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圖書館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制度
一、全體職工都應自覺地愛護儀器、設備,各部門有責任保證本單位的設備完好,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切實防止儀器、設備發生損壞和丟失。
二、設備發生損壞和丟失均屬設備事故,應及時和有關部門聯系,并上報損壞或丟失報告單。
三、以下主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應予賠償。
1.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儀器、設備損壞。
2.未經批準,擅自運用或拆卸儀器、設備,造成損壞。
3.工作失職,指導錯誤,糾正不及時或保管不當,造成損壞。
4.未經批準,擅自將儀器設備攜帶出實驗中心使用,造成的損壞或丟失。
四、下列客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和丟失,經鑒定或有關責任人證實,可不賠償:
1.因實驗操作的特殊性,使損壞屬不可預見性。
2.由于儀器設備本身的質量問題造成正常使用中損壞。
3.由于其它合理的客觀原因(如:停電、停水等)造成。
五、儀器、設備發生損壞、丟失事故,由責任人承擔。根據儀器的新舊程度,損壞、丟失原因,責任大小,對責任人處儀器、設備原值的20%--100%的賠償。
六、賠償款上交院財務處,用于維修、補充儀器、設備。
七、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篇2:學院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辦法
學院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試行辦法
為了加強儀器設備管理工作,增強師生員工愛護集體財產的責任心,確保教學和科研任務的順利進行,根據原國家教委頒發的《高等學校設備器材損壞丟失賠償處理辦法》,結合我院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對儀器設備的損壞、丟失實行賠償制度。
第二條 學院各單位、各部門應經常對師生員工進行愛護集體財產的思想教育,加強對儀器設備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科學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儀器設備的檢驗和維護工作,切實防止儀器設備的損壞、丟失,使全體師生員工自覺地愛護儀器設備。
第三條 賠償界限與處理原則
一.在提運、保管或使用過程中,由于下列主觀原因,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責任人均應賠償。
1.在提運、保管、領發、外借和使用過程中因玩忽職守,不負責任,致使儀器設備受震、受潮、損壞、腐蝕、生銹、丟失、被盜、賬目混亂而造成損失的;
2.不聽從指揮,不遵守操作規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損失的;
3.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拆卸、改修、組裝或改裝造成損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術、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輕率動用儀器設備造成損失的;
5.指導錯誤或糾正不及時造成損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規章制度等主觀原因造成損失的。
二.由于下列客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失,經過有關專家鑒定或有關負責人證實,可免于賠償處罰。
1.因實驗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確屬難以避免引起的損壞;
2.因儀器設備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時發生的損壞和合理的自然損耗;
3.經過批準,試行新的實驗操作或檢修,雖經采取預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損失;
4.自然災害或其它客觀原因造成的意外損失。
三.屬于下列情況,造成儀器設備損失者,在確定賠償金額時,可按損失價值酌情減輕賠償或免于賠償。
1.在提運、保管、領發、外借和使用中一貫遵守各項制度,愛護儀器設備,偶爾疏忽造成損失的;
2.按照指導或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確因缺乏經驗或技術上的不熟練造成損失的;
3.發生事故后能積極設法挽回損失,且主動如實報告,認識較好的。
四.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失,除按上述規定處理外,一般還應責令當事人進行檢討,并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以吸取教訓,提高認識。
對于一貫不愛護儀器設備,嚴重不負責任,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推諉責任、態度惡劣的;損失重大、后果嚴重的,除責令賠償外,應根據具體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其損失價值,應根據具體情況實事求是地計算。
1.對單價800元(含800元)以下民用性強的低值儀器,如照相機、收錄機、電風扇、萬用表、計算器等設備器材,損壞丟失要嚴格計價賠償。使用一年內按原價賠償,一年以上按扣除折舊后的價值賠償。凡屬隱匿者,除照原價賠償外,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2.對單價800元以上儀器設備的損壞丟失計價應遵照以下原則:
?、?損壞丟失零配件的,只計算零配件的損壞、丟失價值;
?、?局部損壞可以修復的,只計算修理費;
?、?損壞后質量顯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應按其質量變化程度酌情計算損失價值。
3.對于貴重儀器設備,除按損失部分的實際情況進行經濟賠償外,還要給予行政處分。
4.損壞、丟失的儀器設備或零配件,應按新舊程度合理折舊的殘值計算;2年以內按原值計算;2~3年折舊20%;3~5年折舊30%;5~10年折舊40%;10年以上折舊50%。
5.凡未經批準私自動用儀器設備,造成損壞、丟失者,均按設備原值加倍賠償,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四條 處理辦法
一.一旦發生儀器設備損壞、丟失事故,使用單位或當事人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資產管理辦公室,填寫《江陰職業技術學院儀器設備損壞、丟失報告單》,迅速查明情況和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進行處理。損壞、丟失貴重儀器設備和發生其他重大事故,應注意保護現場,由學院資產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組織嚴格的審查,立案處理。
二.賠償處理權限:財產損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實驗室提出意見,系部審批并執行,處理結果報學院教務處和資產管理辦公室備案;財產損失在1000—5000元間(含5000元)的由系部提出意見,教務處審批并執行,處理結果報學院資產管理辦公室備案;財產損失在5000—10000元間(含10000元)的由系部會同教務處提出處理意見,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批并執行;財產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由系部會同教務處提出處理意見,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核,報主管院長審批,資產管理辦公室執行。
三.賠償費由負責審批單位根據確定的賠償金額及本人經濟情況,決定一次償還或分期償還。如賠償人經濟上確有困難,可提出申請,經有關單位調查證實,報資產管理辦公室批準,可以緩期償還或減免。
四.確定賠償金額和償還日期后,由賠償人所在單位按期負責催繳,學院資產管理辦公室負責督促檢查償還情況,每學期清理一次。經督促教育,仍然無故拖延不償還的,教職員工由財務處從其工資中扣付;學生在畢業前仍不償還者,扣發其畢業證書,直至償還為止。
五.被批準分期或延緩賠償的人員,經過一段時間的考查,在愛護儀器設備方面確有顯著成績或有其他較大貢獻的,由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資產主管部門或院長批準,可減免其待交的賠償金。
六.賠償費按國家國資局,(國資事發〔1995〕106號)《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辦置管理實施辦法》上交學院財務處,用于儀器設備
維修及補充。
第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資產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篇3: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辦法
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辦法
為了加強儀器設備管理工作,增強師生員工愛護國家財產的責任心,確保教學和科研任務的順利進行,根據原國家教委頒發的《高等學校設備器材損壞丟失賠償處理辦法》,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對儀器設備的損壞、丟失實行賠償制度。
第二條 學校各單位、各部門應經常對師生員工進行愛護國家財產的思想教育,加強對儀器設備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科學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儀器設備的檢驗和維護工作,切實防止儀器設備的損壞、丟失,使全體師生員工自覺地愛護儀器設備。
第三條 賠償界限與處理原則
一 在提運、保管或使用過程中,由于下列主觀原因,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責任人均應賠償。
1.在提運、保管、領發、外借和使用過程中因玩忽職守,不負責任,致使儀器設備受震、受潮、損壞、腐蝕、生銹、丟失、被盜、賬目混亂而造成損失的;
2.不聽從指揮,不遵守操作規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損失的;
3.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拆卸、改修、組裝或改裝造成損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術、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輕率動用儀器設備造成損失的;
5.指導錯誤或糾正不及時造成損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規章制度等主觀原因造成損失的。
二 由于下列客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失,經過有關專家鑒定或有關負責人證實,可免于賠償處罰。
1.因實驗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確屬難以避免引起的損壞;
2.因儀器設備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時發生的損壞和合理的自然損耗;
3.經過批準,試行新的實驗操作或檢修,雖經采取預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損失;
4.自然災害或其它客觀原因造成的意外損失。
三 屬于下列情況,造m.airporthotelslisboa.com成儀器設備損失者,在確定賠償金額時,可按損失價值酌情減輕賠償或免于賠償。
1.在提運、保管、領發、外借和使用中一貫遵守各項制度,愛護儀器設備,偶爾疏忽造成損失的;
2.按照指導或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確因缺乏經驗或技術上的不熟練造成損失的;
3.發生事故后能積極設法挽回損失,且主動如實報告,認識較好的。
四 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失,除按上述規定處理外,一般還應責令當事人進行檢討,并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以吸取教訓,提高認識。
對于一貫不愛護儀器設備,嚴重不負責任,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推諉責任、態度惡劣的;損失重大、后果嚴重的,除責令賠償外,應根據具體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 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其損失價值,應根據具體情況實事求是地計算。
1.對單價800元(含800元)以下民用性強的低值儀器,如照相機、收錄機、電風扇、萬用表、計算器等設備器材,損壞丟失要嚴格計價賠償。使用一年內按原價賠償,一年以上按扣除折舊后的價值賠償。凡屬隱匿者,除照原價賠償外,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2.對單價800元以上儀器設備的損壞丟失計價應遵照以下原則:
?、?損壞丟失零配件的,只計算零配件的損壞、丟失價值;
?、?局部損壞可以修復的,只計算修理費;
?、?損壞后質量顯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應按其質量變化程度酌情計算損失價值。
3.對于貴重儀器設備,除按損失部分的實際情況進行經濟賠償外,還要給予行政處分。
4.損壞、丟失的儀器設備或零配件,應按新舊程度合理折舊的殘值計算;2年以內按原值計算;2~3年折舊20%;3~5年折舊30%;5~10年折舊40%;10年以上折舊50%。
5.凡未經批準私自動用儀器設備,造成損壞、丟失者,均按設備原值加倍賠償,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四條 處理辦法
一 一旦發生儀器設備損壞、丟失事故,使用單位或當事人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填寫《儀器設備損壞、丟失報告單》,迅速查明情況和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進行處理。損壞、丟失貴重儀器設備和發生其他重大事故,應注意保護現場,由學校資產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組織嚴格的審查,立案處理。
二 賠償處理權限:財產損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實驗室提出意見,院(部)審批并執行,處理結果報學校教務處和資產管理處備案;財產損失在1000—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院(部)提出意見,教務處審批并執行,處理結果報學校資產管理處備案;財產損失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院(部)會同教務處提出處理意見,資產管理處審批并執行;財產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由院(部)會同教務處提出處理意見,資產管理處審核,報主管校長審批,資產管理處執行。
三 賠償費由負責審批單位根據確定的賠償金額及本人經濟情況,決定一次償還或分期償還。如賠償人經濟上確有困難,可提出申請,經有關單m.airporthotelslisboa.com位調查證實,報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緩期償還或減免。
四 確定賠償金額和償還日期后,由賠償人所在單位按期負責催繳,學校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檢查償還情況,每學期清理一次。經督促教育,仍然無故拖延不償還的,教職員工由財務處從其工資中扣付;學生在畢業前仍不償還者,扣發其畢業證書,直至償還為止。
五 被批準分期或延緩賠償的人員,經過一段時間的考查,在愛護儀器設備方面確有顯著成績或有其他較大貢獻的,由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資產主管部門或校長批準,可減免其待交的賠償金。
六 賠償費按國家國資局,(國資事發〔1995〕106號)《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
》上交學校財務處,用于儀器設備維修及補充。
第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