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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是否需要支付物業費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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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置房是否需要支付物業費的案例

  空置房需交物業費嗎?為什么?可以怎么交?哪些城市有優惠?

  在物業管理領域,關于未入住業主是否需要支付物業費的問題,常常引發社會熱議。通過深入剖析幾個具體案例,我們可以更清晰地理解這一問題的法律實踐及其背后的邏輯。

  01案例回顧

  案例一:

  陳某是益陽市某小區的業主,于2018年購買了該小區的房屋,并與小區物業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然而,自購房后陳某一直未交納物業費,直到2024年8月,物業公司不得不將其起訴至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要求陳某支付拖欠的物業費共計15120元及違約金3000元。陳某在法庭上辯稱,其房屋存在質量問題一直未收房,且因長期在外地工作,房屋長期處于空置狀態,因此認為不應交納物業費。

  法院審理與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物業公司已經按照協議約定和有關法律規定提供服務,陳某以未居住房屋從而未接受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同時,法院指出,房屋質量問題系房屋建筑工程質量問題,與本案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并非同一法律關系,陳某可憑據另案向相關責任單位主張權利。最終,在法院的組織調解下,物業公司同意免除違約金,并就房屋空置期間的物業費打折收取,陳某同意該調解方案并當庭支付了拖欠的物業費。

  案例二:

  在吉林敦化,石某和王某夫妻購置了一套毛坯房但并未裝修入住。某物業公司入駐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后,多次向夫妻二人催繳物業費。然而,石某和王某以房屋未入住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催繳無果后,將其起訴至敦化林區基層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院積極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承辦法官從法理、情理、小區治理等多角度耐心解釋,使石某和王某認識到即使房屋未入住,物業服務也在持續進行,他們作為業主有義務支付物業費。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和解意見,石某和王某自愿表示將補齊拖欠的物業費。

  02法律實踐探討

  通過以上兩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未入住業主支付物業費是法律法規的明確要求?!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明確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這一條款為物業費的收取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在實際操作中,物業服務企業為鼓勵未入住業主配合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可以通過協商給予一定的折扣或優惠。但這并不意味著業主可以隨意拒交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是公共性服務,旨在維護整個小區的環境和秩序。無論業主是否入住,只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了服務,業主就應當履行支付物業費的義務。

  03部分有優惠的城市

  目前查詢到空置房物業費可以打折的部分城市有,歡迎大家補充:

  湖南:《湖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湘發改價費規〔2022〕271號)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業主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時間,為已辦理房屋交付手續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交納物業服務費時,物業服務費按不超過90%交納,具體優惠幅度由市、縣確定。

  河北:河北滄州市東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通過陽光理政平臺做出的回復:《關于修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標準調整等級基準價的通知》滄價經費字【2012】27號第六條:對于售后沒有裝修且無人居住的空置住房,業主應事前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說明,經確認后,物業服務費和電梯運行費按照標準的80%繳納。

  山東:《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7號)第十七條規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個月以上的,其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應當減收;辦理空置的程序和具體減收比例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主管部門規定,但收取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甘肅:蘭州新區發布官微,甘肅蘭州新區推出了12條措施,涉及認房不認貸、房企以舊換新、分期辦理審批驗收手續、 降低住宅持有成本四個方面,其中對于物業費的繳納有新規定,為了進一步降低業主的住房持有成本,連續6個月以上沒有入住的空置房,業主書面申請,物業確認登記后,物業費的收取可減半,按照50%繳納。

  江蘇:蘇州、無錫、宿遷、鎮江、常州、連云港、淮安、揚州,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百分之七十交納,泰州、南京、徐州、南通、鹽城均無空置房優惠政策。

  04總結

  綜上所述,未入住業主也需按照約定支付物業費是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應通過積極溝通、協商和合作來共同維護雙方的權益和小區的整體利益。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構建一個和諧、宜居的社區環境。

篇2:空置房物業費如何交納之案例

  物業案例分析:空置房物業費如何交納

  20**年1月,因某小區大量業主長期拖欠物業費,經多次協商無果,青島某物業公司遂到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將案件交由青島市北區民事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

  在了解相關案情后,調解員姜東將雙方當事人約至位于人民法院的調解室進行調解。物業公司出具與業主莊某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證明莊某應依據雙方物業服務合同繳納物業費及違約金。業主莊某自述自20**年起,因工作原因搬至黃島區居住,涉案房屋一直閑置無人居住,并沒有接受物業服務,且物業公司也知情其沒有實際居住,所以,不應該繳納物業費及違約金。

  調解員姜東首先對業主莊某,依據物業合同,業主應該繳納物業費及違約金,而且涉案房屋空置這么長的時間沒有出現任何安全問題,與物業公司的管理是分不開的的。物業公司提供了合同約定的服務,業主應該繳納物業費。但鑒于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物業公司可以減免一定比例的物業費。莊某表示如果物業公司能免除違約金并減免部分物業費,可以繳納,而且以后會按時交納。同時,在對物業公司釋明有關法律規定后,物業公司也表示接受調解結果。

  法律解答:

  房屋空置一年物業費可打八折

  房子長期閑置,物業費可減免。根據青島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房管局聯合下發的通知,20**年1月1日起,施行空置房屋物業服務收費減免政策。通知規定,對配備電梯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其物業服務費按照不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含電梯運行費)的80%交納;對未配備電梯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業服務費按照不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90%交納。

篇3:空置房物業費法院判令開發商承擔


核心提示:

某物業公司為臺江區某商住樓盤服務近2年,卻被部分業主拖欠一大筆物業管理費。無奈之下,物業公司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代繳這筆錢并支付空置房的物業管理費。近日,市中院終審判決開發商應支付空置房的物業管理費等費用。

物業公司:服務近2年 被欠一大筆

20**年8月29日,某物業公司與臺江某商住樓盤開發商簽訂了《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物業管理服務費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5元(無電梯)、0.8元(帶電梯)收取,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積以物價局批復的收費標準收取??罩梅课萦稍撻_發商以半價支付物業管理費。當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繳納物業管理費時,開發商應負責催繳或以其他方式償付。

物業公司依約服務近兩年后,卻被部分業主長期拖欠物業費,空置的住宅、商場和店面的管理費也無人支付。

今年2月,物業公司將開發商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住宅、商場和店面的空置管理費及部分業主拖欠的物業管理費和水費共計10萬多元,并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開發商:未享有利益憑啥要擔責

開發商覺得自己很委屈。他們認為,其對物業管理不享有利益卻要承擔業主不繳納管理費的連帶責任,物業公司享有利益卻可高枕無憂,無限要求開發商代業主承擔物業費,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公平原則。因此,他們不應替業主代繳物業管理費。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開發商敗訴,開發商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開發商應依約支付有關費用

市中院經終審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和開發商之間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開發商未依約支付物業管理等費用,已構成違約。根據雙方提供的相關證據,可以確認開發商欠交住宅、商場、店面空置的物業管理費和停車費。至于物業公司提供的水費備款通知單,由于這筆水費屬于物業公司入住小區后的消防用水,因此不應由開發商承擔。

就雙方爭議最大的部分業主欠繳物業管理費的舉證責任問題,市中院認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該舉證責任應在物業公司,而不在開發商。一審認定由開發商對此承擔舉證責任不妥。二審訴訟期間,物業公司撤回要求開發商代繳部分業主欠交的物業管理費的訴請,法院予以準許。

最終,法院判令開發商應限期支付物業公司有關空置的住宅、商場、店面的物業管理費及利息、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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