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懲規定
第一條 本獎懲條例如與人事獎懲制度有沖突,以此獎懲規定為準。本條例適用于全體保安員、領班、隊長。
第二條 A級處罰規定細則(嚴重)
1.對待客戶態度粗暴、言行舉止差,引起業主(住戶)有效投訴,情節嚴重者一律給予除名。
2.未經領導書面批準,擅自帶外人在宿舍留宿的,第一次罰款100員,并警告處分,第二次給予除名。
3.未經領導書面批準,擅自不在所轄區內宿舍內住宿的,第一次罰款100元,第二次給予除名。
4.發現在轄區內有參與賭博者,一律給予除名。
5.偷盜公私財物或掩護他人偷盜公私財物者,必須照價賠償,同時視情節給予罰款和除名或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6. 發現不良情況不及時報告、反映情況不準確、有意向上級說謊,或處理問題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者,一律予以除名或其它處分
7.責任區內發案一宗,當班保安員視情節輕重罰款100元—300元,情節特別嚴重者將予以除名。
8.當班時間睡覺或脫崗,造成嚴重后果者,一律予以除名。
9.毆打、體罰或虐待違反犯罪嫌疑人者罰款200元,并承擔受害人一切醫療費用,情節嚴重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0. 以查物驗證或其它借口為由敲詐勒索的,或私放嫌疑人的,予以除名,情節特別嚴重者予以開除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私自處理押扣物品者,一次罰款300元。情節特別嚴重者予以開除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1.在協助拘捕違法犯罪嫌疑人時,退縮不前,貪生怕死,致使嫌疑人傷害到群眾、治安員或其它人員,或致使嫌疑人脫逃者,罰款200元,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或開除。
12.未堅持履行保安隊長、保安領班、保安隊員職責,或因工作疏忽造成損失,視情節輕重罰款100—300元,情節特別嚴重者將予以除名。
13.收費員未按章收費,貪污、挪用公款、涂改和偽造發票、收費不給發票或不按票額開發票者按貪污論處,一律除名,并處其面值10倍的罰款。
14.利用職務之便拉關系、收受賄賂、玩弄及損壞或丟失車輛、搞非法活動,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紀律處分或開除出隊。
第三條 B級處罰規定細則(一般)
1. 發現不良情況不及時報告、反映情況不準確、有意向上級說謊,或處理問題不及,第一次罰款30元,第二次罰款100元,一個月有三次予以除名。
2. 當班時間睡覺、脫崗、
串崗或在崗時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如會客、閑談、打盹、抽煙、看報紙、吃東西等),或執勤時有抄手、手插口袋、半蹲等情況,第一次罰款30元,第二次罰款100元,一個月內有三次予以除名。
3. 凡違反“隊容儀表規定”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條規定者,第一次罰款30元,第二次罰款100元,一個月內有三次予以除名。
4. 凡違反“內務規定”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條規定者,第一次罰款50元,第二次罰款100元,一個月內有三次予以除名。
5. 有事未按規定程序履行請銷假手續,上崗遲到早退,第一次罰款50元,第二次罰款100元,一個月內有三次予以除名。
6. 無故曠工不上崗,按《人事獎懲制度》執行。
7. 在規定的睡覺時間(早班23:30、中班2:30)未回宿舍者,第一次罰款30元,第二次罰款100元,一個月內有三次予以除名。
8. 有下列行為者:在宿舍內吵鬧、或開展娛樂活動影響他人休息、不按時睡覺,第一次罰款30元,第二次罰款100元,一個月內有三次予以除名。
9. 不按先禮后言的程序處理事情,有打人、罵人、罰款等行為,第一次罰款30元,第二次罰款100元,一個月內有三次予以除名。
10. 不服從組織安排,消極怠工、故意推諉,敷衍塞責,對當事人第一次罰款30元,第二次罰款100元,一個月內有三次予以除名。
11. 非工作時間,穿制服私自外出行動者,第一次罰款30元,第二次罰款100元,一個月內有三次予以除名。
12. 損壞公物照價賠償,并視情節予以罰款或其他處分。
第四條 C級處罰規定細則(輕微)
1. 不按規定范圍巡邏,不按規定程序規定記錄,第一次罰款30元,第二次罰款50元,第三次罰款100元。
2. 對不講究公共衛生,隨地吐痰、亂扔垃圾等不良現象的任何一項一次罰款20元。
3. 不熟悉責任區內情況者、不熟悉個人崗位職責者或公司相關規定者,一次罰款30元,第二次罰款50元,第三次罰款100元。
注:每月超過兩次罰款予以除名
第五條 獎勵辦法:
1.公司對保安員處罰所收的罰款一律作為全體保安員的獎勵基金,由公司統一支配。各管理處對保安員處罰所收的罰款一律作為各管理處保安隊員的獎勵基金,由管理處統一支配。獎勵基金主要用于獎勵保安隊值勤或非值勤時間的好人好事,抓獲或協抓疑犯,及時制止治安事件或補救搶險等工作突出人員。
2. 獎勵程序按照《人事獎懲制度》執行。
篇2:物業保安培訓:獎懲制度
物業保安培訓:獎懲制度
為維護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進行,激勵職工的敬業精神,特制定員工獎懲制度。
第一節 獎勵
一、獎勵種類:
頒發獎狀:通報表揚(嘉獎);物質獎勵(小功);晉升工資或晉級(大功);發放獎金。
二、獎勵條件:
?。ㄒ唬﹩T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認真勤奮、承辦、執行、或督導工作得力者。
3、工作勤奮,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當月被評為優秀員工者。
?。ǘ﹩T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
1、對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者。
2、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
3、檢舉揭發違反規定或損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確保公司及財物安全者。
5、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
6、其它應給于記小功事跡者。
?。ㄈ﹩T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在工作或技術上大膽創新,并取得顯著經濟效應。
2、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者。
3、對公司發展有重大貢獻,應記大功之事跡者。
4、在各類報刊或學術研討會上發表有關物業管理論文者。
?。ㄋ模﹩T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終可參加優秀工作者評獎。
1、一年中累計三次記大功但無記大過記錄者。
2、在當年工作中給公司帶來重大效益者。
3、在當年工作中,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本職工作,工作成績優秀者。
4、其他可參選優秀工作評獎者。
三、獎勵程序:
1、凡符合上述獎勵條件者,由所在部門將員工事跡以書面形式報告上報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核實無誤后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實施。
2、每半年將對員工進行一次考核,根據考核成績評定員工職級。如一年內兩次被評為先進者,授予優秀員工稱號,并給予獎勵。
3、對嚴格遵守考勤制度的員工,在提薪晉升等各方面將優先考慮。
4、大功或大過以上者在規定的張貼處張貼告示。
第二節 違紀過失
一、甲類過失
有下列行為者屬甲類過失。
1、因過失導致工作發生錯誤但情節輕微者。
2、防礙工作秩序或違反、破壞安全,環境衛生制度者。
3、初次不聽領導合理指揮者。
4、不按公司規定著裝;儀表、儀容不整,當值哼歌、吹口哨、無精打采者。
5、不填寫或不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者。
6、不使用禮貌用語。
7、經查實在一個月內兩次(含)以上未按規定配戴工卡、穿工作服者。
8、不遵守考勤規定,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兩次或每次遲到、早退超過10分鐘者。
9、同仁之間相互謾罵吵架情節尚輕者。
10、一個月內兩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11、對各級領導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無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12、在當值崗位使用公司電話辦理私事超過3分鐘等在工作場所防礙他人工作者。
13、在工作時間內睡覺或擅離工作崗位或接待私人來訪時間超過15分鐘者。
14、當班時間吃東西、收聽廣播、看報紙、聊天、吃零食者。
15、無故不參加公司的業務培訓者。
二、乙類過失
有下列行為者屬乙類過失:
1、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損失但不大者。
2、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傷害但不大者。
3、檢查值班人員未按規定執行勤務者。
4、捏造事實騙取休假者。
5、季度內累計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6、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卡或簽到者。
7、當班時間睡覺、打鬧、飲酒者
8、未經同意私自調班或擅離工作崗位,經常遲到或早退(1周超過3次)
9、因服務態度差受到用戶投訴時,與用戶爭辯、吵鬧或對業主投訴的處理不當或不及時,引致業主向上級部門領導投訴者。
10、弄虛作假,涂改單據、證明、記錄、報假學歷。
11、不服從領導的正確命令并在公共場合頂撞領導。
12、超越職權范圍或違章操作尚未釀釀成事故者。
13、工作時間消極怠工
三、丙類過失
有下列行為者屬丙類過失:
1、不服從正常的工作調動及安排,不聽從上級領導指揮監督、與其發生沖突者。
2、在公司內酗酒滋事造成惡劣影響者。
3、工作時間喝酒、賭博、打架。
4、工作范圍內聚眾賭博、變相賭博等。
5、故意毀壞公物,金額較大者。
6、服務態度極差,與用戶吵架,或累計被用戶投訴3次以上者。
7、聚眾鬧事妨害、擾亂正常工作秩序者。
8、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者。
9、對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者。
10、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者。
11、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六次(含)以上者。連續曠工3天或兩個月累計五天,全年累計七天的。
12、盜竊同仁或公司、客戶財物者。
13、職務下所保管的公司財物短少、損壞、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損失較大者。
14、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15、在公司內部有傷風敗俗之行為者。
16、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
17、在工作時間睡覺或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18、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著。
19、故意撕毀公文者、遺失重要公文(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業秘密者。
20、虛報工作成績或領先偽造工作記錄者。
21、未完成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者。
22、年度內累計三次乙類行為者。
23、經公檢法部門給予拘留、勞教、叛刑處理者。
24、在公司任職期間私自在外兼職。
25、其它應給予辭退的行為。
第三節 行政處分
一、對員工的違紀處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降級、降薪或撤職、停職停薪、勸退或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七種。
1、警告:僅限于首次觸犯甲類過失的行為,上級領導簽發過失通知書并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
2、嚴重警告:員工重復觸犯甲類過失或首次觸犯乙類過失,上級領導簽發書面警告書,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并扣以(30-50元)的處罰。
3、記過:員工重復觸犯乙類過失將給予記過處分,除扣以(50-100元)的處罰并下調工資一級。
4、降級、降薪或撤職。員工在同類職務各類考核評估中不合格或位于10%末位范圍及員工違規的,可以給予降級、降薪、撤職處分。
5、停職停薪。員工違規除給予警告、記過、降級、撤職外,還可以給予降級、撤職處分。
6、未位淘汰。采用5%的未位淘汰制,員工在同級各類考核評估中連續三次位于5%末位淘汰范圍內的給予辭退。
7、勸退和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凡觸犯警告(過失)一年內累計被簽發4個甲類過失或3個乙類過失將被視為丙類過失,公司根據《勞動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規定對其作勸退或違紀辭退處理,并不給予經濟補償。由各部門經理書面提出,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復查、審核,總經理批準實施。經公司領導批準,人力資源部可直接對違規員工給予辭退處分。
8、員工違反丙類過失任意一項,對其做勸退或違紀辭退處理。
三、處理的原則:
給予員工違紀處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法規制度為準繩,并允許受處理者申辯。
四、處理公布:
各種違紀處理,都必須發出“違紀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同時在公司通告欄上予以公布。
五、處理的時限界定:
1、員工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于“違紀處理決定書”送達當天起計,三天內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訴。如在上述規定時間內不提出書面申訴,違紀處理決定生效。
2、公司在收到書面申訴當天起計,七天內作出是否變更違紀處理的決定。
六、處罰程序
1、員工有違紀行為,由所在部門填寫員工違紀警告過失通知書,道明違紀事實,提出處理意見,經見證人或違紀人簽名后,送人力資源部。
2、普通員工的違紀處罰,由人力資源部經理審批。
3、部門經理可對違紀而拒絕簽過失記錄、情緒激動且有可能造成傷害他人及損壞物品的行為和嚴重違紀(本冊第二十一條第3點“丙類過失”)的員工采取即時停職停薪,再報人力資源部處理。
4、主任級以上員工(含主任級)的違紀處罰,由總經理審批。
七、處罰的取消
員工從受到警告通知書后三個月內,如能認真改過,積極工作,連續兩次考評為“優”,或因工作成績突出,受到公司的通報表揚,經所在部門主管提出,公司領導批準后,可取消警告處分。
篇3:初中(學校)保安隊獎懲規定
初級中學(學校)保安隊獎懲規定
為切實抓好我校安全保衛工作,落實學校工作中的崗位意識,激勵踏實上進的工作態度,規范保安工作,經學校行政會議集體通過,特制定本規定。
一、保安工作基本規范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依法履行保安工作。
2.按照學校規定和隊內安排,按時到崗,堅守崗位,以主人翁的姿態,認真負責地完成崗位工作。
3.積極參與學校的其他活動,鼓勵保安隊員積極參與學校全員育人工作,鼓勵積極主動地工作。
4.服從學校工作大局,規范值班行為,提倡服務精神。
5.規范著裝,愛護器材,搞好衛生,精神飽滿。
二、獎懲規定
1.學校對保安隊員的以下工作進行獎勵
為了更好的完成學校安全保衛工作任務,充分發揮保安作用,特制定保安獎勵條例,有下列應給予精神和每年600元的安全獎(按段發放):
(1)努力完成本職工作和上級交給的任務,成績顯著,有突出貢獻者;
(2)熱愛本職工作,工作任勞任怨,盡忠職守,多次受到上級表揚者;
(3)遵紀守法,聽從指揮,團結協作,拾金不昧者;
(4)遇有事故和災害,及時匯報,處理得當,避免和減輕損失者;
(5)抓獲盜竊、搶竊、搞破壞行為有功者;
(6)在處置突發事件中,有突出貢獻者;
(7)檢舉違法犯罪和違反學校制度侵害行為表現突出的;
(8)為保護學校財產和師生及他人生命安全,敢于挺身而出、見義勇為、影響較大者;
(9)工作一年內沒有違反學校制度的保安處罰條例,考核評優評先者;
(10)學校財產無被盜,師生進出無失誤,保安員無責任事故,學校每學期對保安隊員發安全獎。
(11)保安員及時發現學生在學校內翻越圍墻、破壞單車等嚴重違規行為,學校將予以獎勵。
(12)其他有功行為。
2.學校對保安隊員的以下工作進行處罰
嚴重違反紀律,學校將依據規定,有權解除合同。其他情況將視情節輕重,予以經濟處罰。
以下情況,將予以罰款:
(1)不服從上級的安排和頂撞上級領導者;
(2)在上班時間內睡覺,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及擅離崗位者;
(3)消極怠工或謠言惑眾者;
(4)未經允許隨便動用學校的物品者;
(5)不按規定時間上下班、遲到早退等;
(6)招惹、參與或教唆他人打架者;
(7)有意損壞器材設備和學校其他物品者;
(8)不按時參加早訓者;
(9)遇見問題不及時匯報,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者;
(10)不能正常完成工作職責,因工作失誤給學校造成損失的。
如違犯本條例者,罰款50-200元,重則辭退,如違反法律法規則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以下情況有兩項以上者,將解除合同:
1.兩次以上因違紀被罰款;
2.不服從學校安排,造成重大失誤的
3.違反學校其他規定,造成不利影響的。
以上規定為暫行規定,學校將視情況變化予以修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