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訂金與購房定金的區別
【案情】20**年10月,原告覃國書、羅美桃與被告吳王平、覃如華達成口頭房屋買賣協議,被告欲將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位于本縣土產公司第一棟新樓五樓西面,建筑面積122.60平方米)賣給原告,總房價139800元,20**年11月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0000元作為購房訂金,同日被告出具收條給原告,收條內容為:今收到覃國書、羅美桃購房訂金20000元,收款人吳王平、覃如華。后因房屋買賣未成交,20**年11月4日,被告遂將該購房訂金20000元及利息2000元提存到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公證處。原告訴至本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雙倍返還購房訂金。
【裁判結果】羅城法院審理后,在向原告釋明法律關系后,原告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與被告進行調解,最終雙方就返還訂金事宜達成協議。
一、被告吳王平、覃如華返還原告覃國書、羅美桃購房訂金20000元及利息5000元,其中22000元已于20**年11月4日提存到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公證處,由原告自行拿身份證到該公證處領取,余款3000元一次性支付(當庭付清);
二、原告覃國書、羅美桃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是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是購房訂金還是購房定金?訂金在法律上僅作為一種預付款的性質,是預付款的一部分,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性質。合同履行的只作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數返還。m.airporthotelslisboa.com《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定金罰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原告向被告交付購房訂金后,被告出具給原告的收條中寫明是購房"訂金",而非購房"定金",且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約定"訂金"為定金性質,因此房屋買賣未成交后,原告要求被告按定金法則雙倍返還訂金無法律依據,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篇2:合同法中定金和訂金本質的區別
合同法中定金和訂金本質的區別
解釋一:定金類似于一種保證合同,帶有一定懲罰性質,交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則會被沒收定金,接納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則要雙倍返還。
訂金則類似于預付款,不具有什么法律規定的懲罰性。
規范來講區別主要是:
一、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二、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三、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四、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
解釋二:對于“定金”,依據《合同法》相關條文規定,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無約定,經營者違約時“定金”雙倍返還,消費者違約時“定金”不返還。至于“訂金”,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可視為“預付款”,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無約定,經營者違約時應無條件退款,消費者違約時可以要求經營者退款。
訂金和定金哪個受保護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成立生效。
而訂金只是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因此,在購房者簽訂《預購臨時協議》時,真正的預購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夠成立,還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這與定金合同有著重大差別。因此,預購訂金不是定金,定金罰則也就當然不能適用。訂金與定金的最基本的區別就是定金適用定金罰則,一方違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或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而訂金適用這樣的罰則,只會存在返還或沖抵價款的作用。
訂金與定金的具體區別
“訂金”與“定金”的含義:
“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確的概念:它既是履約的保證,又是一種支付,同時還是一種賠償,即通過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來表明合同雙方有意并要真誠履行簽訂的合同,如果購房者違約,定金不退,如果開發商違約,就要向購買方雙們返還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定金的靈敏額不能超過合同總價的20%.
“訂金”則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出m.airporthotelslisboa.com現在房屋認購書中的“訂金”,其業主或賠償僅僅是單方的,是購房者對開發商的保證。在開發商如果違約是否雙倍返還的問題上并不明確。如果開發商違約,只要退還訂金即可。
“訂”和“定”,在法律上有天壤之別。預訂和預定,是兩個過程,先訂后定,在合同中,如果是買方違約,訂金是可以如數退還的,定金,則是不退的;而如果是賣方違約,賣方必須雙倍退還定金,但如果簽的是訂金合同就只需如數退還即可。
篇3:訂金、定金和押金的區別
訂金、定金和押金的區別
在現實的經濟交往活動中,當事人經常在合同中約定一方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某種形式的擔保,以期發揮一定的擔保作用。這些被交付的金錢,通常被稱為“金錢質”?,F實生活中最常見的有定金、訂金與押金。至于這些被交付的金錢具有什么樣的法律屬性,會產生什么樣的效果,在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認識,在此談一談筆者的淺見,僅供參考。
一、定金的法律屬性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目前我國現行法律中對定金的規定主要有《民法通則》第89條、《擔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條、116條、128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單從擔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擔保是有懲罰性的,《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預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著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逼渲小盁o權要求返還定金和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都是定金擔保的懲罰性的具體表現。
2、定金擔保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債務人只能自己為自己提供債的定金擔保。這種擔保方式較為便捷,較為有效。
3、定金擔保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規定為金錢的償付。
4、定金擔保有最高限額的規定?!稉7ā返?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稉7ń忉尅返?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5、定金具有雙向擔保功能,這是定金擔保優于其他擔保方式的突出特點,盡管只是一方當事人為一定金錢的給付行為,但定金擔??梢约s束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約,均可適用定金罰則。
6、定金擔保適用范圍僅限于合同之債,而不適用于其他債的擔?;蛘咦鳛榉磽?。而且多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同時履行而僅能先后分別履行債務的情形,一般給付定金的一方應為依約承擔金錢支付義務的一方。
二、訂金的法律屬性
訂金也屬于金錢質的一種,但是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對訂金加以規定,但訂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卻被廣泛的采用。嚴格講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訂金的交付應當理解為預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決收受訂金的一方的資金周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其與定金最本質的區別在于,訂金不具備債的擔保性質,收受訂金的一方違約,只需返還所收受的訂金即可,而無需雙倍償付。訂金與定金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對于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于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2、二者的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于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于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后,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4、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于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于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于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三、押金的法律屬性
押金也是金錢質的一種,具體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押金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移交債權人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以債務人所交押金優先受償;如債務人依約履行了債務,則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于押金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沒有強制性m.airporthotelslisboa.com規定即為合法的法律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采取約定給付一定數額的押金這種擔保方式。為更明確地解釋押金的法律屬性,結合其與定金的法律特征的異同,簡述如下:
1、定金擔保的是債權,不具有物權效力;而押金應屬于擔保物權的范疇;
2、定金是法定的擔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間交易過程中習慣上采用的方式,我國法律既未明確承認也不禁止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3、定金的設定僅限于被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而押金的給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數額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其數額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標的額;
5、定金具有懲罰違約方的功能,而押金僅具有擔保合同義務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對違約方的制裁僅以所交的押金為限。即,給付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并不承擔雙倍返還押金的義務。
基于上述關于定金、訂金、押金的法律屬性的理解和認識,建議當事人在經濟生活中根據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選擇使用;但必須明確的是:如果選擇定金擔保方式,則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定金合同的性質,且其約定必須符合法律關于定金限額的規定,且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