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
1999年9月17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 1999年10月25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環境,建設整潔、文明的現代化省會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建筑物容貌、道路景觀、戶外廣告設置、戶外裝飾燈等城市容貌管理。
第三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市容的統一管理工作。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轄區城市市容的具體管理工作。
規劃、公安、工商、民政、建管、公用、環衛、園林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 城市市容管理實行集中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建筑容貌管理
第五條 產權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保持其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牌匾外型完好、整潔美觀,對臨街陳舊、破損的房屋、圍墻及經批準設置的臨時設施,應當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定期粉刷、修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筑物頂部堆放雜物和搭建臨時棚(屋)。
第七條 在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平臺、外走廊的護欄上和外部墻(窗)體上不得吊掛雜物。不得借用臨街建(構)筑物或樹木在道路兩側拉繩晾曬物品。
第八條 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平臺、外走廊封閉時,其外沿不得超出建筑物實體,外型、規格、色彩應當保持整齊一致。封閉前,產權所有人和使用人須報經所在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審查批準。所在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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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臨街建筑物底層外部安裝空調外機,其下沿應當距地面一點八米以上。
第九條 在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物變更臨街門窗,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持位置圖、平面設計圖、效果圖及產權證明材料,屬主要道路的,向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屬非主要道路的,向所在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施工。(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審批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第十條 在城市道路兩側臨街建筑物外部改造裝修,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持產權證明材料、營業執照、裝修位置圖、平面圖、效果圖及其他有關資料,屬主要道路的,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屬非主要道路的,報所在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方可辦理其他有關施工手續。審批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第十一條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實體圍墻,應當逐步改造成透景或半透景圍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道路景觀管理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臨街施工場地進行圍擋。工期在三個月以內的,可以用簡易材料圍擋;工期在三個月以上的,應當設置實體圍墻。
施工場地或城市道路兩側空地上堆放的材料、機具和臨時搭設的工棚,應當整齊有序。
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拆除圍擋及其他臨時設施。
第十三條 養護和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在施工場地設置隔離欄(索),施工機具及材料應當擺放整齊有序。
因施工損壞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和道路兩例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供電、通訊線桿等設施,供電、通訊等單位應當拆除或遷移。末拆除或遷移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在城市道路上設置的交通崗、治安亭、交通檢查亭、郵政筒、電話亭、讀報欄、宣傳欄、畫廊、垃圾臺(箱)、果皮箱、路標、站牌、標志牌、候車亭(廊)、安全護欄、隔離墩等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對陳舊、破損的設施,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清洗、粉刷、維修或更換。
第十六條 未經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修建橫穿城市道路的架空管線
第十七條 在城市道路上不得進行生產、修理、加工、賣藝,不得擅自擺攤設點。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不得設置集貿市場、攤點群;在其他道路上經批準設置的,應當整潔有序。
第四章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
第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包括利用城市道路、公用設施、公共場所、建(構)筑物及戶外空間設置的路牌、燈箱、電子顯示屏、標志、櫥窗、招貼欄、實物模型、布(條)幅、空飄物等。
第十九條 需要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持下列有關證件及資料到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領取《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后,方可設置。
(一)廣告設置申請書;
(二)廣告合同書和設置地點租賃協議書;
(三)擬設置廣告的位置示意圖及效果圖;
(四)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關證照;
(五)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答復。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二)妨礙生產或者居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三)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四)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置單位、個人應當按照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地點、種類、畫面要求和規格設置戶外廣告,并保持整潔完好。對陳舊、脫色、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遮擋或擅自涂改戶外廣告。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應當注明制作單位名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戶外廣告登記證批號和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批號。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置期滿后,設置者應當及時拆除。在設置期內需要更換廣告畫面的,設置者應當按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程序重新報批。戶外廣告框架閑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天,逾期閑置的,應當拆除或臨時設置公益性廣告。
因城市建設須拆除戶外廣告的,廣告設置者應當按照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自行拆除。
第二十四條 路牌、燈箱、電子顯示屏等戶外廣告的設置時限為一年,需要延期的,應當到原批準機關辦理續期手續。
布(條)幅、氣球、空飄物等戶外廣告按批準期
第二十五條 張貼戶外廣告,應當在指定的戶外廣告招貼欄內張貼。禁止在市政公用設施、墻體、電桿、樹木上張貼、涂寫戶外廣告。
第二十六條 工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本店門前設置售點廣告的,應當制作成移動式廣告牌,不得占用道路。
第五章 戶外裝飾燈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裝飾燈,包括霓虹燈、射燈、華燈及其他形式的燈飾。
第二十八條 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部門編制城市主要道路戶外裝飾燈建設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城市主要道路戶外裝飾燈建設規劃,確定本轄區戶外裝飾燈建設重點區域,并負責指導和監督臨街單位和個人安裝戶外裝飾燈。
第二十九條 鼓勵臨街經營性單位和個人在其建筑物上安裝戶外裝飾燈。
第三十條 安裝戶外裝飾燈免交用電增容費,其電費按居民生活用電價格計收。
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安裝戶外裝飾燈,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內容健康,圖案和造型美觀、新穎、清晰;
(二)規格比例應當與建(構)筑物及周圍環境相協調;
(三)戶外裝飾燈射燈燈光不得直射居民戶內;
(四)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二條 戶外裝飾燈應當與路燈同時開啟。戶外裝飾燈街、商業建筑的戶外裝飾燈及經營性廣告裝飾燈在國家規定的節假日應當通宵開啟,其余時日可在二十二時之后關閉。遇有重大活動,需要延長戶外裝飾燈開啟時間的,按照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的通知執行。
第三十三條 戶外裝飾燈的使用單位和個人,對其使用的戶外裝飾燈負有檢查和維護責任,發現有圖案或燈具殘缺損壞的,應當及時修復,不得影響市容市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市容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舉報。
市城市市容主管部門、區城市市容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群眾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依照本條例進行執法監督檢查時,應當佩帶統一的執法標志,并主動向被檢查者出示執法證件。
第三十六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建(構)筑物或者設施,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仍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城市市容
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建筑容貌管理的,由市城市市容行
(一)對臨街陳舊、破損的房屋、圍墻及經批準設置的臨時設施等,未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定期粉刷、修繕的,對單位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在建筑物頂部堆放雜物和搭建臨時棚(屋)的,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平臺、外走廊的護欄上和外部墻(窗)體上吊掛雜物,借用臨街建(構)物或樹木在道路兩側拉繩晾曬物品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四)封閉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平臺、外走廊超出建筑物實體或在臨街建筑物一樓外部安裝空調,其機體下沿距地面低于一點八米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未經批準擅自對臨街建筑物外部裝修或變更臨街門窗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道路景觀管理的,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對臨街的施工場地不按規定圍擋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施工場地或城市道路兩側空地上堆放的材料、機具和搭設的工棚雜亂無序的,對單位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建設工程竣工后,未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拆除圍擋及其他臨時設施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進行道路養護或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場地未設置隔離欄(索),施工機具及材料擺放雜亂無序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因施工損壞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未按規定及時修復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六)未經批準建設架空管線設施橫穿城市道路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七)在城市道路上進行生產、修理、加工、賣藝和擅自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的,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經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市政公用設施、墻體、電桿、樹木上張貼、涂寫戶外廣告或者未在指定的戶外廣告招貼欄內張貼戶外廣告的,每處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批準的時限、地點、種類、規格設置戶外廣告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對陳舊、脫色、破損的戶外廣告未及時修復、更新的,處以二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五)損壞、遮擋或擅自涂改戶外廣告的,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戶外裝飾燈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城市主要道路戶外裝飾燈建設規劃安裝戶外裝飾燈的;
(二)圖案或燈具殘缺損壞末及時修復的;
(三)戶外裝飾燈射燈燈光直射居民戶內的;
(四)未按規定的時間啟閉戶外裝飾燈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因戶外廣告、戶外裝飾燈的設置造成其他設施損壞或人身傷害的,設置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
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城市市容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條例,制定城市容貌標準,并于1999年12月1日前公布實施。
第四十七條 縣(市)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1年3月11日發布的《濟南市城市容貌管理辦法》和1994年9月17日發布的《濟南市戶外裝飾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篇2:寬甸滿族自治縣縣城市容管理條例(2011)
寬甸滿族自治縣縣城市容管理條例(20**)
?。?0**年2月5日寬甸滿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批準 20**年12月16日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公布 自20**年12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縣城市容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有序的縣城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縣縣城建成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縣城建成區,是指在縣城行政區域內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h城建成區范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告。
第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城市容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依照法定權限,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實施監督和行政處罰。
公安、工商、衛生、環境保護、交通等相關部門和寬甸鎮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縣城市容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縣城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樓房門面裝修、做外墻體保溫等,應結合本地自然條件、歷史文化特點,充分考慮市容要求,在建筑造型、風格、外墻裝飾、色彩和景觀設計等方面突出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并符合國家規定和自治縣縣城建設規劃的技術要求。
提倡中低層建筑,限制高層建筑。
對破損、危險或者影響市容環境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產權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組織修復、改造和拆除。
第五條 市政、郵政一電信、交通、電力、廣電等公用設施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所有權單位、設置單位、管護單位應加強管理,定期維護,及時維修更新,保持設施整潔完好。
第六條 在縣城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必須按批準的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化率進行建設,禁止擅自變更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化率。
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直至竣工驗收之前應當對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化率指標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七條 縣城新城區建設時,供水、排水、供電、通訊、有線電視等各類管線工程應當實行地下敷設;舊城區內的架空線路設施應逐步改為地下敷設。
第八條 縣城道路建設與維修改造,相關管線管網配套工程應同步進行、同步完工??h城道路、廣場、綠地、停車場、防洪堤等公共場所及設施應保持清潔完好,如有破損應及時修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或占用道路、廣場、防洪堤、停車場、綠化地及其供水、排水、供電、通信等附屬設施用地。確需挖掘或臨時占用的,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
施工時要設立標志燈牌,竣工后7日內恢復原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共同驗收。
第九條 住宅用房改做經營性用房同時需要拆改門窗、裝修門面的,須事先向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改裝圖紙,經審查同意后到有關部門辦理批準手續。
第十條 設置牌匾、廣告、燈箱、旗幌、宣傳欄、標語、畫廊、櫥窗、霓虹燈、路標等戶外設施,應符合規劃標準,保證其整齊整潔美觀、內容健康、文字規范、安全牢固。
戶外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負責設施的維修保養和安全檢查,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損、腐蝕、陳舊的,應及時清洗、修復、更換;對存在安全隱患和失去使用價值的設施,應及時整修或者拆除。
占用公共空間的戶外廣告,應經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的位置、規格、時間設置,不得擅自改變廣告設施功能。
第十一條 對排放生活垃圾和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垃圾及其它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垃圾處置費。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維修、裝修建筑物等產生建筑廢棄物需要外運排放的,應到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廢棄物排放手續,并簽定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管理承諾書,按照承諾清運建筑廢棄物。
施工工地出入口處路面應采取硬化處理或水洗等方式,防止車輪帶泥污染縣城道路。
第十三條 縣城主要街道兩側及居民住宅小區內的餐飲、洗浴行業的業戶必須有上下水設施、水洗廁所、收集殘油裝置、專用煙道。
縣城主要街道兩側及其他人流集聚場所,應當建設標準化水沖公廁及其它環境衛生設施。
第十四條 縣城內單位和個人應按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清雪責任區及時清除積雪,并運送到指定的堆放場地。
第十五條 除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外,縣城建成區內禁止飼養家畜家禽。
第十六條 縣城建成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S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蒂等廢棄物,不按規定地點傾倒垃圾、殘土、污水、糞便等;
?。ǘ﹣y棄動物尸體,在公共場所屠宰家禽、家畜等動物,在門面房前擺放畜頭、畜皮等;
?。ㄈ┰诠矆鏊椭饕值郎蠑[祭品、送燈、燒香燒紙及焚燒其他祭祀品,出殯吹鼓、撒紙錢等;
?。ㄋ模┥米圆烧獔@林樹木花果,損毀、破壞路樹,在建筑物、公用設施、綠化樹木上隨意涂寫、刻畫、拉接架設管線、張貼懸掛宣傳品、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等;
?。ㄎ澹┡R街商場或門店超出門、窗、外墻擺攤經營、作業、展示商品等;
?。┥米哉加玫缆芳皬V場公園等公用場所擺攤設點、搭灶生火、露天燒烤蒸煮食品,將燒烤店鋪排風排煙通道開在人行步遒,占道從事鐵藝加工、車輛維修和清洗、廢品收購、牌匾和鋁塑門窗制作等經營活動:
?。ㄆ撸┢茐木G地、綠籬、草坪、花壇等綠化設施,損壞路燈和景觀燈飾及其他市政設施、衛生設施等。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予以處罰:
?。ㄒ唬┻`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改正,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對非經營性活動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經營性活動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ǘ┻`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500元罰款;造成破壞的,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未改正的,強制改正,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強制改正,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并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ㄎ澹`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不按時繳納垃圾處置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垃圾處置費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排放建筑廢棄物,損害市容的,處每車次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ㄆ撸┻`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承擔清除費用,并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罰款。
?。ò耍┻`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做處理的,予以沒收,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ň牛┻`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1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對非經營性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七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并處所造成損失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縣城市容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侵犯當事人權益的要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自治縣縣城以外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工業園區、旅游區市容管理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年12月18日起施行。
篇3: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2012修正)
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20**修正)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號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7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于20**年12月28日通過,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于20**年1月12日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規修正文本在南京人大信息網上公布。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1月30日
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
?。?997年11月19日南京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4次會議制定,1998年2月11日江蘇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批準;根據20**年5月27日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通過,20**年6月17日江蘇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年4月29日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通過,20**年5月20日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員會第9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正;根據20**年12月28日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年1月12日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的決定》第3次修正)
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范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公布,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市容管理,是指對建筑物(含構筑物)、道路(含人行道、車行道、隔離帶)、公共場所、機動車輛、施工場地、廣告、霓虹燈和其他設施的容貌管理,以及對違法建設的制止和查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領導。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負責轄區內市容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建工、市政公用、園林、房產、環境保護、公安、交通、工商行政、衛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協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宣傳教育,增強公民市容環境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自覺維護市容環境,并有權勸阻、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七條 城市管理(市容)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升執法人員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執法,文明執法,堅持維護市容秩序與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做好市容綜合治理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開展市容管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經驗,提高市容管理水平。
對在市容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建筑物容貌
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條 現有的建筑物應當保持外形完好,主次干道兩側破殘的建筑物應當及時整修,墻面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粉刷、油飾,符合街景要求。
第十一條 在主次干道兩側建筑物內開設店鋪,從事商業活動的,不得破壞建筑物結構影響建筑物安全使用、污染環境以及嚴重影響周圍居民生活,并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在主次干道兩側建筑物內開設店鋪,從事商業活動的具體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主次干道兩側主要公共建筑物,應當按照本市城市照明規劃的要求,設置安全、節能、環保、美觀的景觀照明設施。主次干道兩側的新建公共建筑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景觀照明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使用。景觀照明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按照規定開啟,并保持設施功能完好。
第十三條 建筑物頂部和主干道兩側建筑物的陽臺外側,不得搭置建筑物以及堆放、吊掛物品影響市容。
主次干道兩側住宅需要封閉陽臺的,應當安全、整潔。
主次干道兩側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裝的窗欄、空調室外機、遮陽棚,應當安全、整潔。
第三章 機動車輛
第十四條 主次干道兩側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與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范圍按照《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
道路兩側的單位和經營戶應當保持責任區容貌整潔,遇有冰雪天氣,及時掃雪、鏟冰;發現道路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 道路應當保持平整、完好。路面出現坑凹、破裂、隆起、溢水、塌陷和污染等情況,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復和清理。
道路上設置的窨井蓋等設施應當保持完好。窨井蓋丟失、破損、移位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補齊、維修、復位。
第十六條 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不得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因特殊需要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的,應當征求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不得超出門、窗在店外占道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不得在禁止的地段和時間內擺攤設點??梢詳[攤設點的地段和經營時間,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不影響市容、交通和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確定,報市、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主次干道兩側空地不得晾曬衣物。
第十七條 主次干道兩側的圍墻應當美觀、透景,可以選用柵欄或者綠籬、花壇、草坪等作為分界。
第十八條 道路兩側、公共場地的樹木、草坪、綠籬、綠島、雕塑、花臺、水池等,應當保持整潔。出現損毀、缺失、污染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清理。
第十九條 交通場站、信號裝置、路牌標志、隔離柵欄、電力桿線、郵政電信等設施,應當保持安全、整潔、完好,位置適當,出現破損、銹蝕、脫落、移位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
第二十條 道路、主次干道兩側空地的各種施工作業現場,應當公示施工作業批準文件,設置封閉圍擋和警示標志,及時清理場地。
臨時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舉辦節慶、文體、商業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保持公共場地整潔?;顒咏Y束后應當及時拆除臨時設施、清除廢棄物。
第二十一條 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影劇院、歌舞廳、體育場館、公園景點、貿易市場等公共場所,應當保持容貌整潔,管理、經營單位負責日常維護。
第二十二條 市區運行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容貌整潔。貨運車輛應當規范裝載,避免載運物遺灑、飄散。
不得在道路和主次干道兩側空地清洗機動車輛。
市政公用部門應當將已辦理城市排水許可的機動車輛清洗經營者的信息,告知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車輛清洗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建設工程施工場地容貌和建筑垃圾處置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置高度不低于一點八米的封閉圍擋,采取措施控制和減少揚塵;施工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施工污水、泥漿不得漫溢場外;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工地出口處應當設置專門設施沖洗車輛,運輸車輛出場必須符合市容管理的有關要求。停工的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拆除臨時設施、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二十四條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納渣土的,受納單位應當到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第二十五條 處置建筑垃圾,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向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市、區、縣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符合許可條件的單位,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處置費。
建設、施工或者運輸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建設單位應當與有關主管部門、施工和運輸單位分別簽訂市容環境衛生和安全運輸責任書。
運輸建筑垃圾應當隨車攜帶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相關證件,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采取密閉的方式運送到指定場地處置。運輸車輛嚴禁超載,放大號牌必須清晰。不得車輪帶泥行駛污染路面,不得遺灑、飄散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裝飾、修繕房屋棄置的建筑垃圾,不得與生活垃圾混放,應當袋裝堆放到指定地點,并按照規定繳納處置費。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清運。
第二十七條 建筑垃圾棄置場地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設置。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設置建筑垃圾棄置場地。
第五章 設施容貌
第二十八條 設置戶外廣告、霓虹燈、電子顯示牌、標語牌、
燈箱、畫廊、櫥窗等設施,位置應當合適,外觀形式應當與街景協調,并保持完好、整潔、美觀。破損、陳舊、污穢的,設置單位應當及時維修、出新、更換或拆除。
利用機動車輛車身設置廣告的,應當規范、文明、整潔。
第二十九條 戶外橫幅、條幅、布幔、燈箱、店招店牌等宣傳品,應當在規定地點懸掛和設置,并保持安全、完好、整潔,到期應當及時撤除。
第三十條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含利用自身載體設置的),必須征得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利用社會公共資源設置經營性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實行招標、拍賣。具體辦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嚴禁在建筑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隨意懸掛、張貼。
第六章 制止查處
第三十二條 進行建筑物、道路、市政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協調機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組織領導轄區內違法建設的制止和查處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發現轄區內的違法建設,應當及時制止,并告知相關執法部門。
第三十四條 規劃、城市管理(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日常巡查制度和執法責任制度,發現違法建設應當及時制止、查處。
公安機關應當協助規劃、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維護查處違法建設的現場秩序,依法制止和查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建設、國土資源、園林、房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涉及違法建設的,應當及時通知規劃、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
規劃、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違法建設的有關信息,告知工商行政、衛生、文化、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
工商行政、衛生、文化、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對利用違法建設從事商業活動的,不予核發有關許可證、執照。
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在受理用水、用電、用氣報裝申請時,對規劃、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違法建設,應當不予辦理。
第三十六條 規劃、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發現違法建設或者接到群眾投訴之日起五日內完成對違法建設的調查取證,作出處理;案情特別重大或者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延長處理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ㄖ镯敳?、主干道兩側建筑物的陽臺外側搭置建筑物,堆放、吊掛物品影響市容,經教育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ǘ┏鲩T、窗在店外占道經營、作業,經教育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ㄈ┻`反有關規定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經教育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暫扣經營的物品;
?。ㄋ模┰诮ㄖ?、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隨意懸掛、張貼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ㄎ澹┲鞔胃傻纼蓚裙さ夭辉O置封閉圍擋、施工污水漫溢場外、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拆除臨時設施、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米栽诘缆穬蓚?、公共場地堆放物品或者舉辦節慶、文體、商業等活動結束后未及時拆除臨時設施、清除廢棄物的,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ㄆ撸┴涍\車輛沿途遺灑、飄散載運物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ò耍┰诘缆泛椭鞔胃傻纼蓚瓤盏亟洜I機動車輛清洗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ň牛┪窗凑帐腥莪h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ㄊ┪唇浥鷾试O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
?。ㄊ唬┰O置戶外廣告、霓虹燈等設施不符合市容管理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行為的,可以中止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運行:
?。ㄒ唬┙ㄔO單位無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處置建筑垃圾的,責令補繳建筑垃圾處置費,并可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ǘ┙ㄔO、施工或者運輸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ㄈ﹤€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對個人處以五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運輸建筑垃圾未隨車攜帶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相關證件的,對車輛駕駛人員處以一百元罰款;
?。ㄋ模┻\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密閉方式運輸,未將建筑垃圾運送到指定場地處置,車輪帶泥行駛污染路面或者沿途遺灑、飄散建筑垃圾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路面污染的,責令經營者或者車輛駕駛人員立即清除;
?。ㄎ澹┥米栽O置棄置場地受納建筑垃圾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中止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運行的,應當當場出具中止車輛運行憑證,注明車輛停放地點,責令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處理完畢,被中止運行的車輛應當予以放行;逾期不接受處理的,被中止運行的車輛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置。
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對被中止運行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造成車輛及隨車物品遺失、損壞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主次干道兩側建筑物內開設店鋪,從事商業活動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由規劃、工商行政、房產、城市管理(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查處。
第四十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對違法建設予以處罰。
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本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對違法建設依法予以處罰。
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設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措施。
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應當在實施拆除的七日前,將拆除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無法送達的,可以在違法建設現場張貼通知,視為送達。
第四十一條 侮辱、毆打市容管理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斒芾淼氖马椇屯对V不予受理,情節嚴重的;
?。ǘ斨浦购筒樘幍男袨椴挥柚浦购筒樘?,情節嚴重的;
?。ㄈ斠婪ú鸪倪`法建筑物,不及時組織拆除的;
?。ㄋ模┎灰婪▽徟ㄔO工程的;
?。ㄎ澹┩婧雎毷?、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1994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南京市市容管理規定》、《南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處罰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