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20**)
20**年11月28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保障工會依法行使各項權利和履行各項義務,維護工會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工會和職工,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工會必須遵守、維護憲法和國家法律,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國家機關及其所屬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四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依法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依法組建工會。
上級工會有權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對新建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上級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職工在六個月內組建工會,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七條 工會組織的建立、分立、合并,必須報經上一級工會批準。
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將工會組織撤銷或者合并歸屬于其他工作部門。
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告上一級工會。
第八條 各級工會設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層工會設女職工委員。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委員代表和維護女職工的特殊權益。
第九條 鄉(鎮)、街道建立工會或者基層工會聯合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有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依法配備專職工會工作人員;職工不足二百人的,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會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省、市、縣(區)總工會、產業工會,從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法律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經省和設區的市總工會法人資格登記管理部門審核登記,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其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的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國家和本省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可以由本單位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與用人單位協商約定。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主要負責人及其配偶以及雙方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作為本單位工會委員會的委員人選。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工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通過建立平等協商與集體合同制度,依法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
小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或者行業,可以由鄉(鎮)、街道工會或者產業工會代表職工分別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組織或者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區域性或者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協議。
工會對企業、事業單位執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企業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依法主持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由同級工會派代表參加;工會勞動爭議仲裁員經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聘任后,參加仲裁活動。
第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或者有關方面協調,反映職工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對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予以解決,并將解決的結果書面報同級地方總工會。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和工作秩序。
第十八條 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 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總工會應當為工會組織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第二十一條 工會依法對企業、事業單位為職工交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的情況進行監督。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組織職工開展各類群眾性的互助互濟活動。
第二十二條 工會對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就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被調查單位應當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予以答復。
第二十三條 根據政府委托,工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等項組織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與同級工會、政府所屬部門與相應同級產業工會應當建立工會對政府涉及職工利益工作的民主參與制度,通過召開聯席會議、協商會議、座談會等方式,通報政府和所屬部門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的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會議制度,對地方性勞動法規、規章、政策、勞動標準的制定實施和有重大影響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的調查處理等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勞動關系方面帶有全局性、傾向性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
第二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利。職工(代表)大會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正確行使職權。
第二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予以糾正。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進行監督,督促決議的全面落實,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參加;其他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參加。
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工會提名,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基層工會不脫產的委員依法參加工會組織的活動所占用的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從事勞動法律監督、勞動爭議調解、勞動保護監督的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所占用的生產或者工作時間,應當計入勞動或者工作量,其工資和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三十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ㄒ唬┕T繳納的會費;
?。ǘ┙⒐M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ㄈ┕鶎俚钠髽I、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ㄋ模┤嗣裾难a助;
?。ㄎ澹┢渌杖?。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第三十一條 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應當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工會撥繳經費。機關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應撥繳的工會經費列入年度預算,按時足額撥繳,也可以由財政直接劃撥。
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組成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的單位,工會應當催繳;催繳無效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按照有關規定上解和使用經費,并接受上級工會的監督。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上級工會有權對下級工會所在單位撥繳工會經費的情況進行檢查,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四條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依法對本級工會和下級工會執行預算、決算及經費收支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查,定期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委員會議報告經費審查情況,并接受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指導。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每年給工會一定的經費補助,為同級工會組織用于辦公和開展職工文娛、教育、科技、體育等活動提供必需的場所和設施,為職工享受療(休)養等集體福利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總工會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工會由工會經費形成的資產,屬于工會資產,不進行國有資產登記,由工會組織進行資產清查登記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工會財產、經費和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破產企業工會所有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不參加破產財產分配。
第三十八條 工會組織合并的,其財產、經費歸合并后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分立的,其財產、經費由原工會合理分配;工會組織撤銷、終止的,其清償后剩余的財產、經費由上一級工會處置。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總工會、產業工會及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離休、退休工會工作人員的待遇與國家離休、退休的工作人員同等對待,已實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地區,工會離休、退休人員費用由養老保險統籌解決,未實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地區,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具體履行與工會法律、法規相關的行政執法職責。
工會對侵犯工會組織和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按照行政管轄權限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由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會或者有關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請求,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提起訴訟:
?。ㄒ唬┚芙^組建工會,阻撓或者變相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
?。ǘ┓恋K、阻撓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利的;
?。ㄈ┓欠ǔ蜂N、合并工會組織的;
?。ㄋ模┓恋K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ㄎ澹┥米宰儎庸撠熑斯ぷ?,阻撓、干擾工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工會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進行打擊報復的;
?。┞毠ひ騾⒓庸顒佣唤獬齽趧雍贤?;
?。ㄆ撸┚芙^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者不履行集體合同的;
?。ò耍┪窗匆幎ㄖЦ豆ぷ魅藛T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的;
?。ň牛┣终?、挪用或者任意調撥工會經費或者財產的;
?。ㄊ┓?、法規規定的其他侵害工會及其工作人員和職工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 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2006修正)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20**修正)
?。?0**年9月26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及其他組織,均應遵守《工會法》和本規定。
第三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應當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尊重法律賦予工會的權利。
第四條 工會應當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與法制、職業道德教育;組織職工開展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培訓;教育職工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勞動紀律,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第五條 進城務工人員、勞務工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工會應當維護進城務工人員、勞務工合法權益,發現用人單位對進城務工人員、勞務工有克扣或者拖欠工資、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歧視虐待等行為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程序處理。
第六條 上級工會依據《工會法》和本規定,可以到基層單位指導、幫助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組建工會,需經上級工會同意成立工會委員會籌備組。由籌備組發展會員,組織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
自籌建工作開始的下個月起,擬建工會的單位每月按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提取工會籌備金。工會籌備金主要用于籌建工會所發生的有關費用。
第七條 企業職工人數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城市社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與其相適應的工會組織。
第八條 在進城務工人員、勞務工數量較多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用工集中的場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工會組織。
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在個體工商戶用工集中的場所組建工會組織。
第九條 女職工人數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代表和維護女職工的特殊權益。
第十條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經省、設區的市總工會或者省產業工會登記確認,即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工會應當獨立設置,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人數200人以下的,可以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職工人數200人以上的,應當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具體人數由上一級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動時,在作出決定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答復。
第十四條 基層工會非專職委員,因工會工作需要占用工作時間,工會應當事先通知所在單位;占用工作時間每月不超過3個工作日,可以與所在單位協商在本年度累計使用,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各級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指導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應當做好推行廠務公開的日常工作,促進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的民主管理工作。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工會應當組織職工積極參與廠務公開活動,對廠務公開工作進行評議和監督。
第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研究制定重要規章制度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時,應當事先征求工會意見。
第十八條 工會應當支持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履行職責,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在行使職權時,應當如實表述職工的意愿;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報告工作,主動接受職工的監督。
第十九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政府有關部門、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擬訂勞動合同文本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與職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就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也可以簽訂專項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在小型企業集中的區域或者行業,可以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組織或者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區域性或者行業性集體合同。
第二十一條 工會負責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對履行合同中出現的問題,工會應當及時與企業進行協調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工會在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協調處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 上級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和監督檢查企業工會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根據企業工會的要求,可以派工作人員作為顧問參與平等協商,幫助企業工會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有權向企業、事業單位發出《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要求限期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出《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也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ㄒ唬┛丝刍蛘邿o故拖欠職工工資的;
?。ǘ┑陀诋數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工資的;
?。ㄈ┎惶峁﹦趧影踩l生條件的;
?。ㄋ模┻`法延長勞動時間的;
?。ㄎ澹┎话从嘘P規定登記、申報社會保險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和支付社會保險金的;
?。┣址概毠ず臀闯赡旯ぬ厥鈾嘁娴?;
?。ㄆ撸┢渌麌乐厍址嘎毠趧訖嘁娴?。
第二十六條 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在調查時可以依法查閱、復制與侵權有關的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提供便利條件,不得阻撓或者拒絕。
第二十七條 工傷職工本人沒有能力提出工傷待遇申請的,本單位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待遇申請。
第二十八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負責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上級工會對勞動爭議調解工作進行指導。
鄉鎮、城市街道以上的工會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指導委員會,指導所屬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并調解未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按有關規定設立職工法律援助組織,為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應當參與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待遇政策的制定,并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待遇。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在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未吸收工會參加或者未征求工會意見的,工會組織有權要求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與同級工會召開聯席會議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涉及職工權益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勞動保障、公安、稅務、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門和人民法院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的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
勞動關系三方共同形成的協議,各方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認真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勞動關系三方共同研究解決如下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事項:
?。ㄒ唬┩菩泻屯晟破降葏f商、集體合同制度以及勞動合同制度;
?。ǘ┢髽I改制改組過程中的勞動關系;
?。ㄈ┢髽I工資收入分配; (四)最低工資、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生活福利待遇、職業技能培訓等職工勞動權利的維護;
?。ㄎ澹﹦趧訝幾h的預防和處理;
?。┞毠っ裰鞴芾砗凸M織建設;
?。ㄆ撸┢渌嘘P勞動關系調整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逾期未撥繳或者未足額撥繳的,該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發出催繳通知書。被通知單位應當在接到催繳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支付承諾。逾期未予答復或者未履行承諾的,工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建立工會組織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屬于財政負擔的工會經費,財政部門應當將其列入部門年度財政預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提供辦公、會議、文化、體育等活動的場所和設施,并負責其維修。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根據財力情況,每年可以給工會一定的經費補助。
第四十條 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在下一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提出要求時,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可以對下級工會及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可以對企業、事業單位工會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查閱有關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侵犯職工或者工會合法權益的,依據《工會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工會條例》、 《遼寧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和《遼寧省私營企業工會規定》同時廢止。
篇3:鞍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2005)
鞍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20**)
?。?0**年6月27日鞍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9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職工依法組建工會。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在尚未組建工會期間,由上級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條 企業職工較多的城市社區,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組織或者工會聯合會。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對依法建立的工會組織不得將其歸屬本單位其他部門。
第六條 鄉鎮、城市街道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未設專職工會主席的,應當配備工會專職工作人員。
職工200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不足200人的,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上級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七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包括外來進城務工人員在內的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小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或者行業,可以由工會代表職工與相應的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
工會依法對集體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以及續訂情況進行監督。工會對違法招用職工和不按照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以及不履行勞動合同等問題,有權要求予以糾正。
第八條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書面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ㄒ唬┎缓炗?、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法給予職工經濟補償的;
?。ǘ┛丝?、拖欠職工工資或者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報酬的;
?。ㄈ┎惶峁﹦趧影踩l生設施、條件或者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ㄋ模╇S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ㄎ澹┪匆婪▍⒓由鐣kU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住房公積金的;
?。┣址概毠ず臀闯赡旯ぬ厥鈾嘁娴?;
?。ㄆ撸┢渌麌乐厍址嘎毠趧訖嘁娴?。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的規章制度有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內容的,工會有權要求改正。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推薦的勞動爭議仲裁員經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聘任后,依法參加仲裁庭工作。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總工會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事項,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表決。
第十四條 工會各級組織應當通過勞動關系預警機制,對重大勞動爭議問題進行預測、預報、預防。對工會發出的預警信息,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處理。
第十五條 根據政府委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督促落實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的各項政策和待遇。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與同級工會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聯席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政府在研究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成立涉及職工利益的社會性管理機構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的人員參加。
第十七條 屬于財政負擔的工會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劃撥給同級地方工會。新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應當自工會籌建工作開始的下個月起,按照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籌備金,待建立工會組織后,再按規定的比例返還該工會。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應當如實向工會提供職工人數和職工工資總額的相關數據。
工會經費的支出應當由所在單位工會負責人審批。
第十八條 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對下級工會經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必要時,對下級工會有投資、撥款補助的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對經費劃撥以及撤銷、合并工會組織的財務清算等進行審計。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撥繳工會經費情況進行監督,查閱有關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無正當理由少繳、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ㄒ唬┓恋K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ǘ┓欠ǔ蜂N、合并工會組織或者將其歸屬本單位其他部門的;
?。ㄈ┓恋K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ㄋ模o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
第二十一條 工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谕菩衅降葏f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ǘη址嘎毠ず戏嘁娴男袨閼斠婪ūO督而不履行監督職責的;
?。ㄈ┰斐晒Y產流失的;
?。ㄋ模┙亓艋蛘吲灿霉涃M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