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遺留問題拒交費不合法,物業服務收費須明碼標價!
一案情簡述
20**年6月29日鹽城**物業公司與**花園業主李*物業費糾紛一案在鹽城市房產物業巡回法庭開庭審理。**物業公司要求被告李*支付20**年3月1日至20**年2月28日物業服務費1611.90元以及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原告訴稱:20**年6月30日原告與**花園業主委員會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合同明確約定收費標準、時間及逾期繳費將承擔的后果,對雙方權利和義務進行了約定。20**年6月28日與業主委員會續簽了物業服務合同,內容與第一份合同相同,收費標準由每月每平米0.5元調至0.6元。被告作為**花園的業主一直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物業服務費。故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物業費1611.90元。2、依據合同約定,判令被告按欠費年度支付至履行之日止期間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其中,20**年3月1日至20**年2月28日物業費755.58元,自20**年4月1日起計算滯納金;20**年3月1日至20**年2月28日物業費856.32元,自20**年4月1日起計算滯納金。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舉證:1、20**年6月30日原告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合同。2、20**年6月28日與業主委員會續簽的物業合同。3、小區業委會向原告出具的情況說明。4、針對該小區房屋公共部位存在損壞的現象,原告通過業委會向住建部門申請維修基金,在前段時間對包括被告在內的房屋公共部位進行了維修,證明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
被告辯稱:1、20**年10月份起被告房屋陽臺漏水,被告與原告交涉后未果,被告只好自己維修,但至今仍漏水。2、原告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3、被告不存在拖欠物業費情況。被告向原告繳納了20**年、20**年停車費及物業費合計8400元。
被告舉證:1、小區業主聯名信,就小區物業存在問題聯名向原告要求限期解決。2、錄音材料,被告繳納20**年、20**年停車費及物業費合計8400元時與原告公司會計的談話。3、鹽城市物價局、房管局小區車位收費規定,不得向停車車位收取物業管理費,在此情況下被告于20**、20**年間繳納共1200元物業管理費。綜上,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二案例結果
經2次開庭審理后,**物業公司與被告李*最終達成協議如下:
李*于20**年9月10日前支付所欠物業服務費,如被告到期不能按約履行,原告可申請執行。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由被告承擔。
三案例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一是業主能否以開發建設遺留問題為由拒交物業服務費,二是業主能否以物業服務不到位為由拒交物業服務費,三是業主繳納的8400元是否包含物業公司所要求支付的物業服務費。
業主李*房屋漏雨屬開發建設遺留問題,業主以開發建設單位遺留問題為由拒交物業費是不合法的。對于開發建設遺留問題,業主應當與開發建設單位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途徑解決,物業公司作為服務單位也應協助業主積極合法維權。本案中**物業公司協助業主李*申請維修資金,維修漏雨房屋,履行了自己的義務,而申請維修資金需要一定時間,業主不應在此期間拒交物業服務費。
物業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公司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業主李*以**物業公司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為由拒交物業服務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物業服務收費包括物業公共服務費、汽車停放費、特約服務費、代辦服務費。其中物業公共服務費,是指物業公司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業基本服務,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案例中**物業公司要求業主李*支付的1611.90元為物業公共服務費,而李*無證據證明其所交8400元包括物業公共服務費。經調解,李*最終同意支付之前所欠物業服務費。
四實踐提示
1、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
2、物業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可向小區業委會反映,由業委會督促物業公司提高服務質量。如小區內無業主委員會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可向物業主管部門舉報。
3、根據《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公司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內容,不得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篇2:開發遺留問題拒交費案例
開發遺留問題拒交費不合法,物業服務收費須明碼標價!
一案情簡述
20**年6月29日鹽城**物業公司與**花園業主李*物業費糾紛一案在鹽城市房產物業巡回法庭開庭審理。**物業公司要求被告李*支付20**年3月1日至20**年2月28日物業服務費1611.90元以及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原告訴稱:20**年6月30日原告與**花園業主委員會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合同明確約定收費標準、時間及逾期繳費將承擔的后果,對雙方權利和義務進行了約定。20**年6月28日與業主委員會續簽了物業服務合同,內容與第一份合同相同,收費標準由每月每平米0.5元調至0.6元。被告作為**花園的業主一直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物業服務費。故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物業費1611.90元。2、依據合同約定,判令被告按欠費年度支付至履行之日止期間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其中,20**年3月1日至20**年2月28日物業費755.58元,自20**年4月1日起計算滯納金;20**年3月1日至20**年2月28日物業費856.32元,自20**年4月1日起計算滯納金。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舉證:1、20**年6月30日原告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合同。2、20**年6月28日與業主委員會續簽的物業合同。3、小區業委會向原告出具的情況說明。4、針對該小區房屋公共部位存在損壞的現象,原告通過業委會向住建部門申請維修基金,在前段時間對包括被告在內的房屋公共部位進行了維修,證明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
被告辯稱:1、20**年10月份起被告房屋陽臺漏水,被告與原告交涉后未果,被告只好自己維修,但至今仍漏水。2、原告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3、被告不存在拖欠物業費情況。被告向原告繳納了20**年、20**年停車費及物業費合計8400元。
被告舉證:1、小區業主聯名信,就小區物業存在問題聯名向原告要求限期解決。2、錄音材料,被告繳納20**年、20**年停車費及物業費合計8400元時與原告公司會計的談話。3、鹽城市物價局、房管局小區車位收費規定,不得向停車車位收取物業管理費,在此情況下被告于20**、20**年間繳納共1200元物業管理費。綜上,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二案例結果
經2次開庭審理后,**物業公司與被告李*最終達成協議如下:
李*于20**年9月10日前支付所欠物業服務費,如被告到期不能按約履行,原告可申請執行。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由被告承擔。
三案例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一是業主能否以開發建設遺留問題為由拒交物業服務費,二是業主能否以物業服務不到位為由拒交物業服務費,三是業主繳納的8400元是否包含物業公司所要求支付的物業服務費。
業主李*房屋漏雨屬開發建設遺留問題,業主以開發建設單位遺留問題為由拒交物業費是不合法的。對于開發建設遺留問題,業主應當與開發建設單位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途徑解決,物業公司作為服務單位也應協助業主積極合法維權。本案中**物業公司協助業主李*申請維修資金,維修漏雨房屋,履行了自己的義務,而申請維修資金需要一定時間,業主不應在此期間拒交物業服務費。
物業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公司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業主李*以**物業公司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為由拒交物業服務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物業服務收費包括物業公共服務費、汽車停放費、特約服務費、代辦服務費。其中物業公共服務費,是指物業公司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業基本服務,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案例中**物業公司要求業主李*支付的1611.90元為物業公共服務費,而李*無證據證明其所交8400元包括物業公共服務費。經調解,李*最終同意支付之前所欠物業服務費。
四實踐提示
1、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
2、物業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可向小區業委會反映,由業委會督促物業公司提高服務質量。如小區內無業主委員會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可向物業主管部門舉報。
3、根據《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公司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內容,不得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篇3:處理業主收樓遺留問題工作心得
處理業主收樓遺留問題工作心得
**庭院2#、4#樓交工后,領導安排我去協助物業配合業主驗房以及處理一些驗房中出現的問題,在此之間,我對交房中容易出現的問題體會頗深。我從以下幾個方面與大家分享。
工程完工后,要做到工完場清。防盜門安裝完畢后,我們忙于整個樓宇的收尾,往往忽略了小的細節,把一些施工材料丟在了住戶的家里,當業主進入家中時,首先印入眼簾的施工垃圾及材料亂堆亂放,給人一種不自在的感覺,這樣就產生了業主挑毛病的心理。與此同時,施工材料的丟失也是我們成本虧損的一個組成。
防水工程完畢后,要負責任的做好閉水試驗。防水工程是業主關心的最大問題。如果施工過程中,部分管理人員不負責任,對工人的管理與技術跟蹤監督不到位,不認真的做閉水試驗,那么就容易使施工隊產生僥幸心理,也為日后的樓宇使用埋下了一顆炸彈,“反復的維修,業主的漫罵,資金的投入,信譽的降低”會隨即而來。
門窗洞口要認真檢查垂直平整。業主接收后,首先做的裝修就是安裝門框與窗框,如果我們施工中對門窗洞口的方正、飄窗高度的檢查不到位,就容易造成日后業主無法安裝門框與窗框,而在維修過程中,處理門窗洞口是最麻煩而且投入人工最多的。
樓板的裂縫要在交工前做專業性的處理。我們施工的建筑物大多是民用住宅樓,當主業裝修房子時,要鋪地板磚,做地面找平層,這樣,上層施工的水就會順著樓板裂縫流到下戶,如果下戶已經裝修,那么我們的“維修”就有可能被說成是“賠償”。
施工完成后,要將施工洞、放線洞逐一檢查修補完畢。地暖鋪設前,要及時檢查施工洞修堵是否合格完畢,業主大部分是非專業人士,看到自己家中有這樣的洞口,給他們的感覺就是,這個工程不合格,對我們的信譽會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
后澆帶要做好處理。由于現在的樓房頂板不做抹灰與刮白處理,原本施工后澆帶是施工過程中的正常程序,但是,如果我們對它的處理不到位,就會被業主誤認為“樓板”塌了。
風道、煙道的檢查至關重要。業主裝修完成后,房子就直接投入使用,在使用過程中,就會發現廚房與衛生間的風道、煙道不通。維修時,首先找逐層尋找堵塞點,然后看看有沒有破壞業主的瓷磚等等,從而為項目部避免了不必要的損失。所以,我們在交工前,要將風道、煙道做好排風排煙的通暢檢查。
對安裝、消防等各分包單位要跟蹤監督檢查。我們是工程總承包單位,在業主心中,所有的工程都是我們做的,產生任何的問題也是有我們來承擔,所以,在施工過程中,我們要加強對各分包單位的跟蹤監督檢查。
綜上所述是我在處理**庭院2#、4#樓處理遺留問題時的一些體會。希望大家在日后的工作中予以借鑒。在工作中,我們要帶著問題去工作,去思考,在保證單位利益的前提下去工作,真正的做到“認真、細心、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