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建設集團項目安全生產獎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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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集團項目安全生產獎罰制度

  第1條 集團公司范圍內項目有下列成績的,集團公司對其所屬單位獎勵如下:

  1、集團公司季度安全大檢查被評為優良的,獎勵2000元;在各地、市大檢查中評為優良的并通報表揚的,獎勵3000--5000元;在省、部級安全大檢查中評為優良并通報表揚的,獎勵10000--20000元。

  2、被評為地級市"雙標化"項目優勝單位(掛紅牌)的,獎勵3000元;被評為地市樣板標化的,獎勵5000元;被評為省級"雙標化"的,獎勵20000元;被評為部級雙文明標化工地獎勵50000元。(本款以項目竣工時最終成績為準,不重復獎勵)。

  第2條 對創標化、文明施工現場有突出貢獻的領導、職能部門及有關人員可酌情分別給予獎勵。

  第3條 集團公司范圍內項目有下列行為的,集團公司對其所屬單位處罰如下:

  1、井架、外架、塔吊不按規定要求進行驗收,擅自使用的,一經發現,每次罰款3000元;并責成限期整改。對項目部罰款2000元。

  2、現場施工用電不按施工方案布設,存在嚴重違章作業的,責成整改并罰款3000元;對項目部罰款2000元。

  3、特種作業操作人員無證上崗,一經查實,項目部罰款5000~20000元,并責成整改到位;對分公司罰款2000元。

  4、集團公司安全隱患整改單不按"三定"要求進行整改、回復的,每次罰款1000元。同一項目二次以上不整改的,給予項目停工整改并罰款5000元。對分公司罰款2000元。

  5、集團公司安全大檢查中被評為不合格的,罰款3000元:被各地市掛黃牌警告的,罰款5000元;在各縣(市)安全大檢查中,被評為不合格并通報批評的,罰款10000元;在各地級市、總公司安全大檢查中,被評為不合格并通報批評的,罰款20000元;在省、部級安全大檢查中,被評為不合格并通報批評的,罰款30000元。

  6、項目發生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罰款10000--30000元,并另按規定處理;項目發生重傷、設備、火災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罰款3000~30000元;事故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實加倍罰款,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4條 對出現重大傷亡事故及安全事故的責任人,由監察室立案查處;觸犯刑法的交司法部依法查處。

  第5條 已列為集團公司創市級"雙標化"項目的,工程竣工沒有達到目標的,罰款5000-10000 元。該項目在季度大檢查中評定為不合格的,加倍處罰。

  第6條 對有用戶或群眾投訴,一經查實確屬存在的,視情節處以1000-2000元罰款;被新聞媒體曝光,影響集團公司聲譽的,視情節處以2000-10000元罰款。

  第7條 有下列行為情形之一的,單項罰款3000-20000元,并責成公司(分公司)限期整改:

  1、不按規定要求配備安全員的;

  2、專項施工方案無針對性,方案與實際不符的;

  3、 塔吊、人貨梯等大型設備不納入集團公司設備處管理,日常維護、管理混亂,不按要求進行班前試運行,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4、施工項目安全臺帳弄虛作假或嚴重不符合要求的;

  5、沒有實施、落實集團公司CIS示范圖冊等規定、末使用集團公司統一標牌及彩旗、文明施工極差,有損企業形象的;

  6、項目拒絕集團檢查督促,對抗檢查人員的;

  第8條 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罰款5000~20000元,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1、監管不力,地市級以上檢查不合格一次,集團公司季度大檢查兩次不合格或對各類重大隱患整改通知單要求整改內容落實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發生的;

  2、對各類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整改要求復驗不及時,把關不嚴的;

  3、安全生產各分部分項驗收不及時,把關不嚴的。

  4、對隱患及安全問題監管不力追蹤不嚴,不能有效制止現場違章指揮、管理混亂的。

  5、開工前未對項目部進行安全生產綜合交底、未進行開工基本條件驗收的。

篇2:公司安全生產獎罰規定

  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罰規定(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杜絕死亡、重傷事故及各類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一般性事故,確保安全生產、社區穩定,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依照《安全生產法》及上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堅持重獎重罰。對安全生產工作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根據考核目標實現后給予重獎;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單位和個人,無論造成事故與否均給予重罰及行政處分。

  第三條根據上級下達年度輕傷控制指標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按風險程度分配到所屬單位,作為單位年度輕傷控制目標值,實行月度考核,季度兌現。

  第二章獎勵

  第四條當季全公司無死亡事故、無各類重大事故,經理、黨委書記、主管副經理各獎勵2000元,其他公司領導、安環辦正副主任(含主任助理及專職安全人員)各獎勵1500元;對直接參加安全管理的安委會成員及安委辦成員獎勵1000~1300元。

  第五條按季考核兌現單位對實現安環目標的領導及安全員給予獎勵,標準見表二。

  (一)當季未發生死亡、重傷及各類重大事故的單位及治安案件,并達到表一所列考核指標的,則按表二的獎勵數額兌現。

  (二)表一各項考核未實現的,每項扣個人當月獎金15~20%。

  第六條在生產、工作或公益事業中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獎勵600元以上。

  (一)突發性事故(事件)發生后,積極進行搶救,減少事故(事件)損失和人員傷亡的有功人員;

  (二)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有功人員;

  (三)積極提出安防環保合理化建議,經采用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在工業衛生,職業病防治和管理、環境保護、治安管理、安全培訓及教育方面有顯著成績者。

  第七條單位年內無死亡事故、無重傷各類重大事故,輕傷事故低于控制指標,安全、文明生產,環境保護工作成績顯著,單位以及有關部門和人員年終給予1~2倍季度獎勵。

  第八條公司不定期開展安環活動,在活動中取得名次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三章處罰

  第九條年內死亡或重傷事故每超過控制指標一人次,經理、黨委書記、主管副經理各罰款2000元;其他公司領導、安環辦正副主任(含主任助理、專職安全人員)各罰款1500元;同時取消年度評先資格;安委會及安委辦成員各罰款1000元(重傷人次減半處罰)。

  第十條年度超過輕傷控制指標1人次的單位罰款1000元;季度超過輕傷控制指標1人次對單位罰款6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600元。

  第十一條公司所屬各單位若發生重傷以

  上傷亡事故(含治安案件),取消當季獎勵資格,并取消年度評先資格。發生死亡(以人次計算)按表三的數額對責任單位和個人處罰。發生重傷(以人次計算),按表三的1/2對責任單位及個人罰款。同時承擔地方政府的罰款。

  第十二條重大交通事故、設備事故、質量事故、火災事故、環境污染、爆炸、醫療、治安等事故發生后,根據責任輕重,具體按表四處罰。

  第十三條凡是下列情形之一者,對單位或個人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制定安全生產考核及獎罰細則的,不按期進行安全檢查或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或拖延執行隱患整改通知書和安全指令書的。

  (三)發生事故后(含各類重大未遂事故及治安案件)不積極配合調查的單位及個人,或隱瞞不報,或不及時組織分析處理上報的。

  (四)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

  (五)每發現一次采購及發放不合格勞動保護用品,或不按規定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的單位和個人。

  (六)未經許可擅自拆除,無故停運職業安全設施和環保設施的(同時承擔地方政府罰款)。

  (七)不按規定進行勞動衛生和環境監測的。

  第十四條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有關人員,不虛心按受批評教育和處罰,且態度不好者,除按本規定相應條款處罰外,并責令停工5天進行安全教育,停工期間每天發生活費20元。對拒不參加學習的,年內累計二次以上違規人員責令解聘。

  第四章執行

  第十五條按季考核兌現控制指標之內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按以下條款執行:

  (一)附表二所列單位按季填報安全考核申報表報生產自救辦審核。

  (二)安環辦會同有關部門考核后,報主管副經理審定,由安環辦下達獎勵通知單,經人力資源部核準后,隨同當月工資一并發放。

  (三)公司領導及有關人員的獎勵兌現,由安環辦造表,經經理或主管副經理審批后發放。

  第十六條對單位和個人罰款(含地方政府的罰款)由安環辦下達罰款通知單并負責催交。被罰單位和個人收到罰款通知單一星期內將罰金交到財務部入帳,再將財務憑證交安環辦備案。

  第十七條對第十二條所列事故和第十三條所列處罰內容須由相應的主管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報主管領導同意,由安環辦依照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各單位應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獎罰實施細則,報安環辦備案;各單位對班組或個人罰款全額上交公司財務,單獨列帳,所交罰款可作為單位安全活動經費,

  由單位安全主管領導掌握使用,但要將罰款數額和使用情況報安環辦備案。

篇3:煤礦掘進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獎罰實施細則

  煤礦掘進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獎罰實施細則

  1、凡作業規程規定必須使用點柱作迎頭臨時支護的掘進工作面未按規定設臨時支付的,每次罰款200-500元。

  2、井巷開挖基礎、擴幫、挑頂過程中,未按規定采取臨時支護措施的,每次罰款100-500元。

  3、巷道開門及巷道貫透未按措施要求加強支護的,每次罰施工單位200-1000元,罰負責人50元、技術員30元、當班指揮施工的班長罰50元、當班參加作業的工人每人罰款20元。

  4、架棚巷道不按規定支設撐木或拉桿、空幫空頂,對當班班長罰款50元,工人每人罰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況的,罰負責人50元、技術員30元。

  5、錨噴巷道不按規定正確布置錨桿的密度、角度、深度錨噴、噴漿厚度不夠,頂板破碎帶未鋪網護頂者,對施工單位處以30元/m罰款,每差一根錨桿罰款20元,連接不好的網每塊20元(以規程、措施規定為準)。凡將錨桿鋸短或砸扁使用的,一經發現,罰款500元/根,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工作籍。

  6、溜子機頭機尾必須打上穩固可靠的壓柱,否則缺一處罰溜子司機及當班班長各50元。

  7、使用扒裝機作業的掘進工作面,有下列情況時處以罰款:

  (1)扒裝機無專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時,罰司機和當班班長各30元/次,罰負責人50元/天,直至停止使用。

  (2)扒裝機鋼絲繩打結而繼續使用時,按每個結20元累加處罰責任者。

  (3)扒裝機距迎頭的距離超過規程規定的,對當班班長、跟班隊長各罰款30元,對該區負責人罰款50元/天。

  (4)扒裝機運行過程中,扒斗行走區間有人逗留或工作時,罰當班班長100元。并對耙裝機司機及逗留人員分別罰款150元。

  (5)耙裝機導向輪拴在幫頂支護錨桿上使用的,對責任者罰款100元/次。

  8、錨桿眼和爆破眼打干眼的,每次罰責任人200元。

  9、 掘進工作面炮后不灑水降塵就出貨的,對當班班長罰款50元/次,對參加作業人員每人罰款30元/次,瓦檢員監督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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