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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學院學生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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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學院學生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管理實施辦法

  一學生校園秩序管理

  第一條根據《廣東工商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生應當執行學校關于校園秩序管理的規定,服從門衛管理,自覺隨身攜帶能證明身份的證件,接待親朋好友來訪時自覺履行報告和登記手續。

  第三條學生應該學習安全知識,增強安全意識,培養自防自救的能力。要特別注意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游泳安全、防騙、防搶、防劫持、防中毒、防爆。

  第四條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尋釁滋事、耍流氓、侮辱他人、賭博、吸毒、偷竊、詐騙、搶劫搶奪、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行為。

  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不準在校園搞“法輪功”等邪教活動,不準搞封建迷信活動。

  第六條學生不得在校園私自攜帶收藏管制刀具和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物和劇毒物品。

  第七條學生不準成立同鄉會或搞類似的地方性派別活動。同學之間有矛盾,要循正確途徑去解決。

  第八條學生應當愛護學校的公共設施,節約水電,愛護綠化,不踐踏草坪,不攀折花木,不刻劃課桌,不污損墻壁和損壞各種標志。

  第九條學生應當愛護校容校貌,張貼或懸掛告示、通知、啟事、廣告、標語、橫幅須經批準,并張貼或懸掛在學校指定或許可的地方。

  第十條學生應當愛護學校體育場館設施,按功能使用體育設施和場地。

  第十一條學生應當加強公民道德修養,男女交往高雅得體,不在校園公共場所有不得體的行為,不從事違反社會道德、違反法律法規的性行為。

  第十二條學生應當維護圖書館、飯堂、課室、辦公場所等公共場所的公共秩序。在公共場所不插隊,不占座,不大聲喧嘩,不擾亂秩序,保持清潔衛生。學生應當支持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者依照學校規章制度實施管理和執行公務,尊重他們的工作。

  第十三條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學校關于學生宿舍的管理規定,共同營造安全文明舒適的住宿環境。愛護學生宿舍內的公共財產和設施,正確小心使用,不得故意破壞、損毀。維護學生宿舍秩序,不攀爬圍墻、圍欄、陽臺、窗門搖頭,堂堂正正從正門出入。增強環保觀念,愛護宿舍區花草,不亂扔廢品垃圾,積極搞好宿舍集體和個人衛生。遵守學校的作息制度,養成不妨礙他人正常學習和生活的良好行為習慣。

  第十四條增強消防安全意識,學習消防知識,培養滅火逃生能力。要愛護消防滅火器材。非滅火和搶險救災不得挪用滅火器材,更不得破壞損毀圈占滅火器材。不得在宿舍使用明火和亂丟煙頭。注意安全用電,以避免發生觸電和火災事故。要購買合格的電器產品,不違章使用大功率電器。不準在宿舍亂接亂拉電線。要嚴格按說明使用熱水器。

  第十五條學生應共同做好宿舍安全工作,保障宿舍安全。要認真落實保衛處提出的“二個問、四報告、六注意、八不準”的宿舍安全防范的要求。學生應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

  第十六條學生應當學習和運用計算機網絡,使用計算機網絡時,要求做到:規范上網、安全上網、健康上網。

  規范上網,就是在上網時要遵守國家關于網絡使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關于網絡的管理規定,不做違紀違法的事。

  安全上網,就是在上網時要做好信息保密工作,防范黑客攻擊導致丟失資料,防范因使用不當損壞計算機,發生安全事故。

  健康上網,就是在上網時要做到上網有度,不沉迷于網絡之中而不能自拔,以致患上“網絡成癮綜合癥”的疾病,影響了自己的身心健康。

  二學生課外活動

  第十七條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公安機關的批準。對未獲得批準的,學校將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十八條學生可以在校內舉行報告會、集會、演講、講座等活動,但應經學校有關部門批準,批準程序按《商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未經批準的不準舉行。集會、演講、講座、報告等活動,應符合我國的教育方針和相應的法律法規,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宣傳封建迷信,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國家財產和其他公民的權利。

  第十九條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和出版校內刊物。學生成立團體和出版校內刊物,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有關部門批準。學生團體和學生校內刊物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二十條學校為加強校園文化建設,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建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活動。學生從事學術活動應堅持誠信原則,遵紀守法。

  學校有關學生工作部門應統籌安排好學生課外活動。學生不得因課外活動而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強調不能停課搞活動。

  第二十一條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幫助。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的有關協議。學生未經批準不得在校園設點擺攤售賣商品,也不得在宿舍推銷商品,嚴禁參與非法傳銷活動。

  第二十二條學生離校外出集體活動應經院系領導批準,報學校保衛處備案。外出集體活動要求組織嚴密,準備充分,要有指導老師、安全保障措施、應急預案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保衛處負責解釋。

篇2:商學院消防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商學院消防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公安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本校具體情況制定。

  第二條 本制度旨在加強我校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學校財產及師生的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本校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第二章 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 學校及各部門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本校的防火責任人由院長擔任。

  第五條 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本校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校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章  防火安全職責

  第六條 本校全體師生員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本校防火負責人和各部門分別對本校和本部門防火安全負責。

  第八條 各級各部門消防負責人的職責:

  1、貫徹上級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消防法規。

  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教學、教育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

  4、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九條 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本校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校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險與事故隱患;

  第四章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條 學校的防火安全工作,本著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為方針的原則防患于未然。

  第十一條 各部門在工作中都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防消機關頒發的有關防火條例,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定出具體措施。

  第十二條 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師生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組織防火突擊隊進行消防訓練。

  第十三條 各部門的崗位責任人,應在每天下班時對本區域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各班級、各實驗室、宿舍管理員要對所屬區每周全面檢查一次。學校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要對全校每月檢查一次,完善各級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

  第十四條 學校原設計安裝的消防設施,如消防龍頭、水管、滅火器、應急燈,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證有效。

  第十五條 對從事或雇請電工、燒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核,取得合格證,方可操作。

  第十六條 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布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的要求堆放和管理。

  第十七條 任何人發現火險都要及時準確地向保衛部門或消防機關報警(火警電話:119),并積極投入撲救。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八條 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一定成績的部門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1、進行消防技術改革創新,改善了防火條件,促進了日常安全的。

  2、堅持防火安全制度,感于揭發制止,違章行為,保障了安全的。

  3、不怕危險敢于排除隱患,避免事故發生的。

  4、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的。

  5、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的。

  第十九條 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部門或個人,應視情節輕重經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第二十條 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人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篇3:商學院消防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商學院消防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公安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本校具體情況制定。

  第二條 本制度旨在加強我校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學校財產及師生的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本校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第二章 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 學校及各部門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本校的防火責任人由院長擔任。

  第五條 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本校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校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章  防火安全職責

  第六條 本校全體師生員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本校防火負責人和各部門分別對本校和本部門防火安全負責。

  第八條 各級各部門消防負責人的職責:

  1、貫徹上級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消防法規。

  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教學、教育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

  4、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九條 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本校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校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險與事故隱患;

  第四章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條 學校的防火安全工作,本著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為方針的原則防患于未然。

  第十一條 各部門在工作中都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防消機關頒發的有關防火條例,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定出具體措施。

  第十二條 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師生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組織防火突擊隊進行消防訓練。

  第十三條 各部門的崗位責任人,應在每天下班時對本區域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各班級、各實驗室、宿舍管理員要對所屬區每周全面檢查一次。學校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要對全校每月檢查一次,完善各級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

  第十四條 學校原設計安裝的消防設施,如消防龍頭、水管、滅火器、應急燈,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證有效。

  第十五條 對從事或雇請電工、燒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核,取得合格證,方可操作。

  第十六條 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布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的要求堆放和管理。

  第十七條 任何人發現火險都要及時準確地向保衛部門或消防機關報警(火警電話:119),并積極投入撲救。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八條 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一定成績的部門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1、進行消防技術改革創新,改善了防火條件,促進了日常安全的。

  2、堅持防火安全制度,感于揭發制止,違章行為,保障了安全的。

  3、不怕危險敢于排除隱患,避免事故發生的。

  4、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的。

  5、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的。

  第十九條 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部門或個人,應視情節輕重經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第二十條 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人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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