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工程審計詢問3個小技巧

850

  工程審計詢問的3個小技巧

  一、信息交流時的技巧

  詢問最主要的功能是搜集信息。

  但是,信息的可靠性以審計師與被審計人之間的無障礙溝通為基礎,有效的交流最終取決于彼此的理解。

  下面是一些確保良好溝通關系的建議。

  1.詢問具體問題。

  要得到有用的審計信息,審計師就必須詢問具體的問題:“增加了什么成本·”“有節約成本的其它有效方法嗎·”“你認為如何改變程序才更有效呢·”缺乏對問題細節的追問,一般的或非具體的回答無助于識別核心問題或得到有意義的結論。

  2.注意沒說到的問題。

  即使被審計人能夠很好地理解審計師的意圖,當接受審計師詢問時,也會在披露重要信息方面出現紕漏。

  有些人可能認為,回答一些沒有提到的問題浪費了審計師的時間,對審計師也不禮貌。

  3.運用非限定性詢問有助于減少誤解。

  非限定性詢問不能簡單的地用“是”或“不是”來回答。

  審計師既要鼓勵被審計人對問題提供全面完整的回答,也要讓被審計人有充分的時間作出答復。也許有必要向被審計方介紹一些審計問題的背景,以幫助他們判斷審計師需要的重要信息。

  4.提防沒有根據的假設。

  雖然運用假設有助于提高審計師判斷的效率,但錯誤的假設是產生誤解的主要根源。當審計師對過去提供準確可靠信息的被審計人詢問時,沒有根據的假設最容易發生。

  5.注意關鍵詞的含意。

  譬如像“內部控制”這個關鍵詞,如果被審計方對這個詞的意思不完全清楚,就很容易產生誤解和混淆。

  二、沖突和誤解時的技巧

  當沖突發生時,審計師的態度至關重要:傲慢的態度或挑剔的語氣會逐漸毀掉技能高超的審計師。審計師必須牢記:在與被審計方對立的情況下,分出輸贏勝敗的想法是不合時宜的。解決沖突的唯一圓滿結果是妥協和合作,讓沖突雙方都感到這種結果符合他們的需要。當被審計方持批評、不合作或敵對態度時,審計師必須堅守審計師與被審計方的共同目標——維護積極的工作關系和推動組織任務的圓滿完成。把注意力集中在審計目標上而不是障礙上,審計師就能在其他人不合作或持有敵意的情況下保持積極向上的行為。

  1.涉及具體事實的分歧。

  因為事實容易獨立查證,事實上的分歧通常容易解決。處于這種情況,審計師的詢問主要應集中在收集需要證實或駁斥事實的信息上。一旦所有人都同意事實是正確的,這種分歧就解決了。

  2.涉及感知上的對立。

  對業務方法及程序提出建設性建議和忠告是審計師的職責所在。遺憾的是,有時審計師善意的建議被人理解成批評或責難。在審計查詢中,被審計方可能會用指責、抵制和尋找借口對詢問做出回應。

  如果被審計方表現不冷靜或對審計師進行指責,審計師必須用爭辯予以抵制。審計師應當有意詢問一些問題,并從根本上鏟除對審計師的指責。

  3.涉及性格的對立。

  通過觀察被審計人員的行為舉止和對問題的詢問,審計師就能識別出被審計人員所偏愛的工作方式并采取正確的步驟改進他們之間的溝通及工作關系。熟悉各種不同的工作方式應當成為審計師解決對立問題工具箱中的重要工具。通過對于作方式的了解,審計師就能找到調整自己以適應他人的工作作風的方式。

  4.涉及價值觀的對立。

  如果對立由個人價值觀的不同引起,就沒有簡單的解決辦法。與涉及感知或個性差異不同,價值觀的對立不能通過調解和協商解決。事實上,對根本價值觀的詢問不會起到正面的作用,這種努力可能被視為好戰,使彼此間的合作關系更加緊張。

  盡管如此,價值觀的差異并不是交流的絕對障礙。我們大家每天都在與我們擁有根本不同信念和價值觀的人交往。價值觀的差異并不排除建立良好的工作關系——在核心價值觀上取得一致。審計師應該承認并尊重這些差異。

  三、有效傾聽的技巧

  聽到別人的話語未必是傾聽,傾聽意味著真誠地想理解說話者的意圖和詞的意義。這就需要作出努力并全神貫注。一旦審計師開始詢問,他或她必須以機警、安定和全神貫注的姿態,對聽到的回答表現出濃厚的興趣。

  1.有效地運用肢體語言。

  在與被審計人交談的過程中,審計師主要通過肢體語言表明沒有分散注意力。審計師必須特別注意不要讓外部的事情(譬如電話鈴聲、同事的交談聲或工作現場的其他活動)所干擾。一個容易分心走神或者在與被審計人員交談時翻閱材料的審計師,發出的信息就是被審計人的談話沒有受到應有的關注。

  2.身臨其境地傾聽談話。

  在審計詢問的過程中,被審計人說話的聲調、措辭和心情與其提供的信息一樣重要。這樣,對被審計人員情緒的把握,能幫助審計師區別主要問題和次要問題。例如:某個被審計人員對每個月向管理部門的報告反復地表露出激動或苦惱情緒,實際上可能發出一種信號,表明那個報告的內容可能與重大問題有關。

  3.反射性聽取談話。

  反射性傾聽不是簡單地重復或鸚鵡學舌被審計人員的話,而是用審計師自已的話來表達被審計方的思想和意識的方法,千方百計核實談話人的意圖。通過對被審計人員觀點的核實,審計師就能弄清被審計人的真實含義和對該問題的真實感受。它主要適用于對包含重要審計問題或帶有情緒化的答復。

  4.心胸開闊地聽取談話。

  一個善于聽取別人談話的人,其最重要的品質是心胸開闊。帶著偏見進行審計詢問的審計師,其行為舉止就像瀏覽雜志或報紙上介紹汽車廣告的汽車待購者,只關注自己所鐘愛的汽車品牌廣告,對其他的介紹卻視而不見。無論有意還是無意,被詢問人都會認為審計師只對某種特定信息敏感,從而據此調整他對詢問的答復。因此,被詢問人在回答問題時可能會限定、曲解,甚至隱瞞重要的審計信息。

篇2:天津市聯網實時審計監督辦法(2015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21 號

天津市聯網實時審計監督辦法

  《天津市聯網實時審計監督辦法》已于20**年7月2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長 黃興國

  20**年7月30日

天津市聯網實時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加強審計監督,及時有效地發現和糾正違法違規違紀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開展聯網實時審計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聯網實時審計監督,是指審計機關與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的單位(以下稱聯網單位)進行網絡互聯,

  按照審計需求實時獲取聯網單位財政、財務和業務等電子數據(以下稱聯網數據),通過天津市聯網實時審計監督管理系統對聯網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實時監督的行為。

  第四條 聯網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聯網實時審計監督,配合審計機關工作。

  聯網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確定的聯網數據采集內容、范圍和周期,持續向審計機關傳輸聯網數據,并提供必要的信息系統文檔資料。聯網單位信息系統發生變化,可能影響聯網數據采集的,應當書面告知審計機關,并提供相關信息系統文檔資料。聯網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所提供的聯網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法在其審計管轄范圍內實施聯網實時審計監督。

  市級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區縣審計機關聯網實時審計監督工作的業務領導,并負責天津市聯網實時審計監督管理系統的開發和運行維護,對各級審計機關采集的聯網數據進行集中存儲和統一管理。

  第六條 審計機關實施聯網實時審計監督時應當采取措施保證聯網數據傳輸、使用、存儲等環節的安全,對聯網數據保密,并不得影響聯網單位信息系統安全運行。

  第七條 審計人員在聯網實時審計監督中應當嚴格執行審計準則,恪守職業道德。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對聯網實時審計監督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將聯網數據用于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

  第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年年末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本年度聯網實時審計監督工作報告。

  第二章 審計機關的職責

  第九條 審計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利用聯網數據開展聯網實時審計監督。

  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據聯網數據對體制機制層面和管理方面的問題,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審計建議。

  審計機關可以綜合利用聯網數據,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協同,對本市重點領域及經濟運行總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服務宏觀決策。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聯網數據的真實性產生疑問時,可以對聯網單位的信息系統進行必要測試,并對聯網數據進行驗證。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在聯網實時審計監督中,利用第三方聯網數據比對印證發現問題的,有權將第三方聯網數據中需要核實的聯網數據作為證明材料,提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用于核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審計機關通報核查情況。

  行政管理部門使用以上證明材料的,應當與審計機關簽訂承諾書,對證明材料保密。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在聯網實時審計監督中發現有關部門、單位存在問題的,有權依法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市級審計機關可以將本級審計管轄范圍內聯網單位存在的問題依法委托區縣審計機關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章 聯網實時審計監督程序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實施聯網實時審計監督前,應當確定聯網方式,與聯網單位聯網,并向聯網單位下達數據采集通知,采集聯網數據。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采集的聯網數據進行轉換、整理后,向聯網單位下達聯網實時審計監督通知,開始實施聯網實時審計監督。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在日常監督中,可以就發現的問題向聯網單位下達核查通知,要求聯網單位自行核查,也可以要求聯網單位將相關資料送達審計機關,還可以到聯網單位現場核查取證。

  第十七條 聯網單位對自行核查確定的問題應當予以糾正。審計人員核查取證確定的問題,由審計機關向聯網單位下達聯網實時審計監督整改通知,要求其整改落實。

  審計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對聯網單位核查及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聯網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核查及整改情況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在日常監督中,發現聯網單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線索,需要進一步查處的,可以依法轉入立項審計程序。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聯網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一)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聯網數據和信息系統文檔資料;

  (二)提供的聯網數據和信息系統文檔資料不真實、不完整;

  (三)拒絕或者阻礙審計機關依法實施檢查。

  第二十條 聯網單位的信息系統經測試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審計人員泄露在聯網實時審計監督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業秘密,或者對核查確定的問題未進行處理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尚未與審計機關實現聯網的被審計監督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實現聯網。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20**年7月16日發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審計局擬定的天津市聯網實時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辦發〔20**〕56號)同時廢止。

篇3:福建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2014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29號

  《福建省內部審計規定》已經20**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蘇樹林

  20**年11月5日

  福建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的國家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單位依法獨立開展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h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部審計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內部審計工作制度;

  (二)督促審計監督對象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按照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

  (三)指導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開展審計工作;

  (四)檢查、評價內部審計工作質量;

  (五)指導、監督內部審計協會開展工作;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其職權范圍內,加強對本行業、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內部審計協會依照章程為內部審計工作提供協調和服務,依法履行行業自律管理職能。

  依法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單位可以參加內部審計協會。審計機關可以通過內部審計協會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應當依法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單位,應明確除財務機構以外的內設機構承擔內部審計職責,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內部審計人員。

  第七條 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應當配備與本單位業務相適應的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從事內部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定期接受內部審計職業培訓和后續教育,所在單位應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并對其負責。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遵守內部審計準則,恪守職業規范,保守秘密,做到獨立、客觀、公正;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審計師、會計師任職資格,或者從事審計、會計相關工作3年以上者。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單位預算,予以保證。

  第三章 職責與權限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下列事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

  (一)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

  (二)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政府采購以及重大投資活動;

  (三)主要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四)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

  (五)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情況;

  (六)專項審計調查。

  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可以辦理審計機關委托的有關審計或者審計調查事項,并承辦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審計職責時享有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審計對象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資料;

  (二)參加或者列席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重大投資、資產處置、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及其重大決策的會議;

  (三)檢查有關的資產、經濟活動資料,現場勘查實物;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和財務會計報告及相關經濟活動的資料或者資產,報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予以暫時封存;

  (四)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和詢問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并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五)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公示有關審計結果,通報、責令改正審計發現的問題;

  (六)對本單位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

  (七)開展后續審計,監督、檢查被審計對象采取的整改措施

  及效果,并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報告后續審計結果;   (八)對違反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以及經營管理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在職權范圍內提出處理建議;

  (九)參與本單位因經營管理活動需要,對相關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專業人員的選聘工作;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被審計對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被審計對象應當按照內部審計機構的要求按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產、經營、財務收支計劃;

  (二)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及相關經濟活動的資料和電子數據;

  (三)所屬單位負責人應提供任職期間述職報告;

  (四)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

  (五)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支持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五條 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單位,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并按照要求向審計機關報告內部審計制度建立情況。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報告可以作為審計機關、有關部門或者社會審計機構進行相關工作的參考依據。

  單位在考核、獎懲、任免本單位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負責人時,應當將有關內部審計結論作為重要依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確定年度審計工作目標,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審計項目,組成審計組實施審計。審計組成員不得少于2人。

  在實施審計前,應當制定審計實施方案,向被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結束后,形成的審計報告應當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并經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審核后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

  第十九條 審計報告應當對審計事項、審計結果作出評價,提出糾正和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的建議和措施,并送達被審計對象。

  第二十條 經審計發現被審計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提出糾正或者處理意見,提請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單位權力機構作出審計決定:

  (一)應繳未繳、少繳稅款;

  (二)違反票據和現金管理規定,私存私放公款;

  (三)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四)虛增、隱瞞、截留收入和利潤;

  (五)虛報產量、產值和原材料消耗;

  (六)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七)浪費國家、單位資金或者造成國家、單位資金流失;

  (八)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九)內部控制和管理存在嚴重薄弱環節;

  (十)違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紀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被審計對象應當執行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報告執行情況。必要時,內部審計機構可以開展后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并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提交后續審計報告。

  被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提出申訴。

  第二十二條 對已辦結的內部審計事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內部審計檔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未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未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權機關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有權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四條 被審計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拒絕執行審計結論的。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結論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審計對象商業秘密的;

  (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有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打擊、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的;

  (二)授意、指使、強令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出具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結論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國家機關的行政首長及其他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規定所稱的單位權力機構是指法人組織依法行使決策權的機構。

  本規定所稱的被審計對象是指所屬單位、內設機構及個人。

  第二十八條 未設立獨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專職或者兼職內部審計人員的職責、權限,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 日起施行。

相關文章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