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公司員工跟投房地產項目公司管理辦法范文
(20**年*月*日經公司20**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定義與釋義
本管理辦法中以下詞語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具有以下含義:
一、總裁會議:根據《zz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工作細則》規定召開的會議,分為定期召開和不定期召開的總裁工作會議。
二、總可租售建筑面積:根據政府規劃審批結果得出的可用于銷售或出租的建筑面積,其中所有車位面積不計入總可租售建筑面積。
三、擬銷售建筑面積:在總可租售建筑面積范圍內計劃用于銷售的建筑面積,以最新通過公司產品與經營方案評審會的產品與經營方案為準。
四、已銷售建筑面積:指已簽訂銷售合同的建筑面積,其中已經銷售的車位面積不計入已銷售建筑面積。
五、持有物業建筑面積:總可租售建筑面積減去擬銷售建筑面積。
六、銷售型項目:擬銷售建筑面積占總可租售建筑面積的比例超過95%或持有物業建筑面積小于1萬平方米的項目。
七、不并表的項目:指未納入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的項目。
八、有限合伙企業:跟投員工通過投資有限合伙企業的方式投資項目公司,一個有限合伙企業投資一個項目,跟投員工投資人作為有限合伙人參與投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由公司全資持有的投資管理公司,或公司指定的人士或機構擔任,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九、項目公司、兩方合資項目公司、多方合資項目公司:負責開發經營跟投房地產項目的公司為項目公司;由公司或其控制公司與有限合伙企業兩方作為股東的項目公司為兩方合資項目公司;由公司或其控制公司、有限合伙企業及項目合作方多方作為股東的項目公司為多方合資項目公司。
十、項目投資決策會:公司投資部門召集董事長、總裁、公司主管投資高管、公司投資部門負責人、區域公司負責人及區域公司主管投資負責人等人召開的項目投資決策會議,對擬投資項目進行討論和決策。
十一、產品與經營方案評審會:公司運營部門召集總裁、公司相關高管、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區域公司高層、區域公司城市公司項目公司的前期工作小組(定位、設計、營銷、成本)等召開的會議,評審項目的產品與經營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zz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zz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zz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跟投房地產項目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更加充分地激勵公司房地產項目運營團隊的積極性,進一步提升獲取項目的質量和項目運營效率,公司參考市場通行做法,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將項目經營效益和跟投員工個人收益直接掛鉤,實現收益共享、風險共擔,不設本金保障和收益保證機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公司股東大會負責本辦法的批準和變更。
第五條 公司董事會每年審議由公司審計部門出具的年度總結報告,并在本辦法通過批準的三年后決定是否繼續實施。
第六條 公司總裁會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報董事會主席批準后,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 跟投項目
第七條 跟投項目為20**年6月30日后首次開盤銷售的項目,其中:
銷售型項目的跟投員工投資方案由總裁會議根據本辦法審批。
其它類型項目的跟投員工投資方案需經過公司董事會主席審批方能實施。
第八條 對于公司操盤不并表的項目,須通過項目公司相應的審批程序。
第九條 如出現因政策、環境或其他事項導致在本辦法規定的跟投項目范圍內的個別項目不適合跟投的情況,經公司總裁會議審核并報公司董事會主席批準后不實施本辦法。
第四章 跟投員工投資人
第十條 跟投員工投資人分為必須跟投人和自愿跟投人。
第十一條 必須跟投人及跟投范圍
區域公司經營班子(分管領導以上人員)、投資負責人、區域公司其他關鍵人員(包括但不限于:營銷負責人、工程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成本負責人、財務資金負責人),必須跟投區域公司管轄范圍內符合本規定的所有項目;
城市公司經營班子(分管領導以上人員)、城市公司其他關鍵人員,必須跟投城市公司管轄范圍內符合本規定的所有項目;
項目制負責人、項目其他關鍵人員,必須跟投所管理的符合本規定的所有項目。
必須跟投人及跟投額度由區域公司負責人或直屬省級城市公司負責人擬定。
第十二條 自愿跟投人及跟投范圍
區域公司、城市公司及項目層級中與項目經營直接相關的正式員工,可自愿參與項目跟投。
在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所有跟投員工投資人合計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比例限額內,首先滿足必須跟投人的跟投;滿足必須跟投人的跟投后如有剩余股權比例的,方可由自愿跟投人進行跟投。
第十三條 總裁會議批準跟投員工投資方案(包括必須跟投人及自愿跟投人、跟投額度等)。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主席和總裁不參與項目跟投。
第十五條 跟投資金全部由跟投員工投資人自行籌集。
第五章 投資架構
第十六條 跟投員工投資人通過有限合伙企業進行投資,一個有限合伙企業投資一個跟投項目。
第十七條 在對跟投項目投資決策時須預測為完成跟投項目開發經營,需要項目公司各方股東投入項目公司的資金最大值,即股東資金峰值。股東資金峰值由項目投資決策會批準。
股東資金峰值,由各方股東對負責開發跟投項目的項目公司投入資金來籌集;各方股東的投入資金包括股權資金、債權資金。
第十八條 有限合伙企業按照跟投員工投資方案的規定投入資金(包括股權資金和債權資金)后,不再承擔追加投資的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以其實際投入資金(包括股權資金和未收回的債權資金)的金額為限,承擔項目公司經營風險和虧損風險。
第十九條 每個跟投項目中的所有跟投員工投資人合計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比例不超過10%;每個跟投項目中的單個跟投員工投資
人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5%,如需超過的須經過總裁會議特別批準。
項目公司的股權資金、有限合伙企業占項目公司的股權比例等事項,在總裁會議制定的實施細則中具體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不能是項目公司的大股東,不參與項目管理、不向項目公司派駐董事及管理人員、不影響項目的對外合作
、放棄項目公司股權的優先購買權。第二十條 有限合伙企業按照占項目公司股權比例×2的比例,在項目公司分取利潤或承擔虧損。本條的比例原則同時適用于本辦法第二十六條退出管理時有限合伙企業持有項目公司股權收購價格的計算確定,以及項目公司清算時有限合伙企業分配項目公司剩余資產的計算確定。
第二十一條 投資架構可以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由總裁會議適時調整,但本章原則依然適用。
第六章 出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必須跟投和自愿跟投資金的到位時間為下列孰晚時間點:
在項目召開項目投資決策會后三個月內;
公司或項目公司支付第一筆土地出讓金(保證金除外)前,或公司支付項目公司第一筆股權收購款(保證金除外)前。
第二十三條 部分特殊項目(如是在本辦法通過之前已獲取的項目或舊城改造項目等由于土地出讓的特殊安排等不能適應本章)和跟投項目中部分跟投員工投資人(如必須跟投人的人員未落實等不能適應本章),資金到位時間由總裁會議決定。
第七章 分配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公司在累積凈現金流量為正數,并保證項目運營所需資金、充分考慮項目經營風險及項目合作方(如有)同意后,經總裁會議批準,項目公司向有限合伙企業歸還債權資金。
項目公司累積凈現金流量為正數并保證項目運營所需資金、充分考慮項目經營風險后,如項目公司產生利潤并符合項目公司利潤分配的相關規定,經項目公司股東會通過,項目公司向有限合伙企業分配利潤。
第八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已銷售建筑面積達到擬銷售建筑面積的90%的時點,或按照《zz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決定將項目作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時,為有限合伙企業退出啟動點。
總裁會議有權決定推遲退出啟動點,但推遲時間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六條 退出啟動點發生后,由公司選擇獨立評估機構,參照獨立評估機構對退出啟動點項目公司凈資產的市場公允價值,由總裁會議批準退出啟動點項目公司凈資產價值。
根據批準的啟動點項目公司凈資產價值,結合項目公司在退出啟動點前(含)的全部利潤或全部虧損狀況,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中有限合伙企業以占項目公司股權比例×2的比例分取全部利潤或承擔全部虧損的原則,來計算確定有限合伙企業持有項目公司股權的收購價格。
第二十七條 對項目公司凈資產評估時,其中未售物業的評估方法如下:
?。ㄒ唬┮呀涢_始銷售的住宅未售物業和車位未售物業(主要為住宅配套),根據評估機構按照收益法評估(以退出啟動點前一個季度同類型物業的銷售平均價格及其后續銷售計劃為評估基礎)得出的市場公允價格,再乘以80%-90%的折扣率參考確定。
?。ǘ┮呀涢_始銷售的車位未售物業(主要為商業配套)、已經開始銷售的商業未售物業及未開始銷售的物業,根據評估機構按照收益法評估得出的市場公允價格,再乘以70%-80%的折扣率參考確定。
第二十八條 有限合伙企業持有項目公司股權的收購事項及收購價格最終由總裁會議批準確定。
第九章 離職及調動
第二十九條 離職人員不得提前退出跟投。
第三十條 調動人員參與到崗后的新項目跟投,已發生的跟投按本辦法第八章規定退出。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并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篇2:公司暫借款管理辦法
公司暫借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公司資金使用效益,減少資金占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范圍
第二條 暫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臨時性借款,包括:
1、差旅費借款;
2、零星購物借款;
3、其他臨時性借款。
第三章 借款程序和標準
第三條 對因公出差:
1、需借支差旅費時,應填寫請款單,注明預借金額;
2、經各級主管審查、審核、簽批;
3、到財務部領款;
4、財務部以請款單為借款依據、報銷差旅費審核依據。
第四條 對零星購物借款:
1、由采購部門作出書面采購計劃;
2、經各級主管審查、審核、簽批;
3、到財務部領款;
4、財務部以采購請款單為借款依據。
第五條 一般零星購物借款限額為 元(如2000元),駕駛員、采購主管可領取定額借款(備用金),定額標準由各部門經理擬訂報總經理批準。
第六條 對個人臨時性借款:
1、一般不予借給,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借給;有借款尚未還清者,一律不準再借。
2、借款人填寫借款單,注明個人用途。
3、經各級主管簽批。
4、到財務部以請款單作為借款還款依據。
第七條 個人借款一般不超過其2個月工資額,超過時須有公司擔保人。
第八條 暫借款可使用現金、支票或匯票支付,視不同情況和公司財務規定確定。對經常性借款人員,經批準可辦理信用卡。
第九條 暫借款還款、報銷期限:
1、對出差人員,在返回公司5天內報銷差旅費;
2、對領用備用支票、匯票結算的采購,使用后5天內報銷;
3、對領用備用金的部門、個人、定期(不定期)報銷;
4、對個人借款,最長不超過2個月還款。
第十條 借款人應按規定期限及時報銷或還款。
第四章 監督和處罰
第十一條 借款人應嚴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則,應按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財務部門定期、不定期清理暫借款。對逾期未還、未報者,發送報銷催辦單通知當事人;仍未改進者,扣除工資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解釋、修訂,經總經理批準頒行。
篇3: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歸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 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 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 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采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 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 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 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 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樣要求的;
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 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 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注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注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并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注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 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 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于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 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 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 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二十四條 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 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 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 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 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 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三十八條 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條 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條 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理匯報。
第四十一條 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四十二條 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第六章 責任
第四十三條 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偉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