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學院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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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院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試行辦法

  為了加強儀器設備管理工作,增強師生員工愛護集體財產的責任心,確保教學和科研任務的順利進行,根據原國家教委頒發的《高等學校設備器材損壞丟失賠償處理辦法》,結合我院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對儀器設備的損壞、丟失實行賠償制度。

  第二條 學院各單位、各部門應經常對師生員工進行愛護集體財產的思想教育,加強對儀器設備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科學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儀器設備的檢驗和維護工作,切實防止儀器設備的損壞、丟失,使全體師生員工自覺地愛護儀器設備。

  第三條 賠償界限與處理原則

  一.在提運、保管或使用過程中,由于下列主觀原因,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責任人均應賠償。

  1.在提運、保管、領發、外借和使用過程中因玩忽職守,不負責任,致使儀器設備受震、受潮、損壞、腐蝕、生銹、丟失、被盜、賬目混亂而造成損失的;

  2.不聽從指揮,不遵守操作規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損失的;

  3.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拆卸、改修、組裝或改裝造成損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術、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輕率動用儀器設備造成損失的;

  5.指導錯誤或糾正不及時造成損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規章制度等主觀原因造成損失的。

  二.由于下列客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失,經過有關專家鑒定或有關負責人證實,可免于賠償處罰。

  1.因實驗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確屬難以避免引起的損壞;

  2.因儀器設備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時發生的損壞和合理的自然損耗;

  3.經過批準,試行新的實驗操作或檢修,雖經采取預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損失;

  4.自然災害或其它客觀原因造成的意外損失。

  三.屬于下列情況,造成儀器設備損失者,在確定賠償金額時,可按損失價值酌情減輕賠償或免于賠償。

  1.在提運、保管、領發、外借和使用中一貫遵守各項制度,愛護儀器設備,偶爾疏忽造成損失的;

  2.按照指導或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確因缺乏經驗或技術上的不熟練造成損失的;

  3.發生事故后能積極設法挽回損失,且主動如實報告,認識較好的。

  四.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失,除按上述規定處理外,一般還應責令當事人進行檢討,并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以吸取教訓,提高認識。

  對于一貫不愛護儀器設備,嚴重不負責任,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推諉責任、態度惡劣的;損失重大、后果嚴重的,除責令賠償外,應根據具體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其損失價值,應根據具體情況實事求是地計算。

  1.對單價800元(含800元)以下民用性強的低值儀器,如照相機、收錄機、電風扇、萬用表、計算器等設備器材,損壞丟失要嚴格計價賠償。使用一年內按原價賠償,一年以上按扣除折舊后的價值賠償。凡屬隱匿者,除照原價賠償外,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2.對單價800元以上儀器設備的損壞丟失計價應遵照以下原則:

 ?、?損壞丟失零配件的,只計算零配件的損壞、丟失價值;

 ?、?局部損壞可以修復的,只計算修理費;

 ?、?損壞后質量顯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應按其質量變化程度酌情計算損失價值。

  3.對于貴重儀器設備,除按損失部分的實際情況進行經濟賠償外,還要給予行政處分。

  4.損壞、丟失的儀器設備或零配件,應按新舊程度合理折舊的殘值計算;2年以內按原值計算;2~3年折舊20%;3~5年折舊30%;5~10年折舊40%;10年以上折舊50%。

  5.凡未經批準私自動用儀器設備,造成損壞、丟失者,均按設備原值加倍賠償,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四條 處理辦法

  一.一旦發生儀器設備損壞、丟失事故,使用單位或當事人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資產管理辦公室,填寫《江陰職業技術學院儀器設備損壞、丟失報告單》,迅速查明情況和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進行處理。損壞、丟失貴重儀器設備和發生其他重大事故,應注意保護現場,由學院資產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組織嚴格的審查,立案處理。

  二.賠償處理權限:財產損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實驗室提出意見,系部審批并執行,處理結果報學院教務處和資產管理辦公室備案;財產損失在1000—5000元間(含5000元)的由系部提出意見,教務處審批并執行,處理結果報學院資產管理辦公室備案;財產損失在5000—10000元間(含10000元)的由系部會同教務處提出處理意見,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批并執行;財產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由系部會同教務處提出處理意見,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核,報主管院長審批,資產管理辦公室執行。

  三.賠償費由負責審批單位根據確定的賠償金額及本人經濟情況,決定一次償還或分期償還。如賠償人經濟上確有困難,可提出申請,經有關單位調查證實,報資產管理辦公室批準,可以緩期償還或減免。

  四.確定賠償金額和償還日期后,由賠償人所在單位按期負責催繳,學院資產管理辦公室負責督促檢查償還情況,每學期清理一次。經督促教育,仍然無故拖延不償還的,教職員工由財務處從其工資中扣付;學生在畢業前仍不償還者,扣發其畢業證書,直至償還為止。

  五.被批準分期或延緩賠償的人員,經過一段時間的考查,在愛護儀器設備方面確有顯著成績或有其他較大貢獻的,由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資產主管部門或院長批準,可減免其待交的賠償金。

  六.賠償費按國家國資局,(國資事發〔1995〕106號)《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辦置管理實施辦法》上交學院財務處,用于儀器設備


維修及補充。

  第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資產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篇2:(中學)財產設備賠償制度

  中學(學校)財產設備賠償制度

  1、全校財產主要由教室財產、辦公設備和公共財產四部分組成(公共財產指:專用教室財產設備、體育器材、音樂器材、實驗器材、校園綠化等設施)。實行“誰使用,誰保管,誰損壞,誰賠償”的管理原則。

  2.財產損壞賠償、處罰規定:

 ?、儆煽倓仗幖跋嚓P教師負責財產設備損壞的鑒定。

 ?、谝蜇熑问鹿试斐蓪W校財產損壞的按原價賠償。

 ?、垡蚬ぷ魇д`造成的損壞,根據不同情況酌情處理。

 ?、芄室鈸p壞學校財產:本人主動到學生處(或總務處)承認錯誤,按原價的1-2倍的價格進行賠償。免于紀律處分。本人無賠償的意愿,經學校發現后,才有承認錯誤表示愿意賠償的,按原價2-3倍的價格進行賠償,外以批評或警告之處分。本人根本無所謂,在事實面前拒不承認的,按3倍以上5倍以下的價格賠償,并處以嚴重警告以上的紀律處分。

  4、損壞財產而不報告,無人檢舉,造成賠償無著落的,按原價2倍的價格分攤到班級。

  5、公共財產損壞的由任課教師(或實驗教師或專用教室責任人)負責,賠償落實到人(或班)。

  6、財產損壞而賠償無著落的一般不予修復,若班主任愿意由班級集體賠償的方可給予修復。

  7、學生畢業和教師調離,所借所用學校財產要如數收回,不得帶走或轉讓他人,缺少、損壞的要按價賠償。

  8、以上賠償款項均交總務處,由總務處統一開票,收入作為修理專用。

篇3:學校設備器材損壞丟失賠償處理辦法

  學校設備器材損壞丟失賠償處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師生員工愛護國家財產的責任心,為維護儀器設備、器材的完整,減少、避免損失和丟失,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單位要建立和完善設備器材的保管、使用和安全消防制度,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儀器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加強檢查維護工作,切實防止設備器材的損壞和丟失。

  第三條因責任事故造成設備器材損壞、丟失的,有關單位應及時報告歸口主管部門,并迅速查明原因,填寫報表,提出處理意見。凡屬重大事故,應保護好現場,立即報告保衛部門偵查備案。

  第四條對責任事故有關人員要認真查清責任,并根據事故性質,情節輕重,損失大小,本人一貫表現,事后態度等,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賠償處理。對事故報告不及時或隱瞞不報者,應加重處理。

  第二章賠償界限

  第五條因下列原因發生責任事故造成設備器材損壞、丟失,有關責任人應賠償經濟損失:

  1.不聽從指揮,不遵守操作規程或不按規定要求進行工作;

  2.不按制度辦事、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拆卸器材設備;

  3.尚未掌握操作技術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輕率動用設備器材;

  4.工作失職,管理混亂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被盜丟失;

  5.私自挪用設備器材,造成損壞、丟失;

  6.教師指導錯誤或糾正不力造成損壞、丟失;

  7.個人借用物資設備因保管不妥被盜、丟失;

  8.其他不遵守規章制度等主觀原因造成損壞、丟失。

  第六條因下列客觀原因造成設備器材損失,經鑒定或有關負責人證實者,可不賠償經濟損失:

  1.因實驗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損壞,確實難于避免的;

  2.因設備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已使用多年,在正常使用時發生損壞和合理的自然損耗;

  3.經批準試用稀缺儀器設備,試行新的實驗操作或檢修,雖已采取預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損壞;

  4.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而未能防止破壞和盜竊,造成損失的;

  5.由于其他客觀原因造成的意外損失。

  第七條居于下列情況,在確定賠償金額時,可酌情減輕賠償或免予賠償:

  1.按照指導書或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確因缺乏經驗或技術上不熟練造成損失的;

  2.發生事故后能積極設法減少損失程度,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3.損壞輕微,經本人修復,不影響設備功能的;丟失零配件,本人以實物抵償,不影響設備功能的;

  4.易碎易壞的低值易耗品,一學期累計造成損失在一定范圍以內的。

  第八條損失價值計算方法

  1.損壞、丟失零配件的,只計算損失零配件的價值;

  2.局部損壞可以修復的,只計算材料費、人工勞務費;

  3.修復后性能下降的,可按質量變化程度酌計損失價值;

  4.丟失或損壞后不能修復的按原價或市價計算損失時可酌減折舊費。折舊費計算暫定如下:

  折舊費= (入帳價或現行市場價)

  規定使用年限:

  大型精密儀器設備:15年

  機械設備:20年

  一般儀器設備:10年

  低值工具:5—8年

  規定使用年限和實際使用年限均從物資設備投入實際使用的日期算起,對開機率不高的設備,應酌減實際使用年限。損壞丟失的在用設備,無論其使用年限多長,計算損失價值時不能低于原值的5%;

  5.損失丟失兩用物資,如手提電腦、攝影器材、照相機、收錄機等,要從嚴計算損失價值;

  6.屬于幾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損失,要根據各自責任的大小分擔賠償費用。

  第三章實施辦法

  第九條事故報批程序

  1.損壞、丟失設備器材總額在800元以下的,各單位于每學期結束前匯總填寫“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處理單”(一式四份),逐級簽署處理意見后,報歸口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2.損失總額超過800元的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報告本單位主管領導和歸口資產管理部門,并在兩周之內填報報告單。如屬重大事故,應妥善保護現場,立即報告保衛科和歸口資產管理部門立案處理;

  3.損失儀器設備原值單價在5000元以下,損失器材和其他物品總金額一次在20000元以下,由學院主管領導審批處理;損失儀器設備原值單價超過5000元,或損失器材及其他物品總金額一次超過20000元的,由學院主管領導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報學院黨委會研究審批;每年定期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上報市財政局;

  4.經學院批準的賠償決定,由歸口資產管理部門通知有關單位,由單位負責督促執行。

  第十條損壞、丟失責任事故,經學院作出賠償處理決定后,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處辦理資產注銷手續。非責任事故發生的損失,應在每年結束前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匯總辦理資產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未交清賠償費的學生,畢業或轉移關系時不能辦理離校手續;未交清賠償費的教職工,不能辦理調動或離退休手續,特殊情況經學院批準,可從本人工資或其他收入中扣除。

  第十二條經學院一段時間的考查,賠償人對事故的態度端正,工作積極,在愛護儀器設備、節約器材等方面有良好表現者,可酌減賠償金額。

  第十三條因賠償金額過大,或賠償人經濟困難,經學院批準的,可以分期償還賠償費。

  第十四條賠償費由財務處歸口回收,按規定入帳,作為設備、器材更新改造費。損失物資若屬獨立承包單位自有資金購置的,回收經費可撥還該單位使用。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尚未涉及的特殊損壞、丟失事故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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