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6.12.09
【實施日期】1997.01.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其再就業,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職工失業保險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銀川市行政區域內具有銀川市城鎮常住戶口的下列單位的職工:
一、國有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全部職工;
二、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
三、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中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
四、城鎮集體企業、街辦企業和勞服企業中的職工;
五、凡經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的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的職工;
六、實行股份制企業的職工;
七、鄉鎮企業的職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失業職工是指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單位及其職工中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職工;
一、按照法定程序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
二、瀕臨破產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撤銷、解散單位的職工;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停產整頓企業被精減的職工;
五、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
六、單位辭退、除名或開除的職工;
七、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注銷經營執照的職工;
八、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市人民政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的其他職工。
第四條 失業保險應當與職業介紹、就業訓練和生產自救等就業服務體系工作緊密結合,統籌安排,充分發揮就業服務體系的整體功能。
篇2:湖南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2001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3.2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失業保險條例》,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用人單位和職工在參加失業保險期間,并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職工失業后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發放失業保險金及其他費用。
本辦法所稱失業人員,是指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用人單位不發給工資或者生活費并且辦理了失業登記的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業務。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延遲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五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用人單位職工按照本人月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以市、州統籌。在長沙市的中央、省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由行政單位轉體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機關的職工的失業保險,由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經辦。
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月將所籌集到的失業保險基金上交到市、州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第七條 建立省失業保險調劑金。
失業保險調劑金由各市、州和省本級按照當季應當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的比例提取,在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上解到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由于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因素造成市、州、省本級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省失業保險調劑金給予部分補助,市、州的差額部分由相關市、州、縣(市、區)財政分攤解決,省本級的差額部分由省財政解決。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省財政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省失業保險調劑金不敷使用時,由省財政補貼。
第八條 失業保險費繳納、征收和管理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湖南省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辦法》辦理。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九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不滿1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滿1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4個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就業的,剩余的失業保險金停止發放。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與前次失業期間應領取而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合并后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本辦法實施前,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不參加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職工,其工齡視為本人和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
第十條 失業人員每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就業訓練機構組織或者認可的職業培訓,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可以全免報名考務費、學雜費(包括培訓費、書籍資料費、材料費和住宿費、證書費和技能鑒定費)1次。(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后參加其他形式的職業培訓的,憑有效的培訓合格證書和有效票據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只報銷培訓費用1次,報銷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本人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2倍。
第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通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或者認可的職業介紹機構介紹職業的,可以全免職業介紹費2次。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每月可以領取個人月失業保險金5%的門診醫療費;失業人員患病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住院治療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住院醫療補助金,住院醫療補助金的數額累計最高不得超過本人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24倍。
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十五條 已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用人單位
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生活補助金。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數額按照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時間長短計算,連續工作每滿1年,按當地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支付,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的總和。
第四章 失業保險管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其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和停發工資(生活費)日期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和檔案自其失業之日起7日內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并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七條 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和停發工資(生活費)日期的證明,30日內到指定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逾期未辦理失業登記又重新就業的,失業保險金不予補發。但由于用人單位過錯致使失業人員遲延辦理失業登記、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賠償。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金和門診醫療費一般按月定期發放。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失業人員按月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和門診醫療費的單證,由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領取失業保險金和門診醫療費單證的式樣,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失業人員的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憑失業人員登記證件和其他相關證明、票據,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即時辦理;不能即時辦理的,應當向其說明理由,并應當至遲在7日內辦理。
第十九條 農民合同制工人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成建制在本省范圍內跨統籌地區遷移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遷出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該單位遷出前12個月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含個人繳納部分)轉撥給遷入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職工個人跨統籌地區遷移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但不轉撥失業保險費。職工遷移前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連續計算。
用人單位和職工跨省遷
移的,失業保險關系應當隨之轉遷,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否轉撥,由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與對方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對等原則協商解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遷移的,其失業保險金仍由原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辦妥失業保險登記后,其檔案及日常管理工作從原用人單位轉到職工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失業人員名單及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期限等情況告知當地同級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認為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未按本辦法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相關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失業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失業保險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的工勤人員已經參加了失業保險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繼續參加失業保險。
第二十七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和專項事業費列入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11月20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同時廢止,但用人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期限有效。本辦法施行前的失業保險金標準高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的,按照原標準執行。
篇3:綿陽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辦法(2009年)
四川省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綿府辦發[20**]5號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為了強化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提高失業保險基金自求平衡能力,確保參保人員失業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支付,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統籌范圍、對象:綿陽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和國家機關中的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在綿陽市境內的中央、省屬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市級統籌。
第三條 統籌目標:統一失業保險制度、統一失業保險費征收范圍、統一繳費基數、統一繳費費率、統一待遇支付標準、統一資金管理調劑、統一待遇社會化發放。
第四條 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主管全市和縣市區的失業保險工作。各級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征繳、發放和管理事務。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參保單位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差額撥款的單位,按比例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足部分由單位自籌解決;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企業由本單位自行籌集繳納。
第六條 失業保險費征繳。
(一)全市失業保險費征繳計劃由市就業服務管理中心根據省下達的擴面、征收和清欠等年度目標任務編制,經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縣市區人民政府執行,納入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
(二)用人單位以全部在職職工的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以本人上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當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低于我市平均工資的60%時,按我市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三)用人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比例為2%,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比例為1%。
(四)失業保險費由市和縣市區分級征收,逐步過渡到市級統一征收。
第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失業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專戶儲存,??顚S?。市、縣市區財政設立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市、縣市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設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上解。實行市級統籌后,各縣市區歷年累計結余的失業保險基金,除由市就業服務管理中心核定預留3個月支付周轉金在各地財政專戶外,其余
全部上劃市級統籌。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實行按月上解,各地就業服務管理機構于每月25日以前,從收入戶中直接上解市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并由市就業服務管理中心按規定繳存市財政專戶管理。
(三)失業保險基金的支付。市、縣市區失業保險金的支付實行報帳制,并與當年失業保險基金的征繳計劃掛鉤。
各縣市區失業保險金實行按月支付,從本地財政專戶預留周轉金中撥付到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支出戶??h市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于每月25日前向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上報經各地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審核的實際支出明細報表。
市對縣市區失業保險金的撥付,根據各地上報的當月實際支出數,由市就業服務管理中心審核提出用款計劃,報市勞動保障局審核,市財政局劃撥市就業服務管理中心支出戶后,再撥付各縣市區財政專戶。
1、完成當年征繳任務的,所需支出從市失業保險統籌基金中全額撥付;
未完成當年征繳任務的,按照市失業保險統籌基金和縣市區財政6:4的比例,市失業保險統籌基金撥付60%,縣市區地方財政安排解決40%。
2、當全市失業保險統籌基金出現收支缺口時,由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申請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解決后,不足部份由市和縣市區兩級財政按6:4比例分擔。
市失業保險統籌基金撥付的失業保險金,全部納入縣市區財政專戶管理。
(四)省下達的失業保險調劑金、上級專項轉移支付失業保險基金納入市級失業保險基金統籌賬戶管理、使用。
第八條 縣市區財政專戶預留的3個月失業保險周轉金,除預撥當月失業保險金支出確保發放外,一律不得擅自動用。
第九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預決算,按照財政部、勞動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字[1999]60號)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強化勞動用工管理,加強失業調控,確保失業保險平穩運行。用人單位一次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超過本單位職工10%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裁減人員方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實施。
第十一條 為確保失業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失業保險基金預警機制?;鹬С龀霈F風險時,應提前三個月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解決辦法。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建立失業保險費征繳激勵機制。超額(不含預收參保單位下一統籌年度繳費和破產改制企業清算繳費)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年度失業保險費征繳任務的,各級財政部門要足額安排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業務費用,保證失業保險基金征繳工作需要。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審計、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嚴禁擅自擴大失業保險待遇支付范圍或提高支付標準,確?;鸬恼_\行。
第十四條 市就業服務管理中心負責縣市區失業保險業務的指導,加強對全市失業保險參保登記、人員增減、繳費工資基數變化、基金征收、欠費清繳、個人繳費記錄管理和失業保險待遇支出數據集中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對繳納失業保險費和發放失業保險金的情況予以監督。參保職工應監督本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并向同級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反映和舉報。
第十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實行計劃管理和行業目標考核。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制定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若國家出臺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