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永一中迎接省市縣民調工作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興永縣迎接20**年度上半年省市民調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永辦【20**】51號)文件精神,以***為指導,聽民聲,解難題,做實事,服務基層,切實維護我校的和諧穩定,確保我校迎接民調工作順利進行。
二、組織機構
成立興永一中民調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z
副組長:z
成員:各處室主任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
主任:z(兼)
副主任:z
成員:z政教處工作人員
三、工作任務
1、召開專題會議進行部署;
2、廣開渠道、廣泛征求師生意見;
3、建立學校固定電話臺帳、建立流動人口管理臺賬;
4、大力宣傳綜治工作及成果;
5、進一步加強干部、教師思想及作風建設;
6、強化學校綜治工作。
四、實施步驟
?。ㄒ唬┬麄鲃訂T階段(4月17日至4月30日)
制定《興永一中迎接20**年度上半年省市縣民調工作實施方案》,召開動員大會,安排部署迎接民調工作。
?。ǘ┙M織實施階段(4月30日至5月25日)
全力開展迎接省市縣民調工作,落實“大下訪”、綜治工作宣傳等各項工作措施,進一步加強“三風”(學風、教風、校風)建設。
?。ㄈ┕ぷ骺偨Y階段(5月25日至5月31日)
學校對迎接省市縣民調工作進行總結,并形成書面報告,送交縣迎接省市民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1、學校大門懸掛宣傳標語;
2、廣播室進行縣委縣政府【20**】51號文件及相關內容廣播宣傳;
3、校政教處出一期民調工作宣傳欄;
4、辦公室、統計并準確建立學校范圍內固定電話臺帳(紙制、電子文檔);
5、政教處把綜治工作要求落實到各處室,具體到人;積極開展法制教育宣傳,開展青少年違法犯罪警示教育活動和禁毒、交通法律、防止網絡沉迷等教育;進一步加強對班主任、門衛和宿管員的管理;配合司法、公安、城管等部門,整頓學校周邊環境。
6、落實節假日領導值班和巡查制度;
7、總務處和政教處聯合進行安全隱患的排查;
8、辦公室負責征求意見的調查整理收集并上報學校;
9、工會負責走訪詢問固定電話戶;
10、進一步推進校務公開,學校對于合理且當即就能解決的問題,抓緊解決,及時答復,對于合理但受客觀條件限制一時還不能解決的,也要及時說明,求得理解,對于不合理的要求,從政策的、法律的角度,耐心教育群眾,以理服人;
9、明確任務,確保落實,加強監督,實行責任追究,把民調工作納入處室及個人年終考核。
篇2:浙江省加強人民調解化解物業管理糾紛的指導意見(2015)
浙江省司法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化解物業管理糾紛的指導意見
各市、縣(市、區)司法局,建委(建設局)、房管局:
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在預防、化解物業管理糾紛中的作用,探索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聯動、相互銜接的物業管理糾紛調解工作新模式,進一步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現代物業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9號)等相關規定,現就做好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工作目標
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積極作用,不斷加大物業管理糾紛預防和調處作用,促進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聯動、相互銜接,做到便民、利民、快捷、高效,實現暢通群眾利益訴求渠道,力爭“小事不出社區(村),大事不出街道(鄉鎮)”,依法、及時、有效地將物業管理領域的糾紛預防化解在初始階段,依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和諧安寧的良好社會環境。
二、工作原則
(一)平等自愿原則。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物業管理糾紛應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進行,糾紛調解工作人員要對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進行意向引導,應尊重糾紛當事人的意愿。糾紛一方當事人申請調解,人民調解組織可主動做另一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實施調解工作。
(二)依法調解原則。人民調解組織應依法調解物業管理糾紛,法律、法規和合同有規定或約定的,應按照規定或約定調解;無規定或約定的,應按照政策文件或行業普遍認可的規范進行調解。在調解物業管理糾紛過程中,不能為化解糾紛違法違規或侵害其他權益人的合法利益而產生新的糾紛隱患。
(三)預防與調解并重原則。人民調解組織既要重視物業管理糾紛的調解,及時化解糾紛;又要注重物業管理糾紛的預防,經常性排查物業管理中的矛盾,主動介入并開展工作,避免矛盾激化。
(四)尊重當事人權利原則。人民調解組織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權利。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五)調解互動原則。加強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和社會力量的有機結合,整合資源、形成合力,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切實提高解決物業管理糾紛的效果和效率。
三、組織設置
以現有的人民調解組織為基礎,建立縣(市、區)、街道(鄉鎮)、社區(村)層面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體系,或根據實際,建立司法行政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物業管理糾紛調處銜接機制。
(一)社區(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可通過吸收社區民警、社區(村)法律顧問、業主委員會成員或者業主代表、物業服務企業代表等有關人員,負責本轄區一般性物業管理糾紛的預防、受理、調解及糾紛信息的排查,開展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有條件的物業管理住宅小區,可依托所在社區(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室,成員一般由所在住宅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成員、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成員等組成,負責本小區簡單糾紛的受理、調解。
(二)在實有人口總量大、密度高、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糾紛多發的街道(鄉鎮)應設立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可由街道(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擔任,副主任由負責物業管理的街道(鄉鎮)相關人員擔任,通過聘任專職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員,同時吸收社區(村)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代表、城管辦、派出所等人員,專門負責受理、調解本轄區內發生的復雜疑難物業管理糾紛。物業管理糾紛較少的街道(鄉鎮),可依托已有的街道(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吸納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強化物業管理糾紛調解職能。
(三)各縣(市、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需要,可依托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成立縣(市、區)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依托縣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室,負責受理、調解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疑難物業管理糾紛。
(四)各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建法律咨詢專家庫,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建行業咨詢專家庫,為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并參與重大疑難糾紛的研究和論證。各類專家接受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的咨詢,或應邀參與重大、疑難糾紛的調解。
四、調解范圍
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物業管理糾紛,重點解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物業服務、物業使用和維護、物業項目服務管理交接中業主(使用人)之間、業主與業主委員會之間、業主(使用人)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發生的各類適合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民間糾紛:
(一)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相互之間的糾紛。主要指在物業專有或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與維護等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二)業主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的糾紛。主要指業主對業主委員會是否按照規定和共同約定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或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是否經業主大會決議開展活動、是否根據規定組織換屆選舉、是否根據業主大會決定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是否作出違反法律法規的決定以及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等產生的爭議。
(三)業主(使用人)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糾紛。主要指在物業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違約、侵權、物業服務欠費等糾紛。
(四)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糾紛。主要指在物業管理交接過程中,圍繞交接驗收物業項目,移交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物業服務用房和物業資料等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及其他問題。
(五)其他適合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物業管理糾紛。
五、工作機制
(一)物業管理糾紛當事人可以向所在地或糾紛發生地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受理。人民調解組織也可以根據單位、群眾的需求或糾紛排查線索主動介入調解,但不得因物業管理糾紛當事人拒絕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起訴、申請仲裁等。
(二)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按屬地管理、逐級調解原則,一般糾紛由住宅小區、社區(村)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復雜疑難糾紛由街道(鄉鎮)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重大復雜疑難糾紛可提請縣(市、區)人民調解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引導當事人通過行政調解、司法訴訟等途徑解決。
(三)對調解難度大,影響面較廣、情況較復雜的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應及時向轄區涉及糾紛的主管及相關部門反映,有關部門應同時參與調解。
(四)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物業管理糾紛,一般在1個月內調結。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在1個月內調結,經糾紛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調解期限,但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
(五)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物業管理糾紛,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制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采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認真履行。
(六)調解協議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并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陬^調解協議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司法確認。
(七)人民調解組織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相關移交開展物業管理糾紛調解。調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功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移交機關重新申請處理,實現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銜接。
(八)人民調解組織可根據法院訴前引導或委托開展物業管理糾紛調解。調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功的,應當告知當事人重新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實現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
六、工作保障
(一)各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平安小區”中的重要性與必要性,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關心重視和相關部門的支持配合,加強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的基礎設施建設,落實調解工作必須的辦公場所及辦公用品等設施設備。
(二)各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積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保障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專職人民調解員的聘用經費,要完善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制度,將物業管理糾紛專、兼職調解員納入“以獎代補”對象范圍,并切實保障相應的指導、培訓等經費。
七、工作指導
(一)各級司法行政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共同承擔對屬地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職責,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物業管理糾紛的特點、難點和發展趨勢,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聯動、相互銜接的物業管理糾紛調解工作模式。
(二)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做好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健全各項工作規章制度,培訓調解人員。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重大、疑難物業管理糾紛調解,配合做好對人民調解員進行物業管理政策法規專業培訓。
八、實施要求
(一)各級司法行政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要在物業小區公開人民調解工作流程,使廣大群眾特別是糾紛當事人了解、認可、參與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使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在物業管理糾紛處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充分、有效發揮。
(二)各級司法行政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加強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社區(村)法律顧問作用,準確提供訴訟渠道,引導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依法理性表達利益訴求,在法治的軌道上推動物業管理糾紛的及時解決。
(三)各人民調解組織要積極配合屬地街道(鄉鎮)、社區(居委會)和城市行政執法、公安派出所等單位,定期對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糾紛情況及矛盾動態進行排查,著力解決物業管理與服務過程中發生的重大矛盾糾紛,并有針對性的組織開展物業管理糾紛預防和調解工作,形成合力,不斷提高物業管理糾紛調解工作效率。
(四)各人民調解組織要建立健全各類物業管理糾紛調解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各級調解組織文書要統一規范,調解的物業管理糾紛要分類統計,定期進行分析;建立調解組織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明確工作例會、調解業務登記和檔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五)各人民調解組織要積極參加各類業務培訓、專題講座、庭審觀摩、案例分析等活動,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物業管理糾紛調解技巧,確保物業管理糾紛調解組織有效運行。
(六)各人民調解組織應與屬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受理事項、辦結協議達成等信息互通機制。
浙江省司法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年12月22日
篇3:武漢市建立健全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的意見(2014)
關于建立健全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的意見
(武房發[20**]54號)
【時效性】 現行有效
各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區司法局:
為進一步發揮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在預防、化解物業管理糾紛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以及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武辦發〔20**〕22號)的規定,現就建立健全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
通過建立健全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便民、利民、快捷、高效、不收費的優勢,暢通群眾利益訴求渠道,依法、及時、有效地將物業管理糾紛化解在基層,營造和諧安寧的社會環境。
二、組織建設
(一)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建設由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區為單位設立,名稱為“××區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各區司法局備案。各區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在20**年6月30日之前組建完成。
(二)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員。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由3-5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配備2-4名專職人民調解員。調解員由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司法行政部門按照程序進行聘任。注重吸納具有房地知識、法律知識、熱愛調解事業的人員擔任。
(三)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信息員。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物業管理糾紛調解信息員網絡,由物業服務企業在其提供服務的各小區分別指定1名服務工作人員組成。信息員向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時反映小區物業管理糾紛情況并受邀參與涉及該小區的物業管理糾紛調解。
三、制度建設
(一)流程公示制度。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對調解的受理、當事人權利義務、調解的組織、調解員回避、調解協議及履行等工作流程和規定向當事人進行公示,接受監督,并嚴格依照流程進行調解。
(二)受理和調解登記制度。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依物業管理糾紛當事人申請進行調解,也可在征得糾紛當事人同意后主動進行調解。調解物業管理糾紛,一般應當在一個月內調結。
(三)重大糾紛報送制度。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過程中遇有重大疑難糾紛的,應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采取措施緩和矛盾、防止激化,并及時上報。
(四)結案歸檔制度。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對調解成功和未能調解成功的物業管理糾紛,都應當建立規范的結案檔案,調解案件實行一案一檔。
(五)專家庫制度。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行業咨詢專家庫,各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建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法律咨詢專家庫,為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提供法律支持。專家庫人員不少于8人,專家接受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或當事人的咨詢,或應邀參與重大、疑難糾紛調解。
(六)銜接配合制度。街(鄉、鎮)、社區(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在接到當事人物業管理糾紛申請時,認為屬于重大復雜糾紛的,可引導當事人向區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區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過程中需要街(鄉、鎮)、社區(村)人民調解委員會配合協助的,街(鄉、鎮)、社區(村)人民調解委員會應予配合協助。
四、調解范圍
(一)業主之間的糾紛。主要指在物業專有部分或共有部分使用、裝飾裝修等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二)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糾紛。主要指在物業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爭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糾紛。主要指在物業管理項目交接過程中,圍繞物業服務用房和物業資料交接及其他問題發生的爭議。
(四)其他屬于人民調解范圍的物業管理糾紛。
五、工作保障
(一)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決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辦公場所、辦公設施并承擔日常辦公經費。各區司法行政部門依照市綜治辦、市財政局、市司法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有關精神,承擔工作經費及聘用人民調解員所需經費。
(二)各區要按照規范化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標準,設置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辦公室、調解室、接待室、檔案室等,懸掛人民調解工作標識和標牌,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
六、工作指導
(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共同承擔對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管理職責,通過聯系會議等形式建立信息共享、互動合作的長效工作機制。
(二)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關于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發揮社區律師在物業管理糾紛調解中的作用,做到方便群眾,服務群眾。
(三)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機制,要在物業小區公開人民調解工作流程,使廣大群眾特別是糾紛當事人了解、認可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使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在物業管理糾紛處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充分、有效發揮。
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漢市司法局
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