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建筑的名片會提升房價嗎
綠色建筑則是指最大限度地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我國城鄉建設增長方式仍然粗放,發展質量和效益不高,建筑建造和使用過程能源資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的問題比較突出。高速發展的工業文明使社會生態破壞嚴重,資源嚴重緊缺,污染加重,傳統的工業發展理念必須由生態文明發展理念所代替。
房價不會上漲
觀上按照綠色建筑的要求和標準來建造,與傳統建筑相比會有一些成本上的增加。根據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對20**年評審的148個項目進行綠色建筑增量成本統計,居住項目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筑的增量成本分別為23.9元/平方米、70.9元/平方米、131.8元/平方米。大家可以看到,這僅占房價中很小的比例。
“綠色建筑不僅是解決節能減排問題,更主要是提高老百姓居住和生活的舒適度。用少量的投入換較高的舒適度是值得的。從節能減排角度看,根據現在的測算,先期的增量投入平均六七年左右就能收回,以后節約的電費、水費等都是老百姓凈得的。所以,綠色建筑的增量成本,應該是老百姓可以接受的,也不會引起房價上漲。
篇2:江蘇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2015)
江蘇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20**)
?。?0**年3月27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綠色建筑發展,規范綠色建筑活動,節約資源,提高人居環境質量,推動新型城鎮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及國家綠色建筑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綠色建筑活動,以及實施對綠色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的民用建筑。綠色建筑分為一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筑活動,是指與綠色建筑相關的規劃、設計、建設、運營、改造、拆除、評價等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機制,全面推動綠色建筑發展。
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筑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綠色建筑技術創新與進步。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筑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規劃、房管、園林、國土資源、水利、科技、財政、環境保護、海洋、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綠色建筑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實施綠色建筑發展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具體考核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 對達到二星級以上的綠色建筑,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建設單位進行獎勵。對在綠色建筑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設計和建設
第八條 編制城市、鎮總體規劃應當遵循綠色生態發展原則,落實生態環保、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綠色交通等要求。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綠色建筑、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綠色交通等專項規劃,按照規定報批后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前款專項規劃的相關要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條 本省新建民用建筑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采用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型公共建筑,應當采用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
鼓勵其他建筑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
省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發布綠色建筑標準。
第十一條 建筑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綠色建筑要求,明確工程選用綠色建筑技術以及投資、節能減排效益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在項目立項時,應當落實綠色建筑要求,并將綠色建筑要求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范圍。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筑等級等指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租賃或者劃撥時,應當將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的綠色建筑等級等指標納入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建設工程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達到項目的綠色建筑等級標準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未達到項目的綠色建筑等級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審核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未達到項目綠色建筑等級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項目咨詢、設計招標或者委托設計時,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綠色建筑等級等指標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供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非傳統水源利用設施、節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綠色建筑等級承擔質量保證責任。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綠色建筑工程質量承擔責任;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按照有關規定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建筑工程設計文件應當符合綠色建筑等級標準,并編制包含建筑節能內容的綠色建筑專篇。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編制綠色施工方案并組織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供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非傳統水源利用設施、節水器具等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結合綠色施工方案,編制綠色建筑監理方案并實施監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綠色建筑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對建筑實體質量和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質量行為實施監督。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對建筑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進行驗收。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驗收的,應當責令重新組織驗收。
第二十三條 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項目,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能源利用效率測評。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大型公共建筑,應當進行能源利用效率測評。
測評結果不符合設計要求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所銷售房屋的綠色建筑等級及其技術措施。
第三章 運營、改造和拆除
第二十五條 綠色建筑的運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澞?、節水、綠化等管理制度完備;
?。ǘ┕澞?、節水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ㄈ┕┡?、通風、空調、照明等設備的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正常,記錄完整;
?。ㄋ模┻\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污水等污染物達標排放;
?。ㄎ澹┓诸愂占顝U棄物,規范設置垃圾容器。
第二十六條 對建筑進行裝修時不得破壞原有的圍護結構、用能設備、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等設施。發生上述行為時,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合同時,應當載明符合綠色建筑特點的物業管理內容。
集中供暖、供冷、供熱水系統等用能設備,應當由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受委托的專業服務企業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等節能監管制度。省和設區的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能耗監測平臺,實施建筑能耗動態監測。財政部門對建筑能耗監測平臺的運行維護經費應當給予必要保障。
第二十九條 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能耗統計,并將結果報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已經安裝建筑能耗分項計量裝置的,應當將所采集的能耗情況連續實時上傳至市級建筑能耗監測平臺。
第三十條 設區的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額,并定期公布超限額的用能建筑名單。
建立和實施建筑能耗超限額加價制度和差別電價政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超限額的用能建筑應當安裝建筑能耗分項計量裝置,改建、擴建時應當同步進行節能改造。
第三十一條 建筑節能改造應當進行建筑節能量核定。使用財政資金進行節能改造的項目,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建筑節能量核定。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分步驟實施。
機關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居住建筑和科學、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筑納入政府改造計劃的,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第三十三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型公共建筑,未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確需提前拆除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綠色建筑技術
第三十四條 綠色建筑發展應當堅持因地制宜、被動優先、主動優化的技術路線,推廣應用自然通風、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熱利用技術和太陽能、淺層地溫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五條 城鎮集中開發建設的區域,應當規劃建設地下綜合管廊、區域建筑能源供應系統、城市再生水系統和雨水綜合利用系統。
已建成綜合管廊的區域,電力、通信、供水等相關管線應當進入,不得另行建設。
第三十六條 規劃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應當同步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新建建筑的景觀用水、綠化用水、道路沖洗用水應當優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傳統水源。
新建建筑應當選用節水器具,場地排水管網建設應當采用雨污分流技術。
第三十七條 新建的政府投資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應當至少利用一種可再生能源。
新建住宅和賓館、醫院等公共建筑應當設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三十八條 新建建筑應當使用預拌砂漿、預拌混凝土、高強鋼筋和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高性能混凝土。
建筑的基礎墊層、圍墻、管井、管溝、擋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墊層等工程部位,鼓勵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城市道路、地面停車場等應當優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九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建筑產業現代化政策、技術體系,推進新型建筑工業化、住宅產業現代化。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成品住房標準建設。
鼓勵其他住宅建筑按照成品住房標準,采用產業化方式建造。
第五章 政府引導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筑技術的研發、推廣應用納入政府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
省科技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開展綠色建筑關鍵技術的研發與應用示范,支持綠色建筑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和企業研發機構建設。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財政支持,重點用于下列領域:
?。ㄒ唬┚G色建筑技術、產品的研發與推廣;
?。ǘ┚G色建筑區域示范;
?。ㄈ┚G色建筑評價標識、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應用、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等項目示范;
?。ㄋ模┚G色建筑宣傳培訓和公共信息服務。
第四十二條 建設、購買、運營綠色建筑實行下列扶持政策:
?。ㄒ唬┩鈮Ρ貙拥慕ㄖ娣e不計入建筑容積率;
?。ǘ┚幼〗ㄖ脺\層地溫能供暖制冷的,執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
?。ㄈ┕步ㄖ_到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的,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ㄋ模┎捎脺\層地溫能供暖制冷的企業參照清潔能源鍋爐采暖價格收取采暖費;
?。ㄎ澹┑卦礋岜孟到y應用項目按照規定減征或者免征水資源費;
?。┦褂米》抗e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的,貸款額度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體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四十三條 實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制度。省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
申請財政獎勵的項目應當獲得綠色建筑標識。
第四十四條 鼓勵建設綠色交通、綠色照明、綠色市政等城市基礎設施,積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第四十五條 建立綠色建筑材料、設備和產品的評價、推廣制度。
推廣使用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高消耗、高污染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省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推廣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錄。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四十六條 鼓勵在廠房、學校、醫院、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居民社區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推廣與建筑一體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鼓勵工業園區、旅游集中服務區、生態園區、大型商業設施等能源負荷中心建設區域分布式能源系統或者樓宇分布式能源系統;條件具備的,可以結合太陽能、風能、淺層地溫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進行綜合利用。
鼓勵采用空氣源熱泵熱水系統。
第四十七條 鼓勵在建筑的外立面、結構層、屋面、地下空間和城市立交橋、護坡等構筑物上進行立體綠化。
第四十八條 鼓勵既有建筑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改造。
鼓勵機關辦公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進行改造,對改造后節約的能耗資金,財政部門不予核減,可以專項用于支付節能服務機構的服務費用。
第四十九條 鼓勵、支持發展建筑節能服務產業,建立健全建筑節能服務體系,提升建筑節能服務機構的科技創新能力和服務水平。
鼓勵建筑節能服務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為委托單位的工程建設和節能改造提供服務。
第五十條 鼓勵企業和相關機構開展綠色建筑咨詢服務,省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綠色建筑咨詢服務的評價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依照本條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在綠色建筑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魇净蛘甙凳驹O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的;
?。ǘ┦褂昧腥虢故褂媚夸浀募夹g、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ㄈΣ环暇G色建筑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行為,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規定的綠色建筑等級標準設計或者設計選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褂貌环鲜┕D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供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非傳統水源利用設施、節水器具的;
?。ǘ┦褂昧腥虢故褂媚夸浀募夹g、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監理單位未根據綠色建筑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綠色建筑監理方案并實施監理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未如實載明所銷售房屋的綠色建筑等級及其技術措施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百分之二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受到處罰的單位和個人,主管部門應當將其處罰情況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條例所稱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單體建筑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五十九條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參照本條例實施。
鼓勵工業廠房參照本條例實施。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湘潭市綠色建筑實施辦法(2014)
湘潭市綠色建筑實施辦法(20**)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潭政辦發〔20**〕91號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潭市綠色建筑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經開區和昭山、天易示范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綠色建筑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12月17日
湘潭市綠色建筑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大力推進綠色建筑發展,加強綠色建筑管理,促進“兩型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2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十二五”綠色建筑和綠色生態城區發展規劃的通知》(建科〔20**〕53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發〔20**〕18號)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綠色建筑的建設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第三條 總體目標和要求:
?。ㄒ唬?0**年起,政府投資新建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和所有新建的保障性住房須達到綠色建筑標準要求,20**年起其他公共建筑需達到綠色建筑標準要求;
?。ǘ?0**年底前,市城區25%以上新建建筑達到綠色建筑標準要求,創建1個以上綠色建筑集中示范區;
?。ㄈ?0**年底前,市城區50%以上新建建筑達到綠色建筑標準要求。
第四條 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建筑工程綠色施工評價標準》(GB/T50460-20**)、《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20**)、《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試行)》(建科〔20**〕206號)、《湖南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湘建科〔20**〕17號)和建筑節能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建設。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實施本市綠色建筑設計、施工、驗收和評價技術規定。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綠色建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兩型”辦、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房產、水務、環保、統計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綠色建筑的規劃項目可行性研究、立項、規劃選址等監督管理工作,并制定相關規定和實施細則。
各縣市區、園區、示范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綠色建筑的監督管理工作,接受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和新材料推廣目錄,建立綠色建筑信息平臺,及時發布國家、省、市政策和標準等信息,為相關單位做好服務工作。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在對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辦理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時,其項目節能評估審查應強化綠色建筑標準執行情況的審查,節能審查意見應在征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綠色土地轉讓制度,將可再生能源利用強度、再生水利用率、建筑材料回用率等涉及綠色建筑發展指標列為土地轉讓的重要條件。
第九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校核建設用地規劃中綠色建筑建設目標和相關要求,并在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明確列出綠色建筑建設目標及相關要求。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立項報告(含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節能專篇中應設立綠色建筑章節,確定項目擬達到的綠色建筑星級標準,對擬采用的有關綠色技術進行可行性分析,并將實施綠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資估算。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報綠色建筑建設項目的規劃方案設計文本,應當依據綠色建筑的相應標準和規范編制綠色建筑專項內容。
規劃編制應當充分考慮適合本地區的通風、采光等自然條件,根據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保的要求,合理確定建筑空間布局,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筑的相應標準和規范委托勘察設計。設計單位應當依據綠色建筑的相應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確保綠色建筑設計質量,優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第十三條 綠色建筑項目在初步設計評審階段應明確綠色建筑審查意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依據此意見,嚴格按照相應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進行綠色建筑專項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審查意見書應明確列出建筑節能、可再生能源利用等綠色建筑相關要求的情況。對達不到綠色建筑相應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審查通過的意見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項目業主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過后,可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
申報一星級、二星級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審,評審通過后,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證書;申報三星級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審。評審通過后,由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證書。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施工招標時,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要求投標人根據綠色建筑設計文件編制綠色施工方案。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包括施工管理、環保、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等方面的綠色施工方案,確定綠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綠色施工技術。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綠色建筑的有關要求,制訂綠色施工監理方案并實施。項目業主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建設項目采用的節能措施、綠色建筑設計要求等信息。
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現行綠色建筑標準、規范及設計文件的要求。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綠色建筑設計文件、綠色施工方案、相應的標準、規范和國家的相關規定,對綠色建筑項目施工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銷售取得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商品房時,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等相關資料中載明所銷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建設單位進行宣傳時,廣告及廣告活動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取得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可懸掛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標識及證書。以綠色建筑名義進行宣傳,內容應當符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階段性結論。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中物業管理運營標準進行營運管理,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綠色建筑日常運營管理包括制定并實施節能、節水、節材、垃圾與綠化管理制度;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并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按規定對項目運營中資源消耗量實時分項計量監測,保留建筑運營過程中的有關數據信息和文件,監控數據應定期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項目投入運行1年以上,建設單位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證書,提交評價標識申報書,工程立項批件,工程用材料、產品、設備的合格證書、檢測報告等材料,以及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營管理資料。
申請一星級、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證書的項目,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審;申請三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證書的項目,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審。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綠色建筑專項資金,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主要從年度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列支,重點用于綠色建筑項目獎勵、宣傳培訓、技術與產品的研發和推廣。
第二十五條 設立湘潭市綠色建筑和建設科技創新獎,支持我市綠色建筑發展和建設科技創新。該獎項每兩年評選一次,獎金從市綠色建筑專項資金中列支。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在市城區范圍內,獲得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業主可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市級獎勵,獎勵標準為:二星級綠色建筑1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三星級綠色建筑20元/平方米。市級獎勵標準將根據技術進步、成本變化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 項目投入使用1年后,獲得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項目,項目業主可向市財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國家級獎勵,獎勵標準為:二星級綠色建筑45元/平方米,三星級綠色建筑80元/平方米。國家級獎勵標準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相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取得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優先推薦申報省、市的“兩型”示范項目。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建筑節能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ㄒ唬┙ㄔO單位未在委托勘察設計合同中明確要達到的綠色建筑等級和建筑節能目標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的;
?。ǘ╉椖繕I主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未按規定公示建設項目采用的節能措施、綠色建筑設計指標等信息的;
?。ㄈ┦┕挝缓捅O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分別未在工程開工前編制綠色施工方案、綠色施工監理方案的。
第三十條 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2000年)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制定推行綠色建筑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