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樓宇用水、供水管理規定參考

6319

  物業工程部

   用水、供水管理規定

  為保證向業主供應符合衛生標準的生活用水,加強供水管理,達到節約用水、滿足業主需要之目的,特規定如下:

  1、由分公司指派一名責任心強、作風正派、身體健康的水管員負責對樓宇水池、水箱鑰匙的保管和水池、水箱的清洗工作。

  2、在確實需要臨時停水時,應先通知業主;停水后必須采取臨時供水辦法,向業主供水。

  3、地下貯水池、屋面水箱根據具體情況每年至少清洗一次(特殊情況由水管員向分公司建議增加清洗次數),對于無紫外線消毒器的小區,要對水池(箱)進行加藥消毒:每年6-9月每個月加藥兩次(每15天一次);10月—第二年5月每個月加藥一次,并填寫《水池(箱)加藥記錄》,且要送水質樣品(或由水務局取樣)到市政府有關部門檢驗,水質必須合格。水箱人孔應加蓋、加不銹鋼紗網密封并加鎖。

  4、水管員在巡查中發現跑、冒、滴、漏現象,應立即向分公司報告,由分公司組織人員進行搶修,杜絕浪費。

  5、抄表員每月要對用水量進行分析,發現用水異常應及時檢查,避免用水浪費現象。

  6、隨時向業主進行節約用水、計劃用水宣傳教育,提高全體業主節約用水意識。

  7、本規定與“水泵房管理制度”同時執行,互為補充。

篇2:貴陽市城市供水用水規定(2012)

  貴陽市城市供水用水規定(20**)

 ?。?0**年5月9日貴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批準 20**年8月14日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貴陽市城市供水用水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維護用戶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應當遵守本規定。

  鄉村、集鎮供水用水,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城市供水用水應當遵循開發水源、安全供水、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且根據規劃適時推進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提高城市供水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環境保護、衛生、水利(水務)、城鄉規劃、工商、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和兩湖一庫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應當與城市發展同步規劃,與開發建設同步實施,與所依附的道路、橋涵等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

  第七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督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的電話、地址和電子郵箱,受理有關城市供水經營、安全、服務等方面的舉報和投訴。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供水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和定期評估考核,并且將考核結果以及處理意見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八條 鼓勵各類投資者按照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和產業政策,投資城市供水設施建設與經營服務。

  從事城市供水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城市供水特許經營權、衛生許可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第九條 城市供水企業和用戶應當依法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供城市供水用水雙方訂立合同時參照使用。

  城市供水企業采用格式條款與用戶訂立合同的,應當依法將該格式條款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⒊鞘泄┧罩贫?,公示服務項目、服務承諾、收費標準等;

 ?。ǘ┙⒖菟?、連續枯水期、汛期及突發重大污染水質事件的應急管理制度,編制供水應急預案,并且報同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ㄈ┙⑺|檢測制度,具備完善的、符合水源水質條件、滿足出水水質要求的水處理工藝設施,配備水質檢驗設施和專業人員,確保城市供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ㄋ模┙⑺畨罕O測制度,確保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ㄎ澹┍3植婚g斷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且采取有效方式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連續停止供水超過24小時的,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O立專門電話,開展晝夜24小時報修受理業務。管徑100毫米(含100毫米)以下的輸水管損壞,24小時內修復;100毫米以上的,及時修復;

 ?。ㄆ撸┌凑沼盟再|裝表計量收費,定期抄表,按時送達繳費通知單。變更抄表和收費周期的,提前30日通知用戶;

 ?。ò耍Τ鞘泄┧O施定期進行清洗、消毒、檢修;

 ?。ň牛┙⒐┧芫W信息系統,改造陳舊管網,降低漏損率。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浜铣鞘泄┧髽I抄驗表,協助做好供水設施的更換和維修;

 ?。ǘ┌凑找幎ò磿r足額繳納水費;

 ?。ㄈ└^戶的,由雙方到供水企業辦理變更手續;

 ?。ㄋ模└淖冇盟再|的,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書面申請,辦理手續。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用水水壓要求超過供水管網壓力時,應當按照規范設置二次供水設施。

  設置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設計方案、供水企業對該設計方案的意見、有關供水衛生許可資料報所在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制度,會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督促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定期開展清洗、消毒、檢測、檢修等工作,確保二次供水設施完好和水質、水壓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公安消防、林業綠化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劃定城市供水設施保護范圍,由供水企業設置明顯的保護標志。

  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藿ㄅc供水和供水設施保護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

 ?。ǘ┻M行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重壓等作業

 ?。ㄈ﹥A倒固體廢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ㄋ模┩扛?、覆蓋、移動和拆除保護標志;

 ?。ㄎ澹┭诼耖y門井和水表。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不得影響供水安全。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明建設工程范圍內地下供水管網的相關情況。城市供水企業、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信息。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供水管網等供水設施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通知城市供水企業,根據所查明的情況商定并且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過程中,需要專業技術支持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派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第十六條 新裝、改裝、遷移注冊水表及其以前的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相關資料。城市供水企業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注冊水表及其以前的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由城市供水企業統一管理和維護,注冊水表以后的供水設施由用戶或者產權所有人管理和維護,并且按照管理維護范圍承擔相應的維護、更新費用。

  自建設施供水的,供水設施由用戶和管理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供水實行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

  新建住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設計和建設供水設施。

  已建住宅,遵循用戶自愿和供水用水雙方合理分擔的原則進行水表出戶改造,實現一戶一表、計量到戶。

  第十九條 水表應當經法定計量檢驗機構檢定合格方可使用。

  因用戶責任造成不能抄驗水表的,按前三個月最高月用水量計費;因供水企業抄表錯誤、水表計量不準等多收的水費,應當于錯誤校正后的下一個收費周期內予以退還。

  第二十條 消防用水免收水費,公安消防機構按月將上月消防用水量報城市供水企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生活用水及其他用水應當按表計量收費。

  市政、城市綠化、環境衛生等公益性用水,由城市供水企業裝表計費,定點供應。

  旅游賓館、飯店、景區使用城市供水(不含桑拿、洗浴等特等用水)的,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一般工業企業用水價格執行。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ㄒ唬p壞、侵占或者擅自改裝、遷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ǘ┍I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ㄈ┥米蚤_啟消防、市政、城市綠化、環境衛生等公益性用水設施取水;

 ?。ㄋ模┥米詥㈤]城市供水輸配管道上的閘門及附屬設施;

 ?。ㄎ澹┥米愿淖冇盟再|;

 ?。┥米詫⒆越ㄔO施供水管網或者二次供水系統直接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

 ?。ㄆ撸├贸鞘泄补┧艿乐苯友b泵抽水;

 ?。ò耍a生、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第二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唇⒊鞘泄┧?、應急管理、水質檢測、水壓監測制度以及供水管網信息系統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ǘ┕┧|、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ㄈ┥米酝V构┧蛘呶绰男型Kㄖx務,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窗凑找幎ú扇惫┧胧┑?,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ㄎ澹┪窗凑找幎▽┧O施檢修、清洗、消毒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窗凑找幎ㄓ嬃渴召M或者定期抄表、按時送達繳費通知單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用戶逾期不繳納水費的,城市供水企業可以按照供用水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收取的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應繳金額的0.5倍。

  第二十四條 有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藿ㄅc供水和供水設施保護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傾倒固體廢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由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ǘ┻M行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重壓等作業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ㄈ┩扛?、覆蓋、移動、拆除保護標志或者掩埋閥門井、水表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p壞、侵占或者擅自改裝、遷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除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外,處以賠償金額1倍至3倍罰款;

 ?。ǘ┍I用、轉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擅自開啟消防、城市市政、綠化、環境衛生等公益性用水設施取水的,按照其非法用水量的5倍至10倍計算處以罰款,不能確定非法用水量的,按照最高月用水量6倍計算;

 ?。ㄈ┥米詥㈤]城市供水輸配管道上的閘門及附屬設施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米愿淖冇盟再|的,除按照差價補繳水費外,處以應繳水費1倍至3倍罰款;

 ?。ㄎ澹┥米詫⒆越ㄔO施供水管網或者二次供水系統直接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贸鞘泄补┧艿乐苯友b泵抽水的,按照取水管徑流量乘以使用天數和當地水價計算處以罰款;

 ?。ㄆ撸a生、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危害活動;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七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宦男斜O督檢查、評估考核職責的;

 ?。ǘ┎灰婪男泄┯盟贤痉段谋局贫ɑ蛘邆浒笇彶槁氊煹?;

 ?。ㄈ┌?、縱容或者不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的;

 ?。ㄋ模┢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年11月9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年1月7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的《貴陽市城市供水規定》同時廢止。

篇3: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2012修正)

  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6月21日沈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批準 20**年6月14日沈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次會議修訂 20**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批準 20**年8月2日沈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0號公布 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本條例所稱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或者個人通過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或者通過自行建設的取水設施用水。

  第三條 在本市從事城市供水和用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用水、節水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水、用水和節水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供水依法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第六條 實行開發水源、保護水源、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原則。優先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工業和其他用水。

  第七條 對在城市供水、節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供水水源和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 依法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市或者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設置保護標識,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

  第九條 嚴格限制城市自來水可供區域內的各種自備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網覆蓋范圍內,供水能力能夠滿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備水源,對原有的自備水源要提高水資源費征收額度,逐步減少許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已有自備水源禁止向其他用戶供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限期關閉:

 ?。ㄒ唬┏鞘泄补┧軌驖M足需要的;

 ?。ǘ┳詡渌次挥诔鞘械叵滤谷∷畢^域或者超采區域的;

 ?。ㄈ┳詡渌此诘匾驯徽J定為開采地下水過度,地面出現沉降、塌陷的。

  第十條 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申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轉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用水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取水許可證同時,應當報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并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術規范設計施工。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做好原水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質發生污染時,應當及時通知城市供水企業;水源水質發生重大污染的,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應急預案級別啟動城市供水預案。

  第十二條 供水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工程驗收應當有供水企業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水設施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供水設施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十三條 非居民用戶總水門、住宅單元進戶總水門(含總水門)和總水門以外的供水管網、附屬設施、計量水表的養護和維修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

  居民用戶的計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管理維修。

  住宅單元進戶總水門至居民用戶計量水表之間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有產權單位的由產權單位負責并出資維修;屬于個人產權的,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或者由其委托物業服務單位維修,已繳納維修基金的從維修基金列支,未繳納維修基金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建立維修基金,并從中列支。

  市政、園林、環衛、綠化等公共專用供水設施,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第十四條 因施工不當等過失造成城市供水管道等設施損壞的,由過失責任人依法賠償,并按照實際水量的損失,向供水企業賠付水費。

  賠付水費的計算方法為: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損壞時間×水價。

  第十五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供水企業,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對違反城市供水法律、法規,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六條 未依法登記和未取得經營特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城市供水。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保持連續供水,水壓符合國家標準,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供水設施維修等原因需暫停供水的,應當經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并應當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緊急搶修的除外。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發生臨時故障造成停水的,城市供水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到達現場組織搶修,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并報告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盡快恢復供水。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城市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無理阻撓干擾搶修的進行。

  第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突發事故等特殊原因影響正常供水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對用水單位采取行政措施限制用水,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必需用水。

  第十九條 供水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相關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及時進行水質檢測,對供水設施定期進行清洗消毒,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不能自行進行水質檢測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通水前,建設單位和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進行清洗消毒,經具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供水水質監測情況進行經常監督,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水質監測。發生重大水質事故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排污單位或者個人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城市供水污染事故的,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停止污染行為,立即通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供水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并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水污染情況。

  第二十一條 發現用水設施中水質受污染的,應當及時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城市供水企業及相關用戶報告或者告知。供水企業應當立即停止供水,及時對用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經衛生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后,恢復供水。

  第二十二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設置下列安全保護區:

 ?。ㄒ唬┧垂╇娂芸站€路垂直投影五米以內、地下電纜一點五米以內;

 ?。ǘ┏鞘薪ǔ蓞^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一點五米以內;

 ?。ㄈ┏鞘薪ǔ蓞^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四米以內;

 ?。ㄋ模┒渭訅罕谜就鈬讌^域以內。

  城市供水企業在該區域內進行設施檢修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無理干擾和阻撓。

  公共供水管道穿越河床、堤壩,應當于所在位置設立明顯標志。在其上游三百米至下游五百米河段管線的區域內,禁止采沙、取土;河道疏浚、堤防整修施工時,其建設單位應當提前通知城市供水企業,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避免供水設施受到損壞。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妨害保障供水、安全供水的行為:

 ?。ㄒ唬┰诔鞘泄补┧O施安全保護區內,挖坑取土、采沙,建造建筑物和構筑物、傾倒垃圾、堆放雜物的;

 ?。ǘ┕室鈸p毀或者擅自啟閉公共供水設施的;

 ?。ㄈ┱級?、掩埋公共供水設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設施傾倒垃圾雜物的;

 ?。ㄋ模⒎枪┧芫W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

 ?。ㄎ澹┢渌:Τ鞘泄补┧男袨?。

  第二十四條 改建、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協議,報規劃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制定城市供水價格應當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的原則。

  供水企業的供水價格低于成本或者合理收益水平低于本行業規定的凈資產利潤率水平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價格調整,或者經市人民政府決定,由財政給予相應補貼。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條 非居民用戶使用城市供水的,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供水用水合同,雙方依法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需要辦理臨時性用水的非居民用戶,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申請,在城市供水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臨時性用水管道和水表。

  第二十七條 用戶應當按月繳納水費,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期查驗水表,收繳水費。

  用戶逾期未繳水費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向欠費用戶發出繳費通知并送達到戶。欠費用戶收到催繳水費通知后,應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水費。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繳納的,應當向供水企業說明。供水企業向欠費用戶.發出繳費通知并送達到戶十五日后,欠費用戶無正當理由仍未能繳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以對欠費用戶停止供水,并對欠費用戶按日加收應繳水費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非居民用戶用水實行分類計費,按照實際用水性質和用水量繳納水費。用水性質沒有分類計量的,按其中用水類別最高價計收水費。

  第二十八條 用戶對水表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定檢測機構申請檢測。計量誤差超過規定標準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換表,并承擔檢測費用;計量誤差符合規定標準的,檢測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二十九條 因遷出、遷入、分戶、并戶等原因改變用戶登記名稱的,用戶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變更手續,并結清水費。

  用戶改變用水性質的,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變更手續。

  用戶要求停止供水的,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注銷手續,并結清水費。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違法用水行為:

 ?。ㄒ唬┥米栽诔鞘泄补┧艿郎先∷?;

 ?。ǘ┥米愿淖冇盟再|的;

 ?。ㄈ┎捎酶鼡Q、繞過、干擾、破壞水表等手段竊水的;

 ?。ㄋ模└鞣N形式轉供水的;

 ?。ㄎ澹┢渌`法用水行為。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公共消防供水設施。

  第三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保證結算水表的計量準確,用戶如發現結算水表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供水企業。

  雙方應當按照結算水表計量結算水費。用水不能依表計量的,按照下列規定收費:

 ?。ㄒ唬┧碜匀粨p壞,按照用戶前三個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費;

 ?。ǘ┮蛱厥庠虿荒馨惭b水表的,按照供用雙方約定定量收費;

 ?。ㄈ┯脩舨扇「难b或者損壞水表、私自開啟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私自更換水表、倒裝水表、表前接管、對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非消防需要擅自啟用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等方式竊水的,按照技術推定收費。技術推定的方法為: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時間×水價。在對竊水時間無法認定時,按照不少于一百八十日不多于三百六十日計算;居民用水戶每日不少于六小時不多于十小時;非居民用戶按照每日營業時間或者工作時間的二倍計算。

  第五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節約用水規劃,并根據節約用水規劃制定節約用水、景觀用水、污水回用、雨水利用年度計劃。

  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的節約用水規劃和節約用水年度計劃。

  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用水計劃和節約用水、建筑中水、污水回用、雨水利用計劃,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匯總編制,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城市供水按照國家用水性質分類,實行計劃用水和定額用水管理制度,并逐步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對使用城市公共管網供水日用水量五立方米以上(含五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戶、自建水源取水的用水單位,實行用水計劃管理,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核定用水計劃指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用水計劃指標。

  實行計劃用水的單位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建立節約用水檔案,并定期向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提供用水情況的有關資料。

  第三十六條 對非居民用戶超計劃用水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必須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按日加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包括技改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節水型用水器具。

  第三十八條 加強和推廣中水回用和雨水收集設施規劃和配套建設。鼓勵和提倡下列項目配套建設中水回用設施:

 ?。ㄒ唬┙ㄖ娣e在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服務設施;

 ?。ǘ┙ㄖ娣e在三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設施;

 ?。ㄈ┙ㄖ娣e在五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在七百五十立方米/日以上的居住區、建筑區;

 ?。ㄋ模┪鬯幚韽S。

  第三十九條 非居民用戶應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四十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對供水、用水設施、設備、器具進行維修、保養,減少水的漏失。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企業供水和節約用水進行監督,建立考核制度,加強對用水用戶節約用水的監督,提高水資源利用率。

  第四十一條 公共專用供水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創造條件,使用中水。

  營業性洗車業戶必須安裝循環用水設施,鼓勵提倡利用中水,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禁止用長流水洗刷車輛、沖洗食品、沖洗施工現場磚和沙石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在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擅自遷移、拆除、損毀保護標識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經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特許經營,從事城市供水業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經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從事城市供水業務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ǘ┥米酝V构┧?;

 ?。ㄈ┩K绰男型ㄖx務的;

 ?。ㄋ模┪茨馨凑找幎皶r搶修供水設施故障的;

 ?。ㄎ澹┪茨馨凑找幎〞r限恢復供水的;

 ?。┪茨馨凑找幎ㄟM行水質檢測的;

 ?。ㄆ撸┪茨馨凑找幎ǘㄆ谇逑促A水池造成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ò耍┢渌绰男蟹ǘx務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排污單位或者個人不采取措施停止或者減輕污染和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城市供水污染情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三項規定,在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區內挖坑取土、采沙、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傾倒垃圾、堆放雜物或者占壓、掩埋公共供水設施、向公共供水設施傾倒垃圾雜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四項和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賠償損失外,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室鈸p毀公共供水設施的;

 ?。ǘ┥米詥㈤]公共供水設施的;

 ?。ㄈ⒎枪┧芫W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

 ?。ㄋ模┥米愿慕?、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補交相應水費外,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供水企業可以停止供水,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栽诔鞘泄补┧艿郎先∷?;

 ?。ǘ┥米愿淖冇盟再|的;

 ?。ㄈ┺D供水的;

 ?。ㄋ模┮愿鞣N形式竊水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處理:

 ?。ㄒ唬┬陆?、改建、擴建工程的節水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節約用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ǘ┪窗凑找幎ňS護、更新、改造節約用水設施,造成用水浪費或者擅自停止使用節約用水設施的,扣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計劃用水指標,追繳當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價水費;

 ?。ㄈ┪窗凑找幎ㄟM行水平衡測試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扣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年度計劃用水指標,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蛴盟O施、設備、器具失修、失管造成跑、冒、滴、漏以及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責令限期改正,追繳當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價水費;

 ?。ㄎ澹I業性洗車業戶未按照規定安裝循環用水設施,用長流水洗刷車輛、沖洗食品、沖洗施工現場磚和沙石等,責令限期改正,追繳浪費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價水費。

  第五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國有或者國家控股供水企業在管理活動中,發現現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中所列違法行為的,可以責令改正,滯留違法行為使用的工具和設備,并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做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和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相關文章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