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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學院校園公共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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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學院校園公共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校園公共場所的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證學院安全穩定,創建和諧校園,根據2006年1月18日國務院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公共場所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商學院校區參照執行。本規定所稱學院公共場所為:學生宿舍區、教學區、辦公區、圖書館、教師宿舍區、文體娛樂場所、食堂區、商業服務網點等公共設施。

  第三條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

  第四條嚴禁在校內進行賭博、酗酒、打架斗毆、聚眾滋事和一切帶有黃、賭、毒性質的活動。

  第五條任何人不得擾亂學院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在教學、科研、辦公、生活區內進行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學習和休息的各類活動;不準聚眾起哄喧鬧。午休(中午12:30~14:30)、晚上23:00至次日凌晨6:45不準開放高音設備、進行高噪聲作業。

  第六條禁止攀折花木、踩踏草坪、損壞公共設施、涂抹污染建筑物;不準在校園綠地私自種植花草果蔬。

  第七條未經學院批準,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在校內蓋房或修建、設置臨時或永久性建筑,不準擅自在原有建筑物上加蓋或改變原有房屋結構,不準搭建各種類型的廣告牌,不準隨意扒拆、變動和翻越圍墻。

  第八條未經學院同意,流動商販和學生個人不得在校園內從事經商活動;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擅自邀請外單位或個人在校內舉辦產品促銷和銷售活動。

  第九條在校內舉辦的大型集會、演講、報告、運動會、招聘會等活動的組織者須事先向學院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中應注明活動的名稱、目的、人數、時間、地點、責任人姓名及安全穩定防范措施等情況,組織者必須提前2天到學院保衛處、學生處登記備案,活動開展前,學院保衛處組織人員對集會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一)各部門單位在校園內舉行慶典、宣傳、講座、演講、報告會、招聘會等活動,由主辦單位向活動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學院領導審批。

  (二)學生社團組織在校園內舉行講座、演講、報告會等活動,由活動舉辦組織向學生處(院團委)提出申請。

  (三)校外單位到校園內舉辦大型文化體育活動,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學院領導審批。

  (四)集會、演講、報告等活動的內容不得違背憲法法律和法規;不得干擾學院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宣傳封建迷信;不得進行非法的宗教活動和傳銷活動。經學院批準舉行的大型活動時間,要按照批準部門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結束,不得影響師生的休息。

  第十條校園內未經許可不得燃放煙花爆竹。校園內不得練習駕駛機動車。

  第十一條凡有意在校內商業網點從事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員,須向學院后勤總務處提出申請,經學院批準并取得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和有關證件后在指定地點按規定的經營項目合法經營。

  第十二條各商業網點的經營者必須遵紀守法,禁止制售、出租、傳播反動、淫穢書刊和音像制品;禁止銷售假冒偽劣、變質和過期商品;禁止開設網吧或變相網吧;禁止開設卡拉OK廳或帶賭博性質的經營項目;嚴禁在校內叫賣、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各商業戶需要改變經營項目必須經過學院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商業網點經營戶不得在校園內散發廣告、亂拉橫幅等;嚴禁在裝修時改變原房屋結構。經營場所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嚴禁私自亂拉亂接電線、違章用電、用火、用氣。

  第十四條商業網點經營戶要主動配合學院保衛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及時整改安全隱患。在接受檢查時,應主動出示有關證件。發現違法犯罪情況時,應及時向學院保衛部門或公安機關報告,并積極配合對有關情況的調查。

  第十五條在校園內張貼告示、通知、啟事、廣告等宣傳資料,須張貼在學院指定(或許可)的地點(或宣傳公告欄)。各系(部)、單位在校園內所張貼宣傳資料,由各系(部)、單位負責人審查把關;校外單位及學生社團張貼宣傳資料必須經學院學生處(黨委宣傳部)、學院團委批準及備案后方可張貼。

  第十六條利用宣傳資料,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或者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的,或者侮辱、誹謗他人的;或者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的,一經發現,要立即清除,同時報請政法機關依法嚴肅查處。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本辦法有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的內容,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學院原有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執行本辦法。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學院保衛處負責解釋。

篇2:某幼兒園公共場所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幼兒園公共場所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1.幼兒外出集體活動,必須充分考慮活動場所、線路、交通工具、氣候環境等方面的安全性,以就近、小型、安全為原則,能不用交通工具的盡量不用,一般不要組織離開市區的活動。

  2.出去活動前,要向幼兒提出安全保障要求和注意事項,教育幼兒遵守紀律,聽從指揮。

  3.組織活動使用交通工具,必須與承運單位共同落實交通安全措施,嚴禁車輛無照運行、帶“病”運行和超員、超速運行,組織者要負責對交通工具安全性能的監督。

  4.到公園、游覽區、游樂場等地活動,一定注意其合理的容量、設施的安全,防止倒塌,跌落,擠壓、溺水等事故的發生,室內活動特別要重視消防安全。

  5.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必須堅持安全、無毒無害和力所能及的原則。要加強勞動組織,重視勞動保護,教育幼兒遵守勞動規則。

  6.商業性慶典活動及其他各類社會慶?;顒?,原則上不得組織幼兒參與,必須需要幼兒參與的,須經園長或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嚴格控制人數,專人負責,確保安全。

  7.組織幼兒活動的領導、老師應切實負起安全責任,幼兒應自始至終在領導、老師的帶領和保護下開展活動。

篇3:附小校內公共活動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附小校內公共活動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大禮堂、餐廳、體育活動場地、大教室、多媒體教室等均為公共活動場所,實行誰組織活動,誰負責安全工作的原則。

  2.開展活動時應認真檢查電路安全,沒有電工在場不要私拉亂接電源。新增大功率電器,應征得總務部門同意??倓仗帒M織電工定期檢查電源開關、插座是否完好,有損壞的應及時修復。

  3.開展活動要保持所有通道暢通無阻,開關靈活,便于隨時打開。

  4.開展活動要適當控制人員,不要過分擁擠,要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出得去。

  5.大型活動要指定專人負責安全工作,突發事件有專人負責指揮疏散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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