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車位緊張,業主車輛應該怎么停?物業公司應該怎么管?政府出臺指導意見!
伴隨
城鎮化的快速發展
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
城市汽車保有量
大幅提高
小區業主停車難問題
日益凸顯
日前,上海市浦東區建交委正式印發的《浦東新區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精細化管理與安全工作指引(試行)》通知,為困擾住宅小區業主停車難問題提供了“參考答案”和“指導意見”。
浦東新區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精細化管理與安全工作指引(試行)
1.[依據和目的]
為加強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精細化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秩序,保障住宅小區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根據《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滬府令第85號)和《關于促進本市停車資源共享利用的指導意見》(滬交設(20**)1027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指引,供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及相關單位、部門參考。
2. [基本原則]
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2.1 公共安全優先原則。機動車停放管理應優先滿足業主安全通行、搶險救護、消防等方面的安全需要;
2.2 業主使用優先原則。住宅小區內的車位、車庫以及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應優先滿足本小區業主自有產權的家用轎車停放的需要;
2.3 資源合理利用優先原則。停車位的安排與使用,應優先考慮實現停車位資源合理利用、物盡其用的需要;
2.4 停車位倡導共享原則。停車位在臨時空閑不用時段,鼓勵和倡導相關單位與住宅小區之間、業主與業主之間實行錯時共享停車位。
2.5 車輛總量適度控制原則。在目前停車位已經基本飽和的情況下,車輛增加速度應兼顧到車位增加的速度。
2.6 分類管理與差別化收費原則。根據居住者身份、車輛所有者身份、車輛大小、車輛使用性質、一戶擁有車輛多少等情況,統籌考慮實行分類管理、階梯差別收費。
2.7 信息公開透明原則。小區停車管理制度、方案、停車收費標準、共有車位使用情況、小區車位與車輛總量、停車公共收益收支情況等應按小區管理規約約定或政策規定實行公開。
3. [責任主體與管理單位]
3.1 業主是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管理的責任主體。業主共有機動車車位的使用與日常管理制度、收費等事項納入管理規約,由業主共同決定。
3.2 物業服務企業是機動車停放管理的實施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規定或約定實施管理:
3.2.1《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
3.2.2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約》(停車管理與收費相關制度);
3.2.3國家或本市制定的相關政策法規規定。
3.3 物業服務企業受業主大會委托對機動車停放實施管理活動,應接受業主委員會、業主等監督。
3.4 鼓勵和倡導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積極采用互聯網、物聯網等新的智能信息技術,加強小區停車、收費與安全管理,提升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4. [車位的歸屬]
4.1 住宅小區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包括開發商、業主,以及依法取得授權處理的物業管理單位、中介代理企業等)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4.2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征收安置房小區停車位應屬于業主共有,部分通過招投標方式建設的老項目或部分歷史遺留項目,小區停車位產權歸屬應按招標文件約定,或依據主管職能部門協調意見確定。
共有產權房小區停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單獨選址、集中建設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地下車庫產權為全體購房人共有。
4.3 屬于業主共有的車位,不得以加裝地樁鎖、擺放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椅子等物品實施搶占車位行為。
5. [車位總量信息告知]
5.1 小區車位無法滿足新增機動車輛停放需求時,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小區顯著位置、出入口或樓道內設立“車位已飽和、購車無處?!钡阮愃铺崾靖嬷?,告知牌宜載明小區停車位數量和小區已有車輛數量,提醒業主購車后可能遇到小區內無法停車或停車難的狀況。小區停車位數量和小區已有車輛數量應每季度告知一次。
5.2 業主購車前,應主動向小區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咨詢停車位情況。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主動告知小區目前停車位數量和已有車輛數量基本情況。
6. [緩解車位不足的措施]
6.1 內部改造挖潛。在不影響小區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未成立的,由居民委員會征求意見),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并按相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批,可通過適度擴寬小區道路、綠地等實施改建等方式,統籌利用小區的空余場地及相關空間改造挖潛,改建、擴建、新建臨時地面停車位、地下停車庫或立體機械式停車設施。
6.1.1改建、擴建、新建停車位涉及綠化調整的,應按《上海市居住區綠化調整實施辦法》規定處理;涉及到建筑、特種設備行業的,應按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6.1.1.1 涉及樹木遷移或砍伐的,業主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根據樹木影響范圍確定綠化調整征求意見的范圍,方案需經征求范圍內占建筑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并向市或區綠化管理部門辦理樹木遷移、砍伐審批手續。
6.1.1.2 涉及綠地內部布局調整的,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小區綠地內部布局調整方案。調整方案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6.1.1.3 改建、擴建、新建地面停車位宜采用綠化網格空心磚鋪設,并設置一定數量新能源充電用車位。
6.2 加強管理挖潛。合理施劃停車位、合理規范小區行車路線(如單向通行),以盡可能增加停放車輛數量,改進行車秩序。
6.3 錯時停放車輛。停車位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其周邊商業配建停車場(庫)、道路具備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提出錯時停車方案。
6.4 共享停車設施。鼓勵業主與住宅小區周邊單位通過協商實現停車資源共享。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轄區內的停車需求與停車泊位資源狀況,組織指導共享區域內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相關單位協商制定該區域停車場(庫)資源共享方案,簽訂共享協議,共享停車設施。
7. [停車位轉讓、使用限制]
7.1 住宅小區內的機動車停車位,應當優先提供給本小區內的業主、使用人使用。因小區停車位無法滿足業主停車需求時,可適當規定非業主自有的外來車輛臨時進入時段及在小區內停留時間。
7.2 建設單位尚未出售的停車位,應當出租給業主、使用人停放車輛,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
7.3 停車位不得轉讓給本小區以外的單位、個人,并應當保證已租用車位業主的優先購買權;停車位滿足業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臨時使用。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示停車位出租情況。
7.4 建設單位所有的機動車停車位數量少于或者等于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套數的,一戶業主只能購買或者附贈一個停車位;超出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套數的停車位,一戶業主可以多購買或者附贈一個。
8. [停車位施劃]
8.1 施劃停車位應當事先由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共同制定施劃方案,并充分聽取業主、相關單位的意見和建議。
8.2 小區道路直角轉彎處、主要出入口10米范圍內,住宅小區內的學校、幼兒園等人員進出量大且頻繁的單位門口周邊半徑25米內,原則上不得施劃停車位。
8.3 物業服務企業在小區內部道路上施劃停車位,應當符合交通設施國家安全標準的規定,不得影響消防通道應急使用,不得影響消防設施使用,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通行。
8.4 停車位標線和車位編號應當整齊、清晰、美觀,物業服務企業宜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工作要求,每二年重新劃線一次(建議使用專用反光漆)。
9. [安全標識與設施]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小區內設置相應的安全行車與停放標識、設施:
9.1 小區機動車入口應當設立限速5公里交通、禁止鳴號標志,并在地面安裝減速帶;
9.2 小區道路單向通行的,應設立高度適宜、清晰、明確的行車方向交通指示標識,標注“單向通行”字樣和行車箭頭方向,引導車輛按規定路線行駛;
9.3 小區道路彎道處或宣傳廣告欄影響造成視線不良處,應當設立凸面鏡,并在地面安裝減速帶;
9.4 鼓勵和倡導安裝車牌識別、自動計費等功能的車輛出入道閘與管理系統;
9.5 消防通道處或消防登高面用地,應當設立“消防通道禁止停放車輛”、“消防登高處禁止停放車輛”高度適宜、清晰、明確的立式告示牌,地面標識相應字樣,并用劃設內有打叉的黃色方格,以表示此處禁止停車。
9.6 小區機動車出入口、車輛主要停放場地,宜安裝有補光的監控攝像頭設備。
9.7 停車場所應配置適量的滅火器。
9.8 安全標識與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如破損應及時更新。
10. [車輛行駕及停放行為限制]
機動車在住宅小區內行駕及停放,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10.1 占用消防通道及消防通道出入口、消防登高處用地;
10.2 占用小區公共綠化、小花園、小廣場等;
10.3 以超過小區限定的速度(一般為時速5公里)行車;
10.4 小區道路直角轉彎處、主要出入口10米范圍內等可能影響人車通行、安全的地方停放車輛;
10.5《管理規約》不允許或小區道路荷載能力無法承受的大型客車、卡車或集卡等駛入、停放在小區內;
10.6 進出小區出入口及小區內鳴喇叭;
10.7 夜間停車鎖門發出可能影響他人的提示聲;
10.8 在非個人產權車位上自行加裝地樁鎖;
10.9 停車跨壓停車位標線;
10.10 其他可能明顯影響業主日常生活、正常通行的停車或行車行為。
11. [停車登記管理與停車引導]
11.1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形成工作合力,根據小區實際情況,在廣泛聽取業主意見或建議的基礎上,制定或修訂《管理規約》,或者專門制定車輛停放管理制度,提交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居民委員會應予以指導、協調。
11.2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車位使用登記制度,詳細記載小區停車位使用、出租、轉讓及常駐車輛所有人、號牌號碼、車主對應房屋產證信息、具體聯系方式等內容,相關業主應積極配合。
11.3 已經因歷史等原因形成固定停車位使用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循“尊重歷史、兼顧公平、平穩有序”的原則,共同制定固定車位安排輪候信息登記公示制度、制定固定車位因房屋出售、業主喪失機動車駕駛資格、名下無機動車輛等情形退出制度。
11.4 業主臨時性不使用固定停車位時,應當主動通過口頭、電話等有效方式,提前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秩序維護員(保安),或通過業主微信聯系群告知其他業主,該車位可供其他業主停放的時間段,避免停車位資源浪費。有固定停車位的業主不得將車停放在非固定車位上。
11.5 物業服務企業應加強對秩序維護員(保安)的業務培訓,明確對車輛行駛、停放的引導、管理的工作職責及業務規程。
11.6 秩序維護員(保安)要正確引導小區內車輛行駛和停放,對違反車輛停放規定的業主進行勸導并督促整改。巡查中如發現車輛有車窗、車燈未關、漏油、漏水等情況能通知車主的宜及時通知車主。
11.7 住宅小區內車位或局部區域已停放飽和時,應當在小區入口處或局部區域進入處設立“車位已滿”等類似友情提示,以避免車主在小區內已無車位的情況下進入小區或局部區域。
11.8 設置電子顯示屏或電子進出道閘的小區,應充分利用電子和網絡信息技術,具備車牌號碼自動識別功能,即時顯示小區停車位的剩余情況、交費情況等信息。提倡住宅小區停車位及使用情況納入城市運行管理系統。
11.9 在車位難以滿足本小區業主自有產權的家用轎車停放需要情況下,宜適當實行非業主自有的外來車輛(特種車輛除外)限制進入小區的措施,以優先保證業主停車所需。確實因特殊原因需要進入小區應問清楚進入原因。
11.10 經許可臨時進入小區內的外來機動車短時間臨時停放可能影響其他車輛的,車主應當主動在前擋風玻璃明顯位置明示聯系手機號碼。物業秩序維護員(保安)在車輛進入時,應提醒車主或發放友情提示卡,如“人車暫時分離,必須留下聯系手機號,且不得妨礙其他機動車通行”。
12. [違規停放車輛的處理]
12.1 物業服務企業秩序維護員(保安)在日常巡視過程中發現的違反停車管理相關規定等亂停亂放行為,要立即勸阻、制止。
12.2 當場勸阻、制止無效,或者事后發現的,物業服務企業要在車輛前擋或駕駛位側擋玻璃上張貼《車輛違規停放整改告知單》。阻礙消防通道的,還應同時張貼《浦東新區消防違規行為及法律責任風險告知單》,并即時向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執法部門報告。
12.3 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對車主加強教育和引導。對拒不改正的,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要記錄在案,可依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利用小區公告欄,及時公示當事人房屋地址及違規事實,并報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12.4 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決議對違規停車行為進行處置所產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12.5 停放在小區內長期不使用的機動車(俗稱“僵尸車”),業委會、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可通過小區公告、電話等方式告知車主主動移走。業主拒不移走或無法聯系車主的,應報請街鎮綜治、公安、城管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13. [車輛停放收費]
13.1 建設單位所有的機動車停車位向業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費標準應當在前期物業合同中予以約定。業主大會成立前,收費標準不得擅自調整;業主大會成立后,需要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業主大會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后,向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13.1.1業主共有停車位的收費標準、費用列支和管理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決定對車輛停放收費的,參照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發布的價格監測信息確定收費標準。業主大會成立前,其收費標準由建設單位參照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發布的價格監測信息確定。業主大會成立后,收費標準以及一戶多車分類差別化階梯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決定。
13.2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小區機動車出入口或門衛室、物業服務窗口等公示收費標準,并按規定或合同約定收取小區車輛停放費用,出具正規票據,不得亂收費。
13.3 車位使用人以及臨時進出小區超出規定時間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交納車輛停放費用。
13.4 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房管(物業督查)、物業急修等執行公務或實施作業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不得收費。
13.5 對臨時進出車輛停放實行收費的,應在車輛進門時發放臨時停車憑證,出門時驗證放行。安裝有進出自動識別車牌、自動計費道閘系統的,按計費顯示金額收費。
14. [停車收費的歸屬與管理]
14.1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收取的停車費,在扣除合理、必要的管理成本后的收益,歸共同擁有該物業的業主所有。
14.2 停車收費產生的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剩余部分應當按照業主大會或者共同擁有該收益業主的決定,用于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物業管理活動的審計費用、擁有該收益業主的物業維護費用或者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14.3 停車收費產生的收益應按規定或約定納入維修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每季度將當季公共收益按照物業管理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比例予以結算,并于次月10日前不延誤地及時歸入業主大會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14.4 業主委員會和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并接受業主的監督。
15. [停車矛盾和糾紛化解]
15.1 居民委員會指導業主委員會建立停車矛盾協調工作會議制度,協調處理業主之間、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因停車位安排使用或改建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15.2 業主委員會無法調解或調解不成的,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街鎮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用,調解因停車位安排使用、停車位改擴建等引發矛盾和糾紛。
15.3 因停車位安排使用或改擴建引發的重大、疑難的矛盾和糾紛,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可報請區物業管理糾紛調解委員會介入研究和調解。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綜治門部和房屋管理機構等應予以協助。
15.4 因業主對停車位安排使用或改擴建不滿實施強行占用小區機動車出入口等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可報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16. [本指引與管理規約的銜接]
16.1 業主大會制定住宅小區停車管理制度、方案時,可結合小區實際情況,參考本指引的相關內容,充分聽取業主意見,擬訂小區管理規約或停車管理制度、方案,并依法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表決通過。
16.2 依法表決通過的管理規約(或停車管理制度、方案),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17. [本指引的屬性]
本指引相關內容為指導性意見。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機關制定的文件有明文規定的,以其規定為準。
編后語
親愛的小區業主:
面對趨勢,希望您對小區沒有足夠的地方讓所有車都能停放有充分的了解和預判。
面對現實,希望您對有車卻可能進不了小區停放要有充分的心理準備。
面對困難,我們希望廣大業主彼此理解、互相謙讓、守望相助、共同擔當、共同努力。
總而言之
緩解停車難
讓小區更安全
將永遠在路上
篇2:酒店管理工作案例:停放車輛
酒店管理工作案例:停放車輛
上個星期的一天下午,有一輛車停在倉庫門口,"打個電話給中餐的何經理聯系一下,說這有客人自帶宴會用的一車冰鮮魚,不知道應該從哪里卸貨。"我們的同事邊說邊急著找人疏通通道,還來不及指出車該停在哪里的時候,車已經停到門口,一股股的魚腥味撲鼻而來,冰水四處橫流,而這個時間段正是倉庫進出貨最多的時候,倉庫里面更是一片狼籍,到處是水,幾位清潔工阿姨用清潔器不停的吸水,場面一片忙亂。如果把車停在適當的地方,就不會浪費人力和影響環境了。
倉庫門口的區域其實并不能??寇囕v的,但經常有客人的車直接停放在這里,把通道堵塞得很窄,而倉庫天天都有貨物進出,有時營業部門領貨也很頭痛,領貨的平板車出不去也怕割傷了客人的車,有時貨物急用時,只好把物資逐件搬出去,白白浪費時間和力氣。
酒店有固定的停車位置,可是,不能停車的地方是否設有提示牌呢?希望這樣的情景以后不會再出現,可是誰又能保證呢?
點評:
酒店B層停車場有客人的車,也有供應商送貨的車,酒店也有劃分相應車的停放位置,但仍然有客人將車停放在倉庫門口,希望相關部門能協助解決B層停車場規范停車的問題;對宴會客人自帶酒水或食品的臨時送貨車,相關部門也應提前與客人做好溝通,指定送貨車的停放位置,確保各通道的暢通無阻。
篇3:湛江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2012)
文號:湛價〔20**〕95號
關于印發《湛江市物價局關于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物價局,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物價局,各有關單位:
《湛江市物價局關于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經市法制局審查同意,現予印發執行。
附件:《湛江市物價局關于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湛江市物價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湛江市物價局關于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規范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合理引導停車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廣東省物價局關于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粵價〔20**〕23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并收取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的各類經營行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合同、協議、約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車位,并收取相關費用的,收費標準適用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交通、公安、城管執法、工商、稅務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車輛停車場(站)經營者必須服從物價、交通、公安、城管執法、工商、稅務等政府職能部門的管理,守法經營,為車輛停放保管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車輛停車場經營者應依法取得停車場經營資質和工商營業執照。
(一)機場、車站、碼頭等配套停車場、城市市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經營者需持單位或相關證明,向市、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申辦《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持上述證件到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審批手續。
(二)市區道路內人工停車場(含臨時占道停車場、停車位),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印發湛江市市區臨時占道停車經營管理試行方案的通知》(湛府〔20**〕21號)執行。
(三)居民住宅區利用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其它場地停放車輛并收取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經營的,應征得相關過半數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并取得相應車輛停車場經營資格后,到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審批手續。已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的,不得重復收取車位物業服務費,停車場經營所得扣除成本費用后的收益依法歸全體業主共有。
第五條車輛停車場經營者應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防止車輛毀損、滅失;車輛交付停車場停放保管后,停車場經營者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車輛毀損或者滅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條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停車場的建設,緩解停車位供需矛盾。
(一)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停車場的建設,納入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價格部門應當遵循合理補償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進行定價。
(二)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的條件下,鼓勵社會公益性停車場所為各類車輛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七條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三種管理形式。
(一)室內專業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興建的除外)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并報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室內專業停車場是指由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為主營業務的經營者,設置在建筑物內,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獨立產權,所有停車位均有頂蓋遮攔,具備防曬、防雨功能的停車場。
(二)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物流園區和專業市場等配套停車場、居民住宅區的停車場所以及設在城市郊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可在基準價基礎上,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可上浮不超過30%,下浮不限。
(三)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口岸配套停車場、公交樞紐站停車場、道路內人工停車場(含臨時占道停車場、停車位)和自動收費停車設施等;設在城市市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建設的室內專業停車場,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四)交通違法、肇事、故障的車輛應按就近停放的原則,車輛因交通違法、肇事、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拖曳至指定停車場產生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第八條醫院、學校、博物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內設的停車場原則上應免費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為合理利用停車服務資源和彌補正常服務費用支出確需收費的,由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優先滿足服務對象停車需求的原則從低制定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
第九條市區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分別實行統一管理和屬地管理原則。
實行政府定價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統一由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
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按申報單位隸屬地,分別由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和管理。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免收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
(一)進入居民住宅區停車場,每次停車不超過60分鐘的,有條件的地方免費時限可適當延長;
(二)進入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與居民住宅區共用的停車場不超過30分鐘的,有條件的地方免費時限可適當延長;
(三)進入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車場,以及其它經批準允許收費的各類停車場(含道路內人工停車場、停車位,不含自動收費停車設施及第(一)、(二)項所列停車
場)停車不超過15分鐘的,有條件的地方免費時限可適當延長;
(四)軍警車輛、實施救助的醫院救護車輛,實施作業的市政工程等搶修車輛,殯葬車輛;
(五)老年人可憑老年證免費臨時停放用于其代步的自行車(含電動車),殘疾人可憑證減半收取非機動車停放費。
第十一條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依據下列規定區別車型大小和不同時段計費。
(一)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
(二)小車指額定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種機動車;
(三)大車指額定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1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
(四)超大型車指額定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五)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可以按次、小時、天、月、年為單位計費,也可以根據車位供求關系實行累進或遞減計費。以“次”為計費單位的,連續停放時間最長為24小時,超過24小時的重新按次計費。以“天”(起止時間連續累加24小時為1天)為計費單位的,同一車輛在同一天內多次進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費。
(六)機動車停放服務時段可分夜間和白天,也可以根據實際將停車時段分為繁忙時段和非繁忙時段。不同時段可實行不同收費標準。夜間指00:00至08:00,白天指08:00至24:00。按夜間收費標準收費的不能再收白天停車費。
第十二條我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的收費基準價標準(具體見附件1)。
第十三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需調整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有利于貫徹執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勵各類資本投資停車場的建設;遵循合理補償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綜合考慮停車場的設施等級、服務功能、服務對象、地理位置、市場供求關系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實行區別定價,按照簡明清晰、科學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設定收費方式及標準,并依法組織價格聽證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十四條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經營者,須向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
第十五條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經營場所入口處及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用標價牌標明停放保管服務內容、服務費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計費方法、免費停放時限、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價牌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監制(具體式樣見附件2)。
第十六條機動車進入停車場時,停車場應當提供明確標示或者能夠準確記錄機動車牌號、進入時間的記錄牌或卡;機動車駛離停車場憑該記錄牌或卡交納停放保管服務費,停車場應當提供稅務部門監制的票據。
第十七條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的各類經營者收取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應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票據,照章納稅。經營者須嚴格執行收費年審制度,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價格監督。
第十八條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業主已購置的停車位,其車輛停放保管按照有關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收費,不另加收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
第十九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實行明碼標價、自定收費項目等各類價格違法行為的,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根據《湛江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20**年修訂)》(湛府〔20**〕22號),對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征集價格調節基金,征收標準按收費總額的2%計征。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湛江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20**年6月1日起執行。
附件:
1.湛江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基準價格表
2.湛江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價牌(三種定價形式)
附件1:
湛江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基準價格表
單位:元/輛
停車場(站)類型車型
臨時停放收費標準按月停放收費標準
白天 08:00-24:00
夜間 00:00-08:00
月停放
室內停車場(站)
小型車510280
大型車816450
摩托車2360
自行車0.50115
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車1.502.50
露天停車場(站)
小型車36170
大型車612340
超大型車1020560
摩托車1240
自行車0.300.6012
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車12
說明:
1.小型車為載重2噸(含2噸)以下、載客20座(含20座)以下、正三輪各種機動車;大型車為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載客21座以上各種機動車;超大型車為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2.摩托車含二輪、側三輪。
3.按夜間收費不能再收白天停車費。
4.經營者視情況可在基準價基礎上,上浮不超過30%,下浮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