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學院用水管理規定
1.本院用水管理隸屬于后勤處事務科。
2.本院師生員工均應本著節約用水的原則使用水資源。使用完畢應立即關閉水龍頭。設施出現故障應及時關閉該管道總閥,并通知該樓管理員及時報修。
3.后勤處水工負責給排水的管理,安全節約用水的檢查,以及給排水管道、水管閥門、水龍頭漏水的維修。
4.樓管員及其它場所管理人負責本管區的安全節約用水的管理,每天檢查所管區的水管、水龍頭及漏水情況,并及時按程序報修;管理員對本管區用水設施損壞不及時報修者由樓管員所屬部門對其進行處理。
5.外單位用水及施工單位用水由相關單位出示證明,待后勤處事務科核準并安裝水表后方可使用,各用水單位應按通知及時到財務處繳納水費。違反上述規定用水者,立即切斷水源,處伍佰元以上罰金,由該施工單位賠償由此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后立即裝水表。對該項校內工程負責人報人事處建議給予相應的處分。
6.學院工作人員私自對外用水,由違反規定的學院工作人員負責追回(賠償)由此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并報相關單位建議給予記過(以上)人事處分。
7.學院內餐廳、商鋪、超市、鍋爐、洗浴開水等所有外包單位用水由校內各分管人負責,事務科監督。未經事務科同意不得私自更改主要管路,違者,處伍佰元以上罰金并恢復管路原狀。
8.所有用水單位未經事務科同意,不得私自觸動用水計量裝置。對私自增減、拆卸、毀壞、改裝、更換計量設施或其他竊水行為者,收取該用水單位水表滿量程水費,并處伍佰元以上罰金。
9. 校內其他場所用水由相關人員負責,負責人要注意開關時間,避免不必要的浪費,否則,視情節輕重,建議給予人事處分。
10.后勤處事務科經常檢查各部門用水情況,對違章和浪費用水現象報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
11.各部門工作人員應積極配合后勤處事務科做好安全節約用水管理,對工作突出者,后勤處建議給予人事表彰。
12.每月由院辦組織后勤處、學生處等有關人員參加全面檢查一次,后勤處事務科另外組織不定時抽查。
篇2: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1989)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1989)
?。?988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準 1988年12月30日建設部令第1號發布)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城市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
第四條 國家鼓勵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水平。
在城市節約用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五條 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業務上受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的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制定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同時,制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并根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制定節約用水年度計劃。
各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的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和節約用水年度計劃。
第七條 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熱電廠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時,未經上一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不得新增工業用水量。
第八條 單位自建供水設施取用地下水,必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依照國家規定申請取水許可。
第九條 城市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節約用水設施的竣工驗收。
第十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
第十一條 城市用水計劃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資源統籌規劃和水長期供求計劃制定,并下達執行。
超計劃用水必須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應當從稅后留利或者預算包干經費中支出,不得納入成本或者從當年預算中支出。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的具體征收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生活用水按戶計量收費。新建住宅應當安裝分戶計量水表;現有住戶未裝分戶計量水表的,應當限期安裝。
第十三條 各用水單位應當在用水設備上安裝計量水表,進行用水單耗考核,降低單位產品用水量;應當采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證用水質量標準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十四條 水資源緊缺城市,應當在保證用水質量標準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提高城市污水利用率。
沿海城市應當積極開發利用海水資源。
有咸水資源的城市,應當合理開發利用咸水資源。
第十五條 城市供水企業、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修管理,減少水的漏損量。
第十六條 各級統計部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統計工作。
第十七條 城市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節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并責令其限期完善節約用水設施,可以并處罰款。
第十八條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必須按規定的期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除限期繳納外,并按日加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5‰的滯納金。
第十九條 拒不安裝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表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安裝;逾期仍不安裝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可以并處罰款。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次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通知次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19*1月1日起施行。
篇3:醫學院用水電管理規定
醫學院用水電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我院用水,用電管理,達到節約用水,用電的目的,提高用水電常識,確保安全,用水用電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以下細則:
第一條:大力提倡節約用水、用電、用暖、做到人走燈滅,隨手關閉水、電,杜絕常明燈、常流水現象,嚴禁用暖氣水洗東西。
第二條:我院路燈、各樓走廊、廁所的燈,根據季節和天氣情況統一由下夜人員關閉,杜絕常明燈。
第三條:水電中心加強巡回檢查制度,每天有專人對全院上下水及暖氣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杜絕常明燈現象。
第四條:學生宿舍用電實行統一供電制度,根據學生處安排的作息時間,由門衛掌握,統一供電,走廊、廁所全夜供電。
第五條:各教室的燈根據作息時間由教務處指定專人負責,做到人走燈滅。
第六條:各教研室的電爐子,要嚴格管理,除科研外不得用于生活,更不得借給他人生活使用。
第七條:凡學生宿舍內的水、電、暖設備未經學院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拆卸、損壞。
第八條:用水用電設施出現故障時,通知水電中心,由水電中心修理。任何人不得私自修理、拆卸,以免發生危險。
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在辦公室、實驗室、門衛、學生樓內私自接電線、安插座、使用電爐子電暖器、熱水器等。
第十條:要愛護水電設施,發現違章行為,根據情節將給予處罰,由水電中心出具罰款單,一式三聯,交本人一聯,財務中心一聯,水電暖中心留一聯,由財務中心統一扣回再返回水電中心。
具體規定如下:
1、每只電爐子:500 瓦 罰款100元
1000瓦 罰款200元
1500瓦 罰款300元
2000瓦 罰款400元
2、每只電熱杯、電熨斗、電吹風:罰款200元。
3、私接電線及安燈具:罰款50元。
4、使用電熱器、熱水器(機)燒開水:罰款200元。
5、私自移動配電設備,用其他金屬代替保險絲:罰款50元。
6、在照明設施上亂掛它物:m.airporthotelslisboa.com罰款50元。
7、不關水龍頭,不關電燈,造成長流水和常明燈:罰款50元。
8、因踩蹋暖氣管道造成漏水或跑水者:罰款50-200元。
9、用暖氣水洗衣服一次罰款50元。
10、綠化隊澆樹澆花,由于責任心不強,把水流到外面的,根據情節和數量給予罰款:最少不低于每次50元。
11、對獨立核算,創收單位用水用電嚴格收費制度,安裝水電表,按水電表計費。如無計量或無論如何原因造成計量失靈,在無計量用水用電期間,按用水用電容量三倍交費并停止供水供電。
12、基建施工用水用電必須安裝水電表,交納抵押金后使用,如檢查發現有偷水偷電現象,每次給予罰款500-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