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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學院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審計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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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業學院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審計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加強學院建設工程、修繕工程監管,進一步規范工程審計工作,根據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審計的通知》(教財[2000]1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中,代表學院及下屬單位的單位稱甲方或建設管理部門,承攬建設施工的單位稱乙方或施工單位。

  一、審計范圍

  凡屬學院及下屬單位的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單項工程經費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修繕工程經費在1萬元(含1萬元)以上的項目,一律實行必審制度。代表學院及下屬單位的建設管理部門,要對工程負全面審核責任。

  二、審計內容

  工程審計工作以工程竣工決算審計為主,兼顧開工前審計和概(預)算審計。主要內容有:

  1.工程竣工決算報表及說明書是否真實、全面、合法;

  2.工程量是否真實,套項及價格是否合理,計取各項費用及執行的文件、選用的定額版本是否準確、合規;

  3.工程項目概(預)算最終執行情況;

  4.交付使用的資產是否真實、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條件;

  5.建設項目開工前所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手續是否完善,建設資金的來源是否落實、合規;

  6.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三、審計方式

  1.凡屬學院必審的工程項目,均由學院審計部門組織實施審計。根據工程項目具體情況,學院審計部門可直接聘請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審計,也可以委托有承擔能力,審計質量好,信譽高的社會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學院其他部門、單位一律不得自行辦理委托外部審計。

  2.工程項目中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隱蔽工程,在封閉前3天,建設管理部門應通知審計部門派人參與驗收,未經審計部門參與驗收的不得封閉。審計部門接到通知48小時內不到現場,視為承認其工程量。

  四、審計費提取與管理

  1.學院建設、修繕工程審計業務費提取標準:

  (1)由學院審計部門組織內部兼職工程審計人員審計的工程,審計業務費提取的比例不得超過審減額的5%;

  (2)委托社會審計的工程,一般以審減額付費,并不得超過審減額的10%。

  2.審計業務費的使用范圍:

  (1)支付外聘、委托審計人員的勞務費;

  (2)支付審計部門所需的資料費、辦公費、培訓費和設備費等;

  (3)支付其他與審計工程決算有關的費用。

  3.審計業務費的管理辦法:

  (1)審計完成后,審計部門按審減金額填寫審計業務費計提表,由建設管理部門在核銷工程結算時一并在財務處核報,所提審計業務費轉入審計部門代管戶;

  (2)對建設、修繕工程提取的審計費,一律從所審項目中列支,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列入建設項目成本;

  (3)審計日常所需費用和酬金憑發票和發放表,經主管審計的院領導批準后由學院財務支付。

  五、工程審計及結算程序

  1.凡必審工程項目立項后,建設管理部門應及時將立項審批資料、施工合同(協議)或中標通知書、預算書、圖紙、規劃許可證、開工許可證、資金來源文件或說明書等有關資料一式三份送達審計部門,實行開工前審簽制度。特殊情況經主管院領導批準可先開工后審簽。

  2.凡學院建設、修繕工程項目必須經過招標(30萬元以下的小項目可采取議標),并簽定合同(協議)書,合同必須由學院授權的建設管理部門簽定(學院授權采取一事一授的辦法,3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合同協議由學院法人代表授權或直接簽字)。未經授權,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簽定學院建設、修繕工程項目合同或協議,否則審計部門不予承認。

  3.工程竣工后,建設管理部門應將完整的工程決算資料(包括一式四份的工程決算書、施工圖紙、增減變更資料、材料差價、竣工驗收報告、施工單位資質證明等)及時送達審計部門;無上述資料審計部門可不予審計簽證或不承認某項內容,責任自負。

  4.審計部門應采取實事求是的審計原則,凡新增內容(漏報工程除外)必須有甲乙雙方在施工期間簽定的變更書方可審增。決算報審后補簽的,審計不予承認。凡甲乙雙方簽證與實際工作量不符,不但不增審,還要追究甲方簽證人的責任。

  5.在審計過程中,施工單位提出并經建設管理部門認可的決算書漏報工程項目,由雙方另行解決或另報另審。

  6.審計完成后,審計報告須由施工單位、建設管理部門及審計部門或事務所簽字蓋章,并由學校審計部門出示審計驗證書或書面審計意見書,分別送達建設管理部門、施工單位。被審計部門、單位自接到審計意見書之日起7日內,將書面意見送審計部門,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7.凡屬必審范圍的工程項目,財務部門必須根據工程審計驗證書辦理工程結算,未經審計的不得結算。5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和1萬元以上的修繕工程,建設管理部門不得與工程施工單位簽定“包死”合同,違者除仍須審計外,責任自負。特殊情況需經主管審計的院領導批準。

  8.審計部門對必審的工程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計,未經審計的工程付款額不得超過預算價的60%(經市招投標的項目不得超過預算價的75%)。經過審計的工程,其工程付款額在審后第一年內不得超過審計造價的95%,一年后視工程質量情況支付工程余款。

  9.承攬學院一般零建、修繕工程的施工單位的取費級別最高不超過戊級,確需提高的需報請主管審計的院領導批準。

  六、審計處理

  1.審計部門在工程審計中要嚴格按程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事,積極維護學院合法權益。通過審計對建設管理部門、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職責范圍內的經濟活動的業績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并提出表彰和獎勵的建議。審計部門有權向學院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經主管審計的院領導批準的審計決定、審計意見書,應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必須執行。

  2.凡未經審計部門會簽的工程項目,學院財務一律不予結算,擅自結算的工程項目,學院將追究有關部門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3.審計人員在執行公務時,要認真遵循“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遵守審計人員廉政守則的“十不準”規定。對違反規定者,一經發現即堅決予以糾正,對情節嚴重的,要根據法紀法規給予嚴肅處理。

  4.建設管理部門,應對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決算嚴格把關,認真履行審核職能,堅決預防和杜絕高估冒算行為。對建設工程決算報審額超過審定價15%,修繕工程決算報審額超過審定價20%的項目,將視情況追究建設管理部門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附則

  1.本實施細則經院務會研究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實施細則發布之前已竣土的工程決算,凡未經審計的,均按此規定辦理。

  2.本實施細則由審計部門負責解釋。

篇2:大學建設工程項目審計實施辦法

大學建設工程項目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的審計監督,提高建設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4號--高校內部審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是指學校新建、改建、擴建和修繕等工程,包括土建、安裝、裝飾、道路、園林綠化等專業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審計,是指審計處在主管校長領導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對建設工程項目各階段業務管理活動的合法性、適當性、有效性所進行的確認和評價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部門是指基本建設處、后勤管理處等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建設單位是指主管部門或者出資單位。

  第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審計的目的是控制工程造價,改善工程管理,促進學校建設目標的實現。

  第六條 審計處根據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則,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和內部審計資源狀況,既可以進行工程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也可以進行工程項目結算審計。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審計應遵循以下原則和方法:

  (一)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相結合;

  (二)技術經濟審查與審計控制和審計評價相結合;

  (三)以促進控制工程造價和規范工程管理為重點,并充分關注造價、工期、質量三者關系;

  (四)加強與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社會中介機構的協調與溝通。

  第八條 經學校批準的單項金額在1萬元及以上的工程項目均須審計,否則不得辦理結算、決算和銷項手續。

  審計起點以下的修繕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自審,審計處可提供造價咨詢服務或者進行抽查。

  第九條 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自律的職業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切實維護學校的經濟利益。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十條 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要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的管理與監督,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明確工程項目主管人員及現場管理人員的職責。收集相關證據和完整的施工資料,防止出現事后爭議,為審計工作順利進行提供條件。

  第十一條 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申報、立項、招標;

  (二)草擬并送簽建設工程項目合同;

  (三)審批建設工程項目方案;

  (四)負責建設工程項目變更簽證管理;

  (五)負責工程價款支付審簽;

  (六)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

  (七)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報送審計;

  (八)負責配合審計工作并落實審計決定。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主要職責

  (一)負責工程項目建設的具體組織和管理;

  (二)負責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工程進展情況并接受監督;

  (三)負責工程項目m.airporthotelslisboa.com竣工結算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四)負責協助項目主管部門落實審計決定。

  第十三條 審計處主要職責

  (一)參與建設工程項目招標評標和審核標底;

  (二)參與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

  (三)審定建設工程項目結算金額;

  (四)負責建設工程項目資金審計;

  (五)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審計;

  (六)選擇社會中介機構并進行管理監督。

  第十四條 社會中介機構主要職責

  (一)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工作職責,并對審計意見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二)做好與審計處及其他相關單位的溝通協調,確保審計工作順利開展;

  (三)審查招標文件、合同協議,審定工程造價;

  (四)及時向審計處匯報審計工作進展情況,并征求審計處意見;

  (五)按照學校要求出具審計報告。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審計內容包括投資立項、勘察設計、施工準備、施工過程、竣工驗收等所有階段,并與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合同制、監理制執行情況的檢查相結合,且將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投資效益的審查和評價貫穿于各個環節。

  第十六條 投資立項階段的審計主要是通過參與建設工程項目的立項論證過程、審查與評價擬上報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為領導層提供決策依據,防范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

  第十七條 勘察

  設計階段的審計主要是對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勘察、設計階段各環節業務管理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查和評價,目的是提高勘察設計階段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保證勘察、設計資料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條 施工準備階段的審計主要是對工程項目建設前期的征地、拆遷,組織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投標以及合同管理等各環節業務管理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審查與評價,目的是保證征地拆遷工作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促進招投標各環節的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實現招投標程序及結果的真實、公正,保證工程發包和合同管理的合法、規范。

  第十九條 施工階段的審計主要是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隱蔽工程的勘驗、主要材料及設備的價格確認、工程進度款的撥付、設計變更和施工簽證的認定以及索賠事項的核實等各環節業務管理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查和評價,目的是促進施工過程規范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第二十條 竣工驗收階段的審計主要是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合同履行、工程結算以及工程項目決算等各環節業務管理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查和評價,目的是保證工程項目結算和決算的真實、完整、準確,防止虛列工程、套取資金、弄虛作假、高估冒算等行為的發生,促進合同的有效執行,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二十一條 審計處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和特點以及審計力量的可能性,確定自行審計或者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

  委托審計項目執行《蘭州大學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審計依據

  (一)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

  (二)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消耗量定額、材料造價指南等各類計價文件;

  (三)學校相關規章制度;

  (四)工程項目的圖紙、標書、合同、結算等資料;

  (五)當地材料的同期市場價格。

  第二十三條 主管部門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30日內,應按規定將完整的結算資料報送審計處。審計處應在7日內安排審計組實施審計。

  第二十四條 主管部門應向審計處提供以下資料:

  (一)項目建議書、立項m.airporthotelslisboa.com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設計文件、概算及調整文件;

  (二)招投標文件、合同協議、施工圖紙、設計變更、經濟簽證、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工程會議紀要、工程預結算;

  (三)工程進度報表、竣工決算報表;

  (四)預算金額在審計起點以上的總價包干合同,必須在合同簽定前報送審計;

  (五)審計所需其他資料。

  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若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審計工作、未能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對審計項目拒不進行核對的,審計處可退還項目資料,并由該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審計組應在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的時間內出具審核意見;相關單位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否則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七條 審核結束后,審計組應組織主管部門、施工單位、社會中介機構共同定案。

  第二十八條 審計組將定案結果報經審計處處長審批同意后,出具審計決定并通知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審計處應對建設工程項目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決定或整改建議,并負責檢查整改落實情況。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落實情況反饋審計處。

  第三十條 有關單位若不顧事實和規定,拒絕簽字定案,審計處可以根據事實和證據,在履行相關程序后,出具審計決定并在決定中予以說明。

  第三十一條 有關單位若對審計決定持有異議,可以自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審計處申請復審。審計處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60日內,會同學校監察處、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社會中介機構等作出復審決定.

  復審決定為學校的最終審計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根據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委托審計費用直接列入工程項目建設成本。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蘭州大學基建、修繕工程項目審計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篇3:大學建設工程項目跟蹤審計實施細則

大學建設工程項目跟蹤審計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的全過程審計監督,提高建設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教育部關于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的意見》、《蘭州大學建設工程項目審計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建設工程項目跟蹤審計(以下簡稱跟蹤審計),是指審計處在主管校長領導下,以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為依據,對建設工程項目經濟管理工作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的與建設進度同步的全過程審計監督與評價活動。

  第三條 跟蹤審計的目的是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努力降低工程建設成本,維護學校經濟利益,真實合理地反映工程造價。

  第四條 跟蹤審計涵蓋建設工程的投資立項、勘察設計、施工準備、施工過程、竣工驗收等各階段。審計處可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所有階段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也可以選取部分階段跟蹤審計。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主管部門(建設單位)主要職責

  (一)支持和配合審計處開展跟蹤審計工作;

  (二)及時、完整地向審計處提供相關的資料,及時通報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有關情況,通知審計處參加圖紙會審、工程例會、關鍵部位的隱蔽工程驗收、竣工驗收等活動;

  (三)督促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落實審計意見;

  (四)協同審計處及時解決跟蹤審計中遇到的問題。

  第六條 審計處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設工程跟蹤審計工作的組織與協調,處理跟蹤審計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二)組織委托跟蹤審計項目的招標工作;

  (三)審核跟蹤審計實施方案,確認和完善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意見;

  (四)管理和監督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工作;

  (五)審核審計報告,審定最終工程造價。

  第七條 社會中介機構主要職責

  (一)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工作職責,并對審計意見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二)做好與審計m.airporthotelslisboa.com處、建設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的溝通和協調,確保跟蹤審計工作順利開展;

  (三)及時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形成詳細的過程記錄;

  (四)審核設計概算、投標報價、設計變更、經濟簽證、工程進度款、索賠費用、竣工結算等,并對二次分包等項目提供審計意見;

  (五)審查招標文件、合同(協議),提出改進意見;

  (六)審查隱蔽工程,參與工程驗收;

  (七)參與材料和設備的采購,審查材料和設備的價格,并進行技術經濟分析;

  (八)向審計處項目負責人匯報審計工作進展情況和發現的問題,并征求審計處意見;

  (九)按照要求出具分階段、最終跟蹤審計報告。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八條 投資立項階段審計內容

  (一)審查擬建項目的建設規模、建設功能是否符合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學科發展規劃和校園建設總體規劃,投資規模是否適度;

  (二)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編制的依據是否真實,投資估算是否準確,資金籌措是否合理,投資計劃是否得當;

  (三)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的完整性。

  第九條 勘察設計階段審計內容

  (一)審查委托勘察、設計與招投標的合法性、合規性;

  (二)審查勘察、設計合同的合法性、合規性及執行情況;

  (三)選定的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確定的標準和規模;

  (四)審查初步設計方案和概算的有效性、合理性;

  (五)審查施工圖設計是否貫徹限額設計的要求,設計深度是否符合規定。

  第十條 施工準備階段審計內容

  (一)審核征地報批程序是否合法,征地協議內容是否合法合規;

  (二)審查施工、監理、材料設備和分包工程的招標程序、招標文件、標底等合法性、合規性;

  (三)審核訂立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格,合同內容是否與招標文件的要求相符合,合同條款是否全面、合理,有無遺漏關鍵性內容。

  第十一條 施工階段審計內容

  (一) 鑒證隱蔽工程,核查可能引起造價變化的各種因素;

  (二) 審核主要材料和設備價格確認的規范性、合理性;

  (三) 審核工程進度款支付是否與實際進度相符合;

  (四) 審核設計變更、經濟簽證的真實、合規、合理,分析設計變更對工程造價的影響;

  (五) 審核索賠程序

  是否規范、內容是否準確、責任是否清楚、費用是否合理;

  (六)審核工程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偏差,分析由此對工程造價和工期的影響。

  第十二條 竣工階段審計內容

  (一)審查工程結算編制依據是否有效、內容是否完整、結算方式是否正確、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二)審查合同履行是否全面,合同變更是否真實,合同終止是否合規,檢查索賠及反索賠的處理是否符合合同規定;

  (三)審查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報表、項目投資計劃執行情況、交付使用資產和結余資金情況。

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十三條 跟蹤審計實行自行審計與委托審計相結合的方式。審計處可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和特點,并考慮跟蹤審計的必要性和審計力量的可能性,決定自行審計或者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

  第十四條 跟蹤審計的建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后,審計處向主管部門下達《蘭州大學建設工程跟蹤審計通知書》。主管部門須按規定向審計組提供審計資料。

  第十五條 跟蹤審計的工作時m.airporthotelslisboa.com限應以滿足工程進度的需求為原則,主管部門應根據跟蹤審計工作量的大小,為審計工作預留充足、合理的時間,以確保審計工作質量。

  第十六條 審計組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對經主管部門、監理單位確認的造價文件出具審核意見;相關單位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否則視為無異議。

  第十七條 審核結束后,審計組應組織主管部門、施工單位、社會中介機構共同定案。

  第十八條 審計組將定案結果報經審計處處長審批同意后,出具各方簽字蓋章的工程進度審定表或建設工程(預)結算審計驗證定案表,并通知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審計處按照規定程序,對審計完畢的建設工程項目出具審計決定并發送相關單位。

  第二十條 審計決定應對建設項目的工期、投資、工程管理、溝通協調等方面作出評價,必要時應提出改進建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執行《蘭州大學建設工程項目審計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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