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黨支部、工會安全生產職責
1、黨委、團委、工會是員工的群眾組織,代表員工利益,依法維護員工合法權益,其主要領導對監督檢查企業安全生產、文明生產、員工勞動保護、保障員工健康負責。
2、督促并協助公司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方針、政策、法令。
3、對員工進行遵守勞動保護法令、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教育,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
4、組織并協助部門開展勞動保護宣傳和培訓工作。
5、參加傷亡事故調查,協助有關單位提出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措施,并督促措施的認真執行,適時看望傷殘員工,了解工傷處理后員工的生活、工作情況,做好思想工作,解決員工實際困難。
6、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督促"三同時"全面實施。
7、組織總結,交流勞動保護經驗,表彰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8、維護員工在勞動保護方面的合法權益,保護員工在工傷責任事故處理中及受處理后的申訴權利。
篇2:武漢市工會審計條例(2012)
武漢市工會審計條例(20**)
?。?0**年9月28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 20**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批準 20**年12月27日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5號公布 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武漢市工會審計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會審計工作,規范工會審計行為,提高工會經費使用效益,維護工會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武漢市工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工會隸屬關系在本市的各級工會及所屬單位,工會經費撥繳關系在本市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接受工會審計監督。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工會審計,是指各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審會)依照法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代表廣大會員對工會經費收支、資產管理等全部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與效益實施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 工會審計遵循依法審計、服務大局、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工作方針。
第五條 工會審計依法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工會經審會是工會組織的審計機構,行使工會審計職權。建立一級財務管理的工會組織,應當設立工會經審會。
第七條 工會審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下審一級的工作體制。上級工會經審會應當對下級工會經審會的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八條 各級工會經審會由同級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同級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定期報告工作。在大會閉會期間,向同級工會委員會報告工作。
工會經審會委員人數不得少于三人,市、區總工會經審會委員人數不得少于五人,且不少于同級工會委員會委員人數的百分之二十。
工會經審會委員中具有審計、財會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工會經審會委員的任期與同級工會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相同。工會經審會委員實行替補制。
工會主席、分管財務的副主席以及工會財務和資產管理部門的人員不得擔任同級工會經審會委員。
工會經審會主任、副主任由工會經審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工會經審會主任候選人的提出或者經審會主任人事變動,應當事先書面征求上一級工會經審會的意見。
第九條 工會經審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經審辦)是工會經審會的工作機構,承擔工會經審會的審計職責和其他業務工作。下列工會經審會應當設立經審辦:
?。ㄒ唬┦?、區總工會經審會;
?。ǘ┆毩⒐芾斫涃M的市屬產業、行業工會經審會;
?。ㄈ┢渌枰獑为氃O立經審辦的工會經審會。
第十條 工會經審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討論和決定與工會審計相關的重大問題。定期會議每年度不得少于二次。
市、區總工會經審會主任應當參加同級工會常委會議、主席辦公會議;工會經審辦主任應當參加涉及工會經費收支、資產管理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會議。
各級工會研究制定工會經費、財產管理制度和所屬單位的資產管理辦法,應當征求同級工會經審會的意見。
第十一條 工會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資質和業務能力。工會經審會應當定期對審計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十二條 工會經審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技能和資質的人員作為工會特約審計員參與審計工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對有關審計事項進行審計,但不得連續三年委托同一社會審計機構對同一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 工會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守行業規范。工會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工會審計人員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不得對審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十四條 工會審計人員不得從事審計監督范圍內的經濟管理工作。工會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時,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對被審計單位需要保密的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五條 各級工會應當支持經審會加強經審工作的規范化建設,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工會審計專用經費,列入本級工會年度經費預算,??顚S?。
第三章 審計職責
第十六條 工會經審會對本級工會年度經費收支預算進行審查,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狀況等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 工會經審會對本級工會所屬單位的年度財務收支、資產管理和經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八條 工會經審會對本級工會及所屬單位的基本建設工程(含新建、改建、擴建)和維修改造工程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工會經審會對下一級工會的財務收支、資產管理和經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必要時,對與下一級工會有投資、撥款補助關系的工會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工會經審會對下一級工會一般每三年審計一次。市總工會經審會對區級工會一般每二年審計一次。
第二十條 工會經審會按照有關規定對下一級工會的主要領導干部或者本級工會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一條 工會經審會對工會經費的計提、申報、撥繳、上解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以下簡稱計撥審計)。計提、申報、撥繳、上解的基準、比例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計撥審計的對象包括:
?。ㄒ唬┍炯壒鶎墓涃M計撥單位;
?。ǘ┡c本級工會存在經費上解關系的下一級工會所對應的工會經費計撥單位。
第二十二條 工會經審會對工會專項資金的籌措、撥付、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專項資金包括工會撥付、政府財政(行政)補助、社會捐贈等用于困難職工幫扶、勞模困難補助、助學幫扶等方面的資金。
第二十三條 工會經審會對工會組織及其所屬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時的財務及資產清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對工會會員提出的屬于工會審計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項,經工會經審會全體會議研究同意后,工會經審會應當進行審計調查,并向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第二十五條 工會經審會應當每年向同級工會委員會報告審計結果和整改落實情況。審計結果和整改落實情況應當作為工會工作考核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政府財政(行政)向工會撥付的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各級工會經審會應當予以配合。工會經審會對于該審計項目的審計結論可以作為國家審計機關的參考依據。
第四章 審計權限
第二十七條 工會經審會審計監督的事項包括:
?。ㄒ唬└骷壒慕涃M收支、資產管理等全部經濟活動;
?。ǘ┕鶎賳挝坏呢攧帐罩?、資產管理和經營活動;
?。ㄈ┕涃M計撥單位的工會經費計提、申報、撥繳、上解事項。
第二十八條 工會經審會對本級工會及所屬單位和下一級工會及所屬單位實施審計時,有權要求其提供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及各項經濟活動的相關資料,在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賬戶的情況、銀行對賬單,有關內部財務、資產管理和經濟活動的管理制度和規定及審計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工會經審會有權調閱工會經費計撥單位的職工人數、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等涉及工會經費計提、申報、撥繳、上解的相關資料。
工會及所屬單位、工會經費計撥單位應當提供與被審計事項有關的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文件資料,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九條 工會經審會有權審查工會及所屬單位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務收支及資產的財務會計核算系統。工會及所屬單位應當提供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會計電算化數據以及有關資料。
工會經審會有權審查工會經費計撥單位運用電子計算機存儲管理的職工工資和薪酬核算系統,以及與工會經費的計提、申報、撥繳、上解有關的電子數據和資料。
第三十條 工會經審會對審計涉及的相關事項,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支持、協助,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第三十一條 工會經審會對于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本級工會及所屬單位和下一級工會及所屬單位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進行制止或者責令整改,在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工會經審會對于在計撥審計過程中發現的與工會經費的計提、申報、撥繳、上解相關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提請有關部門制止或者責令整改,并在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第三十二條 工會經審會對本級工會及所屬單位和下一級工會的審計中發現的重大違法違規、重大資產損失等問題,應當向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經審會報告。
工會經審會對于涉及本級工會委員會的重大經濟問題,應當直接向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并向上一級工會經審會報告。
工會經審會應當就計撥審計事項向工會經費計撥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通報審計結果。
第五章 審計程序
第三十三條 工會經審會應當按照同級工會和上級經審會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第三十四條 工會經審會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審計項目,制定審計實施方案,選定審計方式,成立審計組。
審計組是工會經審會的派出機構,實行組長負責制或者主審負責制。審計組向派出的工會經審會負責。
審計方式包括送達審計、就地審計、委托審計、聯合審計等。
第三十五條 審計組應當于實施審計三日之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特殊情況下的審計項目,報本級工會經審會主任批準后,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被審計單位應當為審計組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三十六條 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取得有關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三十七條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內部控制制度作出審計評價,對需要整改的事項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編制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審計組應當將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連同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一并報送工會經審會。
第三十八條 工會經審會應當自收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按照相關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提交的書面意見進行審定核實,并出具工會經審會的審計報告或者審計決定。
工會經審會應當將審計報告或者審計決定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審計報告或者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審計決定應同時報送上級工會經審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或者相關責任人員對工會經審會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自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向出具審計決定的經審會的上一級經審會書面申請復審。收到復審申請的經審會自收到書面復審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應當作出復審決定。復審期間執行原審計決定。
第四十條 工會經審會發現下一級經審會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有重大錯誤的,應當責成下一級經審會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決定。
第四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根據審計報告或者審計決定要求進行整改和處理。審計報告或者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后三十日內,被審計單位應當將審計整改、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報送對其實施審計的工會經審會。
第四十二條 工會經審會應當建立審計整改督查制度,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回訪,督促其落實整改意見,執行審計決定。經審會認為必要時,可對重要審計事項開展后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存在問題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提出后續審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 市、區總工會經審會辦理審計事項,需要地方國家審計機關、財政和稅務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給予支持和協助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工會經審會在審計事項結束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工會經審會應當向同級工會提出處理建議。同級工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當給予相應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ㄒ唬┚芙^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
?。ǘ┺D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財務會計資料、經營資料以及其他文件資料的;
?。ㄈ┺D移、隱匿違法所得的;
?。ㄋ模┡撟骷?,隱瞞事實真相的;
?。ㄎ澹┦谝?、指使、強令審計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審計規定的;
?。﹫髲拖莺徲嬋藛T的;
?。ㄆ撸┚芙^、阻礙檢查,或者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第四十六條 工會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工會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ㄒ唬├寐殭嘀\取私利的;
?。ǘ┡撟骷?,徇私舞弊的;
?。ㄈ┩婧雎毷?,給國家和工會造成重大損失的;
?。ㄋ模┬孤断嚓P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工會審計活動中,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9年修正附章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年修正\附章程)
?。?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功令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基層工會組織
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肯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擬定本法。
第二條 工會是職工自愿星散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在止您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俯、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與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第四條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對峙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止您共產黨的輔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理論,堅持gg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擬定或者修改《止您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功令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 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功令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輔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六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七條 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與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竭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步隊。
第八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愛合作關系。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九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創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創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創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掖可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創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
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一條 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告上一級工會。
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擬定。
第十三條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肯定。
第十四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 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部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部代表過折半通過,不得罷免。
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 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部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庸呢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后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ㄒ唬┛丝勐毠すべY的;
?。ǘ┎惶峁﹦趧影踩l生條 件的;
?。ㄈ╇S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ㄋ模┣址概毠ず臀闯赡旯ぬ厥鈾嘁娴?;
?。ㄎ澹┢渌麌乐厍址嘎毠趧訖嘁娴?。
第二十三條 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 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后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 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與。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第二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洞口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條 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 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一條 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 根據政府委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擬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擬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召開會議或者采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四章 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五條 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三十六條 集體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的權力。
第三十七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 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采取與企業、事業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產生,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企業、事業單位的同意。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一致待遇。
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二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ㄒ唬┕T繳納的會費;
?。ǘ┙⒐M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ㄈ┕鶎俚钠髽I、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ㄋ模┤嗣裾慕蛸N;
?。ㄎ澹┢渌杖?。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稽遲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并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 件。
第四十六條 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挑唆。
第四十七條 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致對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條 、第十一條 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ㄒ唬┞毠ひ騾⒓庸顒佣唤獬齽趧雍贤?;
?。ǘ┕ぷ魅藛T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ㄒ唬┓恋K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ǘ┓欠ǔ蜂N、合并工會組織的;
?。ㄈ┓恋K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ㄋ模o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侵占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并賠償損失。
第五十五條 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機關工會實施本法的具體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同時廢止。
《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
中國工會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10月21日在人民大會堂舉行閉幕式,大會通過了《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
據了解,此次《中國工會章程》共修改了28處,增加2條 ,刪除1條 ,總條 數由原來的42條 變為43條 。具體修改內容涉及“總則”、“第一章會員”部分、“第五章基層組織”部分、“第六章工會干部”部分、“第七章工會經費和財產”部分和進一步完善了組織制度等有關內容。
此外,根據《中國工會章程》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團委員組成。
修訂后的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今日通過媒體發布,全文如下:
總則
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
中國工會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工人階級是我國的領導階級,是先進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代表,是gg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主力軍,是維護社會安定的強大而集中的社會力量。中國工會高舉***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貫徹執行黨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gg開放的基本路線,推動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的貫徹落實,全面履行工會的社會職能,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更好地表達和維護職工的具體利益,團結和動員全國職工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斗。
中國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中國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建設和改革,努力促進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參與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的民主管理;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中國工會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 件下,堅持走***主義工會發展道路,堅持組織起來、切實維權的工作方針,堅持以職工為本,主動依法科學維權的維權觀,維護職工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權利,參與協調勞動關系和社會利益關系,努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的長期穩定,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貢獻。
中國工會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依法發揮民主參與和社會監督作用。
中國工會在企業、事業單位中,按照促進企事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的原則,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權力,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與行政方面建立協商制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企業、事業的發展。
中國工會實行產業和地方相結合的組織領導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
中國工會堅持群眾化、民主化,保持同會員群眾的密切聯系,依靠會員群眾開展工會工作。各級工會領導機關堅持把工作重點放到基層,全心全意為基層、為職工服務,增強基層工會的活力,把工會建設成為“職工之家”。
工會興辦的企業、事業,堅持為gg開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服務,為職工群眾服務,為推進工運事業服務。
中國工會努力鞏固和發展工農聯盟,堅持愛國統一戰線,加強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臺灣同胞和海外僑胞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團結,促進祖國的統一、繁榮和富強。
中國工會在國際事務中堅持獨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異、加強合作、增進友誼的方針,在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基礎上,廣泛建立和發展同國際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關系,同全世界工人和工會一起,為世界的和平、發展、工人權益和社會進步而共同努力。
第一章 會員
第一條 凡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認工會章程,都可以加入工會為會員。
第二條 職工加入工會,由本人自愿申請,經工會基層委員會批準并發給會員證。
第三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撤換或者罷免不稱職的工會工作人員。
(三)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問題及本單位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四)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
(五)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教育、體育、旅游、療休養事業、生活救助、法律服務、就業服務等優惠待遇;享受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六)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報刊上,參加關于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
第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學習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科學、技術和工會基本知識。
(二)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遵守勞動紀律。
(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向危害國家、社會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五)維護中國工人階級和工會組織的團結統一,發揚階級友愛,搞好互助互濟。
(六)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活動,按月交納會費。
第五條 會員組織關系隨勞動(工作)關系變動,憑會員證接轉。
第六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由本人向工會小組提出,由工會基層委員會宣布其退會并收回會員證。
會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會費、不參加工會組織生活,經教育拒不改正,應當視為自動退會。
第七條 對不執行工會決議、違反工會章程的會員,給予批評教育。對嚴重違法犯罪并受到刑事處分的會員,開除會籍。開除會員會籍,須經工會小組討論,提出意見,由工會基層委員會決定,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八條 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 組織制度
第九條 中國工會實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內容是:
(一)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二)工會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外,都由民主選舉產生。
(三)工會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工會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工會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工會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總工會委員會。
(四)工會各級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會員監督。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和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工會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由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
(六)工會各級領導機關,經常向下級組織通報情況,聽取下級組織和會員的意見,研究和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下級組織向上級組織請示報告工作。
第十條 工會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候選人名單,要反復醞釀,充分討論。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十一條 中國工會實行產業和地方相結合的組織領導原則。同一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的會員,組織在一個工會基層組織中;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組織。除少數行政管理體制實行垂直管理的產業,其產業工會實行產業工會和地方工會雙重領導,以產業工會領導為主外,其他產業工會均實行以地方工會領導為主,同時接受上級產業工會領導的體制。各產業工會的領導體制,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建立地方總工會。地方總工會是當地地方工會組織和產業工會地方組織的領導機關。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總工會是各級地方總工會和各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領導機關。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委員和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委員實行替補制,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委員和地方產業工會委員會委員,也可以實行替補制。
第十二條 縣和縣以上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委員會,在兩次代表大會之間,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總工會決定。
全國產業工會、各級地方產業工會、鄉鎮工會和城市街道工會的委員會,可以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由下一級工會組織民主選舉的主要負責人和適當比例的有關方面代表組成。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用人單位的職工組建工會。
第十三條 各級工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同級經費審查委員會。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和獨立管理經費的全國產業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設常務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同級工會組織及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監督財經法紀的貫徹執行和工會經費的使用,并接受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指導。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大會閉會期間,向同級工會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上級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對下一級工會及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
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實行替補制,各級地方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和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也可以實行替補制。
第十四條 各級工會建立女職工委員會,表達和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女職工委員會由同級工會委員會提名,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成或者選舉產生,女職工委員會與工會委員會同時建立,在同級工會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企業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是縣或者縣以上婦聯的團體會員,通過縣以上地方工會接受婦聯的業務指導。
第十五條 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組織可以建立法律服務機構,為保護職工和工會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成立或者撤銷工會組織,必須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上一級工會批準。工會基層組織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上級工會備案。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工會組織,也不得把工會組織的機構撤銷、合并或者歸屬其他工作部門。
第三章 全國組織
第十七條 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提議,經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代表名額和代表選舉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決定。
第十八條 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修改《中國工會章程》。
(四)選舉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第十九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全國工會工作。
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團委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團。
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席團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第二十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主席團全體會議,由主席召集。
主席團閉會期間,由主席、副主席組成的主席會議行使主席團職權。主席會議由中華全國總工會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團下設書記處,由主席團在主席團成員中推選第一書記一人,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處在主席團領導下,主持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設置,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需要確定。
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建立,經中華全國總工會批準,可以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組成,也可以由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應當如期召開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在特殊情況下,經中華全國總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組成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權是:審議和批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或者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工會,選舉經費審查委員會,并向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或者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四章 地方組織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的工會代表大會,由同級總工會委員會召集,每五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同級總工會委員會提議,經上一級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工會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同級總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同級總工會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同級總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工會的決定和同級工會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區的工會工作,定期向上級總工會委員會報告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省、自治區總工會可在地區設派出代表機關。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總工會可在區建立區一級工會組織或者設派出代表機關。
縣和城市的區可在鄉鎮和街道建立鄉鎮工會和街道工會組織。
第二十三條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工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報上一級總工會批準。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各級地方總工會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設置,由同級地方總工會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基層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社區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會組織。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成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或者工會主席一人,主持基層工會工作。
職工二百人以上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基層工會具備法人條 件,依法取得社團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工會基層組織的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工會會員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層工會應當召開會員大會。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工會基層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四)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
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具體任期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任期屆滿,應當如期召開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本單位工會委員會相同。
第二十七條 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委員,應當在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充分醞釀協商的基礎上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工會基層委員會選舉產生。大型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工會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常務委員會。工會基層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第二十八條 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工會的決定,主持基層工會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組織職工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和其他形式,參加本單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參與協調勞動關系和調解勞動爭議,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建立協商制度,協商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合同或者其他專項協議,并監督執行。
(四)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等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做好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勞動模范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
(五)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勵支持職工學習文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辦好工會文化、教育、體育事業。
(六)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協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工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改善職工生活。依法參與勞動安全衛生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視、虐待、摧殘、迫害女職工的現象作斗爭。
(八)搞好工會組織建設,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發展工會積極分子隊伍。做好會員的發展、接收、教育和會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資產和工會的企業、事業。
第二十九條 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和機關工會,從腦力勞動者比較集中的特點出發開展工作,積極了解和關心職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動黨的知識分子政策的貫徹落實。組織職工搞好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為發揮職工的聰明才智,創造良好的條 件。
第三十條 工會基層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廠、車間(科室)建立分廠、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分廠、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由分廠、車間(科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和工會基層委員會相同。
工會基層委員會和分廠、車間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若干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
按照生產(行政)班組建立工會小組,民主選舉工會小組長,積極開展工會小組活動。
第六章 工會干部
第三十一條 各級工會組織按照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努力建設一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熟悉本職業務,熱愛工會工作,受到職工信賴的干部隊伍。
第三十二條 工會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理論和“***”重要思想,學習***,學習經濟、法律和工會業務知識。
(二)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gg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勇于開拓創新。
(三)忠于職守,勤奮工作,廉潔奉公,顧全大局,維護團結。
(四)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愿望和要求。
(五)堅持原則,不謀私利,熱心為職工說話辦事,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六)作風民主,聯系群眾,自覺接受職工群眾的批評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各級工會組織根據有關規定管理工會干部。重視培養和選拔青年干部、婦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
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事先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同意。
第三十四條 各級工會組織建立與健全干部培訓制度。辦好工會干部院校和各種培訓班。
第三十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關心工會干部的思想、學習和生活,督促落實相應的待遇,支持他們的工作,堅決同打擊報復工會干部的行為作斗爭。
縣和縣以上工會設立工會干部權益保障金,保障工會干部依法履行職責。
縣和縣以上工會可以為基層工會選派、聘用工作人員。
第七章 工會經費和資產
第三十六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或者建會籌備金。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 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應當與稅務、財政等有關部門合作,依照規定做好工會經費收繳和應當由財政負擔的工會經費撥繳工作。
未成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建會籌備金。
第三十八條 工會資產是社會團體資產,中華全國總工會對各級工會的資產擁有終極所有權。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資產監管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體制、“統一所有、分級監管、單位使用”的資產監管體制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經費審查監督體制。工會經費、資產的管理和使用辦法以及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三十九條 各級工會委員會按照規定編制和審批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工會委員會報告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接受上級和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監督。
第四十條 工會經費、資產和國家及企業、事業單位等撥給工會的不動產和撥付資金形成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不經批準,不得改變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
工會組織合并,其經費資產歸合并后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撤銷或者解散,其經費資產由上級工會處置。
第八章 會徽
第四十一條 中國工會會徽,選用漢字“中”、“工”兩字,經藝術造型呈圓形重疊組成,并在兩字外加一圓線,象征中國工會和中國工人階級的團結統一。會徽的制作標準,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規定。
第四十二條中國工會會徽,可在工會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可作為紀念品、辦公用品上的工會標志,也可以作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屬于中華全國總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