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居住宅的評價標準:十方面和五要素
十方面
離市中心不遠而又貼近自然的區域地段;
避開城市喧鬧而又便利出入的交通條件;
搭配合理齊全而又品質優良的配套設施;
總體布局合理而又富有品位的規劃布局;
使用功能齊全而又合理簡練的戶型設計;
組合因地適宜而又賞心悅目的園林景觀;
全面維護管理而又貼切服務的物業管理;
生態環保節能而又實用適用的科技含量;
富有文化品位而又私密自由的人文氛圍;
風格靚麗富有而又協調融合的建筑外觀;
五要素
全方位立體交叉、全天候守護而又不干擾業主生活的安全防護措施;
臨近大型城市服務機構而又提供貼近家居生活服務的便民保障程度;
城市生活、社區生活、居家生活能合理結合而又互不干擾的舒適生活條件;
富有地方風俗特色,而又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提高及和諧溝通的社區親情文化氛圍設計;
社區小環境舒適、區域環境日益完善提升、富有升值空間的環境優勢。
篇2:山西省創建宜居城市考核評比實施辦法
(晉政辦發〔20**〕83號)山西省創建宜居城市考核評比實施辦法
二○○七年七月六日
為了貫徹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創建宜居城市活動的意見》(晉政發〔20**〕16號),明確宜居城市的創建標準,規范申報與評審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申報范圍
宜居城市實行申報制。全省設市城市和縣城均可申報宜居城市。
二、申報條件
申報宜居城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創建宜居城市考核評分標準》,經過自檢達到宜居城市標準。
(二)城市總體規劃經批準實施,未發生重大違反規劃的行為。
(三)申報前兩年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方面未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城市供水、供氣、供暖、公共交通和出租車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四)申報前兩年空氣質量二級以上天數每年在240天以上。
(五)申報前兩年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大于或等于96%。
(六)城市水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率100%,且市區內無劣Ⅴ類水體。
三、申報程序
(一)設區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抄送省建設廳。
(二)縣城和縣級市,由縣(市)人民政府向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后,提出推薦意見報省建設廳。
(三)省建設廳對申報城市進行申報資格初評,提出初評意見報省人民政府。
四、申報材料
(一)設區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請;
(二)開展創建宜居城市活動的情況報告;
(三)對照標準自檢各項指標完成情況的匯報文本及有關說明;
(四)影像
篇3:宜居住宅評價標準:十方面和五要素
宜居住宅的評價標準:十方面和五要素
十方面
離市中心不遠而又貼近自然的區域地段;
避開城市喧鬧而又便利出入的交通條件;
搭配合理齊全而又品質優良的配套設施;
總體布局合理而又富有品位的規劃布局;
使用功能齊全而又合理簡練的戶型設計;
組合因地適宜而又賞心悅目的園林景觀;
全面維護管理而又貼切服務的物業管理;
生態環保節能而又實用適用的科技含量;
富有文化品位而又私密自由的人文氛圍;
風格靚麗富有而又協調融合的建筑外觀;
五要素
全方位立體交叉、全天候守護而又不干擾業主生活的安全防護措施;
臨近大型城市服務機構而又提供貼近家居生活服務的便民保障程度;
城市生活、社區生活、居家生活能合理結合而又互不干擾的舒適生活條件;
富有地方風俗特色,而又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提高及和諧溝通的社區親情文化氛圍設計;
社區小環境舒適、區域環境日益完善提升、富有升值空間的環境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