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商學院校園治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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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學院校園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園治安管理,依法治校,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保持校園的政治穩定和治安秩序的穩定,根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廣東省教育廳〈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開展高等學校“平安校園”創建有關文件的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商學院,用于規范一切行為人在校園內涉及本規定的行為。

  第三條學校的師生員工以及其他到學?;顒拥娜藛T都應遵守本規定,自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生活秩序。

  第四條學校加強校園秩序管理,采取積極措施有效地防范和制止發生在校園內的違法、違紀、違反校規的行為。

  第五條學校依照法律尊重和維護師生員工的人身權、政治權、教育和受教育的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任何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安全或者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條對于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學校保衛部門有權依據本規定作出處理。在處理過程中,要秉公執法,實事求是,貫徹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校園秩序管理

  第七條進入學校的人員,必須持有本校的學生證、工作證、聽課證或者其他進入學校的有效證章、證件;未持有學校認可的證章、證件的國內人員,應出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登記并經允許后才可進入學校。

  第八條國內新聞記者進入學校采訪,必須持有記者證和采訪介紹信,在通知學校有關機構后,方可進入學校采訪。外國新聞記者和港澳臺新聞記者進入學校采訪,必須持有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機關或港澳臺辦介紹信和記者證,并在進校采訪前與學校外事機構聯系,經許可方可進入學校采訪。

  第九條外國人、港澳臺人員進入學校進行公務、業務活動,應當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并告知學校后,方可進入學校。自行要求進入學校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應經學校外事機構或港澳臺辦批準后,方可進入學校。

  接受師生員工個人邀請進入學校探親訪友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應當履行門衛登記手續后進入校園。

  進入學校的批準機構是校長辦、宣傳部、外事辦、保衛處。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強行進入校園。

  第十條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進入校園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不得在校園內打架斗毆、尋釁滋事、耍流氓、侮辱師生員工;不得偷竊、搶奪、詐騙他人財物;不得損壞學校公共財產;不得擾亂校園治安秩序。

  第十一條嚴禁私自攜帶各種管制刀具、爆炸物和劇毒物品進入校園。對于違反規定者,門衛有權收繳并交保衛處;情節嚴重的,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學校師生員工和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應講文明、講道德、講法律,自覺維護學校的公共秩序,共同營造安全文明的育人環境。堅持做到:

  1.嚴禁在校園內張貼或者在校園網上散布大、小字報、反動標語、反動宣傳品、“法輪功”邪教宣傳品及其他違禁宣傳品。

  2.不準傳抄和傳閱淫穢書畫、照片,不準收聽、傳唱反動、黃色歌曲。

  3.嚴禁在校園內舉行未經批準的各種游行示威。舉行各種報告會、集會、演講和講座等公共活動,組織者必須在七十二小時前向學校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的目的、人數、時間、地點和負責人的姓名。學校有關部門應當最遲在舉行時間的四小時前將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通知組織者。逾期未通知的,視為許可。集會、演講、講座、報告等,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應符合我國的教育方針和相應的法律、法規,不得宣傳封建迷信,不得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國家財產和其他公民的權利。

  4.師生員工成立社會團體,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成立校內非社會團體的組織,應當在成立前由其組織者報請學校有關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成立和開展活動。校內非社會團體的組織和校內刊物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貫徹我國的教育方針和遵守學校的制度,接受學校的管理,不得進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動。

  5.在校園內不準成立各種宗教組織,不準成立同鄉會或搞類似的地方性派別活動,一經發現視為非法組織予以取締。

  6.拒絕邪教進入校園,校園內不得搞“法輪功”活動,也不得搞其他非法氣功。

  7.告示、通知、啟事、廣告、標語等,本校人員應當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者許可的地方;非本校人員一律不準在校園內張貼、散發宣傳品、印刷品、廣告和傳單標語等。

  8.未經學生宿舍管理服務中心和保衛處批準,不準在學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員。嚴禁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

  9.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學校批準,不準在校園內開設商業網點和娛樂場所;經批準的商業網點、攤檔必須要有合法經營手續,服從管理,在指定地點營業,并要繳納適量的管理費;經營食品類的要有衛生許可證,禁止亂擺亂賣;禁止在學生宿舍區推銷商品和搞非法傳銷活動。

  10.禁止在校園內持槍打鳥、放牧、割草、養雞、養狗、砍伐樹木、破壞綠化,未經批準不得在校園內燃放煙花爆竹。

  11.嚴禁學生在校園內打麻將和以任何形式進行賭博活動,不準在午休和晚寢時間在宿舍下棋、玩撲克、吹拉彈唱、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

  12.禁止在學校公共場所出現攬腰、擁抱、接吻、撫摸等有悖校園文明的不得體行為。

  13.不得在公共場所亂刻亂畫、踐踏墻壁和損壞各種標志。

  14.不準有敲鐵桶、敲臉盆、打破玻璃瓶、摔桌子、踢凳子、高空拋物、起哄、吵鬧等影響校園秩序的行為。

  15.愛護體育設置,按器材、場地、功能使用體育設施和場地,不得在非足球場地踢足球,不得在主校道上打羽毛球或進行輪滑活動等影響校園交通秩序的行為。

  第十三條校外人員進入校園經商、務工,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用工部門的領導應負起法紀教育職責,并將用工人員情況登記造冊送保衛處備案;經商、務工人員必須遵守《廣東省流動人員管理條例》和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如因忽視法紀教育或管理不善而造成違法違紀的,除處罰當事人外,還要追究用工部門領導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校外人員進入校園工作,應持有合法的身份證和其他按規定須具有的證件;工作時間七天以上需要住宿的,按規定應在三天內由其負責部門統一到保衛處辦理校園居住登記,并交納適量的管理費,簽定治安防范公約,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五條經商、務工人員按規定辦理校園居住登記手續后,在治安管理上與教職工同等對待,學校保衛部門為其提供安全服務和出入方便。

  第十六條學校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校園周邊的治安環境和文化娛樂場所的整治,禁止學生到校園周邊的營業性電子游戲機室、桌球室、錄像室娛樂,嚴禁學生參與賭博及觀看淫穢錄像。

  第十七條加強校園內文化市場管理,書刊文化用品應進店經營。不得售賣盜版書刊、音像制品,不得售賣非法出版物。校外人員不得在校園售賣書刊文化用品。

  第十八條嚴禁在校園內嫖娼賣淫、非法亂搞兩性關系、聚眾賭博、吸毒販毒。

  第十九條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收藏、制造各類違禁槍支和管制器械,違者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二十條進入校園的人員應當服從學校的交通管理,遵守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

  1.外來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必須在門衛處登記,進門應減速慢行。

  2.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必須嚴格按交通標志行駛;校園內嚴禁鳴放高音喇叭;上下課時間,校園道路行人較多,應與行人錯峰行駛,必須嚴格按限速標志行駛;未經批準,上課時間嚴禁機動車輛駛入教學區。

  3.外來車輛運送教學儀器設備和其他物資進入校園或者離校,主管部門應出具證明,經門衛檢查允許后方可通行。

  4.嚴禁在校園內學習駕駛各種機動車輛,嚴禁在校道上無證駕駛和酒后駕駛各種機動車輛。

  5.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必須遵守校內交通規則,不準違章行駛,要服從管理,在指定地點停放。

  6.外來機動車輛在校園內停放過夜,要交適量的停放費。

  7.行人在校道上行走,注意交通安全。

  第二十一條師生員工和進入學校的校外人員,必須愛護消防器材,嚴禁損壞和挪用消防器材。

  第三章 處罰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的裁決與處罰由學校保衛處執行;情節嚴重,案件重大需要進行聯合調查的,由學校主管領導決定組成聯合調查組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的相關條款,強行進入校園的外來人員,學校保衛人員可將其驅逐出校園。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的,肇事者應賠償損失,以原損失的一倍為最高賠償限額。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師生員工,由學校有關部門按學校紀律規定作出處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需要追究治安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人員,移交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罰。

  第二十七條兩人以上共同違反本規定的,根據責任的大小分別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對于被裁決賠償損失或紀律處分不服的,可在5日內向學校紀委申訴,學校紀委受理后在5日內答復被裁決人。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篇2:校園治安綜合治理規定

>  校園治安綜合治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校園穩定,保證正常的教學、科研、醫療、產業、生活秩序,做好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等部門關于深化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2號)、原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幾點意見》和《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校園治安綜合治理若干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校園是指z管理區域,包括教學區、學生區、家屬區和各醫院等。本規定所稱的二級責任單位是指全校各學院(部)、附院、機關、直屬單位、產業、后勤、離退休等分黨委(總支)。

  第三條 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是學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列入黨政工作的議事日程。學院成立由主管院領導負責的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統管全院的綜合治理工作,校園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設在保衛處,負責負責日常工作,院綜治委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分委員會和若干工作組。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實行三級管理(學校、二級責任單位、處〈部〉以及科〈室、所、中心〉)責任制,各司其職。

  第四條 校園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是:動員和組織全校各方面的力量,依靠全體師生員工,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加強校園治安管理,預防、處置和打擊違章、違法犯罪活動,保障校園安全和校園秩序穩定。

  第五條 校園治安綜合治理貫徹標本兼治,以治本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健全群防群治機制,實行領導責任制、目標管理責任制和一票否決權制。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結合自己的業務特點,自覺履行工作職責,密切協同、分工合作,共同抓好“打擊、防范、教育、管理、建設、改造”六個環節。全校各單位都要根m.airporthotelslisboa.com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要求和工作范圍,主動找準自己的位置切實承擔起校園治安綜合治理的責任,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門,辦好自己的事。

  第六條 切實做好消防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火為首”。搞好每年一度的“119”消防日活動。重點做好要害部位、高層樓房等防火安全。認真組織好重大節日和寒、暑假前安全大檢查工作,及時落實整改措施,消除火災和安全隱患。

  第七條 加強對院內流動人員的管理。院內的各種施工、經營攤點和各類培訓班等,是容易發生治安問題的場所。院保衛處要對這些場所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嚴格進行管理,對流動人員及時辦理《校園出入證》,做到底數清,管得住。

  第八條 加強對學院落重點要害部位和重要設施的管理。落實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安全保衛制度,搞好夜間值班巡查,安裝必要的防火、防盜報警系統,嚴防盜竊、破壞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

  第九條 加強對學生宿舍的管理。建立宿舍樓專人管理、值班制度,認真執行出入、會客、留宿、攜物、人走上鎖等項規定,重點加強對女生宿舍和外籍教師的管理。

  第十條 制定有關制度,加強對門衛、大型活動、校園計算機網絡等的安全管理,維護校園的公共秩序。

  第十一條 加強對師生員工的法制教育。教育大家自覺遵紀守法,維護校園治安秩序;對違反國家法律和校紀校規的人員,要視情節給予處理直至移交司法機關處置。

  第十二條 各二級責任單位要按照校園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要求,層層簽訂責任書,建立嚴格的監督檢查制度,堅持定期考核,獎懲兌現,在考核評比的基礎上總結推廣先進典型經驗。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校園治安綜合治理獎勵基金,用于獎勵在綜合治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校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院長辦公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校園治安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

  z中學校園治安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

  在學校治安管理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積極開展給種治安范圍工作,維護校園及周邊良好治安秩序。其具體職責:

  一、開展學校及周邊的巡邏等治安防范工作,及時發現各種隱患和違法犯罪苗頭,盤查、控制可疑人員。

  二、案件發生后,快速及時地到達現場,控制事態,保護現場,在能確認作案人或作案嫌疑人時,不失時機地設法進行捉拿控制。

  三、及時準確地調解不需查處的,情節輕微的糾紛,緩解矛盾,防止事態擴大和矛盾激化,對需查處的案件及時移交派出所進行處理。

  四、有警必出,有難必幫,有求必應,熱情服務,為師生排憂解難。

  五、發生火情時,及時出動,并迅速報告“119”火警全力以赴撲救并做好救護傷員和搶救物品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損失。

  六、熟悉校園環境概貌和治安情況,切實掌握重點防范目標,掌握重點人口的動向。

  七、積極配合各部門、科室做好治安工作,并定期向領導報告工作情況。

  八、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堅守工作崗位,文明執法,掌握并正確運用法律條款。

  九、切實維護為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十、完成好各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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