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項目日照分析報告編制和報送作業指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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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日照分析報告的編制和報送作業指導書

  1.作業目的

  日照分析報告是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必須附送的重要文件,也是決定規劃方案能否通過審批的重要條件。如果是因為日照分析的差錯而導致開發區域周邊的建筑不能滿足規定日照的最低要求,那么公司將面臨承擔因法律責任而引起的巨大損失。

  2.主管崗位 總建筑師:當日照要求的限制引起基地容積率下降時,提出決策意見。

  主辦崗位 土建設計管理:督促檢查設計單位對各單體建筑的位置和體量的調整,直至基地內外的日照符合規定要求。

  3.作業依據

  滬規法(20**)482號稱關于印發〈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解釋(三)〉的通知。

  4.緊前工作條件

  規劃設計方案已確定,已進入擴初設計階段。本項作業必須在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完成。

  5.作業描述

  5.1日照分析報告必須委托規劃審批部門認可的,且具備乙級或乙級以上的規劃設計單位或建筑設計單位或咨詢機構編制。其使用的日照分析軟件必須是經建設部有關部門鑒定通過的。編制單位對編制的日照分析報告的質量和正確性負責。由于日照分析報告不真實,不正確而產生后果的,編制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以上這些,本主辦崗位在與編制單位簽署委托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

  5.2本主辦崗位應向編制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5.2.1覆蓋所有主客體建筑范圍的測繪院電子地形圖(具體范圍按編制單位需要而定)。

  5.2.2規劃設計方案的電子文本,其中應包括規劃總圖、基地內各單體的屋頂平面圖和平立剖面圖(附有建筑坐標和屋頂標高)。

  5.2.3基地外日照影響范圍內的居住和文教衛生客體建筑的平面圖,其中受影響較大的還須附標有詳細窗位尺寸的立面圖;基地外參與疊加分析的主體建筑的總平面圖和屋頂平面圖(附有各屋頂的詳細標高)。具體哪些建筑由編制單位確定,本主辦崗位可向市或區的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收集,有困難的話,也可委托編制單位自行收集,無法收集的應委托具備規定資質的測繪單位測繪。

  5.2.4基地外納入主客體建筑范圍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資料。本主辦崗位可向市,區規劃管理部門收集,有困難的話,也可委托編制單位自行收集。

  5.3編制單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5.3.1委托方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受托方名稱、資質證書編號、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

  5.3.2項目概況:

  5.3.2.1建設項目名稱、地點、用地范圍;

  5.3.2.2本基地擬建主體建筑的基本情況(編號、使用性質、層數、高度、位置等);

  5.3.2.3根據本基地主體建筑的陰影覆蓋范圍確定的客體建筑的基本情況(編號、使用性質、層數、高度、位置、窗位編號、窗臺高度等);

  5.3.2.4參與疊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體建筑的基本情況(編號、名稱、層數、高度、位置等);

  5.3.2.5以上資料的來源說明;

  5.3.2.6進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軟件。

  5.3.3日照分析結論:

  5.3.3.1計算出客體建筑每一分析窗戶在擬建建筑建設前后的日照時間段和有效日照時數,列出每幢客體建筑的日照時間表,注明不滿足日照要求的窗位;

  5.3.3.2明確在擬建建筑建設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體建筑的窗戶數和戶數。

  5.3.4附圖:

  5.3.4.1客體建筑范圍圖(日照陰影覆蓋范圍圖,1:1000~1:2000);

  5.3.4.2主體建筑范圍圖(1:1000~1:2000);

  5.3.4.3日照分析圖(1:500~1:1000)。

  5.4本主辦崗位收到報告后應仔細閱讀,檢查上述應包含的內容,如有遺缺,應返回編制單位補齊。查閱結論中基地內的擬建建筑是否有日照不滿足的,基地外的居住和文教建筑是否有因本基地的原因而減少日照以至達不到規范要求的。本主辦崗位應依據分析報告與規劃方案的設計單位再次調整優化方案的布局,直至影響消除。重新委托編制單位按調整后的規劃方案編制日照分析報告。直至符合規范要求。

  5.5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附送《日照分析報告》全文一份(含附圖),以及進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和清單各一份。

  5.6本主辦崗位對報送的日照分析報告和附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應如實回答規劃管理部門案件經辦人員的詢問,如報送材料不實,或對案件經辦人員的詢問有所隱瞞而產生后果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篇2:項目日照分析報告編制和報送作業指導書

  項目日照分析報告的編制和報送作業指導書

  1.作業目的

  日照分析報告是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必須附送的重要文件,也是決定規劃方案能否通過審批的重要條件。如果是因為日照分析的差錯而導致開發區域周邊的建筑不能滿足規定日照的最低要求,那么公司將面臨承擔因法律責任而引起的巨大損失。

  2.主管崗位 總建筑師:當日照要求的限制引起基地容積率下降時,提出決策意見。

  主辦崗位 土建設計管理:督促檢查設計單位對各單體建筑的位置和體量的調整,直至基地內外的日照符合規定要求。

  3.作業依據

  滬規法(20**)482號稱關于印發〈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解釋(三)〉的通知。

  4.緊前工作條件

  規劃設計方案已確定,已進入擴初設計階段。本項作業必須在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完成。

  5.作業描述

  5.1日照分析報告必須委托規劃審批部門認可的,且具備乙級或乙級以上的規劃設計單位或建筑設計單位或咨詢機構編制。其使用的日照分析軟件必須是經建設部有關部門鑒定通過的。編制單位對編制的日照分析報告的質量和正確性負責。由于日照分析報告不真實,不正確而產生后果的,編制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以上這些,本主辦崗位在與編制單位簽署委托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

  5.2本主辦崗位應向編制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5.2.1覆蓋所有主客體建筑范圍的測繪院電子地形圖(具體范圍按編制單位需要而定)。

  5.2.2規劃設計方案的電子文本,其中應包括規劃總圖、基地內各單體的屋頂平面圖和平立剖面圖(附有建筑坐標和屋頂標高)。

  5.2.3基地外日照影響范圍內的居住和文教衛生客體建筑的平面圖,其中受影響較大的還須附標有詳細窗位尺寸的立面圖;基地外參與疊加分析的主體建筑的總平面圖和屋頂平面圖(附有各屋頂的詳細標高)。具體哪些建筑由編制單位確定,本主辦崗位可向市或區的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收集,有困難的話,也可委托編制單位自行收集,無法收集的應委托具備規定資質的測繪單位測繪。

  5.2.4基地外納入主客體建筑范圍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資料。本主辦崗位可向市,區規劃管理部門收集,有困難的話,也可委托編制單位自行收集。

  5.3編制單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5.3.1委托方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受托方名稱、資質證書編號、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

  5.3.2項目概況:

  5.3.2.1建設項目名稱、地點、用地范圍;

  5.3.2.2本基地擬建主體建筑的基本情況(編號、使用性質、層數、高度、位置等);

  5.3.2.3根據本基地主體建筑的陰影覆蓋范圍確定的客體建筑的基本情況(編號、使用性質、層數、高度、位置、窗位編號、窗臺高度等);

  5.3.2.4參與疊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體建筑的基本情況(編號、名稱、層數、高度、位置等);

  5.3.2.5以上資料的來源說明;

  5.3.2.6進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軟件。

  5.3.3日照分析結論:

  5.3.3.1計算出客體建筑每一分析窗戶在擬建建筑建設前后的日照時間段和有效日照時數,列出每幢客體建筑的日照時間表,注明不滿足日照要求的窗位;

  5.3.3.2明確在擬建建筑建設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體建筑的窗戶數和戶數。

  5.3.4附圖:

  5.3.4.1客體建筑范圍圖(日照陰影覆蓋范圍圖,1:1000~1:2000);

  5.3.4.2主體建筑范圍圖(1:1000~1:2000);

  5.3.4.3日照分析圖(1:500~1:1000)。

  5.4本主辦崗位收到報告后應仔細閱讀,檢查上述應包含的內容,如有遺缺,應返回編制單位補齊。查閱結論中基地內的擬建建筑是否有日照不滿足的,基地外的居住和文教建筑是否有因本基地的原因而減少日照以至達不到規范要求的。本主辦崗位應依據分析報告與規劃方案的設計單位再次調整優化方案的布局,直至影響消除。重新委托編制單位按調整后的規劃方案編制日照分析報告。直至符合規范要求。

  5.5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附送《日照分析報告》全文一份(含附圖),以及進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和清單各一份。

  5.6本主辦崗位對報送的日照分析報告和附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應如實回答規劃管理部門案件經辦人員的詢問,如報送材料不實,或對案件經辦人員的詢問有所隱瞞而產生后果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篇3:項目日照分析報告編制和報送作業指導書

  項目日照分析報告的編制和報送作業指導書

  1.作業目的

  日照分析報告是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必須附送的重要文件,也是決定規劃方案能否通過審批的重要條件。如果是因為日照分析的差錯而導致開發區域周邊的建筑不能滿足規定日照的最低要求,那么公司將面臨承擔因法律責任而引起的巨大損失。

  2.主管崗位 總建筑師:當日照要求的限制引起基地容積率下降時,提出決策意見。

  主辦崗位 土建設計管理:督促檢查設計單位對各單體建筑的位置和體量的調整,直至基地內外的日照符合規定要求。

  3.作業依據

  滬規法(20**)482號稱關于印發〈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解釋(三)〉的通知。

  4.緊前工作條件

  規劃設計方案已確定,已進入擴初設計階段。本項作業必須在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完成。

  5.作業描述

  5.1日照分析報告必須委托規劃審批部門認可的,且具備乙級或乙級以上的規劃設計單位或建筑設計單位或咨詢機構編制。其使用的日照分析軟件必須是經建設部有關部門鑒定通過的。編制單位對編制的日照分析報告的質量和正確性負責。由于日照分析報告不真實,不正確而產生后果的,編制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以上這些,本主辦崗位在與編制單位簽署委托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

  5.2本主辦崗位應向編制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5.2.1覆蓋所有主客體建筑范圍的測繪院電子地形圖(具體范圍按編制單位需要而定)。

  5.2.2規劃設計方案的電子文本,其中應包括規劃總圖、基地內各單體的屋頂平面圖和平立剖面圖(附有建筑坐標和屋頂標高)。

  5.2.3基地外日照影響范圍內的居住和文教衛生客體建筑的平面圖,其中受影響較大的還須附標有詳細窗位尺寸的立面圖;基地外參與疊加分析的主體建筑的總平面圖和屋頂平面圖(附有各屋頂的詳細標高)。具體哪些建筑由編制單位確定,本主辦崗位可向市或區的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收集,有困難的話,也可委托編制單位自行收集,無法收集的應委托具備規定資質的測繪單位測繪。

  5.2.4基地外納入主客體建筑范圍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資料。本主辦崗位可向市,區規劃管理部門收集,有困難的話,也可委托編制單位自行收集。

  5.3編制單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5.3.1委托方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受托方名稱、資質證書編號、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

  5.3.2項目概況:

  5.3.2.1建設項目名稱、地點、用地范圍;

  5.3.2.2本基地擬建主體建筑的基本情況(編號、使用性質、層數、高度、位置等);

  5.3.2.3根據本基地主體建筑的陰影覆蓋范圍確定的客體建筑的基本情況(編號、使用性質、層數、高度、位置、窗位編號、窗臺高度等);

  5.3.2.4參與疊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體建筑的基本情況(編號、名稱、層數、高度、位置等);

  5.3.2.5以上資料的來源說明;

  5.3.2.6進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軟件。

  5.3.3日照分析結論:

  5.3.3.1計算出客體建筑每一分析窗戶在擬建建筑建設前后的日照時間段和有效日照時數,列出每幢客體建筑的日照時間表,注明不滿足日照要求的窗位;

  5.3.3.2明確在擬建建筑建設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體建筑的窗戶數和戶數。

  5.3.4附圖:

  5.3.4.1客體建筑范圍圖(日照陰影覆蓋范圍圖,1:1000~1:2000);

  5.3.4.2主體建筑范圍圖(1:1000~1:2000);

  5.3.4.3日照分析圖(1:500~1:1000)。

  5.4本主辦崗位收到報告后應仔細閱讀,檢查上述應包含的內容,如有遺缺,應返回編制單位補齊。查閱結論中基地內的擬建建筑是否有日照不滿足的,基地外的居住和文教建筑是否有因本基地的原因而減少日照以至達不到規范要求的。本主辦崗位應依據分析報告與規劃方案的設計單位再次調整優化方案的布局,直至影響消除。重新委托編制單位按調整后的規劃方案編制日照分析報告。直至符合規范要求。

  5.5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附送《日照分析報告》全文一份(含附圖),以及進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和清單各一份。

  5.6本主辦崗位對報送的日照分析報告和附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應如實回答規劃管理部門案件經辦人員的詢問,如報送材料不實,或對案件經辦人員的詢問有所隱瞞而產生后果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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