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公司《員工手冊》:勞動條例
第五章 勞動條例
第一條 人員錄用
一、公司錄用員工實行公開招聘、平等競爭、雙向選擇、擇優錄取的原則。
二、員工應服從公司規定的體檢制度,對于身體條件不符合要求者,公司謝絕錄用。
三、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公司與員工建立正式勞動關系起雙方協商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勞動合同及附件規定。
四、所有員工必須如實填寫規定的表格并按公司要求提供需要查驗的證明資料原件和存檔復印件。在錄用后的任何時間內,發現員工在錄用前存在偽造證明、隱瞞事實、編造履歷等欺騙行為,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予任何經濟補償。
五、公司人力資源部有權對應聘者和已經錄用的員工歷史情況進行調查。
六、員工與公司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得與其它用人單位存在任何形式的勞動關系,亦不得從事兼職工作。否則,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予任何經濟補償。
七、員工如遇婚姻、直系親屬、住址、通訊方式等變化情況,必須于五日內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
八、合同期內公司隨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員工技能、表現情況調整其工作崗位。因身體原因影響本崗位工作任務完成者,公司亦可調整或臨時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二條 試用期
一、所有員工在初次錄用時一律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內,并且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最高時限。
二、試用期間工資不低于初次合同約定工資的80%。
三、試用期內公司和員工均有權提前三日通知對方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期內員工應堅持正常工作。
第三條 勞動關系延續和終止
一、合同期滿:公司和員工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出續簽或者按期終止。并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經過申請批準程序后,辦理勞動合同續約或解除手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公司或以一個月工資標準作代通知金(以辭職前一個月總工資計算)
1、 由于個人原因不能或者不愿在本公司工作的。
2、不接受公司對其工作崗位調動、職務升降或者工資調整的。
3、不接受公司給予的處分或處罰的。
三、員工有證據證明公司存在違法情節時,員工可以立即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正式解除之日為員工最后工作日。在最后工作日到來之前員工必須堅持正常工作,并且必須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五、員工犯有本手冊規定的丙類過失時,公司可以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無任何經濟補償。
六、員工給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它問題正在被調查期間,員工本人不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七、發生因其它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涉及相關責任的情況時,由雙方協商或者依據勞動合同、政府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 更改個人資料
若有更改下列個人資料的員工,須于一個月內到人力資源部填寫更改資料表。
1.家庭成員的變更。
2.更改住址、電話號碼。
3.更改個人資歷、學歷及技能程度等。
4.新領、換領身份證或更改其他資料。
第五條 考勤制度
一、工時時間
1、行政人員:上午8:30~12:00時,下午14:30~17:30時,每周工作日為6天。
2、特殊崗位:銷售、工程項目部及其它值班等人員的工作班次時間可由本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并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二、考勤范圍
1、除總經理、副總經理外,其他人員均在考勤之列。
2、特殊員工不作考勤的須經總經理批準后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三、考勤辦法
打卡或簽到:
1、公司考勤實行打卡制度,員工必須在規定的上班時間之前和下班時間之后各打卡一次。"兩頭班"兩次上下班應分別打卡。
2、打卡必須由員工本人親自完成。委托人打卡者,當日按曠工處理,代他人打卡者給予紀律處分。
3、員工當月兩次以下忘記打卡時,由部門經理予以證明;三次以上者將受到紀律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4、因工作原因不能打卡時,由部門經理予以證明。
5、考勤記錄將作為計薪依據之一。任何人不得隨意修改或損毀原始資料。
四、考勤設置種類:
?、龠t到:比規定上班時間晚到。
?、谠缤耍罕纫幎ㄏ掳鄷r間早走。
?、蹠绻ぃ簾o故缺勤。
?、苷埣伲嚎煞譃槭录?、病假、喪假等。
?、莩霾睿和獬龉?。
?、尥馇冢恨k公室外辦公事。
?、哒{休:非正常性休假。
?、鄦T工須出示各類與出勤有關的證明材料。
五、考勤統計
1、每月5日前,各部門須將上月本部門人員的考勤情況表交到人力資源部,由
人事專員負責審核匯總,對有異議的考勤由人力資源部作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2、考勤處罰辦法。
?、龠t到:上班時間后5分鐘~30分鐘內,每遲到5分鐘罰款5元,依此類推。遲到30分鐘以上的視為曠工,30分鐘至半天的按曠工半天處理,半天至一天的按曠工1天處理。
?、谠缤耍合掳鄷r間提前30分鐘內,每早退5分鐘罰款5元,依此類推。早退30分鐘以上的視為曠工,30分鐘至半天的按曠工半天處理,半天至一天的按曠工1天處理。
?、鄹鲉T工必須遵守上下班打卡時間規定打卡,不得代人或委托他人打卡,一經發現,第一次給予雙方經濟處分100元,第二次給予雙方各經濟處分200元,第三次作辭退處理。授權當值保安嚴格監督,發現有代打卡者須作好登記并于當日上報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向違紀人發放扣罰通知單,并在當月工資中扣除。
?、軙绻ぃ簳绻?天扣發員工月薪的10%。
?、菡垼ㄐ荩┘傥唇浥鷾食冢好砍谝惶彀磿绻?天處理,如此類推,3天以上作自動離職處理,并扣罰當月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
?、迒T工調休、調班的須填寫申請表,經部門經理批準后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吖疽罁T工考勤記錄卡(表)決定員工的考勤獎罰。員工月薪中已包含全勤獎,當月內遲到、早退、曠工累計達3次者,除扣以上罰款外另扣除全勤獎100元。
3、公差
?、俜矄T工市內外出辦理公事或出差未能打考勤卡者,須先填寫《外勤登記表》,經部門經理批準后交人力資源部審批備案后外出,特殊情況可在外勤(出差)回公司上班當日補辦,副經理以上的管理人員須經主管副總審批。
?、谠谔顚憽锻馇诘怯洷怼?外勤事由"一欄時,不能只寫"外勤辦事"(牽涉商業秘密例外),應說明辦事地點、時間、事務,否則視為無效記錄。
?、鄹鞑块T要認真把好外勤審核關,確保外勤人員是辦理公務,嚴禁在上班時間外出辦理私事。今后對于不遵守考勤制度及外勤管理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作出處理。
4、假期申請
員工因病、事等原因需要請假必須辦理請假審批手續,有關領導批準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員工有私事需要請假的,必須事先填寫好《假期申請表》,并說明具體理由,由部門經理簽字后送人力資源部備案,因故不能事先請假的可電話請假,銷假后第一天必須補辦手續。
?。?)員工申請休其他假期,必須在休假前辦理好假期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請假、休假的審批權限:一般員工請、休假二天內由部門經理審批,超過二天以上由主管的副總審批;副經理以上管理人員請假二天內須經主管的副總經理批準,超過二天以上由行政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
六、加班:
1、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值班的員工可按規定可獲得加班工資。
2、物業部人員的加班原則上可安排補休,不另計發加班工資(特殊情況另文申請),加班以足8小時為1天補休標準,其他崗位人員的超時工作視為完成本職工作任務不計加班。
3、員工因工作需要加班時須填寫加班申請表經部門經理批準后報人力資源部,部門經理嚴格把關是否須加班,員工加班時須刷考勤卡,不足1小時的不計加班。
4、補假原則上每次不能超過3天,每年12月底前有效。
第六條 員工的假期及假期待遇:
1.事假:
員工因私事請事假,按天數扣除日工資,全年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的不發放雙薪。
2.病假:
每月允許員工有一天的有薪病假,此外的病假二天以內(含二天)扣除日工資的50%;三天以上的按日工資扣除;病假單須提供縣、區級以上醫院的證明方可生效。
3.工傷假:
員工如因公負傷后,其本人須在2小時內上報部門經理,部門經理在2小時內報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須在24小時內上報公司領導、社保局,經有關勞動部門部門認定為工傷者可享受工傷待遇,如因員工或者有關部門人員未能及時上報而造成逾期的則由有關人員承擔部分治療費用。
4.婚假:
?。?)凡在本企業服務滿一年以上的未婚員工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按照有關規定員工晚婚(男性年滿25周歲、女性年滿23周歲)可增加到10天。
?。?)員工申請婚假必須持結婚證、身份證,提前一周申請休假,申請期限在領證一年內有效;
5.產假、計劃生育假:
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女員工均可申請產假、計劃生育假。
項目 名稱正常產假(天)剖腹產按醫囑另加(天)備注
非晚育9030女員工24周歲以上初育為晚育。產假可安排在產前、產后累計休息,若休產假的不能再享受年假,否則在產假中扣除。
晚育10530
?。?)員工休產假、計劃生育假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發放基本工資。
?。?)申請產假、計劃生育假:必須出示結婚證、男女又方身份證、出生證明或醫療單位的計劃生育手術證明。
6.年休假:
在本企業服務滿一年以上的員工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休假時間按本企業工齡計算:
?。?)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者,每年可休年假五天;
?。?)工作滿十年不滿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年假十天;
?。?)工作滿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年假十五天;
7.慰唁假:
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去世,給予三天的慰唁假,而旁氏親屬(兄弟、姐妹、岳父母、家翁婆、外祖父母)去世,給予二天的慰唁假(需出示死亡證復印件)。
8.公假:
經公司批準脫產參加會議、學習、出差、從事社會活動、工會活動均屬公假,公假期間按出勤計算。
9.國家法定節假日(有薪假期)
?。?)元旦。放假1天(元月1日)。
?。?)春節。放假3天(除夕至年初二)。
?。?)清明節放假
1天(4月4日)。
?。?)國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5月5日)。
?。?)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8月15日)
?。?)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第七條 薪酬
一、工資的計發
工資的計算辦法:日工資:月工資÷全勤出勤的天數
全勤出勤的天數:當月日歷天數-該崗位可休息的天數
當月實際工資:日工資×當月實際出勤的天數
工資調整的從公司領導審批之日起生效,此日之前的工資部分按原工資標準執行,之后的則按新標準。
員工工資的確定:根據員工的崗位、工作能力、業務水平確定。工資由兩部分組成,基本工資部分+津貼部分,其中基本工資為70%,津貼部分為30%。
二、工資的扣除
如有下列情形發生,公司將扣除員工工資作為補償。
1.由員工處理的現金、存貨或賬目等,若有任何短缺或錯誤引致公司損失者。
2.由公司提供的任何用具或衣物被員工損毀或遺失者。
3.凡離職或被解雇者預支之年假、例假以及個人應付之培訓費。
4.遺失儲物柜鎖匙、員工證、銘牌及飯卡等,則須交現金作為賠償。
第八條 社會保險
員工社會保險,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膳食安排
公司為當值期間的員工提供用餐膳食。員工用膳時間須按照部門主管安排。如超時工作,可視情況提供加班膳食。
第九條 員工培訓
1.公司為員工提供培訓課程。員工每年需完成規定的培訓課時且接受考核。
2.參加外部培訓的員工,凡由公司報銷培訓相關費用的,員工須在培訓前與公司簽訂《培訓合同》。
第十條 調職與晉升
一、公司確保每一位員工都有均等的調職與晉升的機會。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將員工調動到其它崗位或部門。
二、擬晉升的員工須按編制進行,并做工作評估考核,符合標準可予晉升。獲晉升的員工第一個月屬晉升見習期性質,仍保持原工資。如晉升見習期不合格者,將調回原崗位或原職平調其它崗位或部門,見習期滿經進評估考核符合要求的,則調整相應級別工資及待遇。
三、如員工因個人原因要求調職先向本部門經理提交書面申請,員工調職或晉升由所在部門經理審核,交調入部門經理復核,人事部查核,呈報總經理批準后,方能正式生效。員工調職在與本部門主管商討之前,不能自行與其他部門主管接觸聯系。
第十一條 紀律處分
員工在服務、工作期間犯有過失,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及《員工手冊》之內容,公司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直至開除。
第十二條 離職
1.員工離職需按勞動合同約定提前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試用期提前三天,合同期提前一個月)。
2.所有離職手續須在公司規定的日期內辦理。離職須辦清工作移交手續和歸還公司物品等手續及做好財務結算。
3.辭職者如未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或沒有按勞動合同約定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而離開公司,公司將視其為自動離職,即時通知公司有關部門凍結該員工一切檔案關系、工資等福利,并保留追訴權力。
篇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3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已經20**年9月3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ㄒ唬﹦趧诱吲c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ǘ﹦趧诱咛崆?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ㄈ﹦趧诱咴谠囉闷趦忍崆?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ㄋ模┯萌藛挝晃窗凑談趧雍贤s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ㄎ澹┯萌藛挝晃醇皶r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萌藛挝晃匆婪閯趧诱呃U納社會保險費的;
?。ㄆ撸┯萌藛挝坏囊幷轮贫?/a>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ò耍┯萌藛挝灰云墼p、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ň牛┯萌藛挝辉趧趧雍贤忻獬约旱姆ǘㄘ熑?、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ㄊ┯萌藛挝贿`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ㄊ唬┯萌藛挝灰员┝?、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ㄊ┯萌藛挝贿`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ㄊ┓?、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ㄒ唬┯萌藛挝慌c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ǘ﹦趧诱咴谠囉闷陂g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ㄈ﹦趧诱邍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ㄋ模﹦趧诱邍乐厥?,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ㄎ澹﹦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趧诱咭云墼p、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ㄆ撸﹦趧诱弑灰婪ㄗ肪啃淌仑熑蔚?;
?。ò耍﹦趧诱呋疾』蛘叻且蚬へ搨?,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ň牛﹦趧诱卟荒軇偃喂ぷ?,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ㄊ﹦趧雍贤喠r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ㄊ唬┯萌藛挝灰勒掌髽I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ㄊ┯萌藛挝簧a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ㄊ┢髽I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ㄊ模┢渌騽趧雍贤喠r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ㄒ唬﹦趧诱邍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ǘ﹦趧诱邍乐厥?,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ㄈ﹦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ㄋ模﹦趧诱咭云墼p、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ㄎ澹﹦趧诱弑灰婪ㄗ肪啃淌仑熑蔚?。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四章 勞務派遣特別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五條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
?。?0**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 20**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令第423號公布 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稱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中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經過相應的考核或者考試錄用。
勞動保障監察證件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第七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注意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
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麄鲃趧颖U戏?、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ǘz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ㄈ┦芾韺`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ㄋ模┮婪m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ㄒ唬┯萌藛挝恢贫▋炔縿趧颖U弦幷轮贫?/a>的情況;
?。ǘ┯萌藛挝慌c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ㄈ┯萌藛挝蛔袷亟故褂猛ひ幎ǖ那闆r;
?。ㄋ模┯萌藛挝蛔袷嘏毠ず臀闯赡旯ぬ厥鈩趧颖Wo規定的情況;
?。ㄎ澹┯萌藛挝蛔袷毓ぷ鲿r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萌藛挝恢Ц秳趧诱吖べY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ㄆ撸┯萌藛挝粎⒓痈黜椛鐣kU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ò耍┞殬I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ň牛┓?、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受法律保護。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秘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第三章 勞動保障監察的實施
第十三條 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
對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引起的群體性事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迅速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ㄒ唬┻M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ǘ┚驼{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ㄈ┮笥萌藛挝惶峁┡c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ㄋ模┎扇∮涗?、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ㄎ澹┪袝?/a>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勞動保障監察員辦理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ㄒ唬σ婪☉斒艿叫姓幜P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ǘ敻恼锤恼?,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ㄈη楣澼p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發現違法案件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用人單位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用人單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由有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ㄒ唬┌才排毠氖碌V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ǘ┌才排毠ぴ诮浧趶氖赂咛?、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ㄈ┌才排毠ぴ趹言衅陂g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ㄋ模┌才艖言?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ㄎ澹┡毠ど硎墚a假少于90天的;
?。┌才排毠ぴ诓溉槲礉M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ㄆ撸┌才盼闯赡旯氖碌V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ò耍┪磳ξ闯赡旯ざㄆ谶M行健康檢查的。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ㄒ唬┛丝刍蛘邿o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ǘ┲Ц秳趧诱叩墓べY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ㄈ┙獬齽趧雍贤匆婪ńo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ㄒ唬┳钃蟿趧诱咭婪▍⒓雍徒M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籌建工會的;
?。ǘo正當理由調動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
?。ㄈ﹦趧诱咭騾⒓庸顒?/a>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ㄋ模┕ぷ魅藛T因依法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o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ǘ┎话凑談趧颖U闲姓块T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ㄈ┙泟趧颖U闲姓块T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ㄋ模┐驌魣髲团e報人、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屬于本條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對無營業執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有勞動用工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并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取締。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其職責,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第三十五條 勞動安全衛生的監督檢查,由衛生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