元。
9、材料進入施工現場24小時內管理人員進行檢驗完畢,否則每次罰款50元。
10、項目管理人員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自己的材料,否則發現按材料價值的20%罰款,并將此材料清除施工現場。
11、施工單位所進的材料必須是正規廠家,質量證明材料和各種手續齊全,不得偷梁換柱,否則發現后,視工程質量不合格,罰款1000元。
12、材料管理人員要公正維護各方權益,不得亂用職權,以次充好,否則發現一次罰款100元,材料管理人員清除施工項目部。
13、大宗材料按平面規劃,施工先后次序的要求進行堆放整齊,各種材料要避免混亂堆放,標識不清。否則罰款500元。
四、對監理單位管理細則
1、對監理人員管理細則
監理人員要愛崗敬業,努力工作,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如有下列情形者,清除監理部,并追究其或企業的經濟責任和連帶法律責任。
(1)監理人員按照建立合同約定認真履行自己職責。不得以職務之便串通施工單位偷工減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
(2)不得以職務之便向施工單位推銷建筑產品、建筑材料及施工人員。
(3)在施工過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施工單位進行吃、拿、卡、要。
(4)不得以職務之便私自降低工程質量檢查標準,中飽私囊,使工程質量存在嚴重的質量隱患。
2、監理部根據工程管理目標,結合工程具體情況認真、仔細、審查施工方案的針對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3日內審查完畢,并簽署詳細審查意
見,將審查結果上報工程部會簽后實施。監理部3日內未審查完成,通報批評。拖延兩天后每拖延一天罰款10元。
3、監理部必須按規定要求認真、及時檢查施工單位開工前的準備情況,做好詳細記錄。未檢查或未達到開工條件開工的罰款100元。
4、監理部嚴格按照批準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對工程質量、施工進度組織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在每周在工地例會上進行通報。沒檢查或不報的一次罰款50元。
5、施工單位使用無質量保證資料、不合格材料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監理部負有相應管理失職責任,管理人勸退。
6、工程部定期或不定期對監理人員管理技能進行考評,考評不合格者勸退。
7、工程檔案資料按《遼寧省建筑工程技術檔案編制辦法》的規定進行編制,監理工程師要認真進行審核簽字,工程部的管理人員進行不定期的檢查,發現資料不真實、不全和后補簽字等現象,發現一項罰款50元。
8、隱蔽工程進行隱蔽檢查時,監理工程師必須隨叫隨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發現一次罰款50元。
9、每天對施工配合比進行計量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否則每次罰款10元。
10、政府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檢查的過程中發現嚴重質量缺陷被處罰和返工一次的,追究監理部有關人員的責任,并處罰監理公司1000元。
篇2: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1)
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
?。?0**年7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6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9號公布 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有關活動,以及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市政公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門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并可以委托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水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利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履行質量義務,依法承擔質量責任。
第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應當在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節能環保等方面,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標準和要求。
第六條 本市鼓勵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建造優質工程;鼓勵推行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制度。
第二章 工程質量責任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招標投標、建筑市場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組織建設,對建設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節能環保等工程質量負總責。
實行代建制的建設工程,代建單位在受委托范圍內承擔工程質量責任。
第八條 勘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標準及合同約定進行勘察,出具勘察文件,對其勘察質量負責。
勘察文件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內容應當真實全面,數據可靠,評價準確。
勘察文件應當由參加勘察的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員簽字,并對勘察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責任。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標準、勘察文件及合同約定進行設計,出具設計文件,對其設計質量負責,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
設計文件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設計文件應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允許最大沉降量、抗震設防裂度和防火要求。
設計文件應當由參加設計的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員簽字,并對設計文件的科學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擔責任。
對超限高層和超大跨度建筑、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技術、新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明確工程質量保障措施,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處理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上述工程的范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約定組織施工,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施工質量負責,并承擔保修期內的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及合同約定配備相應的項目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的建造師資格,并且不得擅自更換。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所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得偷工減料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使用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
施工單位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設單位應當要求設計單位核對或者修改。
本條所指施工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約定,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合同約定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監理項目負責人和其他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監理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并且不得擅自更換。
監理人員對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的執行、建筑材料核驗和工序驗收等實施監理,不得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在其資質范圍內按照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檢測,對出具的檢測報告負責,不得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應當由進行檢測的專業技術人員、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人簽字。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建立檢測結果臺賬,出現檢測結果不合格的項目應當如實記入不合格項目臺賬,并及時書面通知委托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三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承擔審查責任。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不得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
施工圖審查機構發現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設計技術標準的,應當退回建設單位并書面說明原因??辈斐晒募?、施工圖設計文件經修改后,由原審查單位重新審查。經審查合格后,由進行審查的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員簽字,并對其科學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擔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第三章 工程驗收和質量保修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分階段驗收。
在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建筑節能工程等不同階段完工后,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進行階段驗收;建設單位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組織驗收,并告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未經階段驗收或者階段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單位不得進入下一階段施工,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勘察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的地基驗收,經檢查工程地基土與勘察報告一致的,出具檢查驗收文件;不一致的,應當修改和補充勘察文件,并及時通報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
勘察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建筑節能工程等分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施工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出具分階段檢查驗收文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設計文件的主要設計人員應當參加驗收活動。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的建設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應當與建設工程進度同步記錄,并保證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的隱蔽工程和每一檢驗批及時進行檢查,合格后通知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進行驗收。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一工序施工。
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施工單位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 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進行見證取樣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建筑材料,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人員見證下現場取樣封存,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對未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人員見證下取樣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建筑材料,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不得出具見證取樣檢測報告。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收到施工單位的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竣工驗收。
對住宅工程,應當先組織分戶驗收,合格后再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ㄒ唬┛⒐を炇諅浒副?;
?。ǘ┛⒐を炇請蟾?;
?。ㄈ┓?、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ㄋ模┓梢幎☉斢晒蚕啦块T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ㄎ澹┦┕挝缓炇鸬墓こ藤|量保修書;
?。┓?、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責令建設單位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在工程明顯位置鑲嵌標志牌,標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名稱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外墻保溫、門窗和地下室外圍防水工程最低保修期為五年。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銷售的商品房保修期,自交付購房人之日起計算,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及時予以保修。
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購房人有權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履行保修義務,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予以保修。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發生影響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使用人應當立即向所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保修責任單位應當立即到達現場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維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維修,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保修后,由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組織驗收。涉及結構安全的,應當將驗收報告報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拒不履行保修義務的,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其他施工單位維修,維修費用由原施工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在建設工程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ㄒ唬┍O督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工程建設主體的質量行為;
?。ǘz查工程項目法定建設程序、企業及其有關人員的資質或者資格,抽查有關質量文件和技術資料,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落實情況;
?。ㄈ┏椴榻ㄔO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建筑節能工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重要部位的質量,抽查用于工程建設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
?。ㄋ模┙M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查處對有關工程質量的舉報;
?。ㄎ澹┓?、法規和規章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粰z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ǘ┻M入施工現場進行質量檢查;
?。ㄈ┌l現存在工程質量隱患時,責令被檢查單位就該質量隱患進行整改,其中涉及結構安全隱患的,責令停工整改;
?。ㄋ模┎榉?、扣押施工現場存在質量問題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ㄎ澹┓?、法規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需要,可以組織編制高于國家標準的地方工程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推廣、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時,發現應當由其他管理部門予以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有關管理部門處理。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予以反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辈靻挝晃窗凑展こ探ㄔO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不按照規定參與驗收或者出具的驗收文件不真實的;
?。ǘ┰O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ㄈ┰O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ㄋ模┰O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ㄎ澹┰O計單位不按照規定派駐設計代表,設計文件未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允許最大沉降量、抗震設防裂度和防火要求,不按照規定參與驗收或者出具的驗收文件不真實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挝晃磁鋫湎鄳椖控撠熑撕蛯I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或者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的;
?。ǘ┕こ瘫O理單位未配備相應監理項目負責人和其他監理人員,或者擅自更換監理項目負責人的;
?。ㄈ┕こ瘫O理單位對施工單位違反工程質量技術要求的相關行為未予以制止和報告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ㄒ唬┪窗垂こ淘O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
?。ǘ┦褂梦唇洐z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的;
?。ㄈ┰谑┕ぶ型倒p料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或者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劫Y質范圍從事檢測業務的;
?。ǘ┏霈F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未及時通知委托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
?。ㄈξ匆娮C取樣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出具見證取樣檢測報告的。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未按照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或者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施工圖審查機構認定。
對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單位和個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控制資料記錄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者與建設工程進度不同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階段驗收要求施工單位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施工單位未經階段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或者對所送檢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弄虛作假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提供虛假竣工驗收備案文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的,可以將其違法行為和處理結果記入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系統。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在本市參加招投標活動的資格。
第四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索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20**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3: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2012)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20**)
?。?0**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2號公布 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構筑物的拆除、修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并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M織編制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相關的工程建設技術標準;
?。ǘ┙⑷薪y一的建設工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
?。ㄈ┲笇?、協調本市專業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
?。ㄋ模Ψ课萁ㄔO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市港口、水務、海洋、綠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
本市發展改革、安全生產監督、財政、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規劃、經濟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建設程序。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建設工程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要求壓縮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有關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落實質量和安全管理責任。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對本單位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業務。
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接的業務。
監理、檢測等單位不得轉讓所承接的業務。
第六條 建筑師、勘察設計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應當在資格許可范圍內執業,并依法對其執業參與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承擔相應責任。
注冊執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取得相應的崗位證書。
第七條 建設工程相關行業協會是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的自律組織,依法制定自律規范,開展行業培訓,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行業協會可以按照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懲戒性行業自律措施。
第八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建設工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建設工程的基本情況、主要參與單位、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負有重要責任,應當負責建設工程各階段的質量和安全工作的協調管理,并按照合同約定督促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落實質量和安全管理責任。
本市鼓勵建設單位委托項目管理單位,對建設工程全過程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服務。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風險進行評估,并明確控制風險的費用。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風險包括建設和使用過程中的建設工程本體的風險以及對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管線、設施的安全影響等。風險評估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設單位應當將風險評估的內容提供給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并要求相關單位在勘察文件、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的編制過程中,明確相應的風險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與建設需求相匹配的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和時間支付費用,不得隨意壓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建設工程項目專戶中單獨列支安全防護措施費、監理費、檢測費等費用。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發包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建設工期定額,綜合評估工程規模、施工工藝、地質和氣候條件等因素后,確定合理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時,建設單位應當將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為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確定后,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確需調整且具備技術可行性的,應當提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技術措施和方案,經專家論證后方可實施。調整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費用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或者指定分包單位。
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雙方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下列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監理單位實行監理:
?。ㄒ唬﹪液捅臼兄攸c建設工程;
?。ǘ┐笾行凸檬聵I工程;
?。ㄈ┳≌こ?;
?。ㄋ模├猛鈬蛘邍H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ㄎ澹﹪液褪腥嗣裾幎☉攲嵭斜O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管線、設施進行現場調查,并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相關的調查資料和保護要求。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認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擅自變更;涉及主要內容變更的,應當經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技術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違法指定建設工程材料、設備的供應單位。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其中,新建住宅工程應當先行組織分戶驗收。
第十九條 在新建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交納物業保修金。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并經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可以免予交納物業保修金。
建設工程使用建筑幕墻的,應當符合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專項資金,用于建筑幕墻的維修。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物、構筑物的明顯部位鑲刻建筑銘牌,標注竣工時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和項目主要負責人姓名。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辈?、設計文件應當滿足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二條 勘察單位應當在勘察作業前,根據強制性技術標準編制勘察大綱,并針對特殊地質現象提出專項勘察建議。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遵守勘察大綱和操作規程的要求,并確保原始勘察資料的真實可靠。發現勘察現場不具備勘察條件時,勘察單位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提出調整勘察大綱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勘察文件應當滿足國家規定的深度要求,標注勘察作業范圍內地下管線和設施的情況,并標明勘察現場服務的節點、事項和內容等。
第二十四條 設計文件應當滿足國家規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ㄔO工程本體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控制進行專項設計;
?。ǘι婕肮こ藤|量和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進行標注;
?。ㄈ┎捎眯录夹g、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明確質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
?。ㄋ模└鶕ㄔO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設單位提供的調查資料,選用有利于保護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管線、設施安全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ㄎ澹┟鞔_建設工程本體以及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管線、設施的監測要求和監測控制限值;
?。嗣鳜F場服務的節點、事項和內容。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技術規范,指派注冊執業人員對設計文件進行校審。校審人員應當簽字確認。
第二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監理單位說明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勘察、設計文件。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勘察、設計文件中明確的節點、事項和內容,提供現場指導,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勘察、設計文件存在問題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應施工單位要求到現場進行處理;勘察、設計文件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對原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變更。
第二十六條 勘察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樁基分項工程、地基基礎分部工程的驗收,并簽署意見。
設計單位應當參加設計文件中標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單位工程的驗收,并簽署意見。
設計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簽字確認,并向建設單位提供建設工程的使用維護說明。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施工現場的質量和安全管理。
建設工程材料、設備的供應單位承擔所供應材料、設備施工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資質。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組建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并根據合同約定配備相應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員等技術、管理人員。上述人員不得擅自更換,確需更換的,應當經發包單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應的資格條件。
前款規定的人員應當是與施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等實際情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對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驗算結果,并按照規定經過專家論證。
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與設計要求相適應的施工工藝、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
?。ㄒ唬┦┕み^程中施工單位內部質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驗收、檢查和整改程序;
?。ǘ┓虾贤s定工期的施工進度計劃安排;
?。ㄈ赡苡绊懙呐徑ㄖ?、構筑物和其他管線、設施等采取的專項防護措施。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施工工期進行施工,并按照技術標準和施工組織設計文件順序施工,不得違反技術標準壓縮工期和交叉作業。
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施工時,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清理施工現場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設備,并撤離相應的人員。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以及施工腳手架(包括支架和腳踏板)、安全網應當符合防火要求。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勞務分包的,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施工單位或者勞務分包單位應當與其施工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施工作業人員應當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領施工作業人員勞務信息卡。施工單位或者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及時將施工作業人員的身份信息、所在單位、崗位資格、從業經歷、培訓情況、社保信息等信息輸入勞務信息卡。
施工作業人員進出施工現場時,施工單位應當按其持有的勞務信息卡進行信息登記。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定期對施工作業人員開展教育培訓和業務學習。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從事特種作業的施工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對于首次上崗的施工作業人員,施工單位或者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在其正式上崗前安排不少于三個月的實習操作。
對初次進入建設工程勞務市場的施工作業人員,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開展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相關教育培訓。教育培訓經費在市區兩級財政安排的教育費中單獨列支。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施工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安全防護服裝和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反操作規程操作的危害。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根據季節和天氣特點,采取預警和安全防護措施;出現高溫天氣或者異常天氣時,應當限制或者禁止室外露天作業。
第三十五條 按照國家和本市技術規范需要由專業監測單位實施監測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專業監測單位實施監測。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取得生產許可、強制產品認證或者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
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施工單位應當核驗供應單位提供的生產許可或者認證證明、產品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建設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鋼筋等結構性建設工程材料的,施工單位應當在分部工程、分項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時,要求供應單位對供應數量進行確認。
第三十七條 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施工單位應當核驗其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其中,對建筑起重機械,還應當核驗其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和首次使用備案證明。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由專人管理,并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安裝、拆卸建筑起重機械的,應當編制安裝和拆卸方案,確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使用和拆除前,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首次加節頂升的,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單位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建筑起重機械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并實施防碰撞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并及時報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施工單位應當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事故現場處置完畢后,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并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已經暫停施工的,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復工。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發生質量問題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發生結構性質量事故的,返修后的建設工程應當經檢測單位檢測合格。
第五章 監理、檢測、監測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和安全實行監理,對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第四十二條 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監理收費標準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組建施工現場項目監理機構,并根據合同約定配備相應的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等人員。
第四十四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負責審核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組建方案、質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審核意見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后,報建設單位。
第四十五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編制監理規劃,明確采用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方式實施監理的具體范圍和事項。監理平行檢驗中的檢測工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實施。檢測比例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檢驗批、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驗收資料進行審查,并提出驗收意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未經項目監理機構驗收合格,施工單位不得進入下一工序施工。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進行核驗,并提出審核意見。未經審核的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不得在建設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
第四十六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生產自查,并巡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安全防護措施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審查,并報建設單位。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核查施工單位的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書。
第四十七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按照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將施工現場的有關情況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項目監理機構發現施工不符合強制性技術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項目監理機構發現存在質量和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現場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的,項目監理機構應當立即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到施工現場予以處置。
第四十九條 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技術標準開展檢測活動,并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禁止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涉及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新技術、新材料的檢測項目,檢測單位應當通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檢測能力評估論證。
檢測單位的檢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或者經檢測行業協會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五十條 檢測單位在同一建設工程項目或者標段中不得同時接受建設、施工或者監理單位等多方的檢測委托。
第五十一條 檢測單位應當依托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的全市統一的建設工程檢測信息管理系統,對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應當檢測的建設工程本體、結構性材料、功能性材料和新型建設工程材料實施檢測,并按照檢測信息管理系統設定的控制方法操作檢測設備,不得人為干預檢測過程。
檢測單位應當通過檢測信息管理系統出具檢測報告。
第五十二條 監測單位應當根據設計文件確定的監測要求編制施工監測方案,對建設工程本體以及毗鄰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管線、設施實施監測。
監測單位應當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按照設計單位設定的報警值及時報警。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追溯體系。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并配備相應的質量和安全監督人員和裝備。
從事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和安全監督。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市實際,組織編制優于國家標準的地方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技術標準。
第五十四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ㄒ唬┍O督檢查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
?。ǘ┍O督檢查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的質量和安全行為,以及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和責任制落實情況;
?。ㄈ┎樘庍`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行為;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五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粰z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資料;
?。ǘ┻M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
?。ㄈ┌l現有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問題或者安全事故隱患時,責令改正或者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停施工;
?。ㄋ模┓?、法規規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六條 在審批施工許可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開工前需要落實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控制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第五十七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報送備案的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檢測等合同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備案合同總量的十分之一。發現合同約定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及時要求合同當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八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用試樣盲樣檢測的方式實施監督檢測。涉及建設工程結構安全的監督檢測,檢測比例應當符合本市有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標準。
對建設工程實體的監督檢測,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得委托對該工程實體已實施過檢測的檢測單位。
監督檢測的費用由同級財政撥付,不得另行收取。
第五十九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載建設活動各參與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相關信息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即時向社會公布。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誠信獎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并在資質管理、行政許可、招標投標、工程保險、表彰評優等方面對守信的建設活動各參與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給予激勵,對失信的單位和人員給予懲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ㄒ唬┻`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風險評估或者未明確控制風險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ǘ┻`反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單獨列支相關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專項資金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籌集專項資金一倍的罰款。
?。ㄋ模┻`反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鑲刻建筑銘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對審查機構的認定。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設計單位的設計文件不符合相關要求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ㄒ唬┻`反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更換的人員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施工。
?。ǘ┻`反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項目負責人現場監督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輸入信息或者未進行信息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或者勞務分包單位未按照規定對首次上崗的施工作業人員安排實習操作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施工。
?。ㄎ澹┻`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委托專業監測單位實施監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施工。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項目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ㄒ唬┻`反第四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定期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責令監理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ǘ┻`反第四十八條規定,發現質量和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或者暫停施工的,或者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責令監理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ㄒ唬┻`反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間暫停承接業務,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ǘ┻`反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檢測單位的檢測人員未取得資格或者未經考核合格從事檢測業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第五十條規定,違反檢測回避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未通過檢測信息管理系統實施檢測或者人為干預檢測過程的,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間暫停承接業務,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監測單位未編制施工監測方案或者出具虛假監測數據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間暫停承接業務;逾期不改正的,由許可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九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法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的;
?。ǘ┪窗凑毡緱l例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ㄈ┌l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包庇、縱容違法行為,造成后果的;
?。ㄋ模┢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