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1996.10.17
【實施日期】1996.11.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統計管理和監督,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全面性,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統計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為國家管理國民經濟和社會事務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包括外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和港澳臺同胞、華僑投資經營的企事業組織;我市在市外、港澳地區、國外投資經營的企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必須依照本條例,準確及時地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國家統計調查所需要的情況。
第二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四條 市、縣(區)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有組織領導、管理協調和監督檢查的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統計人員,負責做好本鄉鎮、街道的統計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各部門、各單位應根據統計任務設置統計機構或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指定統計負責人,負責做好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統計工作。并在統計業務上受所在地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六條 各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人員實行統計工作責任制,依照統計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如實提供統計資料,準確、及時、全面、客觀地完成統計工作任務,(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保守國家機密。
各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市、縣(區)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統計人
第八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保持統計人員的穩定,對考核合格的統計人員,不得隨意調離統計工作崗位。
統計人員確需調動實行先補后調的原則,并須辦理統計資料的交接手續,保持資料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第九條 市、縣(區)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和各企事業組織,應當依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評聘統計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職務),享受相應待遇,保障有技術職稱的統計人員的穩定性。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加強統計信息咨詢服務市場的管理與工作監督。
第三章 統計資料、統計報表的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企事業組織必須建立健全統計檔案、原始記錄、統計臺帳等管理制度,加強統計信息開發和建設。
第十二條 制發統計調查表和進行統計調查,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全市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調查表,由銀川市統計局制定;重大災情或其他特殊情況的調查報銀川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專業統計報表,發到本系統內的,須報市、縣(區)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發到系統外的,須經市、縣(區)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縣(區)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工作部門組織的統計調查,必須與市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工作部門的統計調查互相銜接,不得重復。
(四)經批準或備案的統計調查表,必須在調查表右上角標明制表機關、表號、批準或備案部門、批準文號。
違反上述規定的調查表屬非法報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填報,各級統計部門有權明令廢止。
第十三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填報或擅自修改合法的統計調查表。統計調查表確需增補的,應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并按制發新表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各部門、各單位提供的統計資料,必須由單位領導人或統計負責人審核蓋章,方可提供。
單位領導人對統計人員依法提供的統計資料不得擅自修改或強行要求修改;如認為計算方法、數據來源有錯誤或不準確,應提出由統計部門、統計人員依照國家統計制度核實訂正,不得強令或授意統計部門、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弄虛作假。
第十五條 考核評價地區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工作成績,必須以上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統計資料
考核評價部門或單位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工作成績,應當以上一級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或同級統計部門核定的統計資料為準。
第十六條 市、縣(區)統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定、公布、出版本地區的基本統計資料。
單位和個人需要了解本地區的有關統計資料的,必須向當地統計部門咨詢。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公開發布經備案或審批的調查項目的統計資料,應經同級統計部門認可。
禁止新聞、出版單位發表尚未公布的經濟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的統計資料。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使用和公布統計資料,必須遵守國家統計局制定的《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辦法》。
屬于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必須依法保密。
屬于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統計資料,非經本人和統計調查對象書面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九條 市、縣(區)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經常性抽樣調查前查明基本單位及分布情況,建立統計登記制度。本條例第三條所規定的統計調查對象,必須在開業或設立30日內到所屬地區的統計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統計設立登記。在辦理統計設立登記后,發生改組、轉業、分設、合并、聯營、遷移、歇業、停產、破產等變動時,必須從變動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的統計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統計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已辦理統計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從登記的下一年度開始,每三年須持《統計登記證》到所在市、縣(區)統計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檢驗。
第四章 統計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條 銀川市統計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統計檢查機構,配備專、兼職統計檢查人員,負責銀川地區的統計監督、檢查工作??h(區)統計行政主管部門配備專、兼職統計檢查員。
第二十一條 統計檢查員經考核合格,按有關規定發給《統計檢查證》。統計檢查員執行統計檢查任務時,應出示《統計檢查證》。不出示證件的,被檢查單位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統計檢查人員在依法執行統計檢查任務時,有權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接到《統計檢查查詢書》5日內,必須對所查詢的問題按期如實答復;逾期不答復的,按拒報論處。
統計檢查機構和統計檢查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和阻撓。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和控告,并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統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偽造、篡改或拒報統計
(二)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三)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企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違反前款(一)項規定的,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罰款;違反(二)項規定的,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違反(三)項規定的,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由市、縣(區)統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3000元至30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不辦理統計登記、變更、注銷登記及檢驗手續的,由市、縣(區)統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領導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統計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領導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依法行使職權的統計人員或檢舉、揭發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二)利用職權修改或授意,強迫統計機構或下屬人員弄虛作假,修改統計資料的;
(三)阻撓、抗拒統計檢查機構和檢查人員監督檢查的;
(四)無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的;
(五)未經核準,擅自發布統計資料的。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報經審查或者備案,擅自制發統計調查表的,由市、縣(區)統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
對違反本條例有關保密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騙取獎勵、榮譽稱號或晉升職務的,由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物質獎勵和撤銷晉升的職務。
第二十九條 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的統計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弄虛作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被處罰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收到罰款通知書之日起15日之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如不按時上交罰款,每日加收罰款總額的3%滯納金。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不申請復議,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2:某后勤集團能源消耗統計管理規定
后勤集團能源消耗統計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規范后勤集團的能源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的準確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及《北京z大學能源消耗統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學校的要求,結合后勤集團的實際情況,現對能源消耗統計做如下規定。
一、后勤集團能源消耗統計的范圍為學校、集團水、電、天然氣、汽油、柴油等消耗實際使用量,各能源使用部門須根據實際消耗量如實上報學校和集團。
(一)學校水、電總表計量數,由學校資產處與集團動力與工程服務公司抄表記錄核對。動力與工程服務公司負責將總表計量數上報給學校資產處。
(二)集團各單位資產管理員負責統計本單位水、電表分表數據,每月月底前將使用數據上報集團經營管理部,經營管理部匯總后交與財務部入賬,經營管理部定期核查。
(三)學校供暖天然氣的計量,由動力與工程服務公司負責在供暖季的每月月底將使用量上報集團經營管理部。
(四)各公司除供暖以外(包括餐飲、開水房等)采用銀行托收承付方式結算所用的天然氣消耗量,每月由使用單位與煤氣公司共同查表確認,統計數據以天然氣表上所顯示的實際消耗量為準。
(五)對于自購的水、電、天然氣、汽油、柴油等能源(包括各單位報銷的所有汽油費、柴油費),必須做到當月的費用當月報銷。各單位在報銷時,必須按單價標準,分類填寫所報的數量、單價、金額,財務人員進行復核后,將數量、金額一并計入能源專署會計科目,作為統計數據。
二、集團各單位要設置專職或兼職的能源消耗統計人員,明確能源消耗統計負責人,按照學校和集團的統一要求和規定,及時準確地填報統計數據,不得虛報或漏報。
三、集團各單位要建立定崗、定時、定人的抄表制度,每月末對所屬能源消耗進行記錄,以確保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四、本規定由集團經營管理部、財務部負責解釋。
五、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篇3:房地產公司統計管理辦法
統計管理辦法:
(一)總則
1、為了有效地、科學地組織統計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性與及時性,發揮統計工作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
3、公司實行按業務部門歸口負責的統計原則,由財務部負責組織協調統計工作。
4、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各部門統計人員(包括兼職)調(變)動工作時,事前必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并向財務科主任簽字,必須有適合的人員接替其工作。
(二)統計報表的管理與分工
1、凡國家統計局、地方統計局和公司主管部門頒發的一切報表,由財務部根據各部門的職責分工,確定編制責任部門。如報表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而又無適當部門負責時,由財務部負責召集有關部門協商編制。
2、公司對外統計報表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方能作為正式報表。
3、報表如有個別項目需要修改時,由制表部門做修改后備案,不必再辦理審批手續。
4、各種定期報表由各填制部門分別保管。
5、為確保統計報表數字的正確可靠,各部門經理應對報表進行認真審核。
(三)統計資料的提供、積累和保管
1、各部門對外提供統計資料,公布統計數字,一律以本公司統計人員所掌握的統計資料為準,以變克服使用統計數字混亂現象。
2、各部門應將統計資料采用卡片或臺賬形式,按月、季、年進行整理分類,以方便使用。
3、各部門編制的統計臺賬和加工整理后的統計資料,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損壞遺失。對已經過時的統計資料,如認為確m.airporthotelslisboa.com無保管價值,應呈公司領導審核,并經財務部及各部門統計人員會簽后,方可銷毀。
(四)統計數字差錯的訂正
1、統計資料發出后,如發現錯誤,必須立即訂正。
2、重大差錯必須以書面形式訂正,并填報《統計數字訂正單》(附后)
3、統計數字訂正單
報表名稱:受表單位:編號:
頁次
欄次
行數
原列數字
訂正數字
訂正原因
主管:經辦人:年月日
(五)統計工作的交接
1、統計人員調動時必須認真辦理交接手續,在未辦理完畢以前,原任統計人員不得擅離工作崗位,更不得因工作調動而影響統計工作的正常進行。
2、統計人員調動時,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1)將經辦工作情況全面地向接替人員交代清楚;
2)培訓接替人員的業務,使其能獨立工作;
3)所有統計資料應一一造出清單移交。
(六)統計紀律
1、各部門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統計制度規定提供統計資料,不準虛報、瞞報、遲報和拒報。
2、屬于保密性質的統計資料,必須嚴格保密,嚴防丟失,提供時應征得公司領導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