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學校一日開放暨家長評教育活動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家校交流,形成家庭、學校、社會教育合力,努力構建和諧教育,根據揚州市教育局《市區學校一日開放暨萬人評教育活動》文件精神,我校定于11月第二個星期五開展“安泰學校一日開放暨家長評教育”活動,特制定本活動方案如下:
一、活動主題
交流 溝通 合作 共贏
二、活動時間
11月第二個星期五(家長于上午9點前報道)
三、活動地點
各班級
四、活動主要內容
1、介紹學校主要工作和年度重大活動,展示安泰學校教育質量科研推進年工作成果;
2、宣傳安泰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成績,介紹學校發展現狀、思路、目標和近期主要工作;
3、召開班級家長會,分析總結半學期來學生的學習情況,明確后半學期的努力方向和工作措施;
4、突出加強與家長的溝通,形成家校教育合力,既要整體分析,指明存在的問題,加強家教輔導,聽取家長意見,又要動員全體任課教師參加,重視與家長的個別交流,注重個別指導,取得工作實效;
5、組織發放和回收《萬人評議教育活動征求意見表》;
6、開展教育政策咨詢、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咨詢和家庭教育方式方法咨詢、心理咨詢等。
四、活動組織
成立活動領導小組,名單如下:
組長:z
副組長:z
安全小組:z
宣傳小組:zz
后勤小組:zz
咨詢小組:zz
五、日程安排
1、11月6日:召開教師會,傳達上級文件精神,部署學校開放活動;發放告家長書;上報活動方案。
2、11月7日-10日:回收告家長書回執,班主任聯系各家長;做好學校衛生工作,布置好校園環境和班級文化環境;設立歡迎標語、戧牌、橫幅;設置教育行風評議箱;準備好宣傳資料;安排好車輛停放區域。
3、活動日:開展活動,做好安全工作、接待工作、宣傳工作,發放和回收《萬人評議教育活動征求意見表》。
篇2:案例:孩子在小區泳池溺亡!家長狀告物業
案例:孩子在小區泳池溺亡!家長狀告物業
孩子在小區泳池溺亡!家長狀告物業,到底如何擔責?
20**年5月的一個晚上,南寧一名7歲女孩獨自在小區泳池內溺亡,其家長將小區物業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近50萬元。近日,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經開區法庭審結該案。
7歲孩子溺亡 父母起訴物業公司
20**年5月的一天晚上,南寧夫妻黃某與李某7歲的女兒黃某某,獨自乘坐電梯下了樓。當晚8時30分左右,夫妻倆發現孩子不見了,于是叫上同事并通知小區物業幫忙尋找。
當晚11時50分,大家在小區泳池里發現了已經溺亡的孩子。
據了解,事發時,泳池處于歇業期,大門是鎖住的。游泳池內水深約1.1米。
據悉,游泳池在歇業期內,通常只保留約30厘米的水,作為泳池底維護,但事發前幾天剛下了暴雨,游泳池內才會有積水。
物業公司稱:小孩的死亡系家長監管不力所致,與物業公司無關。
黃某夫妻倆則認為:物業公司沒有將泳池與公共通道和兒童游樂園等公共場所進行有效隔離;在非營業時間,游泳池依然蓄水;未安排專業人員看管,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女兒溺亡的直接原因,應對受害人的死亡承擔八成責任。他們起訴物業公司要求賠償各項損失49.34萬元。
監護人負主要責任 被判擔責八成
江南區法院審理該案件后認為:事發當晚,因監護人的疏忽大意,致使孩子獨自乘坐電梯下樓,作為監護人,存在過錯。
另外,該泳池雖有圍欄,但并沒能將泳池完全封閉。圍欄柱子之間有較大間隙,個頭較小的人可從間隙中進入泳池,個子較高的亦可翻過圍欄進入。
同時,作為泳池管理者,在歇業期內應隨時關注蓄水深度,并排至預定深度。因此,泳池管理者也存有過錯。
最終,法院判定受害人父母承擔七成責任,物業公司承擔三成責任,物業公司賠償家長經濟損失共計15.5萬元。
篇3:同心童創家長守則
同心童創家長守則
1、家長要經常聽課后輔導內容,及時了解教學進程。
2、上課前家長要提醒孩子及時小便。
3、家長對孩子的學習要嚴格要求,同時要多鼓勵,多贊賞。
4、家長要多于老師溝通,了解孩子的學習情況。
5、家長聽課時不能接聽手機,不能與旁人低聲交談。
6、家長聽課時不能拍照,不能攝像,不能錄音。
7、家長要教育孩子保持課堂秩序,不亂丟果皮紙屑,保持課堂內外環境整潔。
8、家長聽課時要離開孩子一米以上距離,上課過程中,不得走到孩子中間來。
9、回家以后,家長要督促幫助孩子及時復習。并及時把學習情況反饋給老師。
10、如需給孩子請假須提前向任課老師說明,否則不予安排補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