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加強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的安全管理,防止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在采購、生產、存儲、裝卸、運輸、領用、報廢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生產、檢修作業中發生火災和爆炸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公司財產不受損失、生產順利進行,根據青海鹽湖鎂業有限公司生產現狀,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青海鹽湖鎂業公司選煤廠、物資公司采購、生產、存儲、裝卸、運輸、領用、報廢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生產、檢修作業(施工、維護保養、清洗、檢測檢驗等作業)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3 編制依據
《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2014】第13號)
《消防法》(國家主席令【2008】第6號)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4定義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系指國家標準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蝕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5管理主體及職責
5.1安環部負責對各分廠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裝運、存儲、領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生產、檢修作業的過程進行中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5.2主要負責人對本廠的易燃易爆物品和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各分廠生產、安全管理部門和車間、班組應有專人負責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和現場保護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5.3物資管理部門負責易燃易爆物品的購買、存儲及倉庫的安全管理。
5.4質量管理部門負責易燃易爆物品采購銷售的質量檢驗和分析化驗過程的安全管理。
6管理規定
6.1易燃易爆物品采購要求
6.1.1采購人員必須了解所采購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質、物質安全資料數據(MSDS)、用途、用量、保存期限、運輸和保存等方法。
6.1.2采購人員必須按質、按量、按技術要求進行采購。對無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無質量標簽、無危險分類標簽、內外包裝有破損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采購。
6.1.3采購人員必須掌握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措施,掌握救護的方法。
6.2裝卸運輸要求
6.2.1裝運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事先進行嚴密檢查,發現容器和包裝物損壞、不牢固或滲漏時,必須進行重裝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裝運。
6.2.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裝運。
6.2.3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6.2.4受陽光照射后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裝運時應采取防止陽光照射的措施。
6.2.5遇水燃燒的物品,裝運時應采取防水的措施。
6.2.6裝運過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載工具,應徹底清除遺留物。
6.2.7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庫區的汽車,應按庫區要求安裝汽車排氣管火星熄火器。
6.2.8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不得同時載客。
6.2.9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輕搬、輕放、防止撞擊、摩擦、翻滾、拖拉、重壓、傾倒。
6.2.10嚴禁隨身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將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運。
6.2.11到外地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門辦理運輸許可證。
6.3貯存要求
6.3.1易燃易爆物品應該分類貯存在專門地點,不得與其它物資混合貯存。
6.3.2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和場地,應保持陰涼、通風、干燥、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爆要求,不準架設臨時性電路,工作結束或下班,應進行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6.3.3對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隔離存放。
6.3.4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點。
6.3.5受陽光照射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溫的地方,必要時,應采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6.3.6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變質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進行檢查,并有檢查記錄,防止自燃爆炸。
6.3.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裝、容器應完好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6.3.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場地,必須有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檢查制度、物品保管領用制度、防火規定等,做到各種原始記錄完整。
6.3.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點,應配備品種數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經常處于良好狀態。
6.3.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點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語和“嚴禁煙火”的標志。
6.3.11不準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場地附近進行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特殊情況,須經安全部門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6.3.12氫氣瓶、乙炔氣瓶嚴禁與氧氣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熱源,與明火作業地點的距離不小于10米。
6.4領用要求
6.4.1申請領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寫明物品的名稱、牌號、規格、數量及技術要求,辦理領用手續,妥善管理。
6.4.2應嚴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現場存放總量,試驗、研究用料以及存放用量。
6.5廢物處理
6.5.1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易燃易爆產物及報廢物品應妥善處理,不得隨便傾倒、拋棄。
6.5.2需要公司集中處理的易燃易爆廢物由HSE部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6.6易燃易爆場所防火防爆管理
6.6.1進入易燃易爆場所嚴禁煙火,杜絕可能產生火種的一切因素。
6.6.2采用通風措施,使其低于爆炸極限。
6.6.3配備防爆型裝置的電氣設備和電氣照明設備。
6.6.4易燃易爆場所按規定設置消防設施和器材。
6.6.5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必須安裝避雷設施和靜電導除裝置,并在夏季來臨前必須進行防雷防靜電檢測。
6.6.6生產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應當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檢測、報警、降溫、防潮、隔離等消防安全設施。
6.6.7生產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嚴格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在生產使用時,必須有消防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6.6.8使用、貯存、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和車輛要按不同性質的物資,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并經常檢查,保證有效
6.6.9易燃易爆場所檢修安全管理
6.6.9.1檢修前的安全檢查
生產本門、安環部和檢修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組織有關專業管理人員對以下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現場交底;
(二)《檢修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三)檢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四)生產經營單位對移交檢修的設備設施退料、置換、清洗及分析情況;
(五)設置盲板或斷開管道連接等有效隔斷措施的落實;
(六)檢修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七)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檢測儀器、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配備;
(八)檢修作業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暢通;
(九)檢修現場安全警示標志及警戒線(施工安全隔離)的設置等。
6.6.9.2動火檢修作業限制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檢修作業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進行焊接、切割作業以及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產生火焰、火花和熱源的臨時性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動火作業的,應當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6.6.9.3動火檢修作業安全措施
從事動火檢修作業必須落實以下安全措施:
(一)執行動火作業許可制度;
(二)對裝置、設備設施、容器(爐、塔、釜、罐等)進行安全處置,符合檢修作業條件;
(三)應將動火檢修部位與其他相連的設備設施、金屬容器等有效隔斷;
(四)對動火檢修部位的設備、設施、管道、容器以及作業環境等進行測爆分析(動火作業中止半小時以上應重新測爆分析);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設備、容器等處置合格后,應采取注滿水或充氮保護的措施;
(六)進入設備內部檢修作業,必須對設備內部可燃氣體、有害氣體的濃度和氧含量分析檢測合格;
(七)施工人員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防爆電器和工具;
(八)作業現場要安排2名現場監護人,配備必要的救護器具和消防器材,對作業的安全措施給予確認并做好監護工作。
6.6.9.4檢修作業過程安全管理
安環部及檢修作業單位應當加強檢修作業現場日常的安全巡視和檢查,督促施工人員按照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本項目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個體防護器具。
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和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或者糾正。
6.7火災撲救
6.7.1易燃易爆物品的裝運、保管、領用人員應了解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特征,掌握相應的撲救常識,學會使用滅火器材。
6.7.2對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災,應根據物品的火災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撲救方法和滅火器材進行撲救。
6.7.3金屬鉀、鈉、鈣、鎂、鈦、鋁粉及電石等各種忌水的物質不能用水滅火。
6.7.4比水輕、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須采用泡沫滅火,若不夠時可用噴霧水和二氧化碳及干粉滅火。
6.7.5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可以用水滅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滅火。
6.7.6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滅火。
6.7.7對粉塵狀固體著火,不能用密集水流滅火,應該用二氧化碳、氮氣或霧水滅火,鋁粉用細砂滅火。
6.7.8對于其它固體物質著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滅火劑滅火。
6.7.9撲救氣體火災時,首先要切斷、堵塞氣體來源,并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氣滅火。滅火時人要站在上風處。
7檢查與考核
7.l各單位應每月對易燃易爆物品和場所進行檢查。各崗位負責人應進行日常安全檢查及定期安全檢查,安全管理部不定期進行檢查。
7.2對于違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責任單位和個人,視情節和損失程度進行處罰。
8附則
8.1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8.2本制度由安環部負責解釋。
篇2:某大學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大學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為保證學生宿舍人、財、物的安全,特做以下規定:
1、門衛值班人員要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要熟悉本樓學生的姓名、房號、院系情況,確保學生生命財產的安全。
2、學生上課時間概不會客,嚴禁外人和異性進入樓內,不準留宿外人。
3、來客會見學生必須出示證件,經審核登記暫押證件后方可入樓。
4、學生帶貴重物品出樓必須登記,否則不準出樓。
5、學生離舍必須鎖門關窗,鑰匙不準交給外人,借用備用鑰匙應出示學生證。鑰匙丟失要及時報失換鎖,不準私自配制。
6、學生宿舍禁止酗酒、劃拳、打麻將,禁止罵人、打架。
7、嚴禁在宿舍私拉亂接電線、使用臺燈、電爐、煤油爐、酒精爐和各種電熱器,嚴禁在宿舍做飯、點蠟燭、掛床簾。
8、嚴禁在樓內公共區域和垃圾道焚燒廢棄物。
9、學生宿舍樓要留有緊急安全通道門,門鎖鑰匙放在值班室,值班人員要經常檢查安全通道門鎖,保證開啟方便,暢通無阻。
10、學生宿舍樓每層配備滅火器,釘掛在走廊墻上。值班員要能熟練操作,并經常檢查,保持滅火器正常使用。
11、各樓值班員要堅持佩帶袖章或胸章在門口值班,不準在值班室內做私活,不準遲到早退擅離職守,要做好“值班登記”“會客登記”“晚歸登記”“維修登記”等登記本齊全,交接手續要完備。
12、各樓管理員、樓長和門衛值班員要經常在樓內進行檢查和巡視,提高警惕,防火、防盜、杜絕事故發生。發生案件和事故要及時報告,保護好現象,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篇3:某教育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教育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1、切實做好防盜、防火、防凍、防水、防觸電等安全防護工作,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確?,F代教育中心工作的正常進行。
2、嚴格遵守設備的操作規程和安全用電等各項規定,電路、設備安裝須規范,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設備;如發生問題,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報警,防止事態擴大,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
3、愛護消防器材和設施,定期檢查維護,嚴禁隨意搬動和損壞設備;須熟悉消防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及放置位置;無火情擅自挪用和使用消防器材和設施的,按消防有關法規予以追究。
4、保持總控室和各類專用教室的整潔衛生,禁止堆放雜。工作人員離開時必須關好水、電、門窗。
5、如發現設備丟失、被盜等情況,須及時報告上級部門處理。
6、加強領導,建立和健全學?,F代教育技術工作的各規章制度,做好安全工作情況記載,并經常予以督查,確保安全工作落實到位,不留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