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1年)

25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7號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于20**年3月14日經第38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20**年8月31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分類和分級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獲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對主體工程實行施工承包。承擔施工總承包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非主體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者勞務分包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

  獲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獲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第六條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

  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等級。

  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七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

  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其所屬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和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同時,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

  新設立的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

  (五)企業項目經理資格證書、身份證;

  (六)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九條 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二)企業的財務決算年報表;

  (三)企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質量驗收、安全評估資料。

  第十條 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和一級企業、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企業(不含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所列企業)資質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審核部門應當對建筑業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申請資質提供的資料審查核實。

  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得同級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審批。

  勞務分包序列企業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業企業的資質審批,應當從受理建筑業企業的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

  由有關部門負責初審的,初審部門應當從收到建筑業企業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并將審批結果通知初審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公眾媒體上公告。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并設一年的暫定期。

  由于企業改制,或者企業分立、合并后組建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條 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業企業應當在總承包序列內選擇一類資質作為本企業的主項資質,并可以在總承包序列內再申請其他類不高于企業主項資質級別的資質,也可以申請不高于企業主項資質級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專業工程可以不再申請相應專業承包資質。

  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可

  以在本資質序列內申請類別相近的資質。

  第十四條 建筑業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主項資質以外的資質,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三)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嚴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隱瞞或者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七)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情節嚴重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準,且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建筑業企業在領取新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建筑業企業因破產、倒閉、撤銷、歇業的,應當將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門采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其他資信、許可等建筑市場準入限制。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業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

  施工總承包特級企業資質和一級企業資質、專業承包一級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年檢。

  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資質、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 ,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聯合年檢。

  第二十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及其他有關資料,并交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收到企業年檢資料后40日內對企業資質年檢作出結論,并記錄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的年檢記錄欄內。

  第二十一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的內容是檢查企業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安全、市場行為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建筑業企業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第二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準,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合格。

  第二十三條 建筑業企

  業資質條件中,凈資產、人員和經營規模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但不低于資質等級標準的80%,其他各項均達到標準要求,且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業企業的資質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一)資質條件中凈資產、人員和經營規模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

  (二)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已經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行為,年檢中不再重復追究。

  第二十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新核定的資質等級應當低于原資質等級,達不到最低資質等級標準的,取消資質。

  第二十六條 建筑業企業連續三年年檢合格,方可申請晉升上一個資質等級。

  第二十七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由企業在資質年檢結束后兩個月內提出申請,分批集中辦理;建筑業企業資質其他變更事項,應當隨時辦理。

  第二十八條 降級的建筑業企業,經過一年以上時間的整改,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查確認,達到規定的資質標準,且在此期間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可以按照本規定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

  第二十九條 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

  第三十條 建筑業企業遺失《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

  第三十一條 理筑業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一個月內,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其中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企業除企業名稱變更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外,企業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的變更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辦理結果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涂改、偽造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三條 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四條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五條 轉讓、出借《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 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六條 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

  (二)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

  (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四十條 資質審批部門未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資質的,由上級資質審批部門責令改正,已審批的資質無效。

  第四十一條 從事資質管理的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6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48號)同時廢止

篇2: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7號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于20**年3月14日經第38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20**年8月31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分類和分級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獲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對主體工程實行施工承包。承擔施工總承包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非主體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者勞務分包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

  獲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獲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第六條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

  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等級。

  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七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

  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其所屬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和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同時,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

  新設立的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

  (五)企業項目經理資格證書、身份證;

  (六)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九條 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二)企業的財務決算年報表;

  (三)企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質量驗收、安全評估資料。

  第十條 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和一級企業、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企業(不含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所列企業)資質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審核部門應當對建筑業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申請資質提供的資料審查核實。

  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得同級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審批。

  勞務分包序列企業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業企業的資質審批,應當從受理建筑業企業的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

  由有關部門負責初審的,初審部門應當從收到建筑業企業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并將審批結果通知初審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公眾媒體上公告。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并設一年的暫定期。

  由于企業改制,或者企業分立、合并后組建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條 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業企業應當在總承包序列內選擇一類資質作為本企業的主項資質,并可以在總承包序列內再申請其他類不高于企業主項資質級別的資質,也可以申請不高于企業主項資質級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專業工程可以不再申請相應專業承包資質。

  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可

  以在本資質序列內申請類別相近的資質。

  第十四條 建筑業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主項資質以外的資質,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三)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嚴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隱瞞或者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七)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情節嚴重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準,且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建筑業企業在領取新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建筑業企業因破產、倒閉、撤銷、歇業的,應當將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門采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其他資信、許可等建筑市場準入限制。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業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

  施工總承包特級企業資質和一級企業資質、專業承包一級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年檢。

  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資質、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 ,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聯合年檢。

  第二十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及其他有關資料,并交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收到企業年檢資料后40日內對企業資質年檢作出結論,并記錄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的年檢記錄欄內。

  第二十一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的內容是檢查企業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安全、市場行為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建筑業企業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第二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準,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合格。

  第二十三條 建筑業企

  業資質條件中,凈資產、人員和經營規模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但不低于資質等級標準的80%,其他各項均達到標準要求,且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業企業的資質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一)資質條件中凈資產、人員和經營規模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

  (二)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已經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行為,年檢中不再重復追究。

  第二十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新核定的資質等級應當低于原資質等級,達不到最低資質等級標準的,取消資質。

  第二十六條 建筑業企業連續三年年檢合格,方可申請晉升上一個資質等級。

  第二十七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由企業在資質年檢結束后兩個月內提出申請,分批集中辦理;建筑業企業資質其他變更事項,應當隨時辦理。

  第二十八條 降級的建筑業企業,經過一年以上時間的整改,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查確認,達到規定的資質標準,且在此期間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可以按照本規定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

  第二十九條 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

  第三十條 建筑業企業遺失《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

  第三十一條 理筑業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一個月內,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其中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企業除企業名稱變更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外,企業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的變更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辦理結果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涂改、偽造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三條 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四條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五條 轉讓、出借《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 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六條 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

  (二)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

  (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四十條 資質審批部門未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資質的,由上級資質審批部門責令改正,已審批的資質無效。

  第四十一條 從事資質管理的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6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48號)同時廢止

篇3:北京市建筑業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督管理的暫行辦法(2007)

  北京市建筑業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文號】京建法[20**]825號

  【頒布單位】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頒布日期】20**-08-13

  【生效日期】20**-09-01

  【法律層級】規范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規范建筑業企業及其人員行為,提高行業管理水平,推進本市建筑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本市建筑業企業、中央在京建筑業企業和外地來京建筑業企業及其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企業、人員)的動態監管,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企業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專指企業的總經理、廠長等。

  本辦法所稱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總承包、專業承包項目負責人或勞務分包項目負責人等。

  本辦法所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建設工程項目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

  第三條 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督管理包括對企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記分、處理和對本市建筑業企業資質條件的日常核查兩部分。

  第四條 市建委建立全市統一的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管平臺,采用記分機制,將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具體規定量化為相應的分值并編制成記分標準。市和區縣建委在對企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或處理時進行記分,并由市建委進行累加,按照規定的措施對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做出相應處理。

  第五條 市和區縣建委依照有關規定對本市建筑業企業的資質條件進行日常核查,對不達標的企業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六條 實行企業資質和人員資格動態監管不改變市和區縣建委現有的對企業和人員依法處罰、處理的程序。市和區縣建委不得將對企業、人員的記分代替對企業、人員的處罰、處理。

  第二章 記分標準和記分

  第七條 市建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北京市建筑業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以下簡稱《記分標準》),并可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適時予以補充調整。

  市和區縣建委在對企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處理時,應依據《記分標準》在執法文書上記分。

  第八條 記分周期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記分周期屆滿,企業和人員的年度積分清零,重新記分。

  企業被降低資質等級后,企業當前積分清零;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被暫停執業資格或暫扣相應證書的,人員當前積分清零。

  第九條 市和區縣建委應于做出行政處罰或處理決定的當日內將對企業、人員的處罰、處理情況和記分情況上傳至企業資質和人員資格動態監管平臺。

  第十條 市建委通過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管平臺對企業、人員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匯總和整理,并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予以公示。

  企業、人員可以通過監管平臺,及時查詢自身積分情況。

  第三章 企業、人員積分處理

  第十一條 根據企業積分,市建委對企業分別進行如下處理:

  (一)企業積分達到8分時,市建委對企業提出書面警示,并提示市建設系統及有關協會在組織企業評優活動時,對該企業的資格慎重考評。

  單項工程項目積分達到8分時,市建委提示市建設系統及有關協會在組織工程評優活動時,對該工程項目的資格慎重考評。

  (二)企業積分達到16分時,市建委在有形建筑市場公示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信息,提示招標人在選擇投標人時予以慎重考慮,并依法限制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和增項。

  (三)企業積分達到24分時,市建委將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罰或處理結果在動態監管信息平臺上予以公示,同時依法核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資質條件;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經核查不達標的,責令三十日內改正,并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資質條件經核查不達標的,責令三個月內改正,改正期間企業不得承攬新工程。

  (四)企業積分達到30分時,市 建委依法核查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和資質條件;核查不達標的,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上述處理措施中,依法應當由建設部、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降級、吊銷資質證書和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由市建委將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和處理建議報告建設部或者抄送企業注冊地的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上述部門做出處罰或處理決定前,限制企業在北京承攬新工程。

  第十二條 市建委建立企業定期講評制度。在每季度第一個月內,市建委對企業積分達到8分以上(含8分)的企業負責人進行動態監管工作講評。

  第十三條 市建委依法對企業直接做出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的,不予記分,將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罰結果在市建委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根據人員積分,市和區縣建委對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分別進行如下處理:

  (一)企業負責人

  1、企業負責人積分達到16分時,市建委約談企業負責人并要求其參加不少于三天的專業學習,并進行考核。

  2、企業負責人積分達到24分時,市建委將該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罰、處理結果等信息通報該企業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該企業屬于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管理的,函告國資委;同時在指定媒體上予以公示。

  (二)項目負責人

  1、項目負責人積分達到4分時,由工程所在地區縣建委對該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警示,同時市建委提示市建設系統及有關協會在組織項目負責人評優活動時,對該人員的資格慎重考評。

  2、項目負責人積分達到8分時,由工程所在地區縣建委對該項目負責人進行約談,并要求其參加不少于兩天的專業學習,并經考核合格后再上崗。

  3、項目負責人積分達到12分時,市建委建議企業撤換該項目負責人,并將項目負責人違法違規行為在有形建筑市場和指定媒體上公示,同時依法對該項目負責人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于本市頒發證書的項目經理和注冊的建造師,發現應當暫扣、撤銷注冊證書或

  者吊銷項目經理證書的情形時,依法辦理;對于非本市頒發證書的項目經理和注冊的建造師,將 其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和處理建議抄送其發證機關或注冊機關,在上述機關做出處罰或處理決定前,禁止其作為項目負責人在京承攬工程。

  (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積分達到2分時,由工程所在地區縣建委組織其參加不少于一天的專業學習,并經考核合格后再上崗。

  2、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積分達到4分時,由工程所在地區縣建委建議項目負責人撤換該人員,同時依法對該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應當暫扣、撤銷相關證書的情形時,依法辦理。

  第四章 企業資質條件的日常核查

  第十五條 市建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北京市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現場核查規范》。市和區縣建委依照職責分工對本市企業資質條件是否達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的要求進行日常核查。

  第十六條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消防和供電專業資質企業的資質條件核查,由市建委會同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共同進行。

  第十七條 經核查企業資質條件未達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的,市建委限其3個月內整改。整改期屆滿,由市建委組織復查,復查結果仍不達標的,依法降低企業相關資質等級;降級前已經是最低等級資質的,市建委依法撤回頒發給企業的資質證書。

  第十八條 由建設部批準的本市企業的資質需要降級或撤回資質時,由市建委將處理建議報建設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建委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發現企業和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進行處罰、處理并記分。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的,市建委責令限期整改并通報批評,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人員執法責任: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后,不按照規定履行調查、處理等職責的;

  (二)應當處罰而未進行處罰的;

  (三)對處罰處理情況故意隱匿不報的。

  (四)做出的處罰、處理明顯違法或不當的;

  (五)對違法違規企業、人員的記分不符合《記分標準》或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報送記分情況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失職行為。

  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市建委法制部門和監察部門定 期和不定期對行政執法案卷進行評查,發現案卷存在不合法、不規范的問題時,應當督促有關單位進行整改。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將整改處理結果向法制部門和監察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對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管工作零執法記錄的區縣建委,市建委法制部門組織開展重點專項調查。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人員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處理決定、記分以及資質條件核查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起訴或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向監察部門投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對在外埠從事建筑活動的本市建筑業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的動態監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

相關文章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