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釋[20**]14號
[發布日期]20**-12-14
[生效日期]20**-12-21
(20**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對人民法院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 上述寬限期屆滿后,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第四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于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確定。
第五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租金標準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當地無同類房屋租金標準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確定。
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第六條 被執行人屬于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篇2: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2005年)
法釋[20**]14號
[發布日期]20**-12-14
[生效日期]20**-12-21
(20**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對人民法院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 上述寬限期屆滿后,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第四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于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確定。
第五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租金標準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當地無同類房屋租金標準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確定。
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第六條 被執行人屬于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篇3:麗園房屋維修保養制度
麗園房屋維修保養制度
為了認真解決用戶入伙后房屋維修問題,在本著“實事求是,劃清責任,合理收費,服務用戶”的精神,特制訂本規定。
1.用戶在入伙時同管理處人員共同驗收房屋發現的質量問題,要在交驗單上分項注明整改項目并簽字,由管理處負責聯系地盤組織專人維修。維修后管理處實行消項驗收,維修所發生的人、工、材料等費用由地盤負責。
2.用戶房屋自入伙起一年內發生的房屋質量問題,均屬于建筑施工質量保修期保修內容,管理處在接到用戶投訴和反映情況后,如果工程較小,涉及金額不大,則維修班自行維修。如發生重大的質量問題或涉及金額較大,應立即報告工程部和主管領導,聯系發展商,由發展商找施工隊保修,所發生的有關費用在施工質量保證金中攤銷。
3.用戶入伙滿一年后發生的質量問題,屬于入伙后未整改的遺留問題,原則上同第2條。屬于用戶在使用和改建或裝修中發生的問題,由用戶自行負責。
4.如用戶需要進行一般性的維修,可直接向維修班提出維修申請,由管理處維修班進行維修,維修后由業主簽名驗收,維修班按成本價合理收費。
5.如用戶提出大的維修申請,維修班應上報管理處,管理處派專職人員核實情況,制訂維修計劃,組織人員維修,維修后由用戶驗收并在派工單上簽字。
6.凡樓宇內、外公共部位發生的維修,由管理處負責完成,維修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在管理費中開支,不再向用戶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