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學院公有房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公有房產資源是學院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院進行教學、科研、辦公等項工作的重要物質基礎。為加強公有房產管理,充分發揮房產資源的使用效益,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有房產系指在使用權屬華北航天工業學院的土地上,經學院批準,由國家投資、學院籌資建造并用于教學、科研、行政辦公、后勤服務、生產經營、師生員工活動,產權歸華北航天工業學院所有的各類房產(已出售的職工住宅除外)。
第三條 后勤校產處是學院公有房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在主管院長的領導下,其職責范圍如下:
1.貫徹執行國家關于房屋、土地方面的方針、政策、法令、制度,并結合學院實際情況,負責起草制定學院公有房管理方面的各項條例、規定。
2.負責公有房產的分配和調整。
3.負責公有房屋產權證辦理。
4.參與公房建設規劃、建設招標和竣工驗收工作及小型、臨時房屋建設項目的審批。
5.負責全院公有房產分類管理和統計報表。
6.對學院房屋歸口管理部門外租公有房審批程序及租金收繳進行監督。
第四條 學院公有房采取按主要用途劃分的原則,統一歸口管理。教室、實驗室歸口教務處負責;辦公及附屬用房歸口院長辦公室負責;后勤服務用房歸口后勤中心負責;單教樓、職工過渡住房及未分配公有房歸口后勤校產處負責。
第五條 學院分配給各歸口單位的用房,按歸口管理的原則,由歸口管理部門提出分配調整方案,報后勤校產處備案并經主管院長批準后執行。歸口管理部門應制定相應的具體管理辦法報后勤校產處。
第六條 學院公有房產管理政策及重大事項須經院長辦公會議審議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未經學院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用房性質;無權利用公有房興辦三產或搞經營活動;不得擅自出租、轉租、轉讓、轉借公有房;嚴禁用學院房屋或土地入股參與經營活動。
第八條 未經學院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隨意搭蓋臨時建筑,違者責令拆除,并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第九條 嚴禁個人占用公有房,以各種形式公房私用或居住,一經發現,將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并對當事人給予經濟處罰。
第十條 各單位對所使用的房屋應加強維護,提高房屋的完好率。如確需改建、擴建、拆除的房屋,必須向后勤校產處提出申請,經學院批準后方能施工。
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所屬用房的管理,提高房屋的利用率。對利用不合理的房屋,后勤校產處要限期改正,對長期閑置的用房有權收回。
第十二條 房屋的修繕由后勤校產處編制年度計劃,送主管院長審批后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在學院后勤校產處。
篇2:鞍山市國有非住宅房產經營管理辦法(2012修正)
鞍山市國有非住宅房產經營管理辦法(20**修正)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1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業經20**年1月20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王世偉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
......
?。ㄊ耍栋吧绞袊蟹亲≌慨a經營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中“拖欠房屋租金每過一日加收月租金1%數額的滯納金”修改為“拖欠房屋租金的,按照規定交納違約金”。
......
鞍山市國有非住宅房產經營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國有非住宅房產經營管理,保障城市國有非住宅房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經營城市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鞍山市城市房產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非住宅房產是指下列各類非住宅房產:
?。ㄒ唬┯蓢?、省、市直接或間接投資建造、購買的;
?。ǘ┳≌瑓^內用配套費建造的(包括住宅樓房底層經營性用房);
?。ㄈ└鲿r期由市政府劃撥給使用單位自管、自用、自修的;
?。ㄋ模┦兄睓C關、團體、事業單位建造和購買的;
?。ㄎ澹└鲿r期由市政府接管的以及其它應納入經營管理的各類非住宅房產。
第三條 凡使用國有非住宅房產,從事國有非住宅房產交易,實施國有非住宅房產經營、管理的單位及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鞍山市房產局是全市國有非住宅房產的行政主管部門。鞍山市國有非住宅房產管理處具體負責全市國有非住宅房產的管理工作,指導鞍山市國有房產經營投資公司(以下簡稱“經營公司”)對全市國有非住宅房產實施經營管理。
財政、物價、國有資產、審計、監察、公安、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國有非住宅房產的經營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條 國有非住宅房產屬國家財產,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依法進行權屬登記。經市政府批準,將國有非住宅房產劃撥給經營公司,由經營公司行使所有權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六條 固有非住宅房產的使用實行租賃制度。申請租賃使用國有非住宅房產,應符合相關的標準和條件,申請人須持有關資料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并與經營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證》。
第七條 國有非住宅房產的租賃合同期一般不超過三年。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后,原房屋使用人需要續租的,應當在租賃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續租申請,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與經營公司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至合同期滿后原房屋使用人仍未提出續租申請,則視為放棄續租權。
第八條 國有非住宅房產的安全管理應遵守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房屋使用人有義務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經營公司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對已確定為危險房屋的國有非住宅房產,責任人應及時進行加固維修。房屋險情未排除前,不得使用。
異產毗連國有非住宅房產的使用,應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協商的原則,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固有非住宅房產使用人必須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行使使用權,不得故意損壞房屋,不得利用房屋進行損害他人利益、擾亂公共秩序、破壞環境等非法行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利用房屋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第十條 機關、團體、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使用的國有非住宅房產,不得自行改變房屋使用用途。其他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需要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的,應憑有關資料及經營公司的初審意見,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發放《房屋改變用途臨時使用證》。房屋改變用途后,應加收協議租金。
第十一條 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人需要改變房屋結構時,不涉及拆改房屋內外承重墻等主體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的,須經經營公司批準。
改變房屋結構涉及拆改房屋內外承重墻等主體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的,須經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人對房屋進行改擴建的,必須首先征得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對國有非住宅房產實施動遷改造的,應當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動遷還建協議;無動遷還建協議,任何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劃入經營公司的國有非住宅房產,經營公司可采取融資抵押、置換、擔保、改造開發、引資合作等方式進行經營運作。
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空置的國有非住宅房產可由經營公司采取拍賣、招租、轉讓、合作等方式進行經營運作。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轉租所使用的國有非住宅房產。其他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人經經營公司同意,可將所使用的國有非住宅房產全部或部分轉租。需要轉租時,租賃雙方應提供相關資料,由經營公司與轉租方和新承租方簽訂三方租賃合同,轉租部分由新承租方交納協議租金。轉租合同的截止日期不能超過原房屋租賃合同的截止日期。轉借、承包、聯營等行為,一律視為轉租行為。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轉讓所使用的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權。其它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人,可將所使用的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權進行有償轉讓。申請轉讓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ㄒ唬秶蟹亲≌慨a使用證》原件;
?。ǘ┰课葑赓U合同;
?。ㄈ﹪蟹亲≌慨a使用權有償轉讓意向書;
?。ㄋ模╇p方有效的身份證明;
?。ㄎ澹┱械姆慨a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與經營公司簽訂國有非住宅房產租賃合同后,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核發《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證》。
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權轉讓,出讓方應向產權單位交納轉讓補償費。
第十六條 利用國有非住宅房產噴涂廣告、設置廣告牌匾、通訊設施及利用房屋實施打眼架線等行為的,須與經營公司簽訂協議,實行有償使用。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七條 國有非住宅房產執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租金標準。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人必須嚴格履行租約規定,按月足額交納租金,拖欠房屋租金的,按照規定交納違約金。國有非住宅房產的租金收入,應優先用于國有非住宅房產維修,實現國有非住宅房產的保值增值。
國有非住宅房產涉及債務的,其債務關系不變,一律按原資金渠道償還。
第十八條 建立國有非住宅房產租金繳交工作責任制,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承租國有非住宅房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所使用的國有非住宅房產租金繳交工作負第一責任,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協調。
第十九條 國有非住宅房產的租金按以下方式收繳:
?。ㄒ唬C關、團體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使用的固有非住宅房產租金,由市財政直接核撥;(二)其他國有非住宅房產租金,按規定標準由經營公司按月收繳。
第二十條 國有非住宅房產租金的減、免、緩,實行審批制度,申請減、免、緩交租金,必須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第五章 修繕管理
第二十一條 除租賃合同中另有載明外,經營公司是國有非住宅房產的修繕責任人。
第二十二條 國有非住宅房產的修繕責任人必須定期勘查房屋,了解房屋使用狀況。屬修繕責任人維修范圍的,應及時維修,確保房屋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國有非住宅房產的修繕范圍為:房屋主體、原設計標準的室內墻體、室內排水設施、室內電氣設施、室外化糞池以內的排水設施等。
房屋使用人自行改裝、增設的設施,由使用人自行維修。
機關、團體及金額撥款事業單位辦公用房中的電梯、中央空調、送排風系統、泵站二自用鍋爐等原設計大型配套設施的修繕費用,由財政單獨列支。其他固有非住宅房產的上述配套設施由使用單位負責修繕。
室內外給水、供暖、燃氣等配套設施,由各相關單位負責修繕。
第二十四條 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人對所使用的房屋設施有監護的責任,發現房屋損壞,應及時報修。因使用人過錯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者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由房屋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有非住宅房產維修過程中,因房屋使用人或者毗連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阻礙,導致房屋維修發生困難的,可提請公安、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六條 鞍山市固有非住宅房產管理處應按照房屋使用人報修情況及所掌握的房屋完損程度,編報國有非住宅房產修繕計劃,同時根據租金收繳情況,對國有非住宅房產修繕工程項目進行統籌安排。
第二十七條 國有非住宅房產修繕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質量保修的內容和期限,應當在工程合同中載明。
房屋修繕工程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查處。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來造成損失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以造成財產損失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用途、恢復原狀,并處以原房產價值1%??3%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原房產價值3%??5%的罰款;給房屋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經濟或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擅自轉租國有非住宅房產的,轉租行為無效,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收回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權,并處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擅自轉讓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權的,轉讓行為無效,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收回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權,并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拖欠房屋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收回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權。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不履行繳交租金責任或擅自批準減、免、緩交租金的,由市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造成房屋設施損壞或嚴重影響房屋安全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人賠償損失,并處以原房產價值5%??8%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原房產價值8%??10%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經營公司因違法經營或管理不善,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國有資產等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國有非住宅房產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各縣(市)、區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實施。
篇3:公司房產管理辦法(5)
公司房產管理辦法(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做好公司房產的統一管理,科學合理使用,提高房屋的利用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公司房產是指在公司屬地上的一切房屋建筑物,主要有行政辦公用房、生產用房、后勤服務用房以及各類附屬用房等,其產權屬于公司所有。
第三條 房產管理必須符合公司總體建設發展規劃,根據需要科學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章 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四條 行政管理部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房屋維修的政策、法規和標準,以及公司房產管理辦法。
第五條 行政管理部是公司房產管理、維修、改建及擴建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擬定用房分配和調整方案,提出房屋建設維修的意見。
第六條 行政管理部負責房屋建設、驗收、房屋土建(內、外墻、地面、屋面、門、窗)、上下水管道及供暖設施、環保、工藝水管線、消防管線設施的維修、維護。
第七條 行政管理部負責建立、健全公司房產管理總臺賬,負責新建工程立項報批,組織新建工程各項驗收,辦理資產產權登記手續,房地產檔案管理。
第三章 房產管理
第八條 公司房產實行統一管理,由用房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領導簽字,總經理審批,行政管理部統一安排調配使用。
第九條 用房單位未經批準,不得私自占用或調換用房,不得私自出租用房、不得私自改建、擴建,破壞房屋主體結構和改變用途。因機構調整,用房單位要按時辦理用房退交及調整手續。
第十條 行政管理部隨時檢查用房單位房產使用情況,發現閑置用房及時調整,或有權收回另行調配。
第四章 房產維修、維護與改造
第十一條 為保證房屋正常使用,延長房屋使用壽命,行政管理部負責編制年度房屋維修計劃、施工方案和項目工程預算,并對大、中、小維修項目及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分別提出維修計劃和施工方案,上報公司立項,待批準后,通過招標或邀標的方式,確認維修單位進行工程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 用房單位房屋需要進行局部維修項目時,由用房單位到行政管理部登記,并填寫《維修項目報告單》。行政管理部根據《維修項目報告單》到現場實地察看,確認維修設計方案和預算維修資金。
第十三條 單項維修項目金額在500元以內的立項工程預算,需經用房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審批,報行政管理部主管領導簽字審批,由行政管理部直接安排維修。
維修項目金額在500元以上的立項工程預算(涉及房屋主體結構的要由設計部門論證),需經用房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審批,報行政管理部主管領導簽字審批,最后報總經理、總會計師簽字批準,由行政管理部負責預算及組織施工,施工結束后對維修項目組織驗收,并由用房單位簽字認可。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由用房單位申請,由行政管理部匯總報主管領導審批,經主管領導簽字報經總經理批準后,由行政管理部負責預算及組織施工,并對施工單位進行資質驗證、企業信譽審核、審核工程預算、施工過程的檢查和竣工后組織施工結束后驗收,并對施工過程進行全方位質量監督。
第十五條 維修項目結算單據的審批,在正常情況下,經行政管理部負責人及主管領導簽字,資產財務部負責按公司規定辦理相關結算手續,并同時計入使用部門成本。
第五章 損壞房產的處罰
第十六條 對于使用單位凡人為損壞的,由行政管理部報主管領導批準后,由使用單位和當事人負責修復和賠償。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條 行政管理部在公司授權的范圍內貫徹執行本管理辦法,定期公布執行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行政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