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職業技能鑒定管理條例
1998年9月16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8年10月12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職業技能鑒定行為,促進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職業技能鑒定是指對勞動者或符合就業條件的其他人員進行技術等級的考核和技師資格的考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適用本條例。
省屬單位、中央駐濟單位的勞動者和省屬院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畢(結)業生及國家規定特殊工種的高級工的職業技能鑒定,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濟南市勞動行政部門是本市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主管部門。
政府有關部門、各行業管理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應當配合勞動行政部門做好職業技能鑒定管理工作。
第五條 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實行政府指導下的社會化管理體制,堅持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根據國家確定的技術工種目錄和職業技能標準進行。
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市實際,將國家和省尚未列入職業技能鑒定范圍的職業、(工種),納入職業技能鑒定范圍。
第六條 用人單位對有技術要求的崗位,應當使用具有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
第二章 鑒定機構與考評人員
第七條 職業技能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是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具體承擔對勞動者和符合就業條件的其他人員進行職業技能考核和技術職務考評的機構。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市勞動行政部門提出設立鑒定機構的書面申請:
(一)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
(二)具有與鑒定職業(工種)、等級、類別相適應的考核
篇2:職業技能鑒定考務人員職責
省職業技能鑒定考務人員職責
一、制作并懸掛(張貼)考場路標、示意圖、考試科目與考試時間安排表、考試規章及有關警示語、宣傳口號。
二、按規定貼考場號、考位號、答辯室和侯考室標識。
三、按有關要求做好考場和考試設施、設備的準備工作。
四、于鑒定(考試)前四十分鐘,打開考點、考場(答辯室、侯考室)的門。
五、負責監考和考務人員胸卡的發放與回收工作。
六、按照保密規定接收、保管、分發、傳送密封完好的試卷。
七、準時發出鑒定(考試)開始和結束信號。
八、保障和操作影音播放設備按時、正常地運行。
九、維持考點秩序,及時制止、處理影響鑒定(考試)順利進行的行為。
十、保持考場衛生、清潔,保證飲用水的供應。
十一、為考生和執考人員提供及時、常規的醫藥服務
篇3:交通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職責
交通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的職責
交通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港務局、中央管理的交通企業、部直屬單位交通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組成部分。按照所確定的鑒定范圍,具體組織實施本地區、部門交通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其職責是:
一、執行部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和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 港務局、中央管理的交通企業、部直屬單位交通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有關規定和實施辦法;
二、負責受理鑒定對象的申請,審核申請條件;
三、編制鑒定計劃,上報所屬交通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四、負責組織考評員評判鑒定工作,并將評判結果如實上報所屬交通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經審核后按規定公布;
五、參與職業技能的鑒定標準、考核規范、以及試題的制定等編寫修改工作;
六、承擔部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和所屬交通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所安排或委托的其他各項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七、負責所屬交通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