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4日
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10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建筑市場的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銀川市建筑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銀川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的各種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拆除工程、設備安裝、管道敷設、市政公用工程和預制構件、預拌混凝土生產加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建筑活動應當規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銀川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活動。
第五條 市建委所屬銀川市建筑管理站(以下簡稱市建管站)具體負責本市屋筑市場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銀川市有關建筑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對建筑活動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三)接受市建委委托依法查處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維護建筑市楊秩序。
第六條 銀川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建設工程的交易場所。
第二章資質管理
第七條 凡在銀川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總承包、建筑構配件及預拌混凝土生產、建設監理、工程咨詢、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及國家、自治區規定應實行資質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市建委申請辦理資質審核或審批手續。
第八條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資質證書核定的許可范圍從事活動。不得出賣、轉讓、出借、涂改資質證書。
第九條 凡區內外來
第三章 工程報建和施工許可證管理
第十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建設項目立項批準后,應當持立項批準文件向市建委報建。
工程建設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應當到銀川市建委報建;工程建設投資在 50萬元(含 50萬元)以下小型建設項目應向市建管站報建。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未報建的,建設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工程發包,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通過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或經批準直接發包的小型理設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向市建管站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辦理建設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投資計劃已經批準;
(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五)有全套建設項目施工圖紙和其他技術資料;
(六)確定施工企業并已簽定合同;
(七)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八)已按規定交納前期工程有關稅費;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市建管站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應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和證》。
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不得開工。
第四章 發包和承包管理
第十五條 凡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均應進入銀川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依法進行承發包交易。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必須接規定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從業資質或與承包資質相適應的施工單位。不得發包給無施工資質,或資質等級與承包的工程不符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無設計資質或設計資質不符合要求的單位設計的圖紙。
第十七條 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其資質許可的業
外來施工企業在本市承包建設工程,應當接受市建管站的檢查、監督和管理。
第十八條 提倡對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十九條 施工資質等級在二級(含二級)以上的企業可以對建設項目總承包。也可以將總承包工程中專業性強的項目成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分包的單位和其所承擔的工程應當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經發包單位同總但工程主體結構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第二十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施工。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分包的工程再進行分包。
第二十一條 施工企業不得倒手轉包工程。禁止以任何形式允許其它單位和個人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和名義承攬工程掛靠施工。
第二十二條 發包、承包單位應當簽定書面施工合同,并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發包、承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對建設工程造價確定應當以國家、自治區規定的計價方法和取費標準為依據并根據建設工程造協管理部門發布的價格信息和調整系數進行調整,往何一方不得任意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二十四條 簽訂施工合同應當使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為正本一式二份,由雙方各持一份。同時將合同副本報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經辦銀行以及銀川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銀川市建筑管理站、銀川市建筑安全監督檢查站、銀川地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備案。有分包內容的須將分包合同一并報送備查。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銀川市建筑管理條例》,責令限期改正,同時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停工整頓的處罰,并處以工程造價 0. 6%至 2%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辦理工程報建手續已經開工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工程開工審批和《建設施工許可證》而擅自開工建設;
(三)工程發包違反工程造價規定,壓級、壓價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帶資墊款作為前提條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承包方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銀川市使統直住條例》,責令限期改正,同時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工整頓、停止半年或一年的投標資格,
(-)無證或未經批準越級承包工程的;
(二)承包工程后又將工程轉包、掛靠承包的;
(三)偽造、涂改,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的。
第二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和人員違反本辦法,無證或未經批難越級進行勘察、設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銀川市建筑管理條例》,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建議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并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監理.代理及造價咨詢等中介服務單位違反本辦法,無資質證書、越級從事工程監理、代理、造價咨詢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銀川市建筑管理條例》,視角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建議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并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外省、市、縣的建筑企業和個人到我市從事建筑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銀川市建設管理條例》,責令停止開展業務,并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
(一)未辦理資質驗證和登記手續的;
(二)未取得進本市許可證的。
第三十條 建筑市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入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銀川市建設委員會和銀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5月8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銀川市建筑市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篇2: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10修正)
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修正)
(1996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三章 發包、承包、中介服務管理
第四章 造價、合同管理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六章 罰則
第七章 附則
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建筑、建筑業范圍內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建筑裝飾裝修(以下統稱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檢測及中介服務和建筑構配件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從事建筑市場經營活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公平競爭、合法交易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管理工作。
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建筑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檢舉、揭發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政府或者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在建筑市場管理工作中作出貢獻的,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六條 從事下列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資質證書:
(一)建筑業企業;
(二)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三)建設工程監理等中介服務單位;
(四)商品混凝土、建筑構配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
第七條 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人員,必須依據國家規定取得崗位資格證書。
第八條 資質證書和崗位資格證書按照有關規定由國家和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持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資質證書或者崗位資格證書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建筑經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和崗位資格證書??辈?、設計單位不得出租、出借設計圖簽。
第九條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須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前,到原核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辦理資質注銷登記,并重新辦理資質審批手續。
第三章 發包、承包、中介服務管理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二)已經依法領取了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已經辦理了土地征用和房屋拆遷手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將單位工程肢解發包。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及建筑材料、設備供應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公開招標形式發包;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認定屬于保密、特殊專業工程,可以直接發包;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贈款、貸款的工程,可以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形式發包。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招標,在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下,由建設單位主持進行;不具備招標資質條件的建設單位,必須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進行。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承包可采用總包、分包的方式??偘鼏挝豢砂凑找幎▽⑵涑邪墓こ谭职o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所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禁止以掛靠方式承包和轉包建設工程。
總包單位將部分工程發包給分包單位,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同意。
總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工程進行管理,并對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參加建設工程投標的單位應當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落標的,所交保證金在評標工作結束后退還;投標中標的,所交保證金在簽訂合同后退還。
中標通知書送達后,中標單位拒絕簽訂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招標過程中泄露標底,串通投標,故意抬高或者壓低標價,利用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承包建設工程。
第十七條 對建設工程實行監理制度。凡國家規定必須實施監理的工程項目,可由建設單位委托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監理,也可以由經省建設行政部門審查具有監理能力的建設單位自行監理。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咨詢、造價和招標代理單位和個人,不得同時接受招標單位和投標單位對同一建設工程的委托。
第十九條 建筑材料、設備的檢測,必須執行國家或者省制定的標準。
第二十條 因中介服務單位和個人的過錯造成經濟損失的,中介服務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章 造價、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建設工程工期、質量、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法人簽訂合同,其經辦人應當持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簽訂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使用國家或者省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合同鑒證或者公證,由簽訂合同當事人自主決定。
第二十二條 合同在正式簽訂后,發包方應當將合同副本報負責該項建設工程報建審批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價款由承、發包雙方依據國家和省規定的定額標準和計價方法在合同中約定。通過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的建設工程價款以中標價為基礎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高于取費標準取費、擴大取費范圍、壓價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階段編制工程概算,在施工階段編制施工圖預算文件??偘蛘呤┕挝粦斣诮ㄔO工程竣工后及時編制竣工決算文件。
第二十五條 合同履行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工程工期延長或者經濟損失的,法律、法規有規定或者合同有約定的,按照規定或者約定處理;沒有規定或者約定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一)勘察、設計、施工條件或者工程地質條件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
(二)增加工程內容或者提高建設標準的;
(三)采購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的質量不合格或者型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
(四)總包、勘察、設計、施工、中介服務的組織管理工作失誤的;
(五)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的。
第二十六條 發生合同糾紛,當事人可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據合同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確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開工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部門申請延期。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的,施工許可證自行作廢。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設置標牌。標牌應當標明工程名稱、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編號及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在城區內的施工現場應當標明占道許可證編號。
標牌按照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式樣制作。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遮擋圍欄,保持場容場貌整潔。禁止在圍擋外堆放建筑材料、機具。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施工安全生產的規定,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和管理工作。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作業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驗收前,拆除現場圍擋和臨時設施,清除場內建筑垃圾。建設工程竣工后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責令停止建筑經營活動、限期改正、補辦有關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超出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從事建筑經營活動,未按照規定辦理資質證書登記的,處5000元至10萬元罰款;
(二)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出借、出租設計圖簽的,處5000元至10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由核發資質證書的機關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高于取費標準取費、擴大取費范圍、壓價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處1萬元至5萬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章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補辦有關手續,并處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的,處5000元至2萬元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拆除現場圍擋和臨時設施、清除現場建筑垃圾的,處2000至2萬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涉及工商、物價、技術監督、土地、勞動、消防、環保等有關部門處罰權限的,由該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不得參與建筑經營活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按照《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大連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10修正)
大連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修正)
?。?995年11月8日遼寧省大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6年1月19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8月25日大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 20**年9月29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的《大連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年10月25日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發承包和招標投標管理
第三章 合同和造價管理
第四章 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章 附則
大連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市場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筑市場管理和從事土木工程建筑、設備安裝、管道和線路敷設、建筑裝飾裝修等建設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中介服務和建筑構配件、商品混凝土以及非標準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市場的監督和管理工作??h(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建筑市場管理工作。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建筑市場管理。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監督檢查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筑市場的檢查管理,依法查處建筑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建筑市場經營活動,應遵循公平競爭、合法交易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從事屬于本條例第二條規定范圍內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依法應當具備相應資質的,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中屬于外省、市的,還應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發承包和招標投標管理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符合發包條件的,由建設單位發包,擇優選定承包單位。
第八條 建設工程經計委、經委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立項的部門批準立項后,建設單位應持有關立項文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第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讶〉谩督ㄔO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并辦理工程報建手續;
?。ǘ┚哂械匦螆D、水文和工程地質、地下管道線路等工程勘察設計所需的基礎資料;
?。ㄈ┯心軌驖M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及有關技術資料;
?。ㄋ模┙ㄔO資金和主要設備已經落實;
?。ㄎ澹┎疬w進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哂信c建設工程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ㄆ撸嵭姓袠说?,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能力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理。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應將建設工程項目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
第十一條 承包建設工程項目單位,必須持有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產品許可證、開戶銀行資信證明及安全生產資格證等證件,并按其資質等級和核準的經營范圍承包,不得無證承包或越級超范圍承包。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承包采取總承包、總包、分包的方式??偝邪?、總包單位可以按規定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所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禁止轉包工程。
總承包、總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工程進行管理,并對發包方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發包方不得在發包工程中泄露標底、收受賄賂,承包方不得利用行賄等不正當行為承攬工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職權之便干預發承包;不得以征地、拆遷、規劃、設計、提供用地、發放證照為條件,指定承包單位或強攬工程。
供電、供水、供氣、郵電、消防、爆破等專業隊伍和部門不得以行業專業為理由,進行行業壟斷。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按照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實行建設單位負責制。屬于招標范圍的,必須實行招標,并接受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不屬于招標范圍的,是否進行招標,由建設單位決定。
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可以實行總承包招標投標,也可以按照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和工程監理等分階段招標投標。
第十五條 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或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持年度投資計劃和《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工報告,申領施工許可證。未領取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應實行監理制度。凡國家規定應當監理的工程項目,必須由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工程合同等進行監理。
第三章 合同和造價管理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發承包必須簽訂合同。
簽訂承包或委托合同,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使用國家統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九條 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招標工程必須以中標價格為基礎簽訂合同,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工程造價、工期和社會保障等規定。
包含在工程造價中的勞保費(包括社會保障費和勞動保險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收取,并及時撥付給施工單位,作為施工單位全體員工繳納社會保障費和支付有關政策性補貼的資金來源。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應以國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定額標準和計價方法為基礎,根據市場供求變化情況和建設單位的特殊要求,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合同中明確。工程竣工后,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及時編制工程決算文件。
第四章 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監督手續,并按照規定繳納質量監督管理費。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和保修抵押金制度。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檢測、設備供應和建筑材料、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生產等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標準,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并依據本條例規定承擔建設工程質量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用于建設工程的材料,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不得偷工減料或使用沒有出廠合格證、質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及其他建筑工業產品。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前必須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質量等級,未經核定或質量不合格的,不得辦理竣工結算手續。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按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建設工程項目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取得《竣工驗收鑒定書》并向市工程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工程檔案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加強對施工場地的管理,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并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組織保證體系。企業法人代表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總的責任。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認真執行本條例和在建筑市場管理方面作出顯著成績以及創出市級以上優質工程(產品)、獲得市級以上優秀設計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府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非法所得、責令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停業整頓等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罰款:
?。ㄒ唬┪崔k理資質等級證書擅自經營的,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ǘ﹤卧?、涂改、倒賣、轉讓資質證書或轉借設計圖簽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ㄈ┎话促Y質等級證書規定,越級超范圍從事建筑經營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窗匆幎ㄞk理報建手續或合并和分立單位未辦理資質等級注銷手續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ㄎ澹⒐こ贪l包給不具備承包條件單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职蟮墓こ淘傩蟹职幕蜣D包工程的,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ㄆ撸儆谡袠朔秶慕ㄔO工程項目,不按規定招標投標的,按工程造價2%至5%處以罰款;
?。ò耍┪崔k理施工許可證和質量監督手續而擅自開工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ň牛┩稑苏叽ㄍ稑?,抬高或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泄露標底的,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ㄊ┙ㄔO工程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或者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或偷工減料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ㄊ唬┪唇涷炇栈蝌炇展こ藤|量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報驗,并處責任者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ㄊ┪窗匆幎▽嵭斜O理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ㄊ┎粓绦袊乙幎üこ淘靸r、計價方法,擅自擴大取費標準、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按違法計價額的十倍處以罰款;
?。ㄊ模┮哉鞯?、拆遷、規劃、設計、提供用地、發放證照為條件,指定承包單位或強攬工程的,按建設工程造價5%以下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第三十一條 在建筑市場管理和建設工程發承包活動中有行賄受賄等不正當競爭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涉及工商行政、技術監督、規劃土地、勞動、城建、環保、監察、審計、計劃、物價、消防等處罰權限的,由上述部門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拒絕、阻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或者違反本條例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