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宣傳貫徹《教育督導條例》實施方案
根據琥頭市教育督導團淮教督〔20**〕5號文件要求,結合我校工作實際,經校黨總支研究,決定在全校開展學習宣傳貫徹《教育督導條例》活動。為把學習宣傳活動落到實處,特制訂本方案。
一、制定依據及總體要求
《教育督導條例》是新中國第一部專門的教育督導行政法規?!督逃綄l例》的頒布施行,體現了國家意志,明確了教育督導法律地位,是我國教育督導制度建設的里程碑,標志著教育督導已經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必將推動教育發展方式和管理模式發生深刻變化。
按照市教育督導團工作部署,我校擬開展為期兩個月的學習宣傳貫徹活動,并以此為契機,在全體師生中組織一次教育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規范學校辦學行為,進一步提高學校管理水平,全面推進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促進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統一思想,高度重視,健全機構,形成有力的組織保障
學校高度重視學習宣傳《教育督導條例》活動,強化領導,精心組織,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成立學習宣傳《教育督導條例》活動領導小組,負責活動的布置安排、組織實施和專項工作的落實。
組長:z
副組長:z
成員:z
三、認真學習,深刻領會,經驗總結
1、強化宣傳,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
利用電子顯示屏、宣傳欄、校園廣播、校園網、《取燧報》及宣傳資料等形式,大力宣傳條例。通過宣傳,形成校重視、關心和支持教育督導工作的良好氛圍。
2、組織學習,領會教育督導的內涵。
結合學校讀書月活動,在全體教職工中開展學條例活動。引導教師學習條例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規,要求深刻領會內涵,撰寫讀書筆記及學習心得。
3、交流心得,提高條例認知能力。
結合學校讀書月活動要求,在全體教職工中征集優秀學習心得,并適時召開心得交流會,提高廣大教師知法、守法、護法的能力,切實維護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結合實際,組織教師召開座談討論會,進一步領會條例精神實質。
4、部門自查,增強依法辦學意識。
各部門在學習活動的基礎上,依據條例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規要求,對本學期部門工作開展自查,重點檢查依法辦學、校務公開及學?!度臧l展規劃》落實情況,撰寫自查報告。
5、總結經驗,迎接市專項督導檢查。
緊緊圍繞條例的學習與貫徹,開展一次教育督導知識競賽,將學習貫徹《條例》落到實處。對各部門學習宣傳條例活動開展情況進行督查,認真總結好做法、好經驗,確保學習出成績、有時效。形成總結報告,上報市教育督導團,迎接市級督導部門對條例貫徹落實情況的專項督導檢查。
四、齊心協力、真抓實干,貫徹落實
學校將以貫徹實施《教育督導條例》為契機,進一步規范辦學行為,提升學校管理水平,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落實《教育督導條例》規定的教育督導機構設置、職能行使、人員配置、經費保障、督導隊伍建設等方面工作。
2、以學校三年發展規劃為依托,督導學校特色學校建設、教學模式改革、學校管理制度、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面工作。
篇2:上海市關于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2000)
【地區】上海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頒布日期】2000.07.01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0.07.01
【正文】
為了規范房屋租賃行為,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房屋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包括以聯營、承包經營和合作經營等名義,將自有房屋交付給他人使用,不參與經營且獲得租金性收益,房屋所有權末隨之發生變更的行為,均為房屋租賃。但旅館業的客房出租和房屋場地經營中的柜臺出租除外。
二、房屋出租人應當是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人。
共有房屋出租的,應當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委托出租的,應當具有房屋所有人與受托人簽訂的委托出租合同;代理人代理出租,應當具有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證明。
三、房屋租賃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土地有償使用的規定。房屋所有人向境內外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出租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地塊上房屋的,出租人應當按市政府關于土地收益收繳的有關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繳納土地收益。
四、出租房屋的所有權應當已依法登記,所有人已取得房地產權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下同)。已竣工但暫時還未取得房地產權證的房屋,有下列權屬證明的也可出租:
(一)集體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持有《上海市農村宅基地使用證》;非居住房屋,持有用地批文和批準建房文件;
(二)單位
或者個人購買的商品房,持有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商品房屋交接書或者商品房出售合同,以及付款憑證; (三)單位建造的房屋(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外),持有土地使用權依法登記的房地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其中居住房屋,應當持有《上海市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四)單位建造的構筑物、地下建筑物,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五)單位建造的臨時建筑,持有臨時使用土地批準文件、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五、向境內的外來流動人員出租房屋,應當按照《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管理條例》及《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出租人向房屋所在區、縣公安派出機構申領《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取得《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后,方可向外來流動人員出租房屋。
六、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簡稱:租賃合同)。在簽訂租賃合同后的15日內,租賃當事人持租賃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上海國營農場范圍內的房屋,租賃合同應當由市房地局在農場系統設置的房地產交易登記受理處(以下簡稱農場系統受理處)辦理登記備案。
(一)出租人應提交的材料:
1.房地產權證或者本實施意見第四條規定的其他權屬證明;
其中向外來流動人員出租的,還應附公安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2.出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
其中,共有房屋出租的,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委托出租的,應提交委托合同;代理出租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證明。
(二)承租人應提交的材料:
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者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
上述應提交的個人身份證明中,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應當提交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香港、澳門的,應當提交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的,應當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上述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中的境外企業、其他組織,應當
提交經公證或者認證的登記注冊證明。 提交的材料符合本條規定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者農場系統受理處應當出具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記備案。
七、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時,出租人可以根據該房屋的租賃期限、房屋用途和維修責任等因素與承租人約定收取房屋租賃保證金。租賃關系終止時,房屋租賃保證金抵充租賃合同約定由承租人承擔費用的,出租人應當出具憑證,剩余部分應當歸還承租人。
八、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承租人需改變租賃合同約定的用途,應當事先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改變住宅使用性質的,還應當符合《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改變房屋用途涉及變更規劃許可或者用地許可的,還應當符合《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和土地管理規定,并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依法報經有關部門批準。
九、危險房屋、房屋主體結構損壞和房屋損壞的鑒定,必須由市房地局認定的具有資質的房屋質量鑒定單位進行。
十、在房屋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應當按規定事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該房屋的權利:
(一)所有人出售已出租房屋的;
(二)出租房屋依法抵押后,抵押雙方當事人協議以折價、變賣方式處分的。
出租房屋轉讓給他人后,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已經登記備案的原租賃合同,并
與承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辦理登記備案。
十一、在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可將房屋承租權轉讓或者交換。
房屋承租權轉讓是指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承租人將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承租人的地位,繼續履行房屋租賃合同的行為。
房屋承租權交換是指在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將其承租的房屋與第三人承租的房屋交換使用,并各自履行交換對方房屋租賃合同的行為。
十二、房屋承租權轉讓或者房屋承租權交換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承租人事先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
(二)承租人與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或者房
屋承租權的交換人簽訂“房屋承租權轉讓合同”或者“房屋承租權交換合同”; (三)出租人與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或者房屋承租權的交換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變更房屋承租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四)雙方當事人在“租賃主體變更合同”簽訂后的15日內,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原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者農場系統受理處辦理合同的變更登記備案,由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者農場系統受理處出具登記備案證明:
1.房屋承租權受讓人或者房屋承租權的交換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者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
2.房屋承租權轉讓合同或者房屋承租權交換合同;
3、房屋租賃主體變更合同;
4、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證明。
十三、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為,包括以聯營、承包經營和合作經營等名義,將承租房屋交付給他人使用,不參與經營且獲得租金性收益的,均為房屋轉租。
十四、在房屋租賃期間,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或者按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承租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租承租的房屋。除預租的商品房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轉租:
(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
末取得《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的房屋向境內的外來流動人員轉租,轉租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區、縣公安派出機構申請并取得《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未取得《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的房屋,不得向外來流動人員轉租。
十五、房屋轉租時,轉租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轉租合同,并應在15日內持下列材料向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者農場局受理處辦理房屋轉租合同的登記備案,由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者農場局受理處出具轉租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一)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意見或者經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
(二)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證明;
(三)轉租合同;
(四)轉租的承租人個人身份證明或者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
十六、符合商品房預售的條件并依法取得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進行商品房預租。
十七、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租商品房,應當與承租人簽訂商品房預租合同。預租合同除了應當具備《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預租房屋的交付使用日期;
(二)預付款的金額、支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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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三)其他有關預租事項。 十八、雙方當事人簽訂預租合同后,應當在15日內持預租合同和本實施意見第六條規定的材料辦理預租合同登記備案,除外銷房向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外,其他房屋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者農場系統受理處辦理。
十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租的商品房竣工并取得房地產權證后,方可與承租人訂立預租商品房使用交接書,交付房屋。租賃當事人持已登記備案的預租合同及預租商品房使用交接書,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者農場系統受理處辦理登記備案,領取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二十、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已經預售的商品房預租;商品房預購人不得將預購的商品房預租:商品房未經初始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前,承租人不得將預租的商品房轉租、房屋承租權轉讓或者承租權交換。
二十一、當事人一方要求登記備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記備案的一方可持租賃合同或者轉租合同或者房屋租賃主體變更合同或者預租合同及預租商品房使用交接書和本實施意見第六條規定一方應當提交的材料辦理登記備案,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者農場系統受理處應予受理。
二十二、已經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轉租合同和預租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租賃當事人在解除或者終止合同后的15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者農場系統受理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二十三、外來流動人員租賃房屋的,在取得登記備案的證明后,應當按《關于貫徹〈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向公安部門辦理《暫住證》。
在本市租賃房屋設立企業、其他組織的單位或者個人,取得的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證明,可作為工商管理部門或者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所需的辦公或者經營場地的有效證明。
二十四、市房地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租賃合同、轉租合同、預租合同及其預租商品房使用交接書等示范文本。當事人可使用示范文本,
也可參照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其他文字書寫。
二十五、本實施意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本局以前頒布的有關房屋租賃的管理規定與《條例》和本實施意見有不一致的,以《條例》和本實施意見為準。
【地區】上海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頒布日期】2000.06.28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0.06.28
【正文】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于1999年12月27日市
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7月1日起執行,《上海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即將同時廢止?,F對《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中有關公有房屋租賃管理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公有房屋租賃管理的范圍
本意見所稱的公有房屋租賃包括公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單位分配給職工和解放時收歸國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執行的居住房屋。公有非居住房屋包括以行政調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政府投資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各區縣房地集團公司依法受托管理的代管、代理經租等房屋的租賃參照公有房屋租賃執行。
二、公有房屋租賃關系的建立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租賃當事人應當使用市房地資源局制訂的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高不超過20年。出租人應當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關調配文件后15日內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租賃,應當使用市房地資源局統一印制的《租用公房憑證》。對未發放《租用公房憑證》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補發。對已發放《租用公房憑證》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換發。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應當在承租人要求辦理受配房屋或者承租權轉讓、交換、租賃戶名變更手續后15日內發放《租用公房憑證》?!蹲庥霉繎{證》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建立租賃關系的合法憑證。承租人憑《租用公房憑證》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戶籍手續。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出具與實際不符的租賃憑證,造成當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公有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及轉租、公有居住房屋轉租,由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和轉租,應當提交房地產權證或授權委托書、租賃(轉租)合同、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公有居住房屋轉租,應當提交租用公房憑證、轉租合同以及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將公有居住房屋轉租給外來流動人員的,還應提交《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四、房屋交付時存在缺陷的處理
公有房屋在交付時存在缺陷,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出租人應當及時修復,租金仍按照市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房屋缺陷的范圍和修理期限,按照本意見第八條規定的急修項目和一般修理項目的范圍和期限執行。
五、公有房屋租賃保證金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不得收取房屋租賃保證金。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出租人可以收取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最高不得超過6個月的房屋租金。出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保證金,在房屋租賃期間,不得挪用租賃
保證金。租賃關系終止時,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承租人拖欠的租金、損壞房屋的賠償、違約金等合同約定的費用外,剩余部分應當歸還承租人,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索。 六、改變公有房屋用途
改變房屋用途是指改變房屋原設計用途或改變房屋實際使用狀況。承租人要求改變公有房屋用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二)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三)不影響相鄰房屋使用;
(四)不影響文物和優秀近代建筑保護。
有下列改變公有房屋用途行為之一的,必須經房屋所有人、相鄰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并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
(一)居住房屋改為非居住使用;
(二)非居住房屋改為居住使用;
(三)非居住房屋改為其他非居住用途。
改變房屋用途涉及規劃建設管理的,還須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七、公有房屋合用部位的使用
公有房屋的合用部位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承租人有共同使用權的天井、曬臺、園地、灶間、衛生間等部位。承租人對合同部位的使用產生爭議的,出租人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30日內協調處理,并出具書面意見。
除恃強占用和任意占用合用部位,影響相鄰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予調整外,一般應維持爭議前的使用狀況。原使用部位較大的承租人承租權轉讓、交換等遷出的,出租人可適當調整合用部位的使用。
八、公有房屋的養護和維修
除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公有房屋的養護和維修責任由出租人承擔。
出租人應當每三至五年進行一次房屋完好狀況檢查;對房屋的結構、水落管、外墻粉刷、避雷裝置以及走廊、扶梯間外門窗每年檢查一次;電梯、水泵(產權屬于自來水公司的除外)應定期保養;下水管道、污水管道應巡回疏通;屋頂水箱每年檢修清洗兩次。
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自然損壞的,由出租人按規定的修理范圍負責
修復。承租人發現房屋自然損壞的,應及時報修。出租人對承租人的報修應予登記,并發給報修憑證。公有房屋修理包括急修項目和一般項目,其中急修項目包括:
(一)房屋結構性損壞而發生危險;
(二)因室內線路故障而引起的停電和漏電;
(三)因水箱水泵故障和進水表以內的水管爆裂造成的停水和龍頭嚴重漏水;
; (四)樓地板、扶梯踏步板斷裂和陽臺、曬臺、扶梯等各種扶手欄桿松動、損壞; (五)水落管、污水管堵塞和水盤等設備漏水;
(六)電梯故障,不能正常運行;
(七)其他屬于危險性急修范圍的項目。
一般項目包括:
(一)各類鋼、木門窗損壞;
(二)水衛設備零件損壞;
(三)屋面滲漏水;
(四)發生其它屬于小修養護和便民服務范圍內的損壞。
其中,房屋急修項目,出租人應在一天內修理;一般修理項目,出租人應在三天內修理;需安排計劃修理的項目,出租人應在一周內派員到現場查勘,約定修理期限。具體報修辦法由市房地資源局另行制定。
九、承租人欠租,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的法規適用
2000年7月1日之前,公有房屋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已滿6個月的,不適用《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的規定。2000年7月1日起,公有房屋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滿6個月的,適用《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的規定。
十、公有房屋的轉租
公有居住房屋轉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簽訂轉租合同前將擬轉租的情況書面告知出租人。承租人未書面告知出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轉租期間,原享受租金減免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市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支付租金。
承租人將非獨立成套公有居住房屋轉租,不得影響相鄰使用人對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影響相鄰使用人對合用部位正常使用的情形有:
(一)將承租的房屋部分轉租,增加合用部位使用人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用于集體宿舍,增加合用部位使用人的;
(三)其他影響相鄰使用人對合用部位正常使用的情形。
承租人轉租公有居住房屋,影響相鄰使用人對合用部位正常使用的,相鄰使用人可以通過協商的方法要求承租人排除影響。協商不成的,相鄰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2000年7月1日之前,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已經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的,承租人應當在2000年8月31日前將轉租情況書面告知出
租人,承租人未在2000年8月31日前書面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公有非居住房屋轉租,應當事先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未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公有非居住房屋轉租期間,原享受租金減免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市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支付租金。公有非居住房屋轉租期間,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收取轉租收益,轉租收益的標準為市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二至九倍。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就轉租收益的標準簽訂書面協議。
十一、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未列入可出售范圍內的公有居住房屋,可以進行承租權的轉讓;列入可出售范圍內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進行承租權的轉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進行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
(一)整幢獨用的花園住宅;
(二)屬部隊、宗教團體所有或者在學校校園內的;
(三)產權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結清的;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實政策的;
(六)已列入戶籍凍結范圍的;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
(八)列入本市危棚簡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計劃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由出租人收回的。
代理經租房屋承租權轉讓和交換的,應當征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
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進行房屋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
十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戶名的變更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中所稱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上款規定書面確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承租人全家戶口遷離本市、全家出國(境)定居,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國(境)定居的,應當同時按規定調整租金標準。
十三、公有居住房屋毀損、滅失或者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安置責任
公有居住房屋毀損、滅失或者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由出租人先行安置承租人,再按下列情況分別承擔經濟責任:
(一)因房屋出租人原因造成的,由出租人承擔責任;
(二)因房屋承租人原因造成的,由承租人承擔責任;
(三)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由出租人追究第三人的責任。
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不為同一人的,房屋所有權人與出租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十四、公有房屋租賃關系終止后承租人騰退房屋
公有房屋租賃關系終止時,原承租人應在出租人給予的期限內將房屋騰空交還出租人,在此期限內,承租人應當按照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租金。未經出租人同意逾期返還的,出租人有權追收房屋占用期間的使用費,使用費的標準應當不低于市場租金。
十五、本實施意見對公有房屋租賃管理未作規定的其他范圍,適用《關于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一)》。
篇3:聊城市貫徹實施《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范城市房屋拆遷工作通知
聊城市貫徹實施《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范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通知(聊政發[20**]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根據《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關于聊城市城區房屋拆遷的相關費用
(一)搬遷補助費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拆遷而遷出的,由拆遷人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以8元/平方米的標準支付搬遷補助費。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三個月一次性計發;實行房屋補償的按過渡期計發。其標準為:住宅(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每戶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計發)、辦公、生產、倉儲用房,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計發;(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商業用房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計發。
(三)住宅房屋用于營業用房增加的補償費
住宅房屋用于營業用房且符合《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在住宅房屋補償價格的基礎上每平方米增加50-100元。即:一類區位增加100元/平方米,二類區位增加80元/平方米,三、四、五類區位增加50元/平方米。
(四)被拆遷房屋的最低貨幣補償價格
被拆遷房屋的最低貨幣補償價格標準為被拆遷房屋所在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平均價格的70%。
(五)住宅最低套型面積標準
住宅最低套型面積標準按45平方米/套(建筑面積)。
(六)專家鑒定費
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鑒定的,應向房屋拆遷評估專家委員交納專家鑒定費。專家鑒定費按評估機構收費標準收取,其中鑒定標的額不足40萬元的,按2000元交納。
(七)經營性補助費、委托拆遷費
經營性補助費、委托拆遷費按聊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聊城市城區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通知》(聊政發〔20**〕33號)執行。
(八)附屬物補償及設備遷移補助費
附屬物補償及設備遷移補助費按本通知《附屬物補償標準》(附件1)、《附屬設施遷移費標準》(附件2)、《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