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重慶市工會條例(2012修正)

5008

  重慶市工會條例(20**修正)

  (1998年12月26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年6月26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20**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

  20**年7月23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條款的決定

 ?。?0**年11月25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29日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第43號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工會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工會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發揮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用人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和工會,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

  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持職工建立和參加工會。

  第四條 工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其基本職責是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并通過以下途徑履行其基本職責:

 ?。ㄒ唬┩ㄟ^參與國家及地方法規政策制定工作,代表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ǘ┩ㄟ^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勞動權益。

 ?。ㄈ┩ㄟ^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障職工民主權利。

 ?。ㄋ模┩ㄟ^勞動法律監督制度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監督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參與勞動爭議處理。

 ?。ㄎ澹┩ㄟ^多種形式和途徑,協助政府幫扶困難職工,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ㄟ^提供法律服務,維護職工、工會工作者和工會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重慶市總工會是本市工會組織的領導機關,負責全市的工會工作。區縣(自治縣)總工會和產業工會是本地區、本行業工會組織的領導機關,負責本地區、本行業的工會工作。

  第六條 各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行使職權。

  工會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七條 本市的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工會。單位建立的工會為基層工會。

  上級工會應當對下級工會的建立予以幫助、指導。

  新建單位應當在成立一年內依法建立工會。逾期未建立工會的,上一級工會應當發出建立工會意見書。

  單位應當為建立工會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八條 工會按照地方和產業相結合的原則建立組織體系。

  市和區縣(自治縣)建立地方總工會。市和區縣(自治縣)地方總工會可設立派出工作機構。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行業,建立市或區縣(自治縣)級產業工會。

  鄉鎮、街道依法建立工會組織。

  第九條 工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各級組織。

  單位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各級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女職工人數較多的,應當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女會員不足十人的設女職工委員。女職工委員會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成,或者由女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條 工會組織的建立,應當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市和區縣(自治縣)總工會及其產業工會每屆任期五年?;鶎庸瘑T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任期屆滿應當如期進行換屆選舉,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工會主席、副主席和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缺額時,應當及時補選,空缺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總工會及其產業工會自上一級工會批準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團法人資格,不需要另行辦理法人登記。

  基層工會具備法律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由市總工會確認其社團法人資格,頒發工會法人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

  單位終止或者被撤銷,該工會應當及時辦理撤銷手續,并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單位合并或分立,應當重新建立工會,并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總工會及其產業工會或工作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其編制由地方總工會與編制主管部門協商確定。

  單位有職工二百人以上的,應當配備專職工會工作人員;不足二百人的,可以配備專職或兼職工會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和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以及女職工委員會主任任期未滿時,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調動其工作。確需調動的,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十五條 公有和公有資產占主體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主席和副主席,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和女職工委員會主任的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專職工會主席的待遇,比照企業中方副總經理或副廠長的待遇執行。

  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其他非公有資產占主體的企業專職工會主席的待遇,由上一級工會與企業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聘用)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限。其任期屆滿,不再擔任工會職務時,其勞動(聘用)合同剩余期限繼續履行,單位應當安排其從事原工作,或安排與原工作相當的工作。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本人提出不延長合同期限除外。

  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聘用)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

  第十七條 基層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與單位同級人員等同,由所在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占用生產(工作)時間開展活動,應當事先與所在單位協商確定。

  兼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從事工會工作的時間應當不少于工作日的三分之一,兼職委員每月應當有二個以上工作日從事工會工作,其工資和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工會應當支持和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參與本地區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的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工會參與管理提供條件。

  地方在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勞動就業、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法規、規章和重大政策、措施時,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涉及職工利益的領導決策機構和社會監督機構,應當吸收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與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相關制度,向工會通報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與工會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涉及職工權益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每年舉行一至二次。

  第二十條 工會應當支持和協助所在單位依法行使職權,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單位應當尊重和保障工會和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利。

  基層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企業、事業單位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對依法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事項,工會有權督促落實;對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工會有權組織職工代表監督執行。實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會依法維護職工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企業、事業單位在制定涉及職工利益的規章制度以及研究勞動用工、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安全衛生、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問題時,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的意見。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區域、行業工會組織可以代表職工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組織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區域、行業集體合同。

  第二十一條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選舉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的職工代表。

  公司董事會中沒有職工代表的,應當有工會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工會應當對勞動法律、法規在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的執行情況進行調查,實施監督,有關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材料,不得拒絕。

  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賠償金和補償金。拒不支付的,工會有權督促或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

  第二十三條 工會有權到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工作、營業等場所,檢查勞動條件、安全生產和衛生設施情況,對存在的問題提出限期整改意見,要求有關單位或部門予以處理,并向工會作出明確的答復意見。

  工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監督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工會提出的監督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答復工會。

  工會有權參加安全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和處理,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單位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起草勞動合同文本時,應當征求工會的意見。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依法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條 工會按照有關規定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監督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情況。

  工會應當督促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職工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因生產經營嚴重困難或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減人員,以及企業申請破產、兼并、轉制的,應當提前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企業,應當將有關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征求工會意見。對處理不當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

  第二十八條 女職工委員會代表和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單位違反保護女職工特殊權益法律、法規的,女職工委員會有權要求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工會代表擔任、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區縣(自治縣)總工會、產業工會和鄉鎮、街道工會可以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指導、幫助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開展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總工會設立職工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職工、工會工作者和工會組織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等法律服務。

  工會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用人單位代理人參加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活動。

  第三十一條 工會會同所在單位開展思想、文化、技術教育,幫助職工提高自身素質,組織開展群眾性的文娛體育活動,豐富職工的文化生活,搞好職工文化活動設施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工會應當動員和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等群眾性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企業勞動競賽獎金從企業依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工資總額中支出,具體支付辦法由工會與單位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 根據政府委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享有的待遇。

  第三十四條 工會應當參加停工、怠工等重大事件的調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參與調解工作,與有關方面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合理要求,盡快恢復正常生產工作秩序。

  第三十五條 工會應當關心職工的生活,協助所在單位做好勞動保險和離休、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辦好集體福利,開展職工之間的互助互濟活動,做好職工的生活困難補助工作。

  第四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三十六條 建立工會的單位,按每月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繳工會經費。工資總額的計算,按國家統計局的統一標準執行。

  單位建立一年后,經幫助指導仍未建立工會的,單位應當自下個月起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上級工會繳納工會籌備金。該單位工會建立后,上一級工會應當將籌備金按照有關規定返還給該單位工會。

  第三十七條 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單位,應當把工會經費納入承包、租賃費基數寫入合同條文,并依法撥繳工會經費。

  機關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的工會經費,財政部門應當列入財政預算,并足額向該機關工會和事業單位工會劃撥經費。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和單位對工會開展的重大活動,給予一定的經費補助。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或單位委托工會承辦的活動,其經費應當由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或單位承擔。

  貧困縣、民族自治縣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地方總工會每年給予一定的經費補助。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單位,應當為工會開展工作提供辦公和活動場所,工會對其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

  工會的財產、經費以及國家和單位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除應當由工會承擔法律責任的外,不得凍結、查封、扣押或作其他處理。

  企業破產時,企業工會的經費和財產不得納入破產財產,應當由上一級工會與企業工會共同清理后移交上一級工會。

  企業破產清償時,應當將企業所欠撥的工會經費列入破產清償順序,清償所得的經費按規定的比例上解。

  第四十條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的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并按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體制,在銀行開設獨立帳戶,自主管理經費。

  工會經費的使用按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執行,其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并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工會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上級工會應當對下級工會的經費和財產,加強審查監督。

  第四十一條 各級工會興辦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注冊登記,依法辦理法人營業執照,合法經營,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二條 工會合并,其經費、財產歸合并后的工會所有;工會分立,其經費、財產按建會職工人數比例分割;工會撤銷,其經費、財產由上一級工會處置。

  第四十三條 各級地方總工會和編制在地方總工會的產業工會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享受養老保險、公費醫療和離退休等待遇方面,與國家機關或同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等對待。其所需費用,實行社會統籌的,由單位負擔的部分納入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統一支付,未實行社會統籌的,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工會對違反工會法和本條例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在接到工會處理申請三十日內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五條 單位逾期未交、少交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的,所在單位工會或者上一級工會應當向其發出催交通知書,限期撥繳。逾期未繳納的,按欠繳金額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滯納金,但滯納金不得超過欠款本金。單位仍不繳納的,基層工會或者上一級工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單位在法定期限內不提出書面異議又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及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依照工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钃?、限制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對參加工會的職工打擊報復的;

 ?。ǘ┳钃仙霞壒椭?、指導尚未建立工會的單位籌建工會的;

 ?。ㄈ┳钃瞎ぷ魅藛T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工作或者對依法行使職權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ㄋ模┓欠ǔ蜂N或合并工會組織的;

 ?。ㄎ澹┓欠ń⒐蛞怨x開展非法活動的;

 ?。┓欠ǔ窊Q工會主席、副主席、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女職工委員會主任或非法解除工會主席、副主席勞動關系的;

 ?。ㄆ撸┓恋K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ò耍┕奥毠ひ笃降葏f商、簽訂集體合同,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的;

 ?。ň牛┣终脊敭a或貪污、挪用工會經費的;

 ?。ㄊ┚芙^為建立工會提供必要條件或拒絕向工會提供必要的辦公和活動場所的;

 ?。ㄊ唬┢渌址腹戏嘁娴?。

  對前款規定的行為的處理,上級工會組織應予督促。

  第四十七條 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不履行工會法和本條例規定職責,造成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八條 工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挪用、侵占工會財產,情節輕微的,由工會組織予以批評教育或依法罷免,或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2:武漢市工會審計條例(2012)

  武漢市工會審計條例(20**)

 ?。?0**年9月28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 20**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批準 20**年12月27日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5號公布 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武漢市工會審計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會審計工作,規范工會審計行為,提高工會經費使用效益,維護工會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武漢市工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工會隸屬關系在本市的各級工會及所屬單位,工會經費撥繳關系在本市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接受工會審計監督。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工會審計,是指各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審會)依照法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代表廣大會員對工會經費收支、資產管理等全部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與效益實施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 工會審計遵循依法審計、服務大局、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工作方針。

  第五條 工會審計依法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工會經審會是工會組織的審計機構,行使工會審計職權。建立一級財務管理的工會組織,應當設立工會經審會。

  第七條 工會審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下審一級的工作體制。上級工會經審會應當對下級工會經審會的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八條 各級工會經審會由同級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同級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定期報告工作。在大會閉會期間,向同級工會委員會報告工作。

  工會經審會委員人數不得少于三人,市、區總工會經審會委員人數不得少于五人,且不少于同級工會委員會委員人數的百分之二十。

  工會經審會委員中具有審計、財會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工會經審會委員的任期與同級工會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相同。工會經審會委員實行替補制。

  工會主席、分管財務的副主席以及工會財務和資產管理部門的人員不得擔任同級工會經審會委員。

  工會經審會主任、副主任由工會經審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工會經審會主任候選人的提出或者經審會主任人事變動,應當事先書面征求上一級工會經審會的意見。

  第九條 工會經審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經審辦)是工會經審會的工作機構,承擔工會經審會的審計職責和其他業務工作。下列工會經審會應當設立經審辦:

 ?。ㄒ唬┦?、區總工會經審會;

 ?。ǘ┆毩⒐芾斫涃M的市屬產業、行業工會經審會;

 ?。ㄈ┢渌枰獑为氃O立經審辦的工會經審會。

  第十條 工會經審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討論和決定與工會審計相關的重大問題。定期會議每年度不得少于二次。

  市、區總工會經審會主任應當參加同級工會常委會議、主席辦公會議;工會經審辦主任應當參加涉及工會經費收支、資產管理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會議。

  各級工會研究制定工會經費、財產管理制度和所屬單位的資產管理辦法,應當征求同級工會經審會的意見。

  第十一條 工會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資質和業務能力。工會經審會應當定期對審計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十二條 工會經審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技能和資質的人員作為工會特約審計員參與審計工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對有關審計事項進行審計,但不得連續三年委托同一社會審計機構對同一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 工會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守行業規范。工會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工會審計人員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不得對審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十四條 工會審計人員不得從事審計監督范圍內的經濟管理工作。工會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時,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對被審計單位需要保密的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五條 各級工會應當支持經審會加強經審工作的規范化建設,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工會審計專用經費,列入本級工會年度經費預算,??顚S?。

  第三章 審計職責

  第十六條 工會經審會對本級工會年度經費收支預算進行審查,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狀況等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 工會經審會對本級工會所屬單位的年度財務收支、資產管理和經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八條 工會經審會對本級工會及所屬單位的基本建設工程(含新建、改建、擴建)和維修改造工程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工會經審會對下一級工會的財務收支、資產管理和經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必要時,對與下一級工會有投資、撥款補助關系的工會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工會經審會對下一級工會一般每三年審計一次。市總工會經審會對區級工會一般每二年審計一次。

  第二十條 工會經審會按照有關規定對下一級工會的主要領導干部或者本級工會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一條 工會經審會對工會經費的計提、申報、撥繳、上解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以下簡稱計撥審計)。計提、申報、撥繳、上解的基準、比例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計撥審計的對象包括:

 ?。ㄒ唬┍炯壒鶎墓涃M計撥單位;

 ?。ǘ┡c本級工會存在經費上解關系的下一級工會所對應的工會經費計撥單位。

  第二十二條 工會經審會對工會專項資金的籌措、撥付、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專項資金包括工會撥付、政府財政(行政)補助、社會捐贈等用于困難職工幫扶、勞模困難補助、助學幫扶等方面的資金。

  第二十三條 工會經審會對工會組織及其所屬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時的財務及資產清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對工會會員提出的屬于工會審計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項,經工會經審會全體會議研究同意后,工會經審會應當進行審計調查,并向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第二十五條 工會經審會應當每年向同級工會委員會報告審計結果和整改落實情況。審計結果和整改落實情況應當作為工會工作考核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政府財政(行政)向工會撥付的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各級工會經審會應當予以配合。工會經審會對于該審計項目的審計結論可以作為國家審計機關的參考依據。

  第四章 審計權限

  第二十七條 工會經審會審計監督的事項包括:

 ?。ㄒ唬└骷壒慕涃M收支、資產管理等全部經濟活動;

 ?。ǘ┕鶎賳挝坏呢攧帐罩?、資產管理和經營活動;

 ?。ㄈ┕涃M計撥單位的工會經費計提、申報、撥繳、上解事項。

  第二十八條 工會經審會對本級工會及所屬單位和下一級工會及所屬單位實施審計時,有權要求其提供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及各項經濟活動的相關資料,在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賬戶的情況、銀行對賬單,有關內部財務、資產管理和經濟活動的管理制度和規定及審計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工會經審會有權調閱工會經費計撥單位的職工人數、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等涉及工會經費計提、申報、撥繳、上解的相關資料。

  工會及所屬單位、工會經費計撥單位應當提供與被審計事項有關的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文件資料,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九條 工會經審會有權審查工會及所屬單位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務收支及資產的財務會計核算系統。工會及所屬單位應當提供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會計電算化數據以及有關資料。

  工會經審會有權審查工會經費計撥單位運用電子計算機存儲管理的職工工資和薪酬核算系統,以及與工會經費的計提、申報、撥繳、上解有關的電子數據和資料。

  第三十條 工會經審會對審計涉及的相關事項,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支持、協助,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第三十一條 工會經審會對于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本級工會及所屬單位和下一級工會及所屬單位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進行制止或者責令整改,在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工會經審會對于在計撥審計過程中發現的與工會經費的計提、申報、撥繳、上解相關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提請有關部門制止或者責令整改,并在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第三十二條 工會經審會對本級工會及所屬單位和下一級工會的審計中發現的重大違法違規、重大資產損失等問題,應當向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經審會報告。

  工會經審會對于涉及本級工會委員會的重大經濟問題,應當直接向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并向上一級工會經審會報告。

  工會經審會應當就計撥審計事項向工會經費計撥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通報審計結果。

  第五章 審計程序

  第三十三條 工會經審會應當按照同級工會和上級經審會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第三十四條 工會經審會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審計項目,制定審計實施方案,選定審計方式,成立審計組。

  審計組是工會經審會的派出機構,實行組長負責制或者主審負責制。審計組向派出的工會經審會負責。

  審計方式包括送達審計、就地審計、委托審計、聯合審計等。

  第三十五條 審計組應當于實施審計三日之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特殊情況下的審計項目,報本級工會經審會主任批準后,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被審計單位應當為審計組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三十六條 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取得有關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三十七條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內部控制制度作出審計評價,對需要整改的事項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編制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審計組應當將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連同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一并報送工會經審會。

  第三十八條 工會經審會應當自收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按照相關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提交的書面意見進行審定核實,并出具工會經審會的審計報告或者審計決定。

  工會經審會應當將審計報告或者審計決定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審計報告或者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審計決定應同時報送上級工會經審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或者相關責任人員對工會經審會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自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向出具審計決定的經審會的上一級經審會書面申請復審。收到復審申請的經審會自收到書面復審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應當作出復審決定。復審期間執行原審計決定。

  第四十條 工會經審會發現下一級經審會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有重大錯誤的,應當責成下一級經審會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決定。

  第四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根據審計報告或者審計決定要求進行整改和處理。審計報告或者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后三十日內,被審計單位應當將審計整改、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報送對其實施審計的工會經審會。

  第四十二條 工會經審會應當建立審計整改督查制度,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回訪,督促其落實整改意見,執行審計決定。經審會認為必要時,可對重要審計事項開展后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存在問題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提出后續審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 市、區總工會經審會辦理審計事項,需要地方國家審計機關、財政和稅務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給予支持和協助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工會經審會在審計事項結束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工會經審會應當向同級工會提出處理建議。同級工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當給予相應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ㄒ唬┚芙^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

 ?。ǘ┺D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財務會計資料、經營資料以及其他文件資料的;

 ?。ㄈ┺D移、隱匿違法所得的;

 ?。ㄋ模┡撟骷?,隱瞞事實真相的;

 ?。ㄎ澹┦谝?、指使、強令審計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審計規定的;

 ?。﹫髲拖莺徲嬋藛T的;

 ?。ㄆ撸┚芙^、阻礙檢查,或者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第四十六條 工會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工會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ㄒ唬├寐殭嘀\取私利的;

 ?。ǘ┡撟骷?,徇私舞弊的;

 ?。ㄈ┩婧雎毷?,給國家和工會造成重大損失的;

 ?。ㄋ模┬孤断嚓P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工會審計活動中,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3:江蘇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2012)

  江蘇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20**)

 ?。?0**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 20**年1月12日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5號公布 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指工會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情況進行的監督。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總工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

  產業(行業)工會、區域工會負責指導、協調和實施本產業(行業)、區域內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

  基層工會在所在單位開展工會勞動法律監督。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支持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公安、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與同級工會建立勞動法律監督協作機制。

  第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總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的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應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對在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工會組織和個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總工會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監督組織

  第八條 工會設立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在同級工會領導下承擔勞動法律監督的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總工會、產業(行業)工會、區域工會設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

  基層工會設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基層工會會員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設立勞動法律監督員。

  第九條 地方各級總工會、產業(行業)工會、區域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τ萌藛挝蛔袷貏趧臃煞ㄒ幍那闆r進行監督;

 ?。ǘτ萌藛挝贿`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組織調查,向同級工會提出處理建議;

 ?。ㄈ┫蛲壒蜕霞壒趧臃杀O督組織報告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重要情況;

 ?。ㄋ模﹨⑴c本區域、本產業(行業)內勞動關系重大問題的調查;

 ?。ㄎ澹┺k理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交辦的事項,指導和支持下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開展工作。

  第十條 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_展勞動法律法規宣傳,對所在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ǘ┙邮軐λ趩挝贿`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情況反映,進行調查,向同級工會提出處理建議;

 ?。ㄈ┫蛲壒蜕霞壒趧臃杀O督組織報告所在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重要情況;

 ?。ㄋ模┺k理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交辦的事項。

  不設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由勞動法律監督員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

  第十一條 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成員和勞動法律監督員(以下統稱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由同級工會在會員中推選產生,其任期與同級工會委員會任期相同。

  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社會有關方面代表和專家擔任顧問。

  第十二條 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應當熱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熟悉勞動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業務能力。

  地方各級總工會應當向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發放《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證》,并組織培訓。

  第十三條 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應當奉公守法、清正廉潔,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不得泄露在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個人信息和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履行職責所需的工作條件。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履行職責需要占用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同意,并不得以占用工作時間等為由扣減其工資福利。

  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調動其工作崗位、降低職級、免除職務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個人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等行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長的除外。

  第三章 監督的實施

  第十五條 工會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

 ?。ㄒ唬┢降染蜆I情況;

 ?。ǘ﹦趧雍贤喠?、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情況;

 ?。ㄈ┢降葏f商和集體合同簽訂、履行情況;

 ?。ㄋ模┕べY報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實情況;

 ?。ㄎ澹┕ぷ鲿r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執行情況;

 ?。┌踩a、職業危害防護等勞動安全衛生情況;

 ?。ㄆ撸﹨⒓踊攫B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情況;

 ?。ò耍┡毠?、未成年工、殘疾職工特殊權益保護情況;

 ?。ň牛┞毠そ逃嘤栭_展及其經費的提取、使用情況;

 ?。ㄊ﹦趧右幷轮贫戎贫?、修改和執行情況;

 ?。ㄊ唬┞毠ご泶髸让裰鞴芾碇贫葓绦星闆r;

 ?。ㄊ┓煞ㄒ幰幎ǖ钠渌闆r。

  工會應當對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勞務派遣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應當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經常性監督,并公布工作地點和電話等聯系方式,接受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情況反映。

  第十七條 勞動法律監督組織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或者接到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反映,應當進行登記,向同級工會報告,并及時調查;情況重大的,應當及時向上一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報告。

  第十八條 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實施勞動法律監督應當聽取職工和用人單位的意見,核查事實,如實記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有關資料,用人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實施現場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進行,并出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證》。必要時,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可以派員參加調查。

  職工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時需要使用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獲取的有關資料的,工會應當提供。

  第十九條 工會應當根據勞動法律監督組織調查情況和處理建議作出處理意見。

  作出處理意見前,工會可以根據需要征求職工、用人單位、企業代表組織、政府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工會應當督促其及時改正,必要時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

  用人單位接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并書面告知工會。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工會意見改正違法行為的,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可以向同級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提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糾正、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四章 監督的支持

  第二十三條 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收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立案后,應當依法查處,并及時向工會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四條 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檢查時,可以邀請同級工會參加。

  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在處理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重大案件時,應當聽取同級工會意見。

  第二十五條 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與同級工會建立勞動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通報、定期會商制度,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合作,共同研究重大問題。

  第二十六條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情況,加強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二十七條 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商業聯合會等組織應當支持、配合工會依法實施勞動法律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芙^或者阻撓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

 ?。ǘ┚芙^向工會及其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提供相關資料的;

 ?。ㄈ┨峁┨摷儋Y料或者隱匿、毀滅資料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和反映情況的職工,通過調動工作崗位、扣減工資福利、解除勞動合同等方式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進行侮辱、誹謗、毆打或者故意傷害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由同級工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免除其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資格,收回《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妨礙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的,由其所在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證》、《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的格式文本由省總工會統一制訂。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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