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住宅小區安全用電用水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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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小區安全用電、用水管理規定

  為確保合理、安全地用電、用水,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住宅區具體情況,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凡經住宅區管理處接收、接管或未辦將移交手續而暫交管理處管理的供水、供電系統一律由管理處管理,其他單位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如系未完工程,施工單位需要進入,亦應經管理處同意方能進入工作。

  二、任何單位或個人,需接用水電,必須向住宅區管理處申請,經檢查不影響住宅區用電、用水,又符合安全要求,才可供水或供電。

  三、如業主、住戶認為原來電表容量不夠,需要增容的,必須向管理處申請,經審查符合增容條件,方能批準給予增容,但必須接照下列規定辦理。

  1.凡增容每伏安(即千瓦,不足千瓦的按千瓦計算)收增容費人民幣20元。

  2.凡需增容的單位或個人如原線路不足負荷,需另接入電纜電線的,竣工費用由申請單位或個人負擔。

  四、凡未經批準接駁用電、用水均屬偷電、偷水,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業主、住戶未經批準,私自增加電器設備容量、接駁水管的除暫停供電供水外,并按每增容一千瓦,每用水1噸罰款人民幣20元,并需重新申請增容接管。

  2.私自裝表接電接水,除追計補電、水費外,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3.私自啟動和改變計量器、水表的封印或運行回程,影響準確計量的,每次罰款三百元至五百元。私自停用計量器的,不論其停用時間長短,最少按六個月追補電費、水費,此外停止供電供水三至七天。

  4.在住宅區供電線路、供水管路上私自接線接管用電、用水或繞越電度表、水表用電用水者,除當場停止供電、供水外,按私接容量六個月以上時間追補,電費、水費,并按其應追補的水、電費一至十倍計罰。

篇2:安全用電用水用氣管理公約

根據省、市安全用電、用水、用氣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小區的具體情況,對小區供電、供水、供氣管理制定公約如下:

一、凡屬物業管理處管轄范圍內的供電、供水系統(即供電局、自來水公司同本小區供電、供水總表以內的部分),一律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由供電局、自來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戶的,由供電局、自來水公司管理;管道燃氣系統由市燃氣公司負責管理,其他單位未經許可不得介入。

二、住戶出門前應當將電器、燃氣和水閥開關關閉,避免發生事故。

三、小區電、水、氣管線均經科學設計、精心安裝,住戶不可隨意更改。如需要改動,請報物業管理處并請專業人員完成。

四、住戶如需增加電容量,必須先向物業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由管理處報供電部門審核并確認符合增容要求的,經批準后方可增容,同時應按供電公司的規定交納增容費。

五、每單元均有最大的設計使用功率,請住戶累計電器功率不要超過最大限度,否則不可同時使用所有電器。

六、以下幾點需特別注意:

1、下水道內禁止傾倒剩飯剩菜及其他雜物。
2、對水表、電表等計量儀器,請勿隨意更換改動。
3、公共水路、電路出現故障請及時通知管理處維修,切勿擅自維修,以免造成事故。
4、特殊用電要求須向管理處提出申請。

以上幾點敬請遵守,否則導致的后果須自行承擔責任。

篇3:物業園區安全用電用水管理守則

  物業園區安全用電、用水管理守則

  根據省、市用電用水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本園區具體情況,對供電供水規定如下:

  1、凡經本管理處接管或未辦移交手續而暫交本管理處管理的供水供電系統一律由本管理處管理,其它單位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如私自進行接駁管線,按偷電、偷水論處。如系統未完工程,施工單位需要進入,亦須管理處同意方得進入工作。

  2、園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的公用水、電費用由園區內所有業主(住戶)根據實際情況和政府有關規定分攤。

  3、高層住宅的電梯等共用設備運行電費,按廣州市政府有關規定,設獨立計量表,由所有使用該電梯和設備的業主(住戶)合理分攤。

  4、除突然事故外,管理處在停水、停電前24小時向業主(住戶)下發書面通知,以便業主(住戶)提前做好準備。

  5、本管理處自身將會嚴格執行用電用水的有關規定,造成后果將按規定處理。任何單位或個人,需接用水、電,必須向本管理處申請,經檢查不影響居民用水、用電情況,又符合安全要求,才可供水或供電。

  6、如業主(住戶)認為原來電表容量不夠,需要增容的,可向供電局提出申請,并在我處備案。

  7、凡未經批準接駁用電、用水視為偷電、偷水,應按如下規定處理:

 ?。?)業主(住戶)未經批準,私自增加電器設備容量,接駁水管的,除暫停供電供水外,并按每增容一千瓦(千伏安)賠償600元,每用水10噸賠償人民幣600元,并要重新申請增容、接管,經批準按增容管理規定辦理。

 ?。?)私自裝表接電接水,除按30度/天,30立方米/天追計補電費、水費外,并處以200元至1000元的額外賠償。

 ?。?)私自啟動和改變電力計量器、水表的封印或運行量程,影響準確的計量的,每次賠償本處300至500元。私自停用計量器的,不管其停用的時間長短,最少按6個月追補電費、水費。

 ?。?)業主(住戶)違反安全用電、用水規定或拒絕我處進行水電檢查和不采納安全用電用水意見及措施,而造成事故,影響供水,供電或對別的用戶造成損失的,要按實際情況賠償損失,由此產生的安全事故由業主(住戶)自己負責。

 ?。?)在園區供電線路、供水管路上私自接線接管用電、用水和繞過電度表、水表用電、用水,除當場停止供電、供水外,應按私接容量6個月以上時間追補電費、水費,并按其應補水、電費的1至10倍,額外計賠。

  8、業主(住戶)需要換水電表必須由管理處工程技術人員監理施工。

  9、業主在入住時應詳細檢查水電表,對水、電表的損壞和計量錯誤及時報管理處維修,否則,由此產生的損失和責任由業主(住戶)承擔。

  10、業主(住戶)家中無人時,出門前請關閉水、電總掣,否則,由于漏水等原因造成的損失,由該業主(住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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