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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大學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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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業大學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園治安綜合治理,維護學校安全和政治穩定,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等工作的順利進行,構建安全、文明、有序的和諧校園,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央及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校園治安綜合治理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動員和組織各方面的力量,運用各種切實可行的手段,加強治安管理,切實營造文明和諧的育人環境,有效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保障師生員工安全和學校穩定。

  第三條 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堅持“教育為主,打防并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群防群治”、“齊抓共管”的原則,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四條 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在校黨委和校行政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建立“學校主要黨政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協調負責,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全校上下逐級負責,師生員工人人有責”的工作機制,努力實現“發案少,秩序好,學校安全,師生滿意”的工作目標。

  第五條 校園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 加強思想道德教育、法制紀律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增強師生員工的法制觀念和安全意識,提高師生員工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自覺性和防范能力,有效預防和控制違法犯罪;

  (二) 加強校園治安管理,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構筑人防、物防、技防全面結合的治安防范體系,努力保護師生員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治安秩序;

  (三) 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查處校園內發生的案件和事故,依法打擊各類危害學校和師生員工安全的犯罪活動,保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 加強相關二級單位治安保衛委員會(簡稱“治保會”)等組織的建設,積極開展群防群治工作;

  (五) 及時、穩妥地調查處理各類矛盾糾紛,切實消除不安定因素,最大限度地保證校園和諧,維護學校政治穩定與安全秩序;

  (六) 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校內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六條 為加強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學校成立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簡稱“綜治委”),在學校黨委和行政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并接受江蘇省教育廳和***市公安局以及駐區街道綜治委的業務指導。

  校綜治委由校領導擔任主任,成員由學校各單位、各部門負責人組成。

  校綜治委辦公室(簡稱“綜治辦”)設在校保衛處。學校從人力、財力、物力上給予保障,劃撥必要的經費,并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負責對全校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和協調。

  第七條 各學院(部)、產業、后勤、院(所)、科技園(區)等有關單位建立治保會(下設“民調小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主任,分管治安保衛工作的領導為副主任,設立安全員、宣傳員、消防員。各單位辦公室為治保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本單位治安保衛的日常工作。

  機關各部門、 各直屬單位、其他單位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具體負責的工作機制,根據本單位(部門)實際建立相應的工作小組。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校綜治委的職責:

  (一)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統一領導學校的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二) 根據各級黨委、政府有關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學校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 建立健全校園治安綜合治理組織網絡,加強綜治隊伍業務建設,部署、督促、檢查全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四) 落實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責任制,與各二級單位(部門)簽訂《***工業大學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

  (五) 分析校園治安狀況和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情況,研究制定相應措施,指導、協調全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建立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六) 完善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檢查、考核機制,研究、決定獎懲事項或者向學校黨委、行政提出獎懲建議;

  (七) 辦理校黨委、行政和各級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任務。

  第九條 校綜治辦的主要職責:

  (一) 根據校黨委、校行政和校綜治委的指示精神和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實際情況起草工作計劃和總結,提出工作建議;

  (二) 經常開展調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各單位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情況,協調全校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三) 依據《***工業大學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組織全校進行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檢查、考核,總結交流經驗,落實各項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措施;

  (四) 做好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信息收集上報和宣傳報導工作;

  (五) 做好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六) 完成校綜治委和各級政府綜治組織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十條 治保會(工作小組)職責:

  (一) 調查、分析本單位的治安情況和安全狀況,貫徹和落實學校校園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意見;

  (二)研究、制訂本單位的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劃和部署工作任務,并組織實施;

  (三) 建立健全校園治安綜合治理組織網絡和責任體系,與所屬單位簽訂《***工業大學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三級責任書,確保校園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層層落實;

  (四) 經常對所屬單位的校園治安綜合治理、維穩、消防、治安、民調等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建立半年檢查和年終考核機制,并根據考核情況實施獎懲;

  (五)加強師生員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強師生員工的法制安全意識,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做到全年無重大刑事案件,無重大治安案件,無火災事故,無集體*事件發生,無其它重大事故;

  (六)做好本單位內部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預防和制止各類違法犯罪活動,防止治安性災害事故的發生;

  (七)民調小組要及時調解、處理本單位師生員工中的各類矛盾糾紛;協助政府、學校有關部門做好有關人員的幫教、監督改造和管理教育工作;

  (八)加強本單位師生員工中的信息網絡建設,及時掌握動態信息,對出現的不穩定苗頭及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匯報,并積極妥善處置;

  (九)做好本單位輕微違法、違紀教職工的幫助轉化工作;各學院在校學生管理部門指導下,做好對本學院輕微違法、違紀學生的教育轉化工作;

  (十) 完成校綜治委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 黨委辦公室的相關職責:

  (一)在校黨委的領導下,督促各單位落實學校及上級有關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強與省、市有關部門的聯系,協調有關單位做好維護穩定工作;

  (二) 健全信息報告制度,完善信息預警機制,做好校園內影響學校和社會穩定信息的匯總、上報工作;

  (三) 做好群眾來信、來訪的處理和協調工作,組織開展矛盾糾紛排查,積極預防、妥善處置各類群體性、突發性事件;

  (四) 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依法治校以及維護國家安全和保密宣傳教育,制定、落實規章制度和管理措施,督促、檢查、指導各單位做好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保密等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新時勢下治安綜合治理機構的組織建設,逐步建立起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組織工作機構。

  第十二條 組織部門的相關職責:

  (一) 負責抓好各級黨組織,重點是基層黨支部在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模范帶頭作用,帶動和促進群防群治隊伍建設;

  (二) 會同紀委、監察處等部門加強對各單位貫徹落實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和執行校園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為全面落實校園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提供組織保證;

  (三) 會同紀委、監察、人事等部門把校園治安責任制落實情況納入領導干部和有關人員的考核內容,做好考核、檢查工作;貫徹落實校園治安綜合治理責任追究制,對在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十三條 宣傳部門的相關職責:

  (一) 負責全校政治思想、道德教育、法制宣傳和校園文化建設等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廣泛宣傳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意義。擬訂宣傳計劃并組織實施,認真做好校園治安綜合治理輿論宣傳工作,積極宣傳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營造扶正祛邪、懲惡揚善的校園輿論環境;

  (二)廣泛開展全校創優良秩序、優美環境、優質服務和創建安全文明單位等活動。教育廣大師生員工移風易俗,反對并制止封建迷信、賭博等不良風氣,倡導文明新風,努力清除各種社會丑惡現象;

  (三)積極參與“掃黃”、除“六害”斗爭。清除各種誘發違法犯罪的文化垃圾,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第一位,為全校師生提供豐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精神食糧;

  (四)充分發揮網絡、廣播和??葌鞑ナ侄蔚膬瀯?,不斷地進行社會***、道德和法制宣傳教育。堅決制止*、色情、淫穢、暴力、兇殺、封建迷信等音像節目的制作和播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校園網絡信息管理,及時對校園網絡上的有害信息進行處理;

  (五) 加強對報刊、宣傳櫥窗等輿論宣傳陣地的指導與管理,杜絕不健康內容的傳播;協同有關部門抓好校園精神文明建設和校風建設;負責形勢政策和政治學習報告會的審批、音像資料和有關宣傳資料的管理,協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社團、廣播站和校內文化娛樂場所的管理;

  (六) 認真做好法制宣傳、校內刊物管理等資料臺帳的收集、整理工作。加強與各級宣傳、司法等部門的聯系,完成有關工作任務。

  第十四條 紀委、監察部門的相關職責:

  (一) 積極參加有關校園治安狀況的調查研究工作,著重從反腐敗和廉政、勤政建設與校園治安綜合治理的結合上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二) 加強對各單位貫徹執行校園治安綜合治理方針、政策、規定、決定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校園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實施;

  (三)按學校領導要求介入校園內發生的重、特大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種安全事故的調查,重點查處有關單位和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依法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

  第十五條 校長辦公室的相關職責:

  (一) 在校行政領導下,督促各單位落實學校及上級有關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強與省、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校園治安管理、周邊環境整治、網絡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 做好來信、來訪的處理工作,做好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積極、妥善地處置各類群體性、突發性事件;

  (三) 制訂全校性規章制度,審核以學校名義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依法維護好學校權益。

  第十六條 人事部門的相關職責:

  (一)調配好綜治辦事機構的干部,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培訓,努力提高綜合治理隊伍的人員素質;

  (二)會同有關部門把綜治領導責任納入干部年度考核內容,與評先授獎、晉職晉級掛鉤,逐步建立和完善校園治安綜合治理的獎勵、懲處機制;

  (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輕微違法、違紀人員的教育轉化工作,從加強法紀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入手,對輕微違法、違紀人員進行教育培訓,促進轉化;

  (四)按照勞動保障部門的有關規定,規范勞務用工,加強對用工部門的檢查指導,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做好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

  第十七條 學生(含研究生)工作部門的相關職責:

  (一) 負責在校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行為規范教育和安全管理教育,制定并組織實施學生教育管理規章制度;

  (二) 負責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和各學院學生安全管理工作評估,配合有關部門教育學生抵制*、傳銷等;

  (三) 負責安排新生入學的法紀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學生中發生的突發事件處理等工作,抓好學生宿舍的安全監督管理,有效預防學生傷害事故和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維護學生安全和權益;

  (四) 組織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導工作,保障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五)及時掌握學生的思想動態,認真研究、努力探索新形勢下學生思想的狀況和發展規律,有針對性地做好工作;

  第十八條 保衛部門的相關職責:

  (一) 負責門衛管理、校園巡邏、要害守護、安全教育以及防火安全、交通安全、治安安全的宣傳教育、督促檢查和日常巡護等工作,督促、指導各單位的日常安全防范和群眾性治保組織的工作;

  (二) 制訂、執行學校安全保衛工作計劃和規章制度,經常開展安全檢查,根據各類隱患程度下發整改通知書或整改建議書,抓好安全防范措施落實和事故隱患整改等工作;

  (三) 經常開展敵情、社情和治安形勢教育,不斷增強師生員工的安全意識,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四) 積極協助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做好外來人員、工作對象、刑滿解教人員的管理、幫教工作,查處發生在校園內侵害師生和學校安全的案(事)件、事故,防范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 工會的相關職責:

  (一) 負責民事糾紛調解、職工來信來訪工作,抓好二級單位民調組織建設并負責業務指導,認真做好教職工內部矛盾的疏導和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防止人民內部矛盾激化;

  (二)加強工會文化事業建設。組織職工開展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活躍職工業余文化生活,自覺抵制來自社會各種不良因素的消極影響,從青年教師的實際和特點出發,關心和愛護他們的切身利益,努力幫助他們解決戀愛、婚姻和家庭等方面的問題;

  (三)加強學校的民主管理,開好職(教)工代表大會,引導職工參政議政,拓寬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渠道;

  (四)做好待崗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代表和反映他們的利益和要求,千方百計為他們排憂解難;

  (五)加強對婦女的社會***、道德教育,教育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教育廣大女職工學法、知法、守法、用法。同違法犯罪現象作斗爭,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六)廣泛開展“文明新風家庭”和移風易俗活動,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基礎工作;

  (七) 協同有關部門對教職工加強形勢政策、法制、道德和紀律教育,重點抓好青年教師的法制教育工作,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提高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自覺性;

  (八) 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工作。

  第二十條 團委的相關職責:

  (一)加強團員青年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努力把大學生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

  (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增強大學生的法制觀念,認真推動全校法制教育的深入開展;

  (三)加強對學生組織的各類刊物的領導,為大學生提供有益的精神食糧,組織開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動,制止和取締各種*、色情、淫穢、暴力、兇殺、封建迷信的文學、美術、音樂、攝影、戲曲等作品的創作和上演,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校內文化宣傳和娛樂場所的管理,打擊取締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四)認真開展各種服務小組、青年志愿者等公益活動,培養熱愛勞動、助人為樂的精神。幫助大學生們正確處理工作、學習、就業、深造等問題;

  (五)協助有關各方積極教育挽救有輕微違法行為的失足青年,認真做好后進青年的教育轉化工作。促進學校、家庭和社會教育互相銜接、有機結合的大學生教育網絡的形成,為大學生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家庭和社會環境;

  (六)及時掌握大學生的思想動態,認真研究、努力探索新形勢下大學生思想的狀況和發展規律,有針對性地做好工作;

  (七) 負責做好學生社團的管理工作,注意發現各類自發組織和非法組織,并及時報告學校和保衛部門;

  (八) 做好對違紀團員的教育和團內處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團員學生的幫助、教育工作,努力減少學生違法犯罪;

  (九) 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學生合法權益的維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國際合作處的相關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宣傳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的各項對外方針、政策和校紀校規;

  (二)建立健全外事工作和外籍人員管理等規章制度;

  (三)做好外國專家、外籍教師、外國留學生的管理與安全教育工作;

  (四)做好與外事工作有關的安全保密和外事紀律教育工作,妥善處理涉外突發事件。

  第二十二條財會部門的相關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加強對院、直屬單位和相關部門二級財會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積極進取、無私奉獻、清正廉潔,做合格的高校財務工作者;

  (二)強化內部管理,建立健全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并落到實處,做好“防詐騙、防盜竊、防搶劫、保障學校財務資金安全”的三防一保工作。開展安全檢查,及時堵塞漏洞,確保國家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

  (三)按照省創建安全文明校園活動通知中規定的創建安全財會室的要求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制定和落實人防、技防、緊急報警等各項防范措施,預防各種災害事故。對財務上有關現金管理、票證和印鑒管理、保險箱柜的管理、值班人員的管理等各項管理措施均要嚴格執行;

  (四)把校綜治辦工作經費列入預算,并保證在開展專項活動中必不可少的專項治理經費。

  第二十三條科技、**部門的相關職責:

  (一)負責申請專利過程中的咨詢和聯系工作及各項知識產權的登記、申報,對各項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轉讓進行法律監督和行政管理;

  (二)協助學校保密辦公室做好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安全保密工作和質量工作。

  (三)對涉密實驗室、**實驗室,應強化安全保密的督促指導工作,協調相關部門進行安全防范的落實,并積極開展安全檢查,防止泄密和各類案件、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資產與實驗室管理部門的相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令,結合本校資產和實驗室管理工作的實際,制訂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并監督執行情況;

  (二)負責實驗室電器設備和設施的建設和維修工作,提高設備的完好率,督促和檢查實驗室的安全和衛生情況。嚴格要求實驗人員按照實驗規范、流程進行操作,經常對師生員工進行安全教育,確保實驗室的安全和環境整潔;

  (三)負責化學危險品從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到處理全過程的管理工作,確保安全和保證教學科研工作的正常進行。爆炸品、劇毒品嚴格執行“五雙”制度(雙人、雙鎖、雙人收發、雙人運輸、雙人使用)。

  第二十五條總務處、后勤服務集團、基建等部門依照各自的分工,履行其相關職責:

  (一)依法、依照校規,參與對校容、校貌的綜合治理工作,積極組織、參與做好“窗口”地區和公共場所的治理整頓工作,促進校園環境美化和治安秩序的穩定,認真搞好師生的生活服務,為維護穩定做細工作;

  (二)根據維護校園治安秩序的需要,基建部門應將必要的治安防范設施建設納入校園基本建設內容,加強公共設施建設,減少違法犯罪的空隙和不安全隱患;

  (三)加強對校舍、教學與科研用房的維修、維護及管理工作,做好校園內學生宿舍和教工集體宿舍的安全防范和管理工作,配合保衛部門維護好校內治安秩序。加強對校園消防設施的維護、更新及管理工作。加強對校園交通安全標志設置、維護及管理工作。加強對出租房的監督管理工作,制止非法經營活動,鼓勵依法從事正當的方便師生的服務活動;

  (四)全面履行部門職責,加強本部門機動車管理。認真開展機動車輛登記、檢查工作,堅決杜絕無證無照、偽造證件、證照不符等違法行為,嚴禁帶病行(駕)駛機動車、超乘、超載、超速等行為。充分利用各種形式,教育駕駛人員,增加自我保護意識,積極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五)加強用電用水管理。加大電氣線路和電器設備的檢查維保力度,防止電氣火災事故和觸電事故的發生,確保用電安全;加大自來水管網的檢查維保力度,確保飲水安全。

  (六)做好醫療衛生管理工作,防止發生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

  (七)配合公安及有關部門加強對外來務工人員進行教育和管理,切實履行“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一級抓一級,并層層落實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按照群眾自防自治的原則和國家有關政策,建立健全政治穩定、治安保衛、民事調解、防火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安全生產等組織網絡,根據需要組建治保會、學生護校隊等群眾性自防自治組織,明確專人分工負責,充分發揮治保會等組織的作用。

  第二十七條治保會等群眾性自防自治組織在所屬單位的直接領導和保衛部門的業務指導下,組織師生員工開展自防自治、協助有關單位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各級民事糾紛調解組織應積極做好民調工作,妥善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對有可能危害社會治安和穩定的糾紛,要及時報請有關職能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全校師生員工應當認真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積極參加群防群治活動,及時檢舉、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對正在實施犯罪或被通緝、追捕的人犯應扭送公安機關或學校保衛部門。

  第四章 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條 學校依據年度《***工業大學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制定具體考核細則。每年年底前,按照單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由學校負責年度綜治工作考評,并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三十一條實行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責任查究制度,對發生案(事)件和治安災害事故及其他嚴重危害學校安全和社會穩定等重大問題的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和有關責任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制度,進行責任查究。

  實行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責任查究的處理有:通報批評、黨紀處分、行政處分等。應給予黨紀、行政處分的,由紀委、組織部、人事處、監察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學校做出處理決定;應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政府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有特別貢獻者學校將上報政府有關部門表彰、獎勵:

  (一) 預防和制止案(事)件或事故的發生成績突出的;

  (二) 檢舉、揭發違法犯罪人員,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有功的;

  (三) 疏導、調解民事糾紛,防止矛盾糾紛激化,避免重大惡性事件發生的;

  (四) 教育、改造違法犯罪人員或者安置、幫助、教育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成績突出的;

  (五) 為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提出建議,被采納后社會效果顯著的;

  (六) 其他為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三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責任單位和個人實行責任查究:

  (一) 因疏于防范或管理混亂,發生重、特大案(事)件、事故的;

  (二) 治安狀況混亂或存在重大治安隱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 對重大治安問題隱瞞不報或者弄虛作假騙取榮譽,情節嚴重的;

  (四) 其他因拒不落實校園治安綜合治理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條各二級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對重、特大案(事)件、事故的防范和發生,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通報批評、黨紀處分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重、特大案(事)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防范和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對照本規定給予通報批評、黨紀處分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特大案(事)件和事故的肇事單位和人員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交由政府有關部門或司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違反校紀校規,尚未構成犯罪或尚未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學校有關部門依據校紀校規和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構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機關或司法部門查處。

  第三十六條保衛人員在工作中應遵紀守法,文明執勤,秉公辦事,認真履行職責。有違法亂紀、玩忽職守、假公濟私行為者,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追究其法律責任或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七條學校按年度劃撥綜治工作專項獎勵基金,用于表彰、獎勵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以及見義勇為的人員。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各單位、各部門可根據本條例和工作實際制訂相關規定或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由校綜治辦負責解釋。

篇2: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12修正)

  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修正)

 ?。?994年4月30日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批準 20**年3月30日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訂 20**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批準 20**年7月1日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 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文化、教育等方式,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預防和懲治違法犯罪,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四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堅持打擊和預防并舉,預防為主,治標和治本兼顧,重在治本的方針,專門機關工作和群防群治相結合,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內容主要是:

 ?。ㄒ唬┘訌姺ㄖ菩麄鹘逃?,增強公民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

 ?。ǘ┓e極預防、依法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ㄈ┘訌娺吘车貐^反滲透工作,防范和懲治*活動;

 ?。ㄋ模﹦撔律鐣芾?,健全和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ㄎ澹┡挪?、調處社會矛盾和民間糾紛,整治社會治安突出問題,消除不安定因素;

 ?。┘訌妼ι鐣伟仓攸c地區和出租房屋、出租土地的管理,做好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工作;

 ?。ㄆ撸┘訌娞厥馊巳旱慕逃芾?,教育、改造和挽救違法犯罪人員,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ò耍╅_展群防群治和平安創建活動,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

 ?。ň牛┙∪娋衤摲缆搫芋w系,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

 ?。ㄊ┘訌妼ω湗?、販毒、賭博、賣淫嫖娼和拐賣人口等治安突出問題的查處,維護邊境地區治安秩序;

 ?。ㄊ唬┌l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

  第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第七條 自治州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組織年度考核并獎懲。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鄉(鎮、街道、農場)設立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組織。

  第九條 各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ㄒ唬┬麄?、貫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ǘ┲贫ū拘姓^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規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

 ?。ㄈ┞鋵嵣鐣伟簿C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

 ?。ㄋ模┍碚?、獎勵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主要職責:

 ?。ㄒ唬┴撠煴締挝坏闹伟脖Pl、聯防、調解等相關工作;

 ?。ǘ┩晟苾炔恐伟脖Pl組織,開展群防群治,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和獎懲制度;

 ?。ㄈ┙逃毠ぜ捌浼覍?、子女遵紀守法,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ㄋ模┘皶r調解本單位發生的各類矛盾糾紛,消除不安全隱患;

 ?。ㄎ澹┡浜瞎矙C關加強對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賓館飯店、建筑工地、娛樂場所的管理;協助查處私彩等賭博和利用封建迷信詐騙等行為。

 ?。﹨f助司法機關監督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被剝奪政治權利(在社會服刑)的犯罪人員;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管理、教育工作;

 ?。ㄆ撸┡浜嫌嘘P部門查處賣淫嫖娼和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禁吸、禁販、禁制、禁種毒品工作;協助社區做好戒毒鞏固和康復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當協調、指導、督促、檢查有關單位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等工作機制,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自治州鼓勵設立區域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人民調解工作。鼓勵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

  第三章 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各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當對本地區社會治安狀況進行分析和評估,排查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督促有關部門及其責任人予以治理和調處。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專門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化解社會矛盾,依法處理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辦理刑事和其他案件,懲治違法犯罪,維護社會和諧。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預防、制止和打擊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及時查處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嚴厲打擊販槍販毒、拐賣人口、非法出入境等活動;加強公安派出所、警務室、治安點等基層基礎建設;加強對重點人員、重點行業、重點物品、重點場所、重點時段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加強單位內部保衛機構、治安保衛委員會等基層治保組織工作的檢查,建立群防群治治安防控體系;做好常住人口、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工作,防范和查處吸毒、賣淫嫖娼、傳播淫穢物品等活動;預防和妥善處置危害社會治安的群體性事件及突發性事件。

  森林公安應當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和生態安全,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做好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工作;指導、管理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動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為困難群眾和特殊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做好社區矯正和刑滿釋放人員以及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第十七條 各級有關部門應當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專門機關協同配合,履行好各自的職責,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ㄒ唬┝謽I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轄區內野生動物、植物等森林資源的保護,調處林權糾紛;

 ?。ǘ┕ど绦姓芾聿块T應當加強市場管理,打擊制假售假、欺行霸市等行為;

 ?。ㄈ┤肆Y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處勞動糾紛,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ㄋ模┙逃鞴懿块T應當指導和規范學校開展創建“平安校園”活動,督促和指導學校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建立健全安全保衛機構,配備人員和防范設施,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

 ?。ㄎ澹┪幕w育和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廣播電視傳輸的監管,建立健全網絡安全防控體系,依法查處制作、出版、銷售、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和*、暴力、淫穢等內容的讀物及音像制品;

 ?。┟裾鞴懿块T應當做好社會救助、優撫安置、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和管理工作,及時調處行政區域界線爭議;

 ?。ㄆ撸┬旁L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和督促相關部門妥善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協同相關部門及時處置群體性*事件,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ò耍﹪临Y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征收、城市改擴建、房屋拆遷等工作的管理,及時處理各種糾紛,防止和減少社會矛盾的發生;

 ?。ň牛┞糜沃鞴懿块T應當加強行業規范管理,督促指導賓館、飯店、旅行社和景點景區等旅游服務行業加強管理,建立治安保衛組織并及時調處糾紛;

 ?。ㄊ┕?、共青團、婦聯應當加強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對賭博、吸毒、賣淫嫖娼、拐賣婦女兒童等行為的查處工作;配合其他部門做好群防群治工作。

  第十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主要任務:

 ?。ㄒ唬┳龊梅煞ㄒ幍男麄鞴ぷ?,加強民族團結、思想道德教育;

 ?。ǘ┲贫ù逡幟窦s、居民公約,并監督執行;

 ?。ㄈ┙⒔∪伟脖Pl組織和人民調解組織,做好治安防范、矛盾調解和基層平安創建工作;

 ?。ㄋ模┱莆蛰爡^村(居)民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和人口流動、重點人群和房屋出租、土地出租等社情動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治安防范和整治工作;

 ?。ㄎ澹┙M織村(居)民參加群防群治活動,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各類案件;

 ?。┡浜嫌嘘P部門做好社區戒毒康復、社區矯正工作和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第十九條 居民住宅小區應當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完善防控網絡建設。住宅小區物業、保安等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參加社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活動,做好責任區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做好本單位內部的治安保衛工作。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顚S?,并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

  鼓勵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捐助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經費。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社會治安見義勇為獎勵基金,專項用于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

  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和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捐助組成。收支情況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公民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犧牲,經有關部門批準授予烈士稱號的,對其家屬進行撫恤。

  見義勇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負傷、致殘、犧牲人員的醫療費、護理費、生活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傷殘補助費、喪葬費等,由違法犯罪人員承擔;違法犯罪人員無力承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解決。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每三年進行一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表彰獎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ㄒ唬┥鐣芾砭C合治理機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完善,防范措施落實,無刑事案件的;

 ?。ǘ┙逃?、幫助、挽救違法人員措施落實,成效顯著的;

 ?。ㄈz舉揭發違法犯罪人員、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對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有功的;

 ?。ㄋ模┰谏鐣伟簿C合治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效果顯著的;

 ?。ㄎ澹┍Wo、搶救國家、集體財產有功的;

 ?。樯鐣伟簿C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四條 見義勇為與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事跡突出的,應當及時表彰。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不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當地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提出整改建議或者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專門機關,對公民、單位、組織的報案或者舉報不及時受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考核不合格的,當年不得評選為先進。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篇3:遼寧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06修正)

  遼寧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修正)

  (1994年5月26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遼寧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gg開放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堅持打擊和防范并舉,治標和治本兼顧,重在治本的方針;實行專門機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任務是: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依靠廣大人民群眾,運用法律的、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整治社會治安,預防和打擊犯罪,保障社會穩定。

  第五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范圍是:

  (一)打擊各種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

  (二)采取各種防范措施,疏導調解社會矛盾和民間糾紛,消除不安定因素;

  (三)加強對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

  (四)嚴密行政管理工作尤其是社會治安管理工作,堵塞犯罪空隙;

  (五)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治安防范制度,推行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

  (六)加強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總體規劃,切實加強領導。要采取措施組織、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是懲治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專門機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應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

  第七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領導責任制,主要領導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八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社會群防群治組織所需經費,經當地人民政府按規定審批后,可以由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按照自愿、受益、資金定向使用的原則,適當籌集。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省、市、縣(市、區)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對本地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做出部署,并監督實施;

  (三)組織指導各部門、各單位落實綜合治理措施;

  (四)總結推廣典型經驗,依照規定建議或者決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獎懲事項;

  (五)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其他事項。

  省、市、縣(市、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條 街道、鄉、鎮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部署;

  (二)制定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劃,檢查、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的落實;

  (三)建立群眾治安防范組織,開展治安防范活動以及軍民、警民聯防活動;

  (四)建立健全群眾性幫教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和有輕微違法犯罪人員的管理、教育工作。

  (五)指導、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協調本地區其他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六)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

  街道、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辦事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設立相應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向本單位人員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二)組織實施本單位的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維護內部安全;

  (三)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查處本單位的違法犯罪案件;

  (四)調解本單位內部或者與本單位有關的民間糾紛;

  (五)教育、管理本單位的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和有輕微違法犯罪人員;

  (六)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居民、村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二)動員、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活動,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案件;

  (三)組織治安防范,調解民間糾紛,教育和管理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和輕微違法犯罪人員;

  (四)反映居民、村民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和要求;

  (五)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十三條 各部門都應當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要求和工作范圍,明確本部門、本系統的職責,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切實承擔起共同維護治安的社會責任。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提高偵查破案能力,適時組織開展專項斗爭和專項治理,打擊和查禁、取締各種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建立和完善人民警察巡邏制度,強化城市管理;加強對公共場所、特種行業、暫住人口的治安管理,檢查指導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的治安保衛

  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工作;對管制、緩刑、監外執行、假釋和保外就醫人員,依法進行監督考察;對院外執行的勞動教養人員加強管理教育;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對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工作。

  第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罪該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及時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做好免訴人員的幫教和考察工作;加強對被判處管制、緩刑等監外執行罪犯執行情況的檢察監督;加強勞改勞教檢察,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勞動改造、勞動教養工作;向有關部門和發案單位提出檢察建議,協助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治安防范。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建立健全少年法庭和少年審判合議庭,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少年;對判處管制、緩刑和免予刑事處分人員進行考察,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罪犯減刑、假釋工作;加強民事、經濟、行政審判和告訴申訴工作,及時處理各種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開展司法建議活動,促進有關單位消除治安隱患。

  第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組織工作,推動各部門、各單位普及法律常識;指導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時調解各種民間糾紛;貫徹國家勞動改造和勞動教養工作方針,加強勞改勞教場所管理,提高教育改造質量;組織鄉鎮、街道和所在單位落實對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接續幫教工作。

  第十八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依法做好婚姻登記工作,預防和減少違法婚姻的發生;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乞討人員、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做好救災救濟、社會福利及調處邊界爭議的工作。

  第十九條 人事部門應當參與研究和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干部的編制調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把治安綜合治理責任納入領導干部考核的內容,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考核、任免、獎懲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抓好基層組織建設。

  第二十條 文化、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宣傳,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文化市場管理,依法查禁*、淫穢的書刊和音像制品;為社會提供健康有益的精神產品,滿足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需要。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門應當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抓好學生的品德和日常行為的教育和管理,積極開展學校、社會、家庭三結合教育,做好后進生、常曠生、劣跡生的教育轉化工作;加強校園秩序管理,會同公安部門辦好工讀學校。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市場管理,依法查處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違法活動;加強對經營單位和個人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制止非法經營;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和查禁、取締在公共娛樂場所發生的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三條 勞動部門應當加強對勞務市場的管理,做好城鎮失業待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多種方式積極安置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加強對用工單位的監督檢查,做好勞動爭議的仲裁工作。

  第二十四條 城市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部門加強建筑安全防范設計的審核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清理整頓公共場所和市容市貌,搞好公共交通和風景名勝區、公園的治安秩序,加強對外來施工隊伍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做好公路、鐵路、水路、民航的運輸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機關維護和整頓車站、碼頭、機場的治安秩序,打擊車匪路霸犯罪活動,嚴格做好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查堵工作。

  第二十六條 郵電部門應當加強對郵政、電信的保衛工作,維護好正常的郵政、電信秩序;與地方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防范和打擊盜竊郵電票款和郵件、盜竊破壞通信線路及其他通信設施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七條 衛生醫藥部門應當加強對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的管理,取締非法行醫;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戒毒和禁止吸食毒品工作;做好精神病人的治療和康復工作,做好性病、艾滋病的監測、檢查和治療工作。

  第二十八條 金融保險部門應當加強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堵塞漏洞,預防盜竊等犯罪案件的發生;把開展保險業務與安全防范工作緊密結合起來,支持安全防范設施建設,鼓勵群眾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偽造國家貨幣或者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的犯罪活動。

  第二十九條 旅游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設施和場所的管理,防止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破壞治安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防范和查禁賣淫嫖娼等社會丑惡現象,及時發現通緝在案的犯罪分子。

  第三十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對其成員和聯系的群眾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幫助正確處理好工作、學習、婚戀、家庭等方面的問題和糾紛;配合有關部門宣傳和表彰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先進人物;配合有關部門打擊侵害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犯罪活動。

  第三十一條 駐省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武裝部門應當積極組織部隊和民兵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支持和配合地方政府搞好社會治安;加強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嚴防盜槍、搶槍案件的發生。

  第三十二條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活動,自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做好家庭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要建立獎懲制度。單位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和其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及治安責任人評選先進、晉職晉級,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

  第三十四條 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地區、單位及其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治安責任人,由人民政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堅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機構,做到有領導負責、有工作人員、有具體措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成效顯著的;

  (二)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在打擊犯罪、治安防范、人民調解、法制宣傳、治安管理和安置幫教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成績突出,治安秩序、社會風氣良好,群眾敢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

  (三)本地區社會治安持續穩定,刑事案件發案率下降,沒有發生重大惡性案件,社會丑惡現象得到遏制的;

  (四)本單位堅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制度化,內部治安秩序良好,沒有發生刑事案件,干部職工沒有違法犯罪的;

  (五)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做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三十五條 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地區和單位,經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決定,當年不得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其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治安責任人,當年不得評選先進、晉職晉級,并視情節由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領導不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機構不健全,造成本地區、本單位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不落實,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災害事故,致使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對內部矛盾糾紛不及時消除和化解或者處置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后果,危害社會治安的;

  (四)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災害事故有意隱瞞不報、作虛假報告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其他不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公民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的社會保障,按照《遼寧省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由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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