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6.12.09
【實施日期】1997.01.01
第一條 為了維護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她們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均衡企業間生育保險費用的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區范圍內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第三條 生育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部分。生育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企業必須按規定參加,并繳納生育保險費。
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四條 銀川市勞動局主管全市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工作,所屬的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是職工生育保險業務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全市生育保險基金征集、支付和管理工作。
各級工會、婦聯組織代表職工監督本規定的實施。
第五條 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結婚,并按計劃生育的規定生育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險待遇:
(一)女職工分娩時所需的檢查費、接生費、住院費、藥費及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由職工本人負擔。
(二)產前檢查費按80元標準包干使用,(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在申請生育保險待遇時一并核發。
(三)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及福利等待遇,由所在單位照發,社會保險局按照核定的本人繳費工資將生育津貼,返回所在單位。
(四)、男職工配偶沒有正式就業且無固定收入者,生育后發給一次性補助金500元,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發補助金300元。
第六條 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和費用,在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后,由所在單位持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嬰兒出生證明,填報《銀川市生育保險待遇申報表》,附費用單據(復印件),向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申報,經審核后,由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規定予以撥付。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并略有節余”的原則征集。由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0.7%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基金征集費率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局提出意見,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基金,在“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科目列支。
篇2: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14修正)
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修正)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292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年8月4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長 李希
20**年8月6日
七、將《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少繳、不繳生育保險費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補繳?!薄 〉谑藯l修改為:“違反本規定,謊報、瞞報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而造成欠繳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繳足,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p>
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企業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
第三條 企業必須按照本規定參加社會生育保險,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生育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育保險工作的組織、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
省、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生育保險業務。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統一征收。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來源:
?。ㄒ唬┢髽I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ǘ┥kU基金的利息收入;
?。ㄈ┥kU基金的增值收入;
?。ㄋ模┌凑找幎ㄊ杖〉臏{金。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市(省轄市)級統籌,生育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或者結余較多時,市人民政府應當調整繳費標準。
生育保險費按照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繳費辦法和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確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不高于生育保險基金總額1%的比例提取管理費,具體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 生育保險費不實行減免。企業暫無能力繳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可以暫緩繳納。暫緩繳納期限不得超過半年。
企業繳納生育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第九條 企業欠繳的生育保險費,按照下列規定清償:
?。ㄒ唬┢髽I破產,從資產清算中清償;
?。ǘ┢髽I被轉讓,從轉讓所得中清償;
?。ㄈ┢髽I被兼并,由接收企業清償;
?。ㄋ模┢髽I改制、承包、租賃,由經營者清償。
第十條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由企業開戶銀行代扣代繳,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生育保險基金專戶”,專項存儲,??顚S?。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生育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后,按照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十一條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流產后,由所在企業憑生育證、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流產或者死亡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填報《生育保險申請表》,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待遇手續。
第十二條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流產的,可領取下列生育保險費用:
?。ㄒ唬┌凑丈弦荒甓仁猩鐣缕骄べY計發的產假生育津貼(產假工資);
?。ǘ膽言械缴陂g,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及因生育直接引發感染其他疾病的醫療費;
?。ㄈ┌凑丈弦荒甓仁猩鐣缕骄べY計發的男方護理假工資。
生育生育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委托職工所在企業發放。
第十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外管理。生育保險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費的提取、使用,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和工會組織的監督。
第十四條 市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向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告一次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職工認為生育保險權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拒絕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少繳、不繳生育保險費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補繳。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謊報、瞞報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而造成欠繳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繳足,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以非法手段領取生育保險費用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冒領的生育費用,并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截留、侵占和挪用生育保險基金的,除追回全部本金外,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和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者和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詼p免或者增收企業生育保險費的;
?。ǘ┥米酝0l、減發或者增發企業生育保險費的;
?。ㄈ┥米蕴岣呱kU管理費提取比例的;
?。ㄋ模┕芾聿簧?,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
?。ㄎ澹┴澪凵kU基金及管理費的。
第二十二條 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和罰款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天津市城鄉居民生育保險規定(2012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津政辦發 〔20**〕123 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城鄉居民生育保險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10月17日
天津市城鄉居民生育保險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本市城鄉居民生育保障水平,統籌完善城鄉生育保障制度,實現生育保障政策和經辦服務一體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第三條 城鄉居民生育保險事業納入全市和各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發動本區縣居民依法參加生育保險。
第四條 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全市城鄉居民生育保險管理工作。
財政、衛生、人口計生、審計、價格、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鄉居民生育保險的具體經辦工作。
第五條 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基金。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資金劃撥的保險費;
(二)利息;
(三)社會捐贈。
第六條 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財政專戶管理,??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七條 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對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基金實施監督管理。市審計局依法對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九條 城鄉居民生育保險費的籌資標準依據上年度本市城鄉居民的生育率和待遇保障水平確定。每年的籌資標準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研究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城鄉居民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十條 城鄉居民生育保險費的籌資標準和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待遇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研究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本市城鄉居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規定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符合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規定。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發生下列費用,由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一)產前檢查費;
(二)生育醫療費;
(三)計劃生育手術費。
第十三條 城鄉居民生育保險采取定額支付、按項目支付和限額支付相結合的方式付費。具體標準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研究制定。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醫療費用:
(一)違反國家或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在非定點服務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按照規定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五)在境外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生育保險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其中B類診療項目和乙類藥品不設個人增付比例。
第十六條 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管理制度。參保人員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等,應當到定點服務機構生產或就醫。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服務機構簽訂協議,并向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應當在懷孕后10周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該參保人員的妊娠診斷證明、身份證、社會保障卡等,到基層定點服務機構辦理妊娠聯網登記。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應當持社會保障卡刷卡就醫,發生的費用即時報銷;應當由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標準與定點服務機構結算。定點服務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規定項目以外、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項目,事先須征得參保人員同意。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未刷卡就醫以及在外地發生的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再向參保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申報,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由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第二十條 長期在外地居住的本市參保人員在當地生產或就醫,應當在當地選定2家定點服務機構,并向參保區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住院期跨參保年度的,本次住院發生的費用按照住院登記參保年度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待遇支付。
第二十二條 定點服務機構、醫師、藥師、參保人員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基金支出(待遇)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委托的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機構依照《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給予相應行政處理。
第二十三條 人力社保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因違反規定造成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分別由所在人力社保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損失,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年1 月1 日起施行,20**年12月3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