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錦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7665

  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政府第6號

  《錦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業經20**年11月30日錦州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王德佳

  20**年11月30日

  錦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及其他用水,保證安全供水,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含二次供水)。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用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單位(不含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向用戶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單位,是指從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設施供水的企業和單位。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設施,是指城市供水的專用水庫、水井、滲渠、取水口、加壓泵站、輸配水管道、凈配水廠、專用供電線路、消火栓、閥門、計量器具等設施。

  第三條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水務局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

  規劃、住房與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衛生、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城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優先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工業和其他用水,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

  第二章城市供水規劃與工程建設

  第六條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住房與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供水規劃,報市政府批準,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水規劃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城市供水年度建設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應當按照城市供水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并辦理有關基本建設審批手續。

  城市公共消火栓、消防水鶴與城市供水工程應當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第八條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地方及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規程。

  禁止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業務。

  第九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住宅實行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用水模式。

  新建居民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進行設計、施工。對已建成的居民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逐步進行改造。

  第三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十一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供水、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共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經市政府同意后,報省政府批準。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設置保護標識,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證城市居民飲用水安全。

  第十二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污染水源水質的活動:

  (一)修建滲水廁所、污水渠道、牲畜飼養場;

  (二)堆放或者傾倒工業廢渣、工業廢液、生活垃圾;

  (三)存放有毒化學物品;

  (四)施用劇毒性農藥;

  (五)清洗裝貯化學物品的容器或者車輛;

  (六)其他污染水源水質的活動。

  第十三條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供水能力能夠滿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備水源,對原有的自備水源逐步依法關閉。

  第四章城市供水水質

  第十四條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城市供水單位對其供水的水質負責。其中,經二次供水到達用戶的,二次供水的水質由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負責。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水質檢測機構和檢測制度,提高水質檢測能力;

  (二)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項目、檢測頻率和有關標準、方法,定期檢測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三)做好各項檢測分析資料和水質報表存檔工作;

  (四)按月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如實報告供水水質檢測數據;

  (五)按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公布有關水質信息;

  (六)接受公眾關于供水水質信息的查詢。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定期進行常規檢測并

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法定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測。

  第十五條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設備、新管網或者經改造的原有設備、管網,在投入使用前,應當嚴格進行清洗、消毒;經法定的水質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城市供水單位所用的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城市供水單位應當選用獲證企業的產品。

  城市供水單位所用的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在使用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標準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市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依據市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城市供水水質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后,應當立即向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市城市供水及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接到城市供水水質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報告的,應當立即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城市供水水質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報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政府報告,并通知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

  第十九條發現城市供水水質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后,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立即啟動市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或者擴大,并保障有關用戶的用水;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立即組織人員查明情況,組織搶險搶修。

  第五章城市供水經營

  第二十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保持連續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暫停供水的,應當經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不可抗力或者臨時故障造成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并盡快恢復供水;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第二十二條城市供水企業對城市供水設施進行施工、維修、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并提供便利條件,不得阻撓、設障。

  因城市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情況緊急,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場所搶修的,可以先行搶修,同時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后補辦手續。

  在城市供水設施搶修期間,現場應當設置警告標志,采取安全措施。城市供水設施搶修結束后,應當恢復原狀。

  第二十三條城市供水企業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應當取得體檢合格證,經衛生知識培訓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四條因自然災害、突發事故等特殊原因影響正常供水時,經市政府批準,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用水單位采取行政措施限制用水,優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第二十五條凡申請用水開戶、改變用水性質、臨時用水、中止用水、停止用水、恢復用水、更名過戶等,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有關手續,簽訂供用水合同。

  用戶申請中止用水、停止用水、更名過戶的,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有關手續的同時,結清所欠水費。

  日用水量千噸以上的用戶,需停水檢修時,應當提前2日報知城市供水企業。

  第二十六條公共消火栓、消防水鶴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七條禁止下列違法用水行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

  (二)采用更換、繞過、破壞水表等手段竊水;

  (三)用戶故意以滴水方式不計量用水;

  (四)各種形式轉供水;

  (五)其他違法用水行為。

  第六章城市供水設施

  第二十八條城市供水單位對其管理的城市供水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安全運行。

  第二十九條水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

  新安裝的水表,應當依法向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首次強制檢定。未經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裝。

  第三十條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并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查。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市城市規劃、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商定改裝、拆除、遷移方案,同時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所發生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居民用戶與城市供水企業管理維護城市供水設施范圍界定:

  (一)水表出戶,立管在管道井內的,以單戶住宅墻體外側為界,水源側的供水設施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管理維護;用戶側的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管理維護。

  (二)水表出戶,立管在戶內的,以出套管后的第一個閥門為界(無閥門的,以出套管后20cm處為界),水源側的供水設施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管理維護;用戶側的供水設施(含閥門)由用戶負責管理維護。

  (三)尚未進行水表戶外設置改造的,城市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以水表為界,水源側的供水設施(含水表)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管理維護;用戶側的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管理維護。

  第三十三條 單位用戶與城市供水企業管理維護城市供水設施范圍界定:

  (一)單位用戶圍墻外(無圍墻的獨立

建筑物,為其墻體,下同),進戶管線有閥門的,以第一個閥門為界,水源側的供水設施(含第一個閥門)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管理維護;用戶側的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管理維護。

  (二)單位用戶圍墻外,進戶管線沒有閥門的,以圍墻外2米處為界,水源側的供水設施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管理維護;用戶側的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管理維護。

  (三)單位用戶無圍墻的(非獨立建筑物),以建筑紅線為界,水源側的供水設施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管理維護;用戶側的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管理維護;供水設施中的水表均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管理維護。

  第三十四條城市公共消火栓、消防水鶴,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管理維護,費用從城市維護費中列支。

  第三十五條用戶應當保持進戶供水設施的清潔、完好,防止因保護不當造成供水設施損壞、凍壞。因保護不當造成供水設施損壞、凍壞以及其他損失的,由用戶自行承擔。

  第三十六條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采砂、取土、植樹、建造建筑物和構筑物、傾倒垃圾、堆放物品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因城市供水設施檢修必須排除非法建筑物、構筑物的,非法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者應當無條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的確定,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計規范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或者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使用功能的行為:

  (一)盜竊供水井蓋、閥門、管道等;

  (二)私自啟閉供水閥門;

  (三)將室內供水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墻內;

  (四)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

  (五)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六)向供水管道地溝、檢查井排放污水、傾倒垃圾;

 ?。ㄆ撸┢茐挠嬃繖z定鉛(簽)封;

  (八)擅自移動、遷移、拆除、占用、改裝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九)損壞供水水井、凈配水廠、加壓泵站、輸配水管道等;

 ?。ㄊ┰诠┧艿郎戏蕉逊盼锪匣蛘哌M行建筑;

 ?。ㄊ唬┰诠┧艿郎仙米园惭b用水設備;

 ?。ㄊ┦褂貌环蠂覙藴驶蛘邍颐髁钐蕴挠嬃科骶?;

 ?。ㄊ┢渌麚p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第七章城市供水計量和收費

  第三十八條城市供水實行依表計量收費。

  不能依表計量的,按照下列規定計收水費:

  (一)因用戶原因造成不能抄見水表的,在恢復正常抄表前,按照前3個月的平均用水量計收水費;用戶在解決妨礙抄表問題后,按照“多退少補”計收水費;

  (二)水表自然損壞的,按照前3個月平均用水量計收水費;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安裝水表的,按照供用雙方約定定量計收水費;

  (四)用戶采取改裝或者損壞水表、私自開啟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裝水表、表前接管、對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竊水的,按照管徑技術推定計量(管徑技術推定計量的方法為: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時間×水價,下同)計收水費。

  第三十九條對單位用戶,城市供水企業每月按總表計收水費,由單位用戶繳納;總水表以內個人用戶的水費由單位用戶自行向個人用戶收取。

  第四十條用戶負責管理維護的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漏水,漏水量由用戶承擔;漏水量不能依表計量的部分,按照管徑技術推定計量。

  第四十一條用戶對水表計量的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經檢定合格的水表可以繼續使用,檢定費用由用戶承擔;不合格的水表由城市供水企業及時更換,并承擔檢定費用。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水表誤差比例從爭議前一個月算起向用戶追收或退還水費。

  第四十二條城市供水價格應當按照“準許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和調整。

  城市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序依法審批后實施。

  第四十三條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階梯式水價。按照不同用水量執行不同價格。非居民用戶逐步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不同性質用水實行分表計量,未實行分表計量的由用水戶與供水企業協商確定。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報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裁定。

  第四十四條用戶應當按月交納水費,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月逐戶查驗水表,收繳水費。

  用戶逾期未交納水費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向欠費用戶發出催繳水費通知并送達到戶。欠費用戶收到催繳水費通知后,應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繳納水費。

  改變用水性質的用戶,應當從改變之日起,按照改變后的用水性質繳納水費。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

  (二)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

  (三)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選用未獲證企業產品的;

  (四)城市供水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凈水劑及有關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設備、管網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八)其他危害城市供水水質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城市供水單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二)城市供水單位未按照規定上報水質報表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供

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市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供水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補交水費,并可對非經營性行為處以1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且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經營性行為而無違法所得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繳納水費的;

  (二)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盜竊供水井蓋、閥門、管道等的;

  (二)私自啟閉供水閥門的;

  (三)將室內供水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墻內的;

  (四)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五)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六)向供水管道地溝、檢查井排放污水、傾倒垃圾的;

 ?。ㄆ撸┢茐挠嬃繖z定鉛(簽)封的;

  (八)擅自移動、遷移、拆除、占用、改裝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九)損壞供水水井、凈配水廠、加壓泵站、輸配水管道等的;

 ?。ㄊ┰诠┧艿郎戏蕉逊盼锪匣蛘哌M行建筑的;

 ?。ㄊ唬┰诠┧艿郎仙米园惭b用水設備的;

 ?。ㄊ┦褂貌环蠂覙藴驶蛘邍颐髁钐蕴挠嬃科骶叩?;

 ?。ㄊ┢渌麚p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第五十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規定,需由住房與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衛生、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給予處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各縣(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湘潭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2014)

  湘潭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20**)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潭政辦發〔20**〕5號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潭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昭山、天易示范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2月7日

  湘潭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維護用戶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1994年)、《湖南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0號,20**年)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城區范圍內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城市用水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種用水。

  第三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市發改、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環保、衛生、物價、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城市供水用水實行開發水源、安全供水、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將發展城市供水、節約用水事業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城市公共供水基礎設施建設的財政投入。

  推行促進城市供水節水的政策舉措,提高城市供水節水的現代化水平,對開展城市供水節水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供水水源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城鄉規劃、水務等部門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并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第七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務、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環境保護部令第16號,20**年)的要求,劃定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設置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標志牌和禁止事項的告示牌。

  市環保、供水、衛生、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以及供水企業應當依據各自職責,按照相關規定加強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保護和監管,防止水污染。

  第八條 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地下水源納入城市供水的應急水源。依法禁止擅自新建自備地下水源設施。

  第三章 供水工程及設施建設

  第九條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采用多種投融資方式發展供水事業。

  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設施(含二次供水設施,下同),應當符合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和水資源保護要求。城市居民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必須符合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要求。

  供水工程及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市城區范圍內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要按照統一組織建設、統一管理維護的原則,與住宅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步使用,按照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協議,由城市供水企業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市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在審查市城區高層建筑或新建居民住宅設計方案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其供水設施設計方案進行審批。建設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城區居民住宅供水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 新建居民住宅項目的投資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設施建設費用。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供水用戶自行投資建設的供水設施,需要與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須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其同意方可進行設計和施工;自建的供水工程竣工后,用水單位須將工程竣工資料報送城市供水企業,經城市供水企業按照供水工程技術標準進行驗收后,方可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使用。

  第十四條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和供水設施建設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質量技術標準的設備、材料和配件,保障供水管網末梢壓力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不符合國家質量技術標準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要積極推行無負壓、無污染并符合衛生安全和產品質量標準有關規定的新型設備和材料。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正常供水,不得無故停止供水。

  由于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危害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下列活動:

 ?。ㄒ唬┥米詥㈤]、改動、毀壞、占用、拆除、掩埋城市供水設施行為和有損、有礙供水設施正常運行的其他活動;

 ?。ǘ┰诔鞘泄┧艿兰案綄僭O施周圍各1米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或者鋪設有腐蝕性、有毒害的管道,在消火栓、閥門井、水表等設施周圍各1米范圍內堆放物料、植樹等妨礙設施檢修維護的行為;

 ?。ㄈ┥米越亓骰蛘叨氯鞘泄┧艿赖男袨?;

 ?。ㄋ模┥米詥㈤]、拆換、移動由城市供水企業安裝的結算水表以及前閘門的行為;

 ?。ㄎ澹┥米詫⒆詡渌吹墓┧O施、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或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

 ?。┥米栽诔鞘泄补┧艿郎现苯友b泵抽水的行為;

 ?。ㄆ撸⒕哂形廴净蛘呶<肮┧O施安全的用水設施與城市供水管道連接;

 ?。ò耍┰谌∷c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范圍內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傾倒廢物,以及進行采石、撈砂等有損水質的活動;

 ?。ň牛├霉┧艿来姹芾籽b置或者接地導線;

 ?。ㄊ氖缕渌廴境鞘兴Y源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十七條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商定方案,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城市供水企業組織實施,費用由申請單位或個人承擔。

  工程建設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告知供水企業進行修復,并承擔修復費用、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 涉及城市供水設施建設的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布局情況。施工影響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第十九條 因房屋征收需要遷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30日告知城市供水企業,并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相關協議。

  第二十條 結算水表前的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統一管理和維護。

  結算水表和表箱及水表至用戶龍頭的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保護。用戶應當保持結算水表和表箱內外清潔,箱蓋完好,無堆壓物。造成損壞的,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維修、更換,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二十一條 城區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應當按照確保居民用水和水質安全的要求,由城市供水企業實行統一管理和維護。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管理和維護,確保供水設施正常運行。

  對居民住宅原有的二次供水設施,經整體評估(包括設備設施移交驗收,小區管網檢測,按規定完成水表出戶改造等)不需要更新改造的,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可以逐步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并給予城市供水企業適當補償;經整體評估需要更新改造的,由城市供水企業實施改造后,整體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統一管理和維護,改造費用由業主負責,可從業主房屋維修基金中支出。

  單位用戶自行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由單位負責管理,也可委托城市供水企業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時,建設單位要按照規劃和有關規范要求設置消防、環衛、綠化、市政用水等專用栓,建成后委托城市供水企業管理和維護,其費用從城市建設維護費中列支。

  除消防滅火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消火栓。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共供水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協議實行特許經營。

  第二十四條 城市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機構和檢測制度,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等進行水質檢測,并每月向市供水、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結果,確保城市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不能自行進行水質檢測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用戶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依法簽訂供用水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并嚴格履行。

  用戶需更名過戶的,由變更后的用戶與城市供水企業另行簽訂供用水合同。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根據“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負擔、節約用水”的原則和相關規定,對用水性質實行分類定價,對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階梯式水價。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水價和結算水表的計量結果,向用戶收取水費。

  第二十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的住宅小區供水,其運行維護費用計入供水企業成本,市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明確城區二次供水水價。對二次供水設施未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的住宅小區供水,可根據實際加壓電費計算加價標準,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與水費一并收取。

  第二十八條 供水企業應當定期抄表計量,用戶應當提供必要的抄表條件,不得妨礙抄收、維修人員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用水辦理程序、服務規范、收費項目和標準,并為用戶提供便利的繳費方式。用戶應當按照供水價格標準和計量結果按時繳納水費。

  用戶逾期未繳納水費,或經催繳仍未繳納水費的,除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外,城市供水企業可依法對其限時供水或停止供水。

  第三十條 同一用戶不同類別的用水應當分別裝表計量,未分別裝表計量的,可取最高水價類別計量水費。因建筑結構、供用水設施等限制不能分別裝表計量的,由供水企業與用戶協商確定各類別用水比例后計價收費。

  第三十一條 因結算水表發生故障無法抄表計量的,故障期間內參照以往月實際用水量暫收水費,待校驗或更換后,按新表推算計收。

  第三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安裝使用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結算水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結算水表不得使用。用戶不得擅自更換結算水表。

  用戶對結算水表準確度有異議的,可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檢定單位申請檢定,并按標準支付檢定費;檢定合格的,由申請方承擔檢定費;檢定不合格的,由供水企業承擔檢定費。

  第三十三條 未經城市供水企業同意,用戶不得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三十四條 禁止下列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

 ?。ㄒ唬┥米栽诠补┧O施上直接取水;

 ?。ǘ├@越結算水表用水;

 ?。ㄈ┎鸪?、偽造、開啟結算水表防盜裝置用水;

 ?。ㄋ模┲率菇Y算水表停滯、失靈、逆行用水;

 ?。ㄎ澹┧窖b、改裝、毀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取水;

 ?。┓且蛳佬枰?,擅自開啟消火栓直接取水;

 ?。ㄆ撸┢渌I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消防、環衛、綠化、市政等用水,設立專用栓,實行裝表計量收費;暫不具備裝表計量條件的,供水企業按城市年供水量的3%~5%的水量、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階梯價格,由政府包干購買。

  城市供水企業對城市低保、特困家庭用水實行免費的,城市供水企業應向市人民政府申請相應的水費補貼。

  第三十六條 城市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可供本行政區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年度用水計劃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公共供水。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用水計劃和《湖南省地方用水定額》(DB43/T 388-20**),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年度用水分配方案。

  第三十七條 鼓勵用戶采用技術、經濟等手段加強用水管理,調整用水結構,改進用水方式,科學、合理、有計劃、有重點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率,避免水資源浪費,努力創建節水型城市,實施可持續發展。

  從事賓館、餐飲、娛樂、醫院、洗車、洗浴、游泳等場所經營的,必須安裝使用節水設施、節水器具,采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節約用水工藝。

  第三十八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用戶節水意識,推廣節水先進技術,鼓勵用戶更換使用節水型器具,積極采取措施改善用戶的飲用水條件,加強城市污水集中處理,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三十九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接受用戶監督,用戶對供水服務有異議的,可向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的規定,城市供水企業、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ǘ┥米酝V构┧蛘呶绰男型Kㄖx務的;

 ?。ㄈ┪窗匆幎ňS護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工程造價5%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o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ǘ┪窗磭乙幎ǖ募夹g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ㄈ┻`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況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或拆除、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有第(一)、(二)項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應繳水費或者盜用、轉供水量水費的1倍以上2倍以下予以罰款;對有第(三)、(四)、(五)、(六)、(七)項行為的,可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窗匆幎ɡU納水費的;

 ?。ǘ┍I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ㄈ┰谝幎ǖ某鞘泄补┧艿兰捌涓綄僭O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

 ?。ㄋ模┥米詫⒆越ㄔO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ㄎ澹┊a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诔鞘泄补┧艿乐苯友b泵抽水的;

 ?。ㄆ撸┥米圆鸪?、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市人民政府授權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停止供水。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危害活動;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供水和用水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給用戶的形式。

  結算水表是指城市供水企業與用戶發生計量和水費結算的終端計量水表。

  用戶是指通過結算水表與城市供水企業發生供水用水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相關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篇3:大同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1991年)

同政發〔1991〕82號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大同市水資源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單位自建設拖供水。
第三條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用戶,市自來水公司等為供水單位。其他供水方式參照本辦法管理供水。
第四條本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市自來水公司等部門負責具體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和單位負責其他方式的供水管理。市水資委、規劃、房管、公安、環保、市政、標準計量、衛生、防疫、節水等部門按職責協同管理城市供水。
第五條城市供水實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優先城鎮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原則。
第六條遵守用水規定,愛護供水設施是公民的義務。對污染水源、損壞供水設施和違章用水的行為,單位和個人有制止、舉報和揭發的權力。在保護水源和維護供水施放設施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第二章供水管理

第七條供水單位在正常情況下應保證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標準,安全、不間斷供水。除突發事故外,停水前應通知用戶。
第八條用戶申請用水應向供水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遞交有關資料。供水單位依據城市供水專業規劃和技術要求,確定管徑、管村、水表口徑等,經市規劃、建設、市政、交通、節水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驗收合格后方可供水,其工程費用由申請用水的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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