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榆林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2009年)

5837

  陜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政發〔20**〕9號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構建和諧榆林,根據中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具有本市各縣區戶籍,居住滿5年以上且年滿18周歲(不含在校學生、現役軍人和已參加被征農民養老保險的居民)的城鄉居民未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或不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均可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40周歲以上為重點參保對象(具體年齡由各縣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40周歲以下以引導參保為主。

  第三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由政府組織實施,堅持政府引導、居民自愿和“?;?、廣覆蓋、有彈性、能轉移、可持續”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有利于城鄉統籌發展的原則,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第五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縣區級統籌??h區人民政府要將其作為貫徹***、統籌城鄉發展、解決民生問

  題、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工程,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穩步推進。

  第六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h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宣傳和組織落實。勞動保障部門所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給付和個人賬戶管理、編制財政補貼預算等業務經辦工作,財政、審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宣傳發動和組織實施工作,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費用征繳、待遇申報等業務。

  第八條 經辦機構的工作經費和人員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市、縣區財政、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經費預算,不準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工作經費。同時縣區財政還應給村委會和居委會代辦員按月預算補貼。

  第二章 養老保險費繳納

  第九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最低繳費標準為本縣區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5%(不含政府補貼),最高繳費標準為上一年度本縣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不含政府補貼)。具體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一個統一比例,繳費標準隨著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的增長由縣區人民政府適時調整。

  第十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由參保人按年一次繳納,參保繳費起始日已滿60周歲及以上人員個人不繳費,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后,本人家庭成員中屬于重點參保對象均按規定參保并正常繳費者,可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

  第十一條 市、縣兩級財政對參保人員養老保險費給予適當補貼,具體標準為:20**、20**年市、縣區兩級財政給每個參保人員每年補貼60元,其中榆陽區市財政承擔30%即給每個參保人員每年補貼18元,區財政承擔70%即給每個參保人員每年補貼42元;北部五縣(神木縣、府谷縣、靖邊縣、定邊縣、橫山縣)市級財政承擔10%即給每個參保人員每年補貼6元,縣財政承擔90%即給每個參保人員每年補貼54元;南部六縣(綏德縣、米脂縣、佳縣、吳堡縣、清澗縣、子洲縣)市級財政承擔90%即給每個參保人員每年補貼54元,縣級財政承擔10%即給每個參保人員每年補貼6元??h(區)確定高于60元的部分,由縣區財政承擔。市、縣區財政補貼的50%記入個人賬戶,50%用于縣區建立養老儲備金。今后隨著經濟發展和國家、省上出臺的補貼政策,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級財力狀況,適時調整本級補貼標準。財政補貼資金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并于當年一次性撥入本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同時市財政每年按本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補貼預算總額的10%安排預算養老保險儲備金,用于今后養老保險待遇調整??h區財政也要根據本級財力情況建立養老保險儲備金制度。

  重度殘疾人、貧困人口等特殊對象,要多渠道解決他們的繳費資金來源問題,提倡和鼓勵機關、團體和社會各界對其參保給予扶持和資助。

  第十二條 有條件的鄉鎮、街道、村組集體、居委會也可以對參保人員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和范圍根據自身財力確定。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遇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時,由本人申請,經縣區經辦機構批準,在規定期限內,可暫緩繳納養老保險費,恢復交費后,緩繳部分(含利息)可予補繳。

  第三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四條 縣區經辦機構為每位參保居民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核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手冊》,建立養老保險檔案。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

  1、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及其利息;

  2、村組集體補助總額及其利息;

  3、市、縣區財政補貼總額的50%及利息;

  4、其他收入及其利息。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儲存額利率根據中華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經辦機構每年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結息一次,并為參保人員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本息全部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標準核算,并享受相應待遇。轉入地無法接納養老保險關系的,可根據本人意愿將個人賬戶暫時封存,待轉入地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后轉入(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或者將個人賬戶的養老金本息全部退還本人。

  第十八條 城鄉居民參保后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憑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手續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本息全部退還本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到退休年齡時不符合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按規定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部分資金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標準核算,并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九條 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返鄉農民工,可將保險關系轉入戶籍地參保,并將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標準核算,并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于參保人員60周歲后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由兩部分組成,即: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現階段全市標準為60周歲以上的城鎮居民每人每月100元,農村居民每人每月80元,在未同時列入國家和省上的試點縣區之前,由市、縣區兩級財政共同承擔,其中榆陽區市財政承擔30%即城鎮居民每人每月30元,農村居民每人每月24元,區財政承擔70%即城鎮居民每人每月70元,農村居民每人每月56元;北部五縣(神木縣、府谷縣、靖邊縣、定邊縣、橫山縣)市級財政承擔10%即城鎮居民每人每月10元,農村居民每人每月8元,縣財政承擔90%即城鎮居民每人每月90元,農村居民每人每月72元;南部六縣(綏德縣、米脂縣、佳縣、吳堡縣、清澗縣、子洲縣)市級財政承擔90%即城鎮居民每人每月90元,農村居民每人每月72元,縣財政承擔10%即城鎮居民每人每月10元,農村居民每人每月8元。所需資金根據當年實際需要分別列入市、縣區財政預算,縣區確定高于全市補貼標準的部分由縣區財政承擔。從20**年起,凡同時列入國家和省上試點的北部六縣區,市財政不再給予補貼,南部六縣原由市財政承擔部分,改由國家和省、市三級財政共同承擔,市、縣補貼標準根據國家、省上出臺的補貼政策和縣域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為:個人賬戶積累總額除以國家規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即60周歲的為: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個人賬戶積累總額÷139。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完時,在養老儲備金中支付,養老儲備金支付不足時,由本級財政列入預算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且符合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家庭成員中的重點參保對象(含各分家居住的子女 和家庭成員)均已參保并正常繳費的,自年滿60周歲的下月起,可按月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1、參保起始日已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可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

  2、參保繳費起始日45周歲(含45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按規定參保并足額繳納了相應年份的養老保險費的;

  3、參保繳費起始日45周歲以下,按規定參保,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年滿60 周歲時,繳費年限不符合第二十三條2、3項規定的,可按照到齡上一年度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的保險費后,并從補清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補繳保險費時不享受政府補貼。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h區經辦機構為符合條件的居民核發《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證》,參保居民憑證按月領取。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每年應參加資格認證。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根據經濟增長、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城鄉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變動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員(含參保繳費人員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后,其直系親屬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在一個月內到所屬鄉鎮或街道辦事處辦理相關手續,并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費500元。參保繳費人員死亡后,可將其個人賬戶中的養老保險金結累總額本息全部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死亡后,可將其個人賬戶中的養老保險金本息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五章 基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市、縣區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支出專戶,基金實行預算管理、??顚S?。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應按標準編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補助年度預算,并及時將資金劃撥到基金專戶,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

  第三十條 各級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按年度編制社會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自覺接受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監督。建立健全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絡,努力為參保居民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第三十一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積累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存入國有商業銀行和認購國家債券,確?;鸢踩捅V翟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和用途。

  第三十二條 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套取政府補貼和違反規定發放養老保險待遇、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參加老農保的人員要逐步過渡到本辦法。

  第三十四條 市勞動社會保障局和財政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的實施意見和財務、基金管理制度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h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報市政府批準后,認真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北京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暫行辦法(2003)

  京政辦發[20**]6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北京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積極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保障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完善本市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16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稱被保險人)和離退休人員,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實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確定的原則,單位和被保險人共同承擔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義務,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第四條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與全市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并按單位所在區、縣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五條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與被保險人應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被保險人自20**年1月1日起,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按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被保險人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被保險人本人月平均工資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被保險人無法確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全部被保險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第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被保險人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20**年1月1日起,按被保險人繳費工資基數11%的標準,為被保險人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被保險人個人賬戶包括:

  1.被保險人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2.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被保險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一定比例劃入的部分,自20**年1月1日起按3%劃入。

  3.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

  4.本暫行辦法實施前被保險人已在企業或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中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儲存額與本暫行辦法實施后的儲存額合并計算。

  5.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13號)規定,根據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納入個人賬戶的一次性補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三)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計息、轉移、繼承等問題,按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按本暫行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經區、縣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符合《規定》中下列條件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 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年齡并辦理了退休手續。

  (二) 1998年7月1日(含,下同)后參加工作,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含,下同)前參加工作,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0年以上。

  第八條本暫行辦法實施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九條被保險人的基本養老金,按照下述辦法計算:

  (一) 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滿15年,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被保險人20**年1月1日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符合國家關于連續工齡計算規定的年限),退休時加發個人賬戶補貼。

  個人賬戶補貼月標準為:以被保險人參加工作之月至20**年12月期間,相應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各月平均工資的累計之和,乘以20**年1月至20**年12月期間被保險人本人相應年度各月繳費工資基數合計與相應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合計之比,乘以個人賬戶的比例,再乘以一百二十分之一。

  (二)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綜合性補貼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繳費年限滿15年

  (含視同繳費年限)及其以上的被保險人,按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其繳費年限滿10年的,按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5%計發,在滿10年的基礎上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計發比例增加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按被保險人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計發。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為:以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的平均過渡性養老金,加上以1992年10月至20**年12月,被保險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相應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并按相應年度規定的計入個人賬戶比例計算的平均個人賬戶月補貼,兩項之和再乘以20**年1月至20**年12月期間被保險人相應年度各月實際繳費工資基數合計與相應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合計之比。

  (4)綜合性補貼月標準為:按本市現有規定發放的各項價格補貼、生活補貼及過渡性補貼。

  第十條為使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原按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算的辦法與本暫行辦法平穩銜接,基本養老金計算實行5年過渡的辦法。1998年

  7月1日前參加工作,在20**年1月至20**年12月之間符合養老條件的被保險人,原按事業單位辦法計算的養老金高于按本暫行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時,其差額部分,采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補貼的比例逐年遞減。第一年加發差額部分的90%,第二年加發差額部分的70%,第三年加發差額部分的50%,第四年加發差額部分的30%,第五年加發差額部分的10%。五年內按事業單位有關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其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水平封定在20**年底。自20**年1月起被保險人辦理養老手續計算基本養老金時,一律執行本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發辦法。

  第十一條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不滿10年(占地農轉工人員除外,下同),以及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其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按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的指數化月平均工資,乘以20**年1月至20**年12月被保險人相應年度各月實際繳費工資基數合計與相應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之比計算的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并按被保險人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兩個月計算。

  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按《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暫行辦法實施前已按事業單位有關辦法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原按事業單位辦法計算的離退休待遇原則上保持不變。其中基本養老金由統籌基金支付,超出基本養老金支付范圍的部分,由單位按原渠道繼續支付。

  第十三條列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項目為:

  (一) 按照國家及本市規定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

  (二)按照國家及本市規定發給在1993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前已離退休人員的物價補貼。

  (三)按照國

  家及本市規定發給在1993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前已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

  (四)按照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調整機制,在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給離退休人員增加的補貼、2000年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職時的職務補貼,進入基本退休費計算基數的增加額和離休人員按照在職同類人員標準增加的補貼。

  (五)根據《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離退休人員有關離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京國工改〔1994〕10號)的有關規定,發給離退休人員的獎金,按50元標準納入統籌基金支付。

  (六)20**年、20**年根據市人事局關于調整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與基本養老金規定正常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

  第十四條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本暫行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其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執行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統一規定。

  第十五條職工因病辦理提前退休,以及從事高溫、井下等特殊工種辦理提前退休的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及手續,依照市勞動保障局《關于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養發〔1999〕63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非財政供款的社團、各類社會中介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本暫行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第十七條本暫行辦法實施后,凡未及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上述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應自本暫行辦法實施之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八條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第十九條本暫行辦法施行中遇到的問題,由市勞動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第二十條本暫行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2009年)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66號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并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m.airporthotelslisboa.com。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后,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 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并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并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條 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并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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