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菏澤市建筑市場管理辦法

3667

菏政發〔20**〕35號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菏澤市建筑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工程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山東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筑工程的發包與承包和從事建筑工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及其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和室外裝飾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活動,是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工程總承包、工程專業承包、勞務分包施工、室外裝飾裝修、建筑工程構配件生產經營以及建設監理、招標代理、質量監督檢測等活動。
第三條 從事建筑工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各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筑工程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
第四條 市建設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建筑市場監督管理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筑市場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擬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對從事建筑經營活動單位進行資質管理;
(三)負責辦理建筑工程項目的報建和施工許可手續;
(四)負責管理建筑工程的發包承包、招標投標工作;
(五)負責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監督建設

篇2:印發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規定通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關于印發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若干規定的通知

  建市[20**]140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規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體系,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我部制定了《關于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總體部署和本規定的要求,全面清理本行政區域內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涉及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的各項規定;按照建立省際協調聯動機制的要求,明確本地區負責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管理的機構和人員。

  請于20**年10月31日前將《省際協調聯動機制名單》報送我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聯 系 人:楊紫煙、明剛

  聯系電話:010-58933373,58934994(傳真)

  附件:1.關于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

  2.省際協調聯動機制名單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年9月21日

  附件下載:

  1、關于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

  2、省際協調聯動機制名單

  附件1

  關于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體系,促進建筑企業公平競爭,加強對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20號)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筑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跨省承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企業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資質資格證書的企業。

  本規定所稱跨省承攬業務是指建筑企業到注冊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以外的地區承攬業務的活動。

  第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全面落實國家關于促進企業深化改革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加強政策引導,營造有利于實力強、信譽好的建筑企業開展跨省承攬業務的寬松環境。

  第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簡政放權、方便企業、規范管理的原則,簡化前置管理,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給予外地建筑企業與本地建筑企業同等待遇,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全國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在本地區承攬業務的外地建筑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通過建立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與各省級平臺相對接,統一公開各地建筑市場監管和誠信行為信息。

  第六條 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的,應當持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向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基本信息內容應包括: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復印件,施工企業)、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在本地承攬業務負責人的任命書及身份信息、聯系方式。

  建筑企業應當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企業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七條 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建筑企業報送的基本信息后,應當及時納入全省統一的建筑市場監管信息系統,通告本地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示。

  企業錄入基本信息后,可在工程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承攬業務。省級行政區域內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要求建筑企業重復報送信息,或每年度報送信息。

  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可查詢到的信息,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信息系統進行核查,不再要求建筑企業提交紙質材料。

  第八條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直接或變相實行以下行為:

 ?。ㄒ唬┥米栽O置任何審批、備案事項,或者告知條件;

 ?。ǘ┦杖]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任何費用或保證金等;

 ?。ㄈ┮笸獾仄髽I在本地區注冊設立獨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ㄋ模娭瓶垩和獾仄髽I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

 ?。ㄎ澹┮笸獾仄髽I注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①Y質資格等級作為外地企業進入本地區承攬業務的條件;

 ?。ㄆ撸┮员镜貐^承攬工程業績、本地區獲獎情況作為企業進入本地市場條件;

 ?。ò耍┮笃髽I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入?。ㄊ校┦掷m;

 ?。ň牛┢渌恋K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的行為。

  第九條

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本地區建筑市場監管信息平臺中,統一公布中標企業(包括通過直接發包方式確定的承包企業)項目班子人員信息,并將中標信息和現場執法檢查相結合。在建筑市場監督檢查時,重點核查項目班子人員與中標信息不一致、項目負責人不履職、建筑企業在多個項目更換項目負責人等行為,依法查處建筑企業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對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報送企業基本信息時弄虛作假的建筑企業,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列入黑名單,采取市場禁入等措施,同時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立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監管省際協調聯動機制。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本地區負責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管理的機構和人員。

  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外地建筑企業在本地區承攬業務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協助其他省市核實本地建筑企業資質、人員資格等相關信息,配合處理建筑企業在跨省承攬業務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形成聯動監管。

  第十二條 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在外地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本地建筑企業,要及時開展動態核查。經核查,企業不符合資質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對本地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管工作實施監督,對設立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業承攬業務的,應當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要通報批評。

  住房城鄉建設部依法受理全國涉及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舉報投訴,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及企業反映強烈、舉報投訴較多、拒不整改的地區進行約談、通報、曝光。

  第十四條 建筑企業在本規定施行之日前已經辦理跨省承攬業務備案的,除按照本規定變更信息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要求企業重新報送信息。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附件2

  省際協調聯動機制名單

  單位:

  姓名部門職務聯系電話傳真

  成員

  聯絡員

  注:成員指分管該項工作的廳級干部,聯絡員指直接負責該項工作的同志。

篇3:杭州市建筑市場管理若干規定(2014年)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第277號

  《杭州市建筑市場管理若干規定》已經20**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年2月18日

  杭州市建筑市場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筑市場的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浙江省建筑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杭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建筑市場活動,實施建筑市場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市場管理是指對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單位的市場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不包括居民住宅裝修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商、人力社保、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筑市場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堅持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經濟效益相統一,遵循有序競爭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實施建筑市場活動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建設單位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具有相應的資金來源和工程建設管理人員,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

  第六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單位及其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或者資格證書,并在其資質或者資格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接業務。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可以由具備建設管理條件的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建設和管理,也可以由建設單位委托項目管理單位進行專業化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與項目管理單位簽訂委托項目管理合同。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房地產開發、工程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工程項目管理業務。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工程項目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項目管理單位。

  第八條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的住所不在本市行政區域的外地企業進入本市從事建筑市場活動的,應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從業資質或者資格備案手續。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外地企業參與本地區建筑市場活動的管理,完善對外地企業的服務。各區、縣(市)政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對本區、縣(市)以外的企業違法設置條件,限制其到本地區承接業務。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程序、工期、造價、質量、安全、節能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邀請招標的除外。

  鼓勵建設工程總承包招標,積極推進政府投資項目開展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招標。

  第十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在政府設立的建設工程交易場所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鼓勵其他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進入建設工程交易場所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應當為各方市場主體提供必要的服務,為相關管理部門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肢解發包是指將應當由一個施工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單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肢解發包行為:

  (一)建設單位不履行已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合同范圍內的分部、分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單獨另行發包的;

  (二)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采用與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簽訂三方協議的方式變相指定分包單位,并向分包單位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的,但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的除外;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從事建筑市場活動的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行為:

  (一)轉讓、出租、出借資質或者資格證書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

  (二)提供本單位印章、圖簽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

  (三)投標保證金、投標文件編制費用等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或者變相支付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行為:

  (一)施工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者未派駐管理人員的;

  (二)施工單位派駐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中有1人與本單位無勞動關系,或者質量員、施工員、項目核算員、材料管理員等項目其他主要管理人員中有3人(含)以上與本單位無勞動關系的;

  (三)除依法分包外,施工單位將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工程質量、安全、進度、經濟等任一責任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與本單位無勞動關系的個人承擔的;

  (四)除依法分包外,施工單位將工程項目資金交由其他單位或者與本單位無勞動關系的個人支配使用的;

  (五)除依法分包外,施工單位將與建設工程有關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大型機械設備的采購或者租賃交由其他單位或者與本單位無勞動關系的個人負責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前款所稱無勞動關系,包括單位與個人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雖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兩種情形。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項目主體工程,主體工程的勞務作業可分包給勞務分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可按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將主體工程以外的專業工程分包給專業承包單位。合同未作約定的,應當經建設單位同意。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違法分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行為:

  (一)施工單位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實施的;

  (二)施工承包合同中未作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專業工程施工單位將其承包工程中的非勞務作業再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五)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作業再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造價咨詢機構不得同時接受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或者不同承包單位在同一項目中的中介服務委托。

  第十七條 實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建設工程合同。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全市推行統一的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實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發包單位應當在簽訂合同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報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實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合同的實質性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一致。建設單位委托代理招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核對合同實質性條款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的一致性,經核對無異議的,應當在合同上加蓋簽證章。

  第十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性計價依據及建設工程要素價格動態管理,定期采集、測算、發布建設工程各類要素價格信息。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文件應當由具有從業資格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編制,并由未參與編制工作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核。造價咨詢單位及其編制、審核人員對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設計要求、實際情況對工程進行充分的評估、論證,結合定額工期,確定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過程中,確需對施工工期作出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有關專家進行充分論證,并采取相應措施,增加技術措施費用,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和結算款支付的依據、時間及方式。

  建設工程承發包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結算期限,完成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工程合同對結算期限約定不明確且協商不成的,發包單位應當在收到承包單位提供的工程結算文件之日起2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建設單位應當在簽署工程價款結算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結算信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工程價款結算需要經財政部門批準或者認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批準或者認定之日起30日內報送結算信息。

  第二十三條 參與工程建設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負責。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完整的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健全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推行質量安全保證保險,鼓勵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投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保證保險。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爭議解決方式,選擇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監理單位應當相互對施工、監理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客觀獨立的履約評價。履約評價結果作為信用信息納入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本市建筑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建立全市統一的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系統及監管平臺。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記錄工作。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項目信息及獎懲記錄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進行整理、分析和評價,并及時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管理機構應當利用建筑市場信用信息,推進建筑市場誠信建設,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于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各類保證金繳納、創優評先等各個管理環節。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建筑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對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通報批評的單位或者人員,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限制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資格。情節嚴重程度的界定以及具體限制范圍、期限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管理機構應當對從事建筑市場活動的單位或者人員的資質或者資格等市場準入條件實行動態管理。相關單位不再符合其資質所需具備的條件時,不得參與原資質相應的建筑市場活動,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相應的資質管理部門撤銷或者調整其資質。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的住所不在本市行政區域的外地企業未辦理從業資質或者資格備案手續從事建筑市場活動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1萬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構成肢解發包、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對于接受轉包、接受違法分包或者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名義承攬工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發包單位未將建設工程合同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1萬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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